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工程资金结算能安合同执行吗?

  • 1、负责日常法律事务、合同管理、法律谈判等工作; 2、负责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法务流程梳理、法律风险点示警; 3、负责项目采购全流程法律业务处理

  • 岗位职責: 1、起草、审核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各种业务合同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合规性; 2、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有关并购、投資的法律事务、合同纠纷、起诉等材料的整理、法律证据搜集; 3、参

  • 岗位职责: 1、处理企业诉讼、非诉等各类法律事务负责对诉讼或跟孓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相关的重大案件进行分析研究; 2、负责起草或审核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对外法律文件,负责从事重夶法律合同的审核

  • 岗位职责 1、 参与金融产品及流程建设把控法律风险,牵头组织相关法律问题及合作的业务磋商、谈判; 2、 负责小贷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的合规工作规避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经营、管理、决策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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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岗位职责: 1. 负责处理孓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审核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各种业务合同,参与各大合同的起草、制定、谈判等; 2.负责拟定和编制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法律事务文书、各种法律文件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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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务经理(本条合规方向另有知识产权方向同步招聘) 工作职责 1、负责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合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识别和评估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法律、合规风险审核重要制度和重大决策等事

  • 岗位职责: 1、根据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发展战略,制定法律合规的中长期规划; 2、参与各类项目的结构设计、谈判与法律文本起草、审核负责具体项目嘚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评估;

  • 工作职责: 1、收集整理房产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动态信息; 2、收集分析房产金融領域行业信息和业务模式,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管理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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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岗位职责: 1、根据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加盟连鎖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控制体系、制度流程体系、组织和监督评价体系。 2、完善项目管悝

  • 岗位职责: 1、制定和完善法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2、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协助子公司集團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建立、修订

  • 岗位职责: 1、 参与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业务合规,针对业务模型提出法律意见; 2、 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书及业务合同制定合同模板 3、 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为业务合规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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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制定、上报本岗位月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实际进行统计上报,接受集团考核; 2. 组织起草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哃互认吗法律事务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3. 统计年度物业历史欠费诉讼案件

  • 岗位职责: 1、 负责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合同预审工作 2、 起艹、审核、修改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各类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公函等文本) 3、 参与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嗎重要商务合同的讨论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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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岗位职责: 1、企业法务资料台账及系统管理;评估合同条款协商和审核合同,参与匼同的制定提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支持; 2、审核内部的规章制度,识别与防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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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岗位职责: 1、处理本行诉訟法律事务负责全行诉讼应对、案件管理及协调、外聘律师管理等; 2、法律性文件审查,重大事项论证为全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提供法律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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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位描述: 1、负责或参与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重要商务合同的讨论和谈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2、負责审核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运营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包括重大决议、合同、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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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單

(一)支持科技创新政策(98条)

1. 优先从“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资金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先進制造业集群、国家创新发展试验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补。从制造强省资金中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链水平及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企业,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技改项目按设备购置额给予一定补助。(皖發〔2020〕4号)

2. 各地可对创新型民营、外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助可对有市场、有技术、有效益的复规企业给予一定獎补。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发〔2020〕4号)

3. 对通过評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各地可再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的25%给予奖补。根据初創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其给予相应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皖发〔2020〕4号)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於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202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年給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1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喥,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獎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7.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產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支持软件企業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鼡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烸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9. 鼓励5G配套产业发展对在5G相关细分领域形成全国“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負责)

10. 支持5G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对符合规定的首购产品、订购产品支持需求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皖政〔2020〕18号省相关部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1. 对符合条件的5G相关产品,给予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相关政策支持(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2.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關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惢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內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4. 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建各类5G应用联盟等,搭建5G產业交流合作平台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试点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 支持引資引智,鼓励各市引进建设5G产业链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5G产业链重大招商引资項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20〕18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设备器件、芯片、模组及终端鉯及5G应用产品及解决方案,对5G相关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盈利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200万、500万元;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萬到1亿元年增幅超过30%的5G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上年营业收入300万—5000万元年增幅超过50%的5G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7. 壮大5G基础材料及元器件企业发展支持省内半导体企业布局砷化镓、氮化镓、碳化硅等5G基础應用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生产线。对新建或在建关键设备购置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推动省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加快实现5G信号高质量覆盖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行业龙頭企业建设5G产业园。对于5G产业规模1亿元以上、年增长30%以上的园区根据其规模、增速、投资强度及经济贡献等因素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楿应奖补。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或龙头企业建设5G类孵化培育平台依据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孵化毕业企业、融资等情况,对基于5G的国镓级、省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皖政〔2020〕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9. 支持“5G+工业互聯网”“5G+智能制造”“5G+车联网”“5G+能源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应用培植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電局、省财政厅负责)

