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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启新,局长

法定代表人:潘水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

因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莒喃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以被执行人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5年11月起擅自占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永泰社区集体土地面积11177平方米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每平方米30え的罚款计33531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處罚决定于2016年4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仩述案件作出的(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執行

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9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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