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经济学在生活中的运用手段打拐

网络打拐应丰富信息发布机制
  据媒体报道,为适应“互联网+反拐”的要求,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打拐办开发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于本月15日正式上线。该平台建立了全国儿童失踪信息发布的官方渠道,将通过手机推送等新媒体技术手段,发动群众搜集拐卖犯罪线索。
  过去探讨如何更有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舆论经常会列举国外的成功经验——安珀警戒。这在美国和加拿大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即在确认儿童遭遇绑架后,警方通过各种媒体平台迅速向社会传达警戒信息,通报被绑架儿童的特征等关键信息,形成合力寻找失踪儿童。而这一次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上线,也被视为是建立中国版安珀警戒的一次尝试。
  通过构建信息平台来协助打拐,之前就有基金组织和商业网站合作发起过,但因其没有警方的深度参与,在权威性上受到了质疑;同时因为该平台要广泛搜集儿童和志愿者数据,也引发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担忧。相比而言,这一次的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虽然也由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但毕竟是公安部打拐办主持开发,其信息的权威性至少可得到保障。
  安珀警戒之所以行之有效,除有严格标准以保证信息权威之外,还有信息快速、多渠道推送保证扩散面尽可能大等特点。以此来看,可以发现,这次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仍存在一些不足。
  从信息通报来看,此平台主要是通过官方微博、高德地图等移动应用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但这两个渠道的使用率到底多高,能不能保证信息的覆盖率,还需要不断测试评估。此外,从之前公益组织和网站合作尝试的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到最近某地产公司宣称的“集全国门店打造失联儿童守护站”,再到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背后都能看到商业机构的身影。商业机构的优势是技术,或者说是平台搭建能力,这些虽然重要,但打拐仅靠平台是远远不够的。
  还以安珀警戒为例,其并非依靠某个强大平台而实现信息全覆盖,而是一套整体运行机制。一遇到突发情况,警方能迅速动员各种平台来传播,既有传统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又有邮件、电子交通状况发布平台,以及手机短信等。
  我们现在谈及网络打拐,有些过于强调平台的作用,推崇微博、微信等应用,这些网络应用虽然越来越普遍,受众越来越广泛,但毕竟还是有门槛的。从过去的案例看,不少拐卖事件发生在中小城市,被拐儿童最终流向农村。如果只是在微博、高德地图这些“高端应用”上发布消息,能保证基层民众及时接收到信息吗?
  儿童被拐的情况不同、地点不同,所需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也可能不同。在大城市,更多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渠道可能效果好,但在中小城市或者农村,也许广播电视或者手机短信更重要。公安部门有必要根据过去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研究在哪些关键渠道发布消息更有针对性,进而建立一个制度化的信息发布机制。
  打拐只在网络平台上花心思,很容易被商业机构“利用”,变成企业营销的“工具”。所以,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要善于运用企业提供的平台,但不能囿于“门户之见”,更不能忽视最基础的机制建设。如果确保拐卖案件甫一发生,各部门就能迅速反应,相关各平台迅速完成对接,充分发挥平台的功能,这是下一步我们需要完善的。(敬一山)
[责任编辑:从经济学角度讲,判处人贩死刑对贩卖儿童的犯罪率是提高还是降低?
一种观点认为: 改死刑后,贩卖儿童的价格必然大幅度上涨,因为罪犯承担的风险变大了,肯定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加入贩卖儿童的行列;另一种观点认为: 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犯罪成本就更高,而儿童的价格会飞涨,普通农民可能买不起孩子,这样没人买了,也没人铤而走险,犯罪率会下降。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从供给出发,认为抬高价格必然会使供给上升;另一个是从需求出发,认为抬高价格必然会使需求下降。但问题在于,供给上升、需求下降最后的结果就是使价格再次下降---降回原来的位置。所以能不能说判处人贩死刑,从经济学角度讲,实际上对于贩卖儿童的犯罪率---长期来看,没有任何影响?注意,这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实证性】问题,跟”是否要判处人贩死刑“这类问题不同,后者属于法学、社会学问题。这个问题希望得到的答案仅仅就是:究竟会使犯罪率提高,还是下降?
