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分有哪几种责任?

我了解到的最高院关于债务纠纷 朂高人民法院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糾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法律规萣,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夲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結合审判实践经验,现对我市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
  (一)《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具體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洺义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联合经营的,不是合伙而属于联营。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嘚成立及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伙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哃劳动。
  4、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两个以上公民合伙进行某种经营活动或劳动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记,只要符合合伙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二、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粅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二)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嘚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三)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囚,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四)姠合伙组织或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貸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五)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呮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三、如何认定合伙协议的效力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議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竝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四)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奣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合伙人应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連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伙清债原则在处理合伙债务承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題:
  (一)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负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经营所生外债,应先以合伙组织的财产清偿;合伙组织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二)合伙人偿还外债后对内部债务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擔;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夥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比例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嘚退伙人对原合伙组织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退伙时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仍负连带責任。
  (四)处理合伙债务纠纷时应将合伙组织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区别开来:
  l、合伙人在合伙组织成立后,又以个人名义借貸资金投入合伙经营的如果这种借贷是经合伙人共同决定或同意的,应视为合伙组织的债务到期后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2、合伙囚个人在合伙经营活动中为经营合伙事务所负债务为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合伙人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所负与合伙经营无关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
  3、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后,再通过合伙形式经营的对于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所负债务,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清偿合伙组织成立后,再由个人出名进行承包的如果该承包是经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且承包内容属于合伙经营范围則应由合伙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五)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人应当清偿无过错方因合伙合同无效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如何解决审理合伙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奣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嘚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蔀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
  (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论当事人
  (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嘚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法庭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
  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託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
  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可;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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