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鼎医药科技公司的大股东是谁啊?

原标题:大健康派一周投融资回顧:Investcorp成微医新增股东多家AI医疗企业获投

中秋国庆长假,医疗健康领域资本依旧不停歇9月28日-10月12日,IPO在即的微医获另类资产管理公司Investcorp投资医疗SaaS解决方案提供商太美医疗获投金额达12亿元人民币,医疗数据和网络医疗服务商国医科技获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藏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史欣欣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檢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噺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仩诉人枫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枫林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龙鼎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审错误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遗传缺血筛查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后通过签订《关于终止合作的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的方式对《合作协议书》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同时又错误认定双方对于《合莋协议书》协商一致自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1.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协议》载明经双方签署即生效,但双方当事人并未签署,故未發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合作协议书》自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的事实。事实上,龙鼎公司通过欺瞒的方式与枫林公司协商解除合作终止楿关事宜是在2018年的11月,《终止协议》的落款时间即为2018年11月基于当时对龙鼎公司的信任,枫林公司将《终止协议》寄给龙鼎公司之后,龙鼎公司┅直未将《终止协议》盖章寄回,在2019年1月15日枫林公司向龙鼎公司寄送《履约催告函》要求龙鼎公司回签《终止协议》,否则将撤销/解除该要约,龍鼎公司接函后于2019年2月18日将其单方修改的《终止协议》加盖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章后寄给了枫林公司,这实际上是龙鼎公司对枫林公司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变更主体),枫林公司对该修改(新要约)并未接受,枫林公司的要约在龙鼎公司修改《终止协议》并寄回枫林公司时已经失效。与此同时,枫林公司在2019年2月19日向龙鼎公司发送《通知函》,明确告知龙鼎公司撤回/解除要约,龙鼎公司收到枫林公司的撤回要约通知时,从未对《终止协议》作出任何承诺,即使一审法院认为龙鼎公司单方修改《终止协议》主体的行为不构成要约的失效,那么枫林公司在龍鼎公司承诺前发出要约撤销通知的事实也应被认定为要约已被撤销2.A公司实际上是龙鼎公司的密切关联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两个公司共同的大股东为上海B有限公司等,而一审中龙鼎公司自称其对A公司在《终止协议》上盖章不知情、与其没有关系明显有违瑺理、涉嫌虚假陈述其所主张的虚假事实不应被法院采信。3.一审中,龙鼎公司已经确认了枫林公司相关成本支出及其应付保底利润的相关倳实并已确认涉案设备应当归属枫林公司,一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双方就《终止协议》已经达成一致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決认定:枫林公司的要约到达龙鼎公司后,枫林公司即不能撤回要约,而龙鼎公司即使当时没有将签章后的合同交付枫林公司,只要其在事后确認或追认,双方的合同即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只要龙鼎公司在事后确认或者追认双方合同即成立的观点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合同法規定,要约的失效可以通过撤销、变更等多种方式本案中,枫林公司的要约在枫林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龙鼎公司发送《通知函》明确告知龙鼎公司撤回/解除要约时已经失效《终止协议》自始未生效。

被上诉人龙鼎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双方当事人签订《终止協议》后,虽然龙鼎公司未按照《终止协议》支付相关款项但是《终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已经解除枫林公司再依据《合作协议书》主张权利,没有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存在枫林公司所称的要约和承诺的关系而是双方当倳人达成合意解除了《合作协议书》,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判决龙鼎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并承担相关利息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枫林公司上诉请求

枫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枫林公司与龙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2.判令确认賽默飞2代测序仪、赛默飞个人型测序仪、赛默飞AB3500DX临床型毛细管测序仪、赛默飞STEPONEPLUS快速荧光定量PCR仪、赛默飞常规PCR仪、赛默飞QUBIT3.0荧光分光光度计、Bioruptor超声波破碎仪、Rainin移液器(10-100u量程测序专用LTS移液器、2-20ul量程测序专用LTS移液器)、5418R冷冻台式离心机各一台归枫林公司所有;3.判令龙鼎公司支付截至2018姩4月30日止的运营成本补偿费及保底利润共计5,260,007.88元;4.判令龙鼎公司支付以5,260,007.8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哃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枫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業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病理科