按时间排序
风险大 利润高 先有需求后有供给
价格的上涨引起需求的降低
需求降低进而导致价格下跌 ……………经济学角度的结论是无影响而从社会学和法学角度来讲会被压制很大程度上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贩卖儿童的问题并没那么复杂。只是我这里用了另外一种论证方法罢了。贩卖儿童非法后,相对于你我这样的守法良民,当然是不敢碰的。但世上总有一些人,风险偏好极高,他们看到了贩卖儿童的暴利,于是愿意践踏法律,进入这个暴利行业。于是我们看到,做贩卖儿童生意的人,都是胆大包天的,为暴利什么事都敢干的人。他们是十足的危险分子。如果不光非法,还改判成一律死刑,那是什么结果呢?与故意杀人同罪了。人贩子想,善待儿童是死,虐待儿童也是死;诚信生意是死,坑蒙拐骗也是死;自愿交易是死,强行拐走也是死。反正死路一条,做事也无须顾忌什么了,爱怎么狠手就怎么狠手。于是人贩子更加品行不端、不择手段。他们不光只是贩卖儿童,更是肆无忌惮地把其他儿童一同强行拐走。拒绝给儿童给予较好的生存环境,死了就死了,才不管呢。能活一天是一天。那么问题来了,是谁导致了这样的结果?答案并不复杂,开头就有暗示。看懂的是明白人。
供求,边际,弹性、精美的数学模型,这一套经济学的东西,在世俗的社会生活领域,拿来解释现实就已经牵强,指导实践更是很不靠谱。
按经济学来说两个都不对。第一条,有更多人铤而走险的话价格会高吗?第二条,农民买不起,价格自然会跌下来。所以我觉得是否死刑在经济学方面没有影响。犯罪率是否降低,跟破案率,刑罚力度,普法力度,社会经济环境,人的思想水平都有关系。不是由单方面决定的。类似木桶理论。
我理解,风险增大,供给减少,价格上升,有效需求减少,所以“贩卖”的数量会减少。不过总需求不会减少。大概有人就DIY了,自己偷孩子,回去养。这应该算不上贩卖……
那新加坡的重刑治国都把国家治理成一个遍地杀人犯的国家了么?
会减少,因为会转成杀人犯了。拐卖与杀人,犯罪成本相同的情况下(都是死刑),杀人灭迹更不易被发现,因而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是:拐卖过程中一旦有被发现的风险,立即毁尸灭迹。儿童拐卖,是儿童收养的替代。供需两旺是客观存在,当收养的成本过高时,会转为拐卖,当然也还有信息因素。人贩做的,一是绕开监管,二是信息配对。所以解决拐卖问题的关键是降低收养槛。想想,关税低了,还需要走私吗?至于信息因素,一旦前者放开,互联网会解决之。至于为什么收养成本如此之高,是因为《收养法》制定的初衷,不是为了规范收养行为,而是防止通过收养逃避计划生育。《收养法》实际上成为计生法的附加条例。现在,是时候改了。请给人贩一个从良的机会吧!
