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如何调查取证怎样调查取证,你说只要有对方的手机号就行,帮帮我好吗

凌子老师,你好!我今年30岁,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孩子在老家有父母带着!因为我和老公在外地开店!从去年下半年起,由于业务的发展,老公就经常出差!即使在家里,也常会被生意伙伴应邀出去玩!

因为小孩不在身边,也可能因为老公又也经常不在身边,我无聊寂寞,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我竟然和店里的得力干将,一位单身的男店员暧昧上了!他总是很体贴,让我很感动,渐渐地我们都爱上了彼此、也都陷进去了!

我老公是那种骨子里就不懂浪漫的人,但是对我还是很好的,只是有时脾气会特别坏!我对不起老公、真的不算个人!反复沉思了很久,我想还是回归到家庭去,毕竟纸是包不住火的,就想赶快做个了断!

最近我因家里有事回老家了!我们每天都有联系,但我总在控制自己联系少一些,他也察觉到了,和我说了很多,他说感觉得了抑郁症,情绪很低落要奔溃,我能感觉到他都要有轻身的念头!他还说拥有我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明确说过不会离婚,但希望我能在这两年里给他这份感情、这份爱。

因为两年后孩子上幼儿园我就要回老家,他说不要让他留下遗憾,他真的没有勇气再去面对新感情,也没精力了,以后的日子不管有没有我,他决定了也会是一个人走下去!如果我觉得无所谓,麻烦我告诉他,他怕付出的都是自作多情,到头来没什么回报,却成了别人的笑话!他不勉强我。

但是要我回答行还是不行!如果我想拒绝我又该如何委婉的回答!毕竟深爱着还是很心痛,有些话到了嘴边又说不出口,这段孽缘又该如何结束?大家帮帮我吧!我只想把对他的伤害降到最低!自作孽不可活……

1,这是一个陷入痛苦之中的女子,一边是爱的人,一边是婚姻家庭的责任,左右为难,痛苦不堪,不能自拔,也许您的一番话,将会成为她生命中的重要指引,让她走出困境,你就是她的幸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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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外情,第三者搞得没法过了,我要离婚,怎么调查取证,打赢离婚官司,获得财产赔偿求大神帮助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姐妹们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看我是怎么对付负心汉的》,该文章中,作者讲述了她是怎样取证,在离婚官司中获得财产补偿的。这篇文章对于深受第三者之苦的女士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在此,我想强调一下: 获取“第三者证据”很有必要。但也需要有一定的取证技巧。 理由如下:其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意味着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能获取“量”的支持。所以,在无须高额取证成本情况下(比如像《姐妹们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看我是怎么对付负心汉的》中女作者一样,自己取证)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其二,有了“第三者证据”,在离婚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主动的同时,也可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做出更大的让步,可以获得多分财产和心灵慰藉的双重收获。 ●“第三者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第三者证据”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婚外性行为的现行”,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偷录、偷拍等方式去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与该证据的取得方式、地点等有密切关系。证据要具备“客观、关联、合法”三性,而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取得的证据,很多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不被法院采信。而且在取证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 假设丈夫与他人在自己家里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被妻子现场抓获,并拍照或拍摄下来。这样取得的照片证据,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姐妹们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看我是怎么对付负心汉的》中的作者就是这样取证的。 因为这一证据获取是在自己家里,谈不上私闯他人住宅。如果取证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没有对外广为散播,没有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只是向法院提供,也谈不上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获取这一证据的时候,不能私自采取强制措施。曾有媒体刊登过这样一个案例,妻子派人到宾馆取证时,丈夫拒绝拍照,妻子请的几个人强行按住丈夫与第三者拍照,后反被告侵犯人格权,不仅赔礼道歉还赔偿了几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外遇“悔过书”约定财产分割通常无效 丈夫(妻子)婚外情被抓现行后,往往出于自责或理亏被迫写下“悔过书”之类的书面材料,约定财产如何分割———或多分或全部分给无过错的一方。 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向法院申请按此字据协议处理财产,往往不会被认可。因为,这类证据违反了民法“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过错方是在尴尬时刻、有顾虑时刻、被迫下所签订的“协议”,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力。 就《姐妹们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看我是怎么对付负心汉的》这篇文章的当事人而言,首先,她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她作为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她原来一直苦于搜集不到丈夫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她在自己家中放上在某某网上购买的一种特殊装置,在神不知鬼不觉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第三者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事后她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因此她捉奸拍照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虽然此时她取证的权利与其丈夫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她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第三者)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她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保护了她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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