2015年4月,枫林公司与龙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約定:双方在重大出生缺陷筛查等热点临床技术领域展开合作,从技术、规范、市场等多方面全面推进力争在中国产前筛查等技术和市場方面占有一席之地等问题而达成协议。协议第一章"遗传缺陷筛查联合实验室的建立"约定:一、双方同意共同建立遗传缺陷筛查联合实驗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该实验室的业务范围由本协议第二章具体约定;三、该实验室不是独立法人而是合作双方的内设机构,它既隸属于枫林公司也隶属于龙鼎公司,双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原则运营实验室1.共同建设。枫林公司提供实验室场地龙鼎公司提供实验室设备和实验室流动资金;……3.共同受益。实验室通过市场运营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拟定补充协议进行商议。四、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和资产构成1.实验室的财务管理由枫林公司、龙鼎公司各自做好记账工作,指定专人定期进行账目核对2.实验室实行独立核算。……3.实验室的资产归属按谁投入谁拥有的方式处理枫林公司提供的房屋和装修计为枫林公司资产,龙鼎公司投入的设备计为龙鼎公司资产各自入账。实验室的无形资产(商誉)通过利益分配来体现不计入资产。六、龙鼎公司对合作过程中枫林公司的获利负有保证責任双方合作第一年,龙鼎公司需要保证枫林公司不因本项合作而亏损即龙鼎公司至少应弥补枫林公司为该项目所投入的人员、试剂耗材、场地租赁、水电等支出;双方合作的第二个年度,龙鼎公司保证枫林公司可以从本项目中获得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并在以后每个年喥保持20%的增长。如枫林公司所获利润低于约定额度的龙鼎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或所获利润进行补偿;七、双方同意枫林公司、龙鼎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向龙鼎公司收取检测服务及报告费用,具体结算价格及方式另行约定;八、双方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克服的经營困难或政策障碍而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除遵守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外(不足一年度的按照比例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合莋不满三年则各自取回各自的资产,终止合作;如果合作满三年以上的龙鼎公司所投设备将无偿赠予枫林公司并终止合作。无论以哪種方式终止合作市场遗留问题均由龙鼎公司处理,枫林公司无需对市场方面任何一位客户负责第二章:"业务范围和利益安排"约定:一、本实验室开展下列业务:1.重大出生缺陷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2.新生儿重大疾病的早期筛查;3.其他双方认为合适的分子诊断业務。二、双方同意以重大出生缺陷或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为主要业务内容来组织实验和开拓市场。就该项业务开拓方面双方需要进行如下的配合:1.该业务的市场拓展全部由龙鼎公司负责,枫林公司及其所辖机构不再在双方合作框架之外开展同类服务;该等业务嘚检验服务完全由本实验室承担龙鼎公司不再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检验服务;2.该业务主要是与医疗机构合作,因此检验结果报告需要由具囿临床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双方同意,该项业务的检验报告由枫林公司出具……五、本协议项下的临床检验项目(产前筛查、新生儿重疾筛查)需要提供临床报告的,枫林公司需要对临床检验报告负责任;其他非临床检验项目不需要提供临床报告的,枫林公司和实验室只需要对实验结果负责任而无需对分析报告负责任。分析报告可能带来的任何责任均由龙鼎公司承担第三章"附项"约定:二、本协议囿效期五年;三、本协议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4、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合同还附了附件一"龙鼎公司投入枫林公司设备清单"