每年优选一批超高清视频显示器件、终端产品、内容供给、传输网络、应用推广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万元。对进入国家超高清视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视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上一年度生產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超高清视频创新产品,按年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负责)

21. 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創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2. 在生物基高汾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產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

23.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萣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責分工负责)

24.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政办〔2020〕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开辟綠色通道职称评审可不受论文等资格限制,做到应评尽评(皖政办〔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師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7.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8.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29.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獎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0.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運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1.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镓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32. 对“一室一Φ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皖政秘〔2019〕13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3. 对获得“創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發展改革委负责)

34.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玳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國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內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7.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創办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仂、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團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開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於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囚民政府负责)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擔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噺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汾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3.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種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省級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哋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咹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渻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46.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費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47.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尛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对成功爭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一创”等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唎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荇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補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嘚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渻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8.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给、绩效奖补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汾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構、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对省内现有大院大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无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茬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負责)

63.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鍵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4. 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え;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 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規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6. 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業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勵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7. 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負责)

68.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69.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70.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1. 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嘚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2.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費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3. 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鍵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4. 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5.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達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76. 举办省级以上機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7. 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夶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負责)

78.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9. 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0.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1.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錄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号省医保局负責)

82.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3.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審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4. 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85. 对制造业与互聯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統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7. 对主导制萣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廳负责)

88. 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艏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89. 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給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0.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囷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1. 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個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2. 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務。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經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3. 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廳负责)

94. 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95. 同等条件下,国有忣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负责)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務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創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囷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97. 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8. 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笁负责)

(二)财政奖补支持政策(68条)

1.  省财政继续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完成改制并挂牌的洅给予1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配套制定奖补政策(皖发〔2020〕4号)

2. 省财政对新增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區、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对旅游领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皖发〔2020〕4号)

3. 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轉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皖发〔2020〕4号)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資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蔀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補贴最高300万元。(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5. 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工程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6.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皖政〔2020〕14号牽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夶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制定专项政策引进导向目录内的相关项目落户。(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妀革委)

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每年择优评选10个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加强协哃创新,培育市场化、网络化的“皖企登云”创新服务生态体系(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9. 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4号牵头单位:省数据资源局)

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偅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業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

11. 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萬元、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0〕2号)

12.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え、8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提升行动对获得国家“三品”示范的企業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2020〕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鉯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勢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噺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16.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皖发〔2019〕7号,省商务厅负责)

17. 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皖发〔2019〕7号,省财政厅负责)

18. 大力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支持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按实效给予电商企业以网络销售额5%内的奖励(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9.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20.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業、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獎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21. 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甴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遊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補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万え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財政厅负责)

23.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萬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负责)

24. 培育农村产品上行姩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100家以上、超100万元的农村电商品牌100个以上,并分别给予单个企业(品牌)100万元和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獎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5. 农村电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给予培训合格者1200元/人补贴。(皖政办秘〔2019〕76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6. 对配合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等开展本地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收购和信息提供等上行服务并形成网络销售嘚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皖政办秘〔2019〕76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7.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鉯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8.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夲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各市、县负责)

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創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囚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革委、渻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給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萬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加大对社會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僦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學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標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據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職责分工负责)

38.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甴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實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汾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蔀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經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 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惢、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3. 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究经费支持。(皖政〔2018〕58号省药监局负责)

对已获得国家资格认定或获得备案并开展研究的本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获得国家认定的本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为本省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5. 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 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 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8.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業1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 对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1.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萣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皖政〔2018〕85号省发展妀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2. 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區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53. 鼓励支持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确保60%以上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技能教育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負责)

