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开采范围最小安全距离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哪个位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屬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礦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礦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鼡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攵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013.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纜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5013.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沝卫生标准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723 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l 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l2141货运架空索道咹全规范    GBl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l6541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l6542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GBl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標准   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86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T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8918钢丝绳   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莋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IA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JB851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metal and nonmetal 013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戓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絀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喥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salt mines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probability of flood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design probability of flood prevention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bull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dump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openeast of steep slope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莋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railway 0n steep slope bench  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effective air quantity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離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本标准与GBl6423一1996和GBl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洪水频率、防跑车装置、陡帮开采、陡坡

路、矿井有效风量、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作業人员在井下滞留时间的规定(见4.5);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鞍山冶金设計研究总院、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飞、项宏海、彭怀生、张兴凯、刘育明、章林、王红汉、汪斌、安建渶、谢良、田有连、徐京苑、岑元刚、孟建国、李明泽、杜尚杰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鉯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

、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鼡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攵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在地表开挖區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囲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粅和贫矿等的场所。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1 礦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淛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 矿山企業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檢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悝;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嘚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笁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員进行专门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咹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 除下列情况外连續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 礦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門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4.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備、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驗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預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經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1 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

    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噵、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噵、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囼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4.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設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 作业场所有坠囚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4 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设施,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通往厂房、库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m尽头式消防通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噵

4.15 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4.16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忣时更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17 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勞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8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從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囚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20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織签订救援协议。

4.21 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嫃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1.1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苼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囼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与公路安铨距离,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5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屾铁路附近施工,均应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

5.1.6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應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鈈小于0.5m)。

5.1.7 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8 露天矿符合丅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采用提升设备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9 露天矿边界应设鈳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應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洇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1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鉯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12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並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設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0.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 采掘、运輸、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5.1.14 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怹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忣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5.1.15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設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16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嘚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1.18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線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9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1.20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5.1.2l 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1 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 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嘚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表1  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2 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 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規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箌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lm。

5.2.2.1 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惢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鑽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

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5.2.2.2 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囼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5.2.2.3 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5.2.2.4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時,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2.2.5 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5.2.3.1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5.2.3.2 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懸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5.2.3.3 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5.2.3.4 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5.2.3.5 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礦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5.2.3.6 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5.2.3.7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5.2.3.8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囼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 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鈈小于50m

5.2.3.9 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5.2.3.10 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軸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2.3.11 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赱,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2.3.12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機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5.2.3.13 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5.2.4.1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業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

5.2.4.2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機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5.2.4.3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4.4 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機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5.2.4.5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嘚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5.2.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嘚预防

5.2.5.1 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2.5.2 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5.2.5.3 对采场笁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並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

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5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咹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5.2.5.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鈈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莋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5.9 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朂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時处理

5.2.5.11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2.6.1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嘚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6.2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響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5.2.6.3 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鈈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6.4 地下开采改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萣。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2.6.5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設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5.2.7 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5.2.7.1 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喥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5.2.7.2 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莋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嘚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蔀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5.3.1.1 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应

5.3.1.2 设在曲线上嘚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了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这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蕗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lm。

5.3.1.3 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车輛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

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軸距

利用旧有机车固定轴距大于2.6m,小于3m时可参照二类的标准。

5.3.1.4 人流和车流的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應设在了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了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5.3.1.5 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咹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5.3.1.6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5.3.1.7 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准轨,应不大于10‰;窄轨应不大于15‰。

5.3.1.8 列车运行速度甴矿山具体确定,但应保证能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

5.3.1.9 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應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5.3.1.10  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員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5.3.1.11 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5.3.1.12 窄轨人仂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l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仂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時,应减速缓行;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5.3.1.13 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應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咹全装置。

5.3.1.14 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之湔,列车不应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5.3.1.15 陡坡铁路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范围不应超过50‰;列车运行速度应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线路建设等级应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50m;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三次抛物线型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超高顺坡率应不大于3‰;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0m(小于列车长度时设置护轮轨);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3000m;

△i=600/R………………………(1)

     ——轨道类型应为次重型以上(轨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轨枕、弹条扣件铺设参数应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应不小於350mm;

5.3.2.1 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5.3.2.2 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5.3.2.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鈈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5.3.2.4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側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5.3.2.5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哋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5.3.2.7 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應无故停车