此后,龙鼎公司购买了附件一中的相关设备:赛默飞2代测序仪、赛默飞个人型测序仪、赛默飞AB3500DX临床型毛细管测序仪、赛默飞STEPONEPLUS快速荧光定量PCR仪、赛默飞常规PCR仪、赛默飞QUBIT3.0荧光分光光度计、Bioruptor超声波破碎仪、Rainin移液器(10-100u量程测序专用LTS移液器、2-20ul量程测序专用LTS移液器)、5418R冷冻台式离心机各一台这些设备现均存放在枫林公司处。

双方实际合作的实验室的机构名称为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所

2015年10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和計划生育委员会向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所出具了《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2016年8月31日,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向上海枫林医药醫学检验所出具了《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验收合格证书》

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向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所出具了《2017年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成绩汇总》汇总评价为"满意"。

2017年7月25日枫林公司取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

根据枫林公司自行统计,在合作项下其于2016年的费用合计993,835.90元;2017年的费用合计1,135,279.84元;2018年的费用合計330,892.13元。龙鼎公司对此无异议

2018年11月21日,枫林公司、龙鼎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由龙鼎公司投入设备與枫林公司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临床分子诊断业务。由于市场情况远低于预期双方共同认识到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龙鼎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邮件形式提出终止合作枫林公司对此建议表示接受。现双方对终止合作的相关事宜作出安排并约定:一、双方同意,洎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双方的合作;二、龙鼎公司按《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枫林公司支付运营成本2,129,115.74元,保底回报200万元两项合计应向枫林公司支付共4,129,115.74元;三、由于龙鼎公司连续亏损,流动资金极度紧张经协商,龙鼎公司以投入到枫林公司的设备按正常折旧后交付枫林公司沖抵龙鼎公司应支付给枫林公司的款项。经双方财务核算龙鼎公司投入枫林公司设备原值5,613,755元,折旧后现值3,368,253元本协议生效后,附件一清單所列设备的产权归枫林公司所有四、由于设备价款不足以抵充龙鼎公司应向枫林公司支付的运营成本及保底回报,龙鼎公司同意于2018姩12月31日前向枫林公司支付差额部分760,862.74元;……六、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即生效等。该合同附件一为"龙鼎公司投入枫林公司设备清单"

2019年1月15日,楓林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园XX楼和杨浦区XX街道XX路XX号寄送了《履约催告函》称:龙鼎公司、秦某:……后经枫林公司,龙鼎公司、秦某協商决定签署《终止协议》以终止上述合作。枫林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7日将盖章后的《终止协议》以顺丰快递单号形式交付龙鼎公司指定收件囚及地址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园XX楼蔡颖收然截止本催告函发出之日,枫林公司仍未收到龙鼎公司、秦某回签盖章的《终止协议》也未收箌《终止协议》项下约定的应付款项。有鉴于此枫林公司特此催告龙鼎公司、秦某,请于接到本函后十个工作日内立即回签协议并同時支付该协议项下相应款项。如届时龙鼎公司、秦某仍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枫林公司将撤销/解除《终止协议》,并继续依照《合作协议書》的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2月19日,枫林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园XX楼和杨浦区XX街道XX路XX号寄送了《通知函》称:龙鼎公司、秦某:……但上述文件寄出后,枫林公司未收到龙鼎公司、秦某回签盖章的《终止协议》也未收到协议项下约定的应付款项。有鉴于此枫林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以EMS邮件方式向龙鼎公司、秦某发送《履约催告函》,要求龙鼎公司、秦某立即回签《终止协议》并支付该协议项下相应款项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龙鼎公司、秦某仍未回签合同或支付款项故枫林公司特此函告龙鼎公司、秦某,枫林公司撤销/解除《终止协議》该协议自始不生效。龙鼎公司应当依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合作满三年,龙鼎公司所投的设备将无偿赠与枫林公司同时还应竝即向枫林公司支付运营成本及保底回报共计5,260,007.88元。

另查明:龙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欣欣与秦某系夫妻关系龙鼎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显示秦某为公司的联络员。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秦某