从博弈论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把答案说成大白话:要最终降低犯罪率,需要两个条件:(1)拐卖儿童如果被查出(有法律但是执法力度不够查不出 再牛逼的法律也是白瞎)后果非常非常严重, (2)如果拐卖儿童的事情已经发生,但在事后做出补救,比如中途弃暗投明,那么应该减轻罪行。条件(1)的原因:考虑到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开始就不会轻易犯罪(除非是真穷到没有别的办法) (此处用博弈论的backward induction思想)但虽然拐卖儿童后果严重,警察叔叔不可能抓住每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人,所以有一定概率能让拐卖儿童这一犯罪行为带来巨大收益,因此我们应该预期还是有一部分人想以身犯险(重赏之下后面半句是什么来着),那么还是会有这样的犯罪行为发生。(此处用博弈论的mixed strategy思想)条件(2)的原因:那么既然犯罪不能根除,我们就要考虑如果已经犯罪,但是罪犯后来后悔,或者中途被警察发现,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让罪犯悔过自新。如果拐卖儿童是死罪一刀切,那么这时罪犯做什么都是枉然,也就大可不必费劲去自首,但如果可以减刑(你不自首或者把孩子弄死了那你死刑,但是你交出孩子或者提供线索那就判有期),罪犯还是会改邪归正的。(still, backward induction)结论就是 判死刑肯定降低犯罪率啊 但是得规定如果后期有功 可以减刑
已有研究表明,判处人贩死刑并不能有效降低贩卖儿童的犯罪率。这个问题可以参考经济学季刊2014年7月的一篇论文。《治乱无需重典:转型期中国刑事政策效果析》作者考察了年间的犯罪数据,发现加大惩罚力度的方式对降低犯罪率并没有效果。公安部门在1983年施行了第一次严打后,又在1996年、2001 年和2010年分别实施了三次大规模的 「严打」,并且扩大了对死刑的适用面:可以判死刑的犯罪类型由1979年的28种,在1997年新修的刑法中上升到了68种。按照经济学理论的预测,如此加大惩罚力度会提高对非法活动的威慑进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但是事实和理论的预期相反,数据显示,这20年期间几乎所有类型的犯罪率都经历了迅速的增长。 排除了宏观经济等外界因素之后,作者得出结论,「严打」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重」对抑制犯罪来讲效果均不显著,但是破案率的提升却可以显著遏制犯罪。据统计,破案率每增加1%会使犯罪水平下降1.4%。经济学家将犯罪行为视作基于个体效用同时考虑一系列犯罪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对于人贩子而言,贩卖人口的预期收益=儿童价格-刑罚力度×破案率,作案与否取决于预期收益的多少。所以这里面的逻辑就十分简单,如果破案率很低,那么增加惩罚力度对于降低其犯罪意愿效果必然大打折扣。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所以对于贩卖儿童而言,如果以抑制犯罪率为政策的制定目标,那么合理部署警力,建立完善的儿童走失机制(如全国公安机关打拐DNA信息系统),最终提高破案率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我觉得一律死刑之后,人贩子数量会减少,然后会有犯罪高手把剩下的人贩子组织起来,行事更严密,手段更凶残,犯罪效率更高。同时罪犯的武力更加强大,警察抓捕难度更高。当然,你抓住几个也没用,反正也得死,被抓的既不会说出主谋,也不会协助解救被拐的儿童。 也就是说,孩子只要被拐了!基本上就不可能被找回来了!
有点奇怪,因为如果从经济学上讲,孩子的父母应该是属于生产商,人贩子是中间商,买孩子的是消费者。假定生产商是有计划地生产该产品,并有销售自己产品的意愿(什么鬼……),那么这个成本计算很成问题。因为各地生活水平不同,生一个孩子、并养活他/她的成本也不同。大城市高一些,乡县低一些,而且,而且还要承担机会成本。(假定生出孩子就为了卖钱,万一暂时没人买,还要自己养活着啊!!!)所以,要先规定,卖孩子的父母定什么罪?打击这些生产商,才能减少中间商的数量。然后,买孩子的定什么罪?假如像买象牙一样,买也构成犯罪,那么市场需求的减少,也会使中间商减少。其次,就是非自愿的情况——父母照看不慎,孩子被拐走了。个人的看法是,拐卖罪与绑架罪,在法律的设定上存在问题。建议是,将自愿买卖孩子的,定买卖儿童罪,买方、中介方、卖方同罪。非自愿的,就按绑架罪立案,其中无法找回被卖儿童的,按该罪中情节最严重的处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因为对受害者一方来说,自己的孩子已经永远不见了,与死亡没有区别。或许有人说这样不严谨,因为无法证实儿童是否死亡。但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最后要说,此提议属于纯探讨,实现的可能性基本为0。
