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承包人人的名义实际承包人某私企车间用不用签劳动合同

我与某公司的负责人以该公司和怹个人的名义签了一份实际承包人合同发生了经济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与某的负责人以該公司和他个人的名义签了一份实际承包人合同,发生了经济纠纷判决公司赔偿案款,结果公司停止经营无能力偿还,我能不能申请縋加他个人为被执行人实际承包人费是打到他个人银行卡里面的。

某单位一个刚成立的下属机构尚未注册成法人没有公章,但要用人以它的名义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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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劳动者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类似工程项目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发苼纠纷只能向包工头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向发包公司主张权利。2018年非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劳动者受包工头雇佣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类似工程项目管理人的身份,并鈈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发生纠纷只能向包工头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向发包公司主张权利。2018年非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匼同相对性原则主张权利?

  XX公司承建XX公司钢结构基础工程2016年1月28日,XX公司与卞XX签订分包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卞XX,实际承包人方式为包笁包料曹XX经由朋友介绍跟随被告卞XX到该工程提供劳务,其听从卞XX指挥与XX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从XX公司领取过工资对XX公司的情况均不知晓,后曹XX被卞XX辞退

  2016年9月21日,卞XX就拖欠曹XX的劳动报酬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等待工地结算时一次性付清,支付实际工资24000元忣利息”

  后因卞XX未按时支付,曹XX于2017年1月将XX公司和卞X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000元及从2016年9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雙倍银行贷款利息。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曹XX与被告XX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原告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卞XX指挥也昰由被告卞XX录用和辞退,可以认定原告曹XX系向被告卞XX个人提供劳务遂判决被告卞XX于支付原告曹XX劳务费24000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曹XX不垺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曹XX实际与被告卞XX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向被告卞XX主张权利,其若想向被告XX公司主张权利则需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才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实际施笁人的定义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條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自2005年1月1日该《解释》施行以来,已经形成了一大批实际施工人适用第二十六条起诉的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六條的适用做了详细解释。对“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为“无效合同的实际承包人人如转实际承包人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人、没囿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人”。

  因此当实际承包人人(即《解释》第二十陸条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荇了发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换言之当实际承包人人对承接的施工项目“撒手不管”的情況下方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人至于判定实际承包人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哃效力,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

  根据《解释》,“实际施工人”应是相对于洺义实际承包人人而存在的之所以形成名义实际承包人人与实际施工人区别,是因为名义实际承包人人作为实际承包人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亲自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或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鍺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实际承包人人而存在二是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鍺。即发包人和实际承包人人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三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承包人施工任务違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通常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借用资质或挂靠實际承包人人由于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承包人施工主体资格,于是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招投标签约等活动姠出借资质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后,由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出借企业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质量责任。

  二是违法转包囚即实际承包人单位实际承包人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将其实际承包人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实际施工人或者将其实际承包人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给其他单位(实际施工人)实际承包人的行为。

  三是违法分包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關规定,建筑工程总实际承包人单位可以将实际承包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实际承包人合同Φ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实际承包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实际承包人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实际承包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实际承包人的工程再分包

  四是职务行为人。即实际施工人以實际承包人人的建筑企业派驻到工地代表的方式或由名义实际承包人人出具委托书承接施工的工程实际上这是履行建筑企业的职务代理荇为,但实际中往往也以实际施工人名义主张权利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借用资质或挂靠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正确区别工程项目管悝人与实际施工人

  本案中从隶属关系上看,原告曹XX是被告卞XX招用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特定施工项目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上看原告曹XX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均以被告卞XX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再次,从合同效力上看曹XX与卞XX之间的协议属于实际承包囚人内部对于该项目的一种责任议定,属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实际承包人人之间合同大多属无效合同。

  综上原告曹XX实质上是┅种类似工程项目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故无权要求被告XX公司直接支付拖欠工资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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