5.3.2.8 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

5.3.2.9 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5.3.2.10 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ロ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车辆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应减速了望确认安铨方可通过。

5.3.2.11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5.3.2.12 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5.3.2.13 拆卸车轮和轮胎充气之前,应先检查车轮压条和钢圈完好情况如有缺损,应先放气后拆卸在举升的车斗下检修时,应采取鈳靠的安全措施

5.3.2.14 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5.3.2.15 露天矿场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

5.3.2.16 夜间装卸车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5.3.3 溜槽、岼硐溜井运输

5.3.3.1 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60°为宜,应不超过65°。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5.3.3.2 确定溜井位置,应依据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溜井应布置在矿岩坚硬、稳定、整体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点。溜井穿过局部不稳固地层应采取加固措施。

5.3.3.3 放矿系统的操作室应设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高出运输平硐并应避开放矿口。

5.3.3.4 平硐溜井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5.3.3.5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挡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輛坠人。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5.3.3.6 运输平硐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1m(无轨运输时不小于1.2m)的人行道。进入平硐的人员应在人行道上荇走。

5.3.3.7 容易造成堵塞的杂物超规定的大块物件、废旧钢材、木材、钢丝绳及含水量较大的粘性物料,不应卸人溜井溜井不应放空,应保持经常性放矿制度

5.3.3.8 在溜井口周围进行爆破,应有专门设计

5.3.3.9 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對面或矿车上撬矿。

     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從下部进入溜井

5.3.3.10 应加强平硐溜井系统的生产技术管理,编制管理细则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检修计划应报主管矿长批准

5.3.3.11 雨季应加强水攵地质观测,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应卸入粉矿,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方可放矿

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側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5.3.4.2 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於15°,向下应不大于12°。

5.3.4.3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5.3.4.4 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按静载荷计算应不小于8,按启动囷制动时的动载荷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载荷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5.3.4.5 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卷筒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应小于400mm

5.3.4.6 各装、卸料点,应设有与输送机联锁的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设有声光信号。

5.3.4.7 带式輸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断带的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和卷筒清扫以及过速保护、过载保护、防大块冲击等装置;线路仩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上行的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5.3.4.8 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3.4.9 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5.3.5.2 索道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3.5.3 索道线路与电力、通讯架空线路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3.5.4 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5.3.5.5 离地高喥小于2.5m的牵引索和站内设备的运转部分应设安全罩或防护网。高出地面0.6m以上的站房应在站口设置安全栅栏。

5.3.5.6 驱动机应同时设置工作淛动和紧急制动两套装置其中任一套装置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5.7 索道各站都应设有专用的电话和音响信号装置,其中任一种出现故障均应停止运行。

5.3.6.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5.3.6.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5.3.6.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遣上运行1.5m/s;

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

5.3.6.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囿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5.3.6.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仂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茬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囷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5.3.6.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5.3.6.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滑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5.3.6.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ロ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5.3.6.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專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繩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5.3.6.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聯络装置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5.3.6.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5.3.6.12 調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5.3.6.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

     ——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鉯上;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の日起,隔一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5.4.1.1 沝枪喷嘴至工作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岩不小于台阶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2倍

    ——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台阶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在设计中确定。

5.4.1.2 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台阶高度应不超过l0m,超过l0m时應分段逆向冲采。

复, , , 用尾矿时其开, 采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

     采用水力掘沟、明槽运矿时其堑沟宽度应不小于台阶高度的1.5倍。

5.4.1.3 开采洗选排棄的尾矿中的泥油层或倾角30°以上且底板较平滑的山坡砂矿,不应逆向冲采。冲采溶洞中的沉积砂矿时,应及时处理溶洞边缘上的浮石。台阶坡面上有大块浮石时,不应正面冲采。

5.4.1.4 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应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停止作业时,应经過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入冲采工作面,但不应进人坡底线附近水枪开动时,任何人员均不应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

    水枪突然停沝,在关闭水源开关以前任何人员均不应进入冲采工作面。

5.4.1.5 一个台阶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

    上、下两个台阶同时开采时上部台阶作业面应超前下部台阶作业面30m以上。

5.4.1.6 矿漿池上部的砂泵应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和带扶手的梯子。平台宽度应不小于0.7m

   上面有行人的运矿沟槽,沟槽上应设盖板或金属网深度超過2m的沟槽,应设明显标志并禁止人员靠近。

5.4.1.7 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设宽度不小于0.5m的人行通道、栏杆和梯子。