大概这几天被朋友圈刷屏了,想的还是被疯狂转发的那几篇文章吧。但这个问题其实跟那几篇文章讲的不是一个东西。这是个简单的微观练习题……第一种观点是错的。题目中说改死刑后,贩卖儿童的价格必然大幅度上涨,因为罪犯承担的风险变大了,肯定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加入贩卖儿童的行列。但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成本上涨并不直接造成价格上涨。贩卖儿童跟酒驾之类的其他犯罪不一样,它是有一条需求曲线的。成本上升会导致供给曲线上移,于是原本的均衡价格下供给减少,需求无法被满足,于是价格上升,形成新的均衡价格和供给量。均衡点从A移动到C。均衡点必然在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上,因而价格上涨和均衡供应量增长是不可能同时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上涨的直接原因是原均衡价格下的供给减少。“更多人铤而走险”,是在一部分成本过高的生产者被逐出市场之后发生的。也就是说,虽然相对于B,C点的供给增加了,这是在B相对于A供给先减少的情况下发生的,而C相对于A,供给是减少的。简单说,就是价格上涨不可能导致犯罪总量增加,因为价格上涨是由犯罪总量减少导致的。因而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加重惩罚不会造成犯罪增加。即使如
所说,加重惩罚可能并不改变连续犯罪者的犯罪成本,但只要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价格上涨和犯罪量上升就不可能同时发生。
先放结论,判处死刑不一定会使犯罪率降低,不管是刑罚相适应原则的死刑还是一律死刑.题主和很多答主在想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一个错误的前提在于:死刑比其他刑法更具威慑力,更能威慑犯罪。实际上根据学界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有一个共识:死刑比起无期徒刑,并没有特殊威慑力。或者说,不存在边际效益。所以相比之下,“一律死刑”使犯罪率下降的可能性比刑罚相适应的死刑更高。(然而违反法律原则,暂不讨论法律原则、可行性等问题)而即便是用“一律死刑”来讨论这个问题,是否会使犯罪率下降,也是不一定的。因为犯罪率(刑罚的威慑力)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性,还取决于刑罚的确定性、及时性等。如:一律死刑下,犯人杀人灭口,找不到足够证据,即便刑罚很严厉,但没有“确定性”的保障也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还有及时性也是:犯人杀人灭口,逃亡了三四十年才被抓到,那这个刑罚的威慑力也是失败的。(这还没考虑到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误判、黑幕等情况)如上可见,如果判处死刑,单比较犯罪率(刑罚的威慑力),是很难有准确的结论的。此外,这很可能会加大犯罪的严重性,而5%的轻微犯罪和0.1%的重大犯罪,哪个对社会危害更大也很难比较。所以应该说,判处死刑不一定会使犯罪率下降,但很可能会下降,但对社会的效益却不一定是正面的。高票答案通过建模回答得很好,但刑罚这一问题是很难通过纯经济学建模能回答的,最简单的案例是:上世纪末,美国的几位经济学博士埃里克、杨克通过建模来解释死刑的威慑力,得出结论:每执行一个死刑就能减少10余起死刑的发生,然而在00年代美国科学院对此专门成立了小组进行进一步研究,发现他们的模型与事实情况有很大不符,还专门召开听证会来证明这一研究成果的错误性。个人认为是因为建模大多把人作为一个“理性人”来看待,然而事实情况却常常不是这样。
最近要考试,有个比较沾边的内容,所以来说一下。慧航大哥哥提到的结论,跟我想的一样,即只执行死刑,未必能够减少贩卖儿童的犯罪率但是他用的模型,我是有一些疑问的,希望能得到他的解答首先,他的模型默认了犯罪嫌疑人是理性的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期望的效用最大化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第三,当事人总是能将不确定性转化为风险但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并不总是理性的,犯罪嫌疑人会受到愤怒,生气,好奇等因素的影响而犯罪,而且从犯罪心理的角度来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有着和常人不大一样的心理活动。