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鶴中法执字第77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伟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执行、执行和解、执行复议等。
委托代理人马悅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参与执行、代为和解、执行复议
申请复议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鹤壁市淇滨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淇滨法执罚字第3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其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荇为要求撤销罚款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5年3月24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8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鉯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复议期間,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