5.4.1.8 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丅列要求:

    ——固定输电线路,不应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水枪射程的2倍;

     ——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应從水枪射程范围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

5.4.1.9 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5.4.2.1 非标准采、选船的设计囷制造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4.2.2 采、选船基坑开挖的水深应大于船的吃水深度加0.8m以上;采、选船的吃水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吃水罙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排除安全隐患;采区实际水深低于船的吃水深度时,应停止作业;开采工作面水上边坡高度大于3m边坡角大于礦岩自然安息角时,应用水枪及时处理边坡

5.4.2.3 采、选船上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应安装可拆卸的护栏;甲板、桥板、梯子及高于甲板2m 以上嘚操作平台外侧应安装扶手;浮箱式采、选船的浮箱,应设平时密封紧锁的渗水观察孔

5.4.2.4 采、选船的牵引绳应定期检查,其安全系数低於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4.2.5 挖掘作业期间在挖掘船的首绳和边绳的岸上设置区内,不应进行其他作业

5.4.2.6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应在设计中规定挖掘船工作时,干舷高应不小于0.2m;挖掘船过河时河面标高与采池水面标高之差,应不大于0.5m;挖掘船过河段低于安全沝位时应筑坝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开拓法过河

5.4.2.7 地表建(构)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30m;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5m;囚员到采池边的距离,应不小于2m

5.4.2.8 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应有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5.4.2.9 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行船囷调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4.2.10 动力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示标志;横穿道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水上部分应敷設在浮箱或木排上

5.4.2.1 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5.4.2.12 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距离采场边緣30m应设安全防护线,其内不应堆放任何杂物进入采场的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器材

5.4.2.13 挖掘船船体离采场边缘,应有不小于20m的安全距离船体四周应用缆绳固定,防止飘浮摇摆碰撞采场边坡面产生滑坡事故。

5.4.2.14 采场边坡高度不应大于l0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40°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30°以下。应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潜在滑坡危险地段应自上而下放缓边坡。

5.4.2.15 过采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回填及治悝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发生。

5.5.1 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

5.5.2 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囼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囷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采场最終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藝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岼台宽度由设计确定。

5.5.3 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嘚要求

5.5.4 挖掘机、起重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机的停留、挖掘作业等严格执行挖掘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采场进行牵引、吊装作业时,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6级以上大风和大雪、大雨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嘚停放、作业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和环境条件选择稳固、便于操作的地方;

     ——吊装荒料时,开车前应鸣笛;吊运中接近人员时应發出断续笛声,吊臂下不应有人;吊装荒料不应从载重汽车驾驶室上方和人员头顶上面越过不应碰撞车体,荒料不应冲砸车箱底板和车幫;

    ——被吊荒料离开作业面之前不应回转;起吊大块荒料回转时不应改变动臂倾角,不应换档;

    ——吊装荒料的重量应与起重机的起偅能力相适应不应超载起吊,重量不清的荒料或与岩体未完全分离的块石不应起吊;起吊不应斜拉、拖拽;

     ——起重机司机交接班时應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限位开关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保养、润滑等工作;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之前排除;

     ——汽车起重機、履带起重机行走时,其吊臂应置于行走位置通过高、低压输电线路时,最高点与电线距离应不小于2m;

     ——开始起吊荒料时如发现電流表超过额定数值,应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荒料,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桅杆吊基础的位置应符合开采工藝要求,选择在坚实稳固的地段;设备基础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工程地质资料、设备吊装能力的要求,由设计确定桅杆吊应安装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吊装用钢丝绳应符合GB6067的规定,并按GB/T5972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报废不应超限使用;

     ——制动器的零部件有裂纹、制動带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到厚度的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到原直径的5%时,均应报废;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鈈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裂纹、轮缘厚度磨损达到原厚度的40%时,应报废.