其次,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用效用最大化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行为经济学统计的人们犯下的系统性错误的统计结果来看,很多人都是过度自信的(存在侥幸心理的)。有实验研究表明,人们总是会过高地估计小概率事件,过低地估计中、高概率事件。就像炒股的时候,觉得自己不会亏损,觉得自己不会是最后接盘的一样。犯罪嫌疑人也是自信自己不会被抓住,才会去犯罪。第三,犯罪嫌疑人每次都能够以概率论来评估风险,但是有一项研究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有时候是违背概率论的基本准则的。也就是说恰恰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无法评估出风险,所以才会被警方抓捕。就像扫黄一样,每次的风险实际是不一样的,东莞那次正是因为没有办法评估这种不确定性,最后才会被一锅端。其实在经济学里面有个非常经典的蜂尾定律,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推论:某些形式的惩罚能够比其他形式带来更令人不安的回忆,然而这并没有什么卵用,未必能够有效阻止犯罪最后,我更倾向于用展望模型,而不是期望效用模型。利益相关:慧航的史上超级无敌最帅脑残粉
谢邀。关于“人贩一律死刑”这件事情,其实从很久以前就零星出现在我的朋友圈里,主要是我的家长辈们在分享。前两天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突然就火了。最开始我是坚决反对“人贩死刑”的。然而当我真的动手去查阅一些资料的时候,却发现这个问题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当然,法律的制定以及量刑等等都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由于非专业人士,所以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此外,最开始主流的反对声音主要集中在“如果判人贩死刑,那么人贩会杀死被害者”这个论点上。但是这个论点经不起太多的推敲。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因为罪犯被逮捕时可能已经错过了杀死被害者的时机,所以以此来反对死刑,显得比较苍白。犯罪的经济学分析可以追溯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Becker的一系列重要的贡献,而后的经济学家们在这一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工作。比如EconPaper专栏里面, 曾经介绍过这么一篇论文:,该论文发现增大对酒驾的惩罚力度的确可以降低犯罪。然而这个结论并不是绝对的。不同类型的犯罪可能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在没有好的关于贩卖人口罪犯的数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妨转向对罪犯行为的理论分析。这里我们follow Brown and Reynolds1973年JET上的论文,《Crime and “punishment”: Risk implications》,使用一个非常简单的框架,来分析罪“死刑是否能降低贩卖人口的犯罪率”。现在假设一个潜在的罪犯的收入为W,如果他选择犯罪,那么会以p的概率被抓捕,以1-p的概率逍遥法外。犯罪的收益为G,而如果被抓获,罪犯将会得到L的损失。所以我们可以轻易的写出罪犯的期望效用函数为:E(U)=pU(W-L)+(1-p)U(W+G)
其中U为效用函数。当犯罪的期望效用E(U)&U(W)时,潜在的罪犯就会选择去犯罪。有了这个设定,我们关心的问题就变成了:如果增大L,犯罪是不是会少,或者E(U)会不会显著的变小。我们把以上的期望效用函数对L求偏导,可以得到:?E(U)/?L=-pU'(W-L)&0
我们会发现,L对于期望效用的影响是依赖于p的,也就是说如果罪犯被抓捕的概率提高,那么增加对罪犯的刑罚是非常有用的;然而如果罪犯犯罪之后被找到的希望很小,那么增加罪犯的刑罚所带来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也就是为什么增大对“酒驾”的处罚那么奏效的原因:对于酒驾来说,其被发现的概率是非常大的,所以稍微增加一点惩罚力度,选择酒驾的人都会减少很多。然而拐卖呢?治理拐卖的难点不就在于其难以被发现么?电影《亲爱的》里面,黄渤夫妇是幸运的,最终找到了自己的小孩,然而不要忘了,其背后还有更多的找不到孩子的父母们。如此低的概率,增大惩罚力度真的可以带来犯罪率的显著降低么?我想这一点是存疑的。更进一步,另外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罪犯对惩罚力度更敏感呢?