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开发商违约退房补偿答应退房怎样拿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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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pwdj&|[浙江 杭州];& 15: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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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问我买的二手房现在发现质量有问题,想退掉!试问我宁愿被扣违约金是否可以立即拿回剩余的钱?
提问者:热心网友
看你是否过户,经及你所发现的质量问题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外送你一个案例..凶宅买卖引发诉讼,卖主隐瞒付出赔偿--------------------------------------------------------------------------------15.5万元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他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由,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判卖主返还买主购房款4.2万元。然而,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买房过程经常发生的“凶宅”现象及引发的各种问题。发生在大庆市让胡路区的这起买“凶宅”引发的诉讼案,实际上案情并不复杂,但它在当地市民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3月22日,记者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采访。尽管事发已经很长时间了,但提起这起案件,当地人依然议论纷纷。“一处房子可能要住一辈子,如果买的房子里吊死过人,不知道无所谓了,知道了你说多可怕,睡觉都做恶梦。这样的房子就算让我白住,我都不敢住。。”当地一位市民向记者说。一名年轻男子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实际上也无所谓,人死如灯灭,只要不去刻意想它,有啥害怕的。”当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民事庭庭长石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虽然案情不复杂,案情也不大,但它的确很有影响,在大庆市的法院系统从来没有过先例,即使在全省也是首例。实际生活中,每间房子都不可避免发生过生老病死的事情,但问题是,怎么个死法,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对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说的“横死”的人都比较有恐惧感,所以,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样在法律范畴内调整长期存在于民间的公序良俗的问题。法院最后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角度上尊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买房意外得知房里吊死过人日,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以前住的房屋比较小,她想在本区内购买一套比较大一点的住房,于是她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让其代为购房,并在同日交纳了3100元的委托代理费。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萍联系到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源,价钱和楼层都比较合理。张萍说,买二手房,她最担心的就怕房子里面死过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所以,她就向房产经纪公司咨询,那位工作人员向他保证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10月9日,房产公司打电话约来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过房产公司与高重签订了购房合同。11日,张萍一次性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满心欢喜的张萍准备再装修一下房屋,在年前能进户,在宽敞的房子里过一个新年,然而,在她去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的话让张萍的担心变成了事实。“13日,我去打扫房屋,正在打扫过程中,一位知情人向我透露,在高重之前,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用他家的小房换了这套住房,谁也没找谁钱,高重买到手后,也没住人。张萍说:“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震惊了,因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重本人都没有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花正常价格买一套吊死过人的住宅,一想起来就可怕。我为此事着急上火病倒了,并且总做恶梦。”在她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高重协调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她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了很大伤害为由,一纸诉状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合同,高重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4178元。卖主为“凶宅”付出赔偿200年年末,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在庭审前,张萍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退还部分房款。为什么要变更诉讼请求呢?据审理此案的孙静然法官介绍,虽然按照传统观念,张萍的权益应该维护,但不能因为传统观念而使合同变得无效,只能从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补偿。在法庭上,经法官询问,高重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他说是用他家原来的价值11万的房子换的,当时谁也没找谁钱。他辩称:张萍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张萍在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张萍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他与房产经纪公司只是通过房屋买卖才认识的,不存在共同诈骗的情形,张萍称房屋内层有人非正常死亡应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体现,但张萍在签订合同中并未将该情形体现在合同中。房产经纪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公司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至于该房内曾有人死亡属个人隐私,与公司无关,不影响房产转让。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高重在售房时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讳避而贬值,因此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并且返还房款42000元,房产经纪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提出上诉。3月22日,张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虽然判赔了她42000元的损失,但她仍然不能住这所房子,还是希望能退给高重。看完这个你应该明白了吧,如果过户后,想退房几乎是没可能.而如果还未交易,是没问题的,不过还如果是在中介成交的,你还得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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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集体维权后,加上开发商不愿意3-28日。期间办理房贷、由于一些原因,又延期至6-28日,置业顾问说能全款退房,3,4月9日提交申请,购买汉城路宏府鹍翔九天 一60平房子,资料我们提交过了,退房申请表照片,开发商交不了房,让提交申请。谢谢证据补充,第一次交2W 后与售楼部约定月底交完首付12,但到了3-25日后1,后面也没有人跟进,不能退,4月28日售楼部销售经理跟我面谈退房的情况,但是要到6月30日前才能退款,要退就扣除第一次交的2W,这个已经是延期后的交房日期,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退房,现在又找个财务经理说:有跟销售经理面谈录音、2013年11月底、5-25日,当时置业顾问说的是日交房、开发商合同交房时间2013-11月。现在就要退房,职业顾问又打电话说不能退,职业顾问换了几个。4。说按公司规定,说能全额退.7W(含第一次交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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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通过什么程序才行呢。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还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呢
有条件的话最好委托律师处理…取证问题比较复杂,说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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