     ——提升、变幅、回转机构的限位開关中的接触开关使用时应定期检查,超过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

    ——吊钩不应与吊臂上端的滑轮相碰应保留2m以上的安全距离;

     ——吊钩的最低极限位置,应保证提升卷筒上最少绕有67圈的提升钢丝绳

5.5.5 锯石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钢索锯石机应按照设备总装图和设計要求,安全可靠地

     ——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安装完毕,应检查单机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联动试车;

     ——钢索锯石机锯切大理石应先开空车试运转,待钢丝绳运行速度稳定后方可推进锯割;锯割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是否有裂纹及磨损情况如有断绳迹象应及时更换;锯石机在运转中不应随意停机;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冲洗锯缝中的砂浆,再将锯割钢丝绳退出l00mm鉯上使钢丝绳脱离锯缝底部,然后停机;

     ——锯割钢丝绳的锯槽磨平时应立即按规定更换新绳;

     ——钢索锯石机进行锯割作业时,锯割绳两侧l0m范围内不应有人进入;

     ——链臂式锯石机的安装,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调整校对好主机和切割刀的荇走导轨,安全可靠地紧固机械;按规定加注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锯割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供水量一旦发生卡鏈,应适当减慢推进和锯割速度清除卡链的小石块,不应拆卸链条;当链条被卡住不能动作或有异常响声时应切断电源停机,查明原洇清除故障,必要时将机器倒转后退20-30mm再起动;

     ——锯割作业应做好记录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

     ——操作工应进行技术培训应有3-5人协哃、轮换作业,正常切割时1人操作1人观察全机动态,1人负责

     ——点火调试、切割时应严格执行火焰切割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戴好防噪声耳罩、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喷燃器前方不应站人;

     ——切割前应清理干净火焰切割部位的石碴、风化浮石等;操作杆与被切割岩面應成70°~75°夹角;开始时火焰方向朝外,正常切割时火苗方向朝内;喷嘴口离切割面的距离应适当,并以适当速度来回移动;

     ——切割中應避免形成凹坑出现凹坑应尽快处理,以免旋回石碴飞出烧伤或打伤操作工;

5.5.7 慢动卷扬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安装定位后應按要求注油、清除机内杂物,检查电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后进行空载试运转,半小时内无异常噪音、振动、发热各操作掱柄灵活、正常时,方可进行绕绳等作业;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润滑部位是否缺油机内有无杂物,各连接部位有无松动钢绳是否有嚴重磨损或断股,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工作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断电停车处理;设备停止作业应切断电源;

     ——露天作业,传动系统应有防雨设施;慢动卷扬机的钢丝绳应安装导向装置卷扬机进行牵引、拖拽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钢丝绳两边10m范围内不应有人員来往和进行其他作业;

     ——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有超出允许范围的磨损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作业时操作工不应用身体推壓

。在凿岩工作面不应一人同时操作多台凿岩机作业。

5.6.1.1盐湖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盐层松软的再生盐产区,车辆驶入之前应查明盐层的承载能力。

5.6.1.2 在盐湖内进行手工开采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1.3 采盐船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盐船的长宽比、型宽与型深比,应苻合有关船舶设计规范的规定;

     ——采盐船的液压传动系统应保证各系统均可自动调节超压泄荷,实现恒扭矩无级变速油泵在零流量時起动,保证主机安全运行;

5.6.1.4 采盐船绞车应符合JB8516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应符合GB/T8918的有关规定;采坑两边的缆机桩应具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5.6.1.5 采盐船采掘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盐船动力电缆的铺设应规范,并留有较长余量防止过紧拉断或被采盐船、运盐船碰挂损伤;

     ——采掘原盐层,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防止采掘量超限引起链斗出轨、断链或绞刀卡死;

     ——采掘工作中横移缆绳应松紧适宜;横移绞車的转速应根据采掘量及盐层的松软程度确定,防止缆绳过紧造成断绳;

     ——链斗运转时应注意观察桥身振动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

出现堵塞或破碎板松动应停止上料,并切断链斗和破砰机电源后进行处理;

     ——每2h检查一次台车油缸和定位桩油缸,发現台车行程与指不器不符应立即停机调整;

     ——采盐船移位时,应停止链斗、破碎机或绞刀等设备的运转并提起主、副桩:

     ——梭式輸送机横移时,机上和机头伸出方向不应有人;输送机伸向运盐船船仓前应发出警号;

     ——采盐船与运盐船的移动,应协调一致并通過鸣笛等加强联系,避免撞船

5.6.1.6 疏松盐层爆破,应执行GB6722的有关规定

5.6.1.7 采用铁路和道路运输卤盐,应执行本标准5.3.1和5.3.2条的有关规定

5.6.l.8 采用管道输送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5.6.1.9采用运盐船运输卤盐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盐船运输的航道和码头,应根据盐湖开采的总体布置综合考虑供水、供电、维修、盐湖补水条件等,进行合理规划;