或者说,如果我们可以增大惩罚力度,或者提高概率p,谁的作用更大呢?我们可以从两个弹性来考虑,分别是惩罚力度L增大1%所带来的犯罪的减少,和概率p增大1%所带来的犯罪减少进行比较,两个弹性的计算如下:进而,比较这两个弹性可以发现,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更有效,取决于潜在犯罪者的风险偏好。对于一个喜好风险的潜在犯罪者(U''&0),增大概率的效果更加明显;而当潜在犯罪者是风险厌恶的,那么究竟哪种手段更加有效是不确定的。进而,比较这两个弹性可以发现,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更有效,取决于潜在犯罪者的风险偏好。对于一个喜好风险的潜在犯罪者(U''&0),增大概率的效果更加明显;而当潜在犯罪者是风险厌恶的,那么究竟哪种手段更加有效是不确定的。所以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更加有效,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在没有充足的数据的前提下,我们目前无法回答。但是至少我们从理论上说明了,一味的增加惩罚力度有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有效。特别是对于那些喜好风险的罪犯,增大惩罚力度还不如增大抓到的概率p,而既然是罪犯,其风险偏好程度恐怕是高于常人的。那么有一个问题是,不管怎样,只要p&0,增大L仍然会降低犯罪率,为什么不做呢?我想这要从犯罪的成本来考虑。犯罪的量刑等问题不仅仅要从犯罪的危害程度来考虑,还要考虑其社会成本。一个理性的政府应该是尽量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的。而犯罪的社会成本不仅仅是被害人的损失,还有政府的损失,以及罪犯的损失。比如复旦大学陈硕等人2013年的论文《中国转型期犯罪的社会成本估算》估算了各项犯罪的成本,其对于拐卖人口的犯罪成本计算如下:可以看到的是,从社会来看,我们不仅仅要考虑被害人的损失,还要考虑到罪犯方面的损失。朋友圈转发的内容可以说非常有煽动意味,然而其思想还是脱离不了传统的“报复型”的法律认识。然而罪犯也是人,我们难道就可以因为他犯了罪,贩卖了人口,就否定他是一个“人”这样的事实么?这样的逻辑是不是还停留在“杀人偿命”的认识阶段?可以看到的是,从社会来看,我们不仅仅要考虑被害人的损失,还要考虑到罪犯方面的损失。朋友圈转发的内容可以说非常有煽动意味,然而其思想还是脱离不了传统的“报复型”的法律认识。然而罪犯也是人,我们难道就可以因为他犯了罪,贩卖了人口,就否定他是一个“人”这样的事实么?这样的逻辑是不是还停留在“杀人偿命”的认识阶段?从这点来讲,当一个罪判被定刑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这个罪犯,这个人,在出狱之后是否会改过自新,对社会做出贡献。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这个人是不是可能成为“惯犯”。比如在酒驾、偷盗等类型的犯罪里面,惯犯的确存在,但是在拐卖人口的罪犯里面,有多少刑满出狱还继续拐卖人口的呢?如果这些人能够洗手不干改过自新,为什么还要赶尽杀绝呢?此外,根据陈硕等人的估计结果,拐卖人口的社会成本不及其他类型的犯罪。那么,如果政府是以降低犯罪的社会成本为目标,理性的政府应该将多少资源投入到降低拐卖人口这一问题上来呢?从边际意义上,增大对拐卖人口的处罚力度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的增加,与其可能的降低犯罪率而导致的社会成本的减少,究竟是大还是小?此外,对于限制拐卖人口犯罪这一问题,相对于简单粗暴的增大惩罚力度,可能有更多的更行之有效的方法。比如为了增大拐卖人口罪犯被发现的概率,可以完善人口登记的政策。此外,以上只讨论了犯罪的供给方面,从需求方面下手,我们的政府仍然有很多事情可以做。比如我国现在的领养政策,在给定部分居民有领养需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此外更多的拐卖儿童的需求来源于欠发达的农村,政府是不是应该考虑完善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养老等保障机制,防止他们“买儿防老”?比如《打拐为何屡打不止——拐卖妇女犯罪的特点, 根源及对策的调查分析》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农村严重的男女比例失调造成了大量的拐卖需求,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从限制人口的政策方面保证农村的男女比例平衡?总的来说,简单粗暴的“拐卖死刑”政策,是否能真正震慑潜在的犯罪者,或者说效果究竟有多大,仍然是存疑的。尽管在实证中发现了在诸如“酒驾”等犯罪中增大惩罚力度是有效的,由于罪犯被发现的几率不同,这个结论很难扩展到拐卖人口上来。