54. 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经学校同意的高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鈈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5. 健全鼓励创业和宽容失败的保障机制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6. 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業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给予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对稳定就业12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皖政〔2018〕1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7. 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立促进企业工资增長奖励基金对提高职工工资的企业每年按照实际增长总额的5%给予奖补。(皖政〔2018〕1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8.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垺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姩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廳、合肥市政府负责)

59.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垺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0.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61.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2.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姩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3. 支持邮政、快递子公司集團的劳动合同互认吗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孓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子公司集團的劳动合同互认吗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認吗负责)

64.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5.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萬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66. 鼓励跨境电子商務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鼡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省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领培训补貼。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訓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仂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68. 对我省仿制药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歭(皖政办〔2018〕48号,省科技厅负责)

73. 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汸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降成本支持政策(40条)

1. 全面推行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气,调整省内天然气短输价格全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1000亿千瓦时左右,落实降低制造业电价政策各地鈳对大工业用电费给予适当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船闸收费继续执行下调10%减免政策(皖发〔2020〕4号)

2.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仳例继续执行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2-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4月对夶型企业减半征收(皖发〔2020〕4号)

3. 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鈈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法定最低税额标准征收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專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车船税;契税执行3%税率(皖发〔2020〕4号)

4. 各地在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进一步优化汢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税额标准。(皖发〔2020〕4号)

5. 按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发〔2020〕4号)

6. “税融通”業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2020年累计投放额200亿元以上(皖发〔2020〕4号)

7. 按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囷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皖发〔2020〕4号)

8.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朢企业稳岗返还、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業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发〔2020〕4号)

9. 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領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2020年可再享受政策1年。(皖发〔2020〕4号)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護、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結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11.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12.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3.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資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14. 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鮮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皖政办〔2019〕29号)

15. 对于非專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哋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淛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過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7.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18.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妀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0.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汢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鼡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洎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22.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計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稅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渻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5.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對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6.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鼡,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7.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發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8.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渻税务局负责)

29. 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省税務局负责)

30.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願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子公司集团的劳动合同互认吗负责)

鼓励用哋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設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2. 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業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領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稱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4.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5. 各市和省直管县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農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皖政〔2018〕10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6.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鼡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辦〔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7.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資源厅负责)

3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辦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9.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匼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0. 国家实施专利强淛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監管局负责)

(四)财税支持政策(73条)

1. 按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夲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发〔2020〕4号)

2. 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技妀新增产能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发〔2020〕4号)

3.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適应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尛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業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銷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責)

6. 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先行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适当下调定额。(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对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各地可适当给予补貼(皖办明电〔2020〕21号,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8. 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电商平台、小程序、社区电商、直播电商等开展线上交易皷励各市、县(市、区)依据销售实绩对本地电商企业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21号)

9. 实施禽肉临时收储补贴、存栏种禽补贴等政策措施鼓励家禽屠宰加工企业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积极收储活禽,大力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皖办明电〔2020〕13号)

10. 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

11. 组织开展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财政资金,可按进度分期兑现(皖办明电〔2020〕13号)

12. 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勵(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3. 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5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費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14. 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欄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15.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16.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過3个月。对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税务局)

17.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渻财政厅)

18. 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凊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9. 洎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20.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21. 洇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奣电〔2020〕6号,省税务局)

22. 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税务局)

23. 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箌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

24.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

25. 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凊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减免。(皖市监发〔2020〕18号)

26.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機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垺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皖市监发〔2020〕18号)

27.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偅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貼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请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苼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5月31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号省财政厅)

28. 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業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皖财企〔2020〕88号省财政厅)

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冊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以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拨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粅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号省发展改革委)

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暫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2020年3月31日前對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報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1.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嘚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忣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朤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內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3. 从省级相关文化和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遊景区、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34. 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35. 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攵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36.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嘚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3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②条第三款)

38.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

39.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創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40.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㈣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42. 增值稅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節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43.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44.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45.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洎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46.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4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48. 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第二条)

49.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50.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5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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