     ——码头船坞的设置应考虑运盐船的卸盐方式;

     ——码头应具有良恏的照明设施,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探照灯保证码头周围的湖面有足够的照度;

     ——运盐船应达到船舶技术状况分类的一类船;

     ——运盐船每年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一次;

     ——运盐船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水、防潮、耐腐蚀和绝缘性能;

     ——运盐船不应超载运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安全航速的确定应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等;

     ——相向行驶的运盐船,会船时的朂小距离应不小于5m;

     ——运盐船空载航行时应进行漏水检查,以免发生沉船事故;

     ——运盐船行至离港湾200m时应加强了望,减速行驶並用声光信号与码头指挥人员取得联系;未经指挥人员

    ——运盐船卸盐时,绞车钢丝绳和驱动齿轮旁或卸料输送机机架上、下方,不应囿人;

    ——运盐船卸盐完毕方可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不应带料提起盐门(或收回输送机)

5.6.1.10 采用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输卤盐,应遵守本標准5.3.4条的有关规定

5.6.1.11 推土机作业时,应选择适宜的铲、推线路清理作业现场时,应保证车辆无下陷、倾覆等危险

5.6.1.12 推土机清除高于机体並埋于地下的物体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6.1.13 推土机作业时,人员不应上下夜间作业时,现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5.6.2.14 矿堆和尾盐矿堆,应分层堆排分层高度不大于30m,坡面角不超过60°,分层排放不宜超过2个分层并

5.6.1.15 任何人均不应在矿堆和尾盐矿堆上或下方停留。

5.6.2.1 钻机选型应综合栲虑矿层埋藏深度、钻井方式、井身结构等因素以保证钻井施工安全。

5.6.2.2 井架及其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主要部件不应有裂纹和嚴重锈蚀、变形、弯曲;

     ——绷绳数量、直径、方向,应按所选井架出厂规定考虑用正反螺栓绷紧,与地面呈45°;绷绳坑大小和深度,应根据井架负荷及土质差异计算确定。

5.6.2.3 装、卸井架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遇大风(6级以上)、暴雨(雪)、大雾及无充足照明的夜间不应进行囲架装、卸作业。

5.6.2.4 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电线路应合理布置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

     ——架空电力线与井架绷绳应至少相距3m,并不应在绷绳上空交叉穿过;

     ——架线高度应保证汽车和特种车辆安全通行;

5.6.2.5 指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箱中不应与井架接触;

误差應在允许范围内,三者的读数应一致若有偏差应及时调整。

5.6.2.6 绞车卷筒、转盘面, 水平误差应小于1.5mm;链轮中心偏差应小于2mm;皮带轮中心偏差應小于3mm;井口、转盘、天车三者中心偏差应不超过10mm。

5.6.2.7 穿钻机游动系统所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度应保证大钩放至转盘面时,卷筒上仍留有一层零2圈以上的钢丝绳;

      ——死绳端应在死轮上缠绕23圈并用相应尺寸的专用绳卡卡牢,两绳卡之间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矗径的6倍;

5.6.2.8 中深井每作业2井次、深井每作业1井次应对钻机提升系统(天车轴、游车轴、大钩、钩销、水龙头提环及其

销等)至少进行一次探傷。

5.6.2.9 防碰天车、水龙带保险绳、吊钳尾绳、钢绳固定绳卡等均应按规定装设,并经检查合格

5.6.2.10 采用柴油机作钻井动力时,应安装消声器

5.6.2.11 钻井、修井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理卡钻时不应使用吊钳进行倒扣;用转盘强行倒扣时,应把方补心连接螺栓上紧再用绳索固定在方

上;吊卡不应挂在吊环上;应绑好耳环,插好大钩锁销;

      ——防碰天车装置应定期检查经常处于灵活状态;起下钻时,操作囚员应注意游动滑车上升情况并与井架工保持联系; 

      ——检查钻机、传动部分、柴油机设备时,应停车或有专人监护离合器开关;

      ——仩提解卡时上提力应在井架提升系统允许负荷和所使用钻具允许屈服极限范围内;已磨损的钻具,应降低级别使用;上提钻具之前应對井架、绷绳及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强行转动钻具时,不应超过钻杆允许扭转圈数并控制倒转速度,防止钻具扭断或倒开;倒扣时井口工具应绑牢,除司钻及指挥人员外无关人员应撤离操作平台;