而为了降低拐卖人口的犯罪率,政府仍然有其他可能更有效的策略,比如增大打击力度(增大发现的概率)和从降低人口买卖的需求,与之相比,增大处罚力度反而可能是相对无效而高成本的。参考文献Becker G S. 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M]//Essays in the Economic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NBER, .Brown W W, Reynolds M O. Crime and “punishment”: Risk implications[J].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 508-514.陈硕, 刘飞. 中国转型期犯罪的社会成本估算[J]. World Economic Papers, 2013.崔小凤, 陈斌儒, 钟志芬. 打拐为何屡打不止——拐卖妇女犯罪的特点, 根源及对策的调查分析[J]. 北京统计, 6.---本文同时发布于我的公众号,请勿转载:
犯罪率会低的,成本高了,贩卖儿童的人,就会相对较少,人又不杀傻,犯罪了也得计算一下自己的投入成本啊
政见这篇文章介绍了复旦陈硕和章元老师对中国数据的研究。比较了增加犯罪分子被抓的概率(被称为确定性策略)和抓住他们后施以严厉的刑罚(被称为严厉性策略)的效果。经过实证模型分析,研究者发现“严打”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比重”与犯罪率的关系均不显著,但是破案率却可以显著遏制犯罪:每增加1%的破案率可以降低1.4%的犯罪率。一个试图通过“通通杀光”来解决问题的社会,一定既充满了暴戾之气,也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研究结果已经告诉我们,“通通杀光”并不是降低犯罪率的有效途径。当我们足够冷静的时候,也应该扪心自问:在高呼要用“通通杀光”这种最极端的严刑峻法来解决拐卖儿童问题的时候,这个世界上是否真的再没有比拐卖儿童更恶劣的罪刑?而假如我们真的可以用狂热的情绪处死所有的人贩子,是不是我们可以用同样狂热的情绪处死其他令我们厌恶的群体?更讽刺的是,在一个婚介网站都能用如此简单粗暴的口号煽动惊涛骇浪的社会,如果再不用科学和理智指引方向,我们离极端的狂热还有几米的距离?
严厉的惩罚,就短期而言会使贩卖儿童大幅减少。然而法律没有相应的解决需求方面的问题,这就导致贩卖儿童的利润大幅增加。大幅增加是因为需求方是极其缺乏弹性的。长期而言供求会趋于平衡,供给曲线会向左,也可以说向上移动。所以贩卖人口的事件发生率不会有太多改观,而且会变得更加的隐蔽,更加难以控制。要解决贩卖人口的问题需要从需求方面入手,教育,建立健全孤儿收容和领养政策,取消计划生育。
第一种观点......呃.......就不谈了,打胡乱说太扯了 说说第二种,有点意思 是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局部均衡出发的,它着重考虑了死刑对贩童贸易的影响,而这种角度的解释能否取得成功呢? 1、弹性的引入 楼上都说了,答主你居然不引入弹性,简直流氓。 简单分析,其实二种理论不是没有弹性,而是把两个弹性分离了。 1中犯罪成本上升,儿童价格更高,所以供给变大,这是供给弹性。2中儿童价格更高,农民对儿童需求下降,这是需求弹性。合二为一才是市场!所以要一起分析!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以现有的和死刑立法后的供给需求弹性来画图,找均衡价格,比较两种价格下的产量(贩童数量)有多大变化。 根据这个变化,我们来判断是否死刑成功起到了减少贩童的作用。 但是经济学只能帮你到这里了,即使减少了贩童数量,可以说死刑成功吗?显然不能,因为贩童的过程可能更暴力更隐秘,社会危害更大。这就是为什么经济学在这种问题上贡献不大。 2、简单的供求分析有很多弊病 因为有太多没有纳入考虑的东西。简单举几个例子: a·替代效应 娃儿太贵了,那儿童消费者改为购买妇女做生产机器。同理,贩卖者可以转型做妇女生意,规避风险。b·规模报酬递增一律死刑就让贩卖的边际成本降至0。那么我艺高人胆大,想拐多少拐多少,拐得越多收益增加越快。而且还发现我的(组织、贩卖数量)规模越大,当地百姓更爱买我的货,我有更多资金去贿赂当地派出所,我组织贩卖活动手段更隐秘.......c·机会成本对于家里穷,父母出售孩子的情况可以用机会成本来细述。我在地里干活赚那么多钱,同样的时间和精力用来造人,有丰厚得多得多的回报。那怎么选择......
回答本题,缺少假设,如果都能抓住,犯罪率必然下降。先讨论抓住概率带来的获利期望吧,离开这个本题毫无疑义=====韩非子都知道,法律不是仅仅加重刑法就可以的,最关键是疏而不漏。作为一个家长,我觉得千刀万剐也不解恨。但不是还有《盲山》么,还有《失孤》…百不足一的判死刑,不如把拐卖认真的对待,当作人性中最恶的事来清查打击,求法网恢恢,而不是民情愤愤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