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辽宁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和幼师的养老保险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您当前所在位置: &&
&&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0:17:28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3277次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可以参保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曾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任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现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企业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论城镇户籍或农村户籍,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二、如何划分“超龄人员”与“未达退休年龄人员”?
&&& “超龄人员”是指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 是指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 &三、“超龄人员”如何参保?
&&& “超龄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办理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四、“超龄人员”的缴费基数、比例、金额是多少?
&&& 缴费基数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视个人经济情况可按100%、60%、40%三个档次进行缴纳。具体金额是:按100%缴费一次性应缴116712元;按60%缴费一次性应缴70272元;按40%缴费一次性应缴46684.8元。
&&&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
& &&五、“超龄人员”缴费后待遇如何计发?
&&& “超龄人员”缴费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云政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 六、“未达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 日以前曾任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应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日以后曾任过代课教师的,应从任代课教师的当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七、“未达退休年龄人员” 的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
&&& 缴费基数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视个人经济情况可按100%、60%、40%三个档次进行缴费。
&&&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
&&& 八、“未达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缴费后还应注意什么问题?
&&&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九、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在什么地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在户籍所在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十、办理补缴的时间执行到什么时候终止?
&&& 办理补缴的时间至日截止。逾期不再办理。
  相关文章民代教师的身份、待遇、养老保险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17:56:30&)
3102字(2793/8)
( 10:21:05)
15字(14/0)
( 20:57:39)
( 01:08:36)
( 18:58:03)
50字(13/3)
( 22:13:15)
45字(16/0)
( 16:03:15)
( 22:43:02)
30字(23/1)
( 16:13:05)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版权所有 (C) 中国网·江苏 监督电话:025-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号 京网文[5号
法律顾问: |
|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民师补助政策)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2012〕18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
河南省教育厅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河南省财政厅
&&&&&&&&&&&&&&&&&&&&&&&&&&&&&&&&&&&&&&&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
河南省教育厅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河南省财政厅
&&&&&&&&&&&&&&&&&&&&&&&&&&&&&&&&&&&&&&&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
河南省教育厅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河南省财政厅
&&&&&&&&&&&&&&&&&&&&&&&&&&&&&&&&&&&&&&&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6年关于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2016年关于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发布日期: 10:53:36
《2016年关于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政策最新消息》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年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怎么办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被辞退中小学代课及民办教师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年限
  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清费用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上述年龄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按实际在校服务年限自愿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三、参保费用
  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参保所需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在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后,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但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与县社保局签订分期缴费协议。
  四、办理时限
  凡符合参保的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应在日前,持辞退学校相关资料送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出具证明后到青川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保险征收窗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户籍地与工作地不一致情况下的参保问题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服务工作年限证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函〔号)规定的具体缴费办法,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按实际在校服务工作年限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上述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可凭上述证明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缴费基数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关于参保费用及补助问题
  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一次性参保缴费有困难的,可分期在三年内缴纳,初次缴费不低于40%,并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原工作地对这部分群体参保有补助政策的,原工作地根据当地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参保问题
  被辞退原民办教师可自愿参照上述办法缴费参保,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2015年广东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出台。这是继2006年广东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后的又一次调整。此前,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条件为止,为过了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途径。而这次新出台..
上一篇:193
????????????
?12-29?12-29?12-29?12-29?12-29?12-29?12-29?12-29?12-29?12-29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民办教师养老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