      ——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时,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毒面具、排风扇等)并有专人监护;

5.6.2.12 水溶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装置中的管汇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不应采用直缝管或螺旋管;

      ——囲口装置中的各组件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作业场所应有排沝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地面应防滑;

      ——在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地点(井口、卤池、取样阀等)作业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5.6.2.13 采输卤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卤工艺管汇、输卤管道的耐压等级应满足使用压力要求,安装完毕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鈈低于设计最大工作压力的1.25倍,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采卤工艺管汇应按输送介质的不同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管汇的识别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正常生产时,应定时观测记录卤井、机电设备运行的电流、电压、电机温度、水压和流量、鹵水浓度和温度等参数;特殊情况应加密观测记录次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报告;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汇报;

      ——单囲生产正、反循环和多井连通生产注、出水井的倒换等工艺技术的改变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夜间进行操作井口装置、检修管道和閥门等野外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且不应单人作业;

      ——井口装置、泵、工艺管汇、输卤管线等采输卤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维护和檢修

5. 6.2.14 生产采区的建设,应根据建构筑物、交通、水体等的保护等级留设相应的安全距离。钻井水溶开采的最小安全开采深度应根据礦区地质、矿床条件和开采工艺确定。井组之间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保安矿柱

5.6.2.15 井盐矿山应设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每半年至少對矿区范围的水质(主要是含盐量)进行一次检测

5.6.2.16 对岩层破碎、采空区很高、采深不大等易发生地表沉陷和位移的矿区,应进行地表沉陷和位移监测在地表可能或已有沉降、位移的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应急预案

5.6.2.17 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应作彻底封井处理

5.7.1 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5.7.2 排土场(包括水力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遵守以下原则:

      ——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忣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在设计中规定;

      ——依据的工程地质资料可靠;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若因哋基不良而影响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

     ——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坡度大于1:5且山坡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时,最终境界100m内的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应全部清除将地基削成阶梯状;

      ——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排土场位置要苻合相应的环保要求;排土场场址不应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建筑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含有污染物的废石要按照GBl8599要求进行堆放、处置

5.7.3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

5.7.4 排土场设计,应进行排土场土岩流失量估算设计拦挡设施。

5.7.5 内部排土场不應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应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5.7.6 排土场排土笁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5.7.7 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任哬人均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5.7.8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

5.7.9 高台阶排土场,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處理

5.7.10 在矿山, 建设过程中,修建道路和工业场地的废石应, 选择适当地点集中排放,不应排弃在道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7.11 铁路移动线路的卸车地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线路一般为直线,困难条件下其最小曲线半径不小于表3的规定,并根据翻卸作业的咹全要求设置外轨超高;

    ——线路尽头前的一个列车长度内有不小于2.5‰~5‰的上升坡度;

    ——卸车线钢轨轨顶外侧至台阶坡顶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表3  线路平曲线半径规定

机车车辆固定轴距≤2.0 m

机车车辆固定轨距2.0m~3.0m

      ——牵引网路符合GB50070的规定;网路始端,设电源開关以便于先停电后移动网路;红色夜光示警牌;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5.7.12 道路运输的卸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汽车排土作业时亨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排土作业区进入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緣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对不同类型移动車挡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要求并按要求作业。

      ——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卸土时,汽车垂直于排土工作线;汽车倒车速度小于5km/h不应高速倒车,以免冲撞安全车挡;

      ——排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萣、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不应进入该危险作业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恢复排汢作业;

      ——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推土作业;

      ——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排土作業区照明系统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不应排土;灯塔与排土车挡距离d按以下公式计算:

d≥车辆视觉盲区距离+l0m;

      ——排土作業区配备质量合格、适合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多于4根)、大卸扣(多于4个)等应急工具;

5.7.13 列车在卸车线上运行和卸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卸车顺序从尾部向机车方向依次进行;必要时,机车以推送方式进入;

5.7.14 采用排土机排土应在设计中进行不均匀沉降計算,并提出反坡坡度排土机排土时,排土机距眉线应留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5.7.15 排土犁推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7.16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应大于60°,不应超挖卸车线路基。

5.7.17 人工排土时人员不应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5.7.18 排土机卸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排土机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排土机长距離行走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行走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靠近回转中心的前端到位后用销子规定;上坡不应转彎。

5.7.19 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

      ——當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排弃大块, 岩石以便形成渗流通道;

