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备案复杂吗

当前位置:&|&&|&
咨询:住宅一楼用作物业用房是否合理?
作者:齐旻&&
责任编辑:顾梦虹
&&&&讯 网上帮办 齐旻 即时播报 住在静海招商依云郡2号楼2楼的赵女士刚刚搬入新居,只住了一个月就被楼下的“噪音”吵得不得安宁,详细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楼下住的不是“居民”,却是小区物业的办公室。“早上6点他们准时打卡,我也只能跟着准时起床。”赵女士抱怨称,主卧正下方就是他们进出的门口,来来回回开关门的声音让她无法休息。
  居民:卧室楼下就是物业办公室
  赵女士今年10月30日领取了新房钥匙,当初选房为了方便特意买了2楼,“买房时售楼小姐说一楼是不卖的,有其他用处,当时只知道大概是个办公室之类的地方。”
  年底前,赵女士搬入新居,住着住着发现,每天早上6点楼下都很吵闹,经常有开关门的噪音,谁会这么早还这么准时的制造噪音?赵女士这才了解,原来当时说的“不卖的办公室”就是这个小区的物业办公区,而且占了一楼的一整层,除了物业办公室,还有保安室等配套。
  知道这个消息,赵女士一下子有点不能接受,“本来住在这是图个清静,这下好了,天天就听物业那边人进进出出的声音,让人怎么休息?”赵女士向网上帮办反映此情况,并提出退房要求。
  物业办:10万平米以下高层住宅 物业房可设置在住宅内
  记者向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处核实了赵女士的说法,确实招商依云郡2号楼一楼的住房归物业所有,用于平时的物业办公。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用房的通道与居民通道是分开的,单独设置。
  记者采访静海房管局物业办了解到,该小区在备案中的2号楼一楼确实是物业用房,“根据天津物业管理办法,高层住宅在10万平米以内的物业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内,要求是要设置独立的进出通道。”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律师:退房不易
  记者采访业内刘律师了解到,业主在收房时需要明确哪些房屋问题可以拒绝收房,按照合同法,除非是非常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很难构成拒绝收房的理由。赵女士已经领取钥匙并入住,退房要求也并非是房屋质量问题。刘律师建议市民买房时不要太过轻信销售的言辞,例如赵女士所住房屋楼下的物业用房,如果特别在意,应注意在买房时咨询清楚。
更多相关新闻:
中国乒乓球队于24日晚通过官网就退赛一事道歉。
6月23日清晨,北京降雨持续,并出现了短时大雨。据北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物业管理师:
48小时热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天津物业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