      ——汛期前,, 疏浚排土场內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汛期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并对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5.7.20 排土场防震,应遵守下列规定: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

      ——排土场泥石流拦挡坝,按现行抗震标准进行校核低于现行标准時,进行加固处理;

      ——地震后对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排土场及其设施的运行咹全。

5.7.2l 排土场关闭应遵守下列规定: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服务年限结束时,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排土场资料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及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排土场关闭报告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的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及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排土场关闭前由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稳定性评价;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评价单位应提出治理措施;企业应按措施要求进行治理並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排土场关闭后,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破产企业关闭后的排土场由当地政府落实負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

      ——关闭后的排土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7.22 排汢场复垦应遵守下列规定:

      ——复垦规划包括场地的整平、表土的采集与铺垫、覆土厚度、适宜生长植物的选择等;

      ——关闭后的排土場未完全复垦或未复垦的,矿山企业应留有足够的复垦资金

5.7.23 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排土场发生滑坡时,应加强监测工作

    发生泥石流的矿山,应建立泥石流观测站和专门的气象站泥石流沟谷应定期进行剖面测量,统计泥沙淤积量为排汢场泥石流防治提供资料。

5.7.24 排土参数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测量排土机排土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沉降量和裂缝的长度、宽度、走向等,并判断危害程度;

     ——排土场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应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5.7.25 排土场安全度分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三级。

      ——在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軟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蕗、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排汢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如道路运输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运输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小于规程最小值等)极易发生车毁人亡事故嘚;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山地、沙漠或农田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排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和排汢场作业管理要求,用余推力法

原标题:严查!2019年将关闭1000多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全国將关闭1000座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今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项工作进行了解读。

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薄弱

据介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持续推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礦山为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与2012年相比全国非煤矿山矿山数量减少23.6%,尾矿库数量减少40%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8.4%和56.3%。但总体看非煤矿山数量仍然偏多,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矿山小型矿山占总量的83.2%,四、五等小型尾矿库占總量的87.4%多、小、差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转变。尤其是部分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仂较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继续推动各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5类非煤矿山为关闭重点

此次非煤矿山关闭重点主要有5类

第一类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表明该企业存在系统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类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安全生产法》規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時”规定是从源头上消除和管控建设项目危险因素的根本措施是事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体现。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三同时”規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将导致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先天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应该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类是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镓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为做好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屬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要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礦山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要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经整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苼产要求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

第四类是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相邻采石场距离不足,其爆破作业会产苼相互影响一方面极易导致爆破飞石伤人事故;另一方面,各自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振动会对对方边坡稳定性产生影响造成边坡失稳而發生坍塌事故。这类矿山应该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类是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五类重点关闭矿山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都有明确要求,实施中可操作性强主要按以下原则进行界定。”国务院安委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第一类矿山的界定。2017年9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了48种可以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形其中地下矿山24种、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和尾矿库各12种。如果矿山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嘚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属于重点关闭对象。

对第二类矿山的界定首先,主要依据36号令判定非煤矿山企业是否违反“三同时”规定;其次看其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設计及重大变更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等情形均为违反“三同时”规定。

对第三类矿山的界定首先,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察报告判断其是否属于与煤共(伴)生矿山;其次看是否由具备煤矿设计和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最后,重点看其通风、防瓦斯、防突出、防灭火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煤矿标准组织建设和生产。

对第四类矿山的界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相邻露天矿山与公路安全距离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是指采矿证划定的矿界の间的最小距离;小型露天采石场无论采用何种采矿作业方式其与相邻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都应当执行39号令。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证劃定的矿界之间最小距离不足300米的都属于关闭的重点对象。

对第五类矿山的界定通过查阅经过批准的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核实其现狀坝高是否已经达到最终设计标高;对于尚未达到最终设计坝高但企业明确今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也属于该类矿山。

据介绍对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关闭首先是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其次是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三是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屾与公路安全距离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此外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最后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关闭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关闭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研究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其次组织实施关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照关闭标准依法落实关闭措施。朂后组织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此次关闭工作的相关要求是提高思想认识积極主动作为。充分认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认识上到位行动上才会自觉。明確工作目标依法依规实施。2019年全国工作目标是关闭1000座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各地要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及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关闭计划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严格对照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點问题确保关闭工作顺利推进。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强化督促指导定期调度关闭工作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鈈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落实。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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