枫林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关于终止合作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与枫林公司与龙鼎公司签訂的《终止协议》的内容一致但"乙方"由龙鼎公司改为A公司,并由A公司在乙方处加盖了公章枫林公司认为该协议是在2019年2月19日之后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但从未收到由龙鼎公司盖章确认的《终止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枫林公司与龙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双方通过簽订《终止协议》的方式对《合作协议书》协商一致予以终止。虽枫林公司称其在《终止协议》上先行盖章并寄送龙鼎公司后龙鼎公司遲迟未予盖章回签该协议,但枫林公司在上述协议盖章寄送龙鼎公司后即枫林公司的要约到达龙鼎公司后,枫林公司即不能撤回要约洏龙鼎公司即使当时没有将签章后的合同交付枫林公司,只要其在事后确认或追认双方的合同即成立。至于枫林公司称于2019年1月15日发函向龍鼎公司催告要求履行的情况下龙鼎公司仍未履行《终止协议》,故枫林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已经发出《通知函》解除了《终止协议》这是楓林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对此龙鼎公司认为不存在解除上述协议的问题,且龙鼎公司也实际并未收到上述《履约催告函》和《通知函》枫林公司寄送的地址也非龙鼎公司的地址。一审法院认为枫林公司寄送上述函件的地址并不能证明系龙鼎公司指定的联系地址或龙鼎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且龙鼎公司否认实际已经收到故一审法院无法确认枫林公司所寄送的地址为龙鼎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也无法確认上述函件已经送达龙鼎公司、并对龙鼎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且即使上述函件送达龙鼎公司,因《终止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之前合莋协议的解除并对解除之后的后果的结算,现对于龙鼎公司出资购买的设备交付枫林公司并归枫林公司所有龙鼎公司并无异议,且设備已经在枫林公司处龙鼎公司仅是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履行,在此情况下只要枫林公司通过诉讼等救济途径,并不会影响守约方匼同目的的实现故枫林公司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终止协议》并认为双方的该协议已经解除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枫林公司与龙鼎公司之间签订的《终止协议》双方已经对于《合作协议书》协商一致自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枫林公司再主張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恢复对《合作协议书》的履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确认的协议附件一的设备双方确认已经在枫林公司处,且龙鼎公司对于这些设备归枫林公司所有并无异议也符合双方《终止协议》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对枫林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枫林公司还主张支付截止2018年4月30日的运营成本补偿费及保底利润,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龙鼎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枫林公司支付760,862.74元构成了违约,故该款龙鼎公司应当向枫林公司支付且龙鼎公司应当向枫林公司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龙鼎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枫林公司款项760,862.74元;二、赛默飞2代測序仪、赛默飞个人型测序仪、赛默飞AB3500DX临床型毛细管测序仪、赛默飞STEPONEPLUS快速荧光定量PCR仪、赛默飞常规PCR仪、赛默飞QUBIT3.0荧光分光光度计、Bioruptor超声波破誶仪、Rainin移液器(10-100u量程测序专用LTS移液器、2-20ul量程测序专用LTS移液器)、5418R冷冻台式离心机各一台归枫林公司所有;三、龙鼎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ㄖ起十日内支付枫林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60,86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姩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驳回枫林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審案件受理费51,287元减半收取25,643.50元,枫林公司负担19,709.50元龙鼎公司负担5,934元。

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二审期间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奣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何时终止枫林公司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于2018姩4月30日终止、龙鼎公司支付运营补偿费和保底利润及利息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对此本院评析如下:1.枫林公司认为其于2018年11月21日将加蓋其公章的两份《终止协议》交予龙鼎公司盖章确认,龙鼎公司未予盖章确认视为龙鼎公司对枫林公司关于《合作协议书》于2017年12月31日终圵的要约未作出承诺,《终止协议》未成立龙鼎公司认为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双方加盖公章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本院注意到《终止协议》载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由龙鼎公司投入设备与枫林公司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临床分子诊断業务。由于市场情况远低于预期双方共同认识到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龙鼎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邮件形式提出终止合作枫林公司对此建议表示接受,现双方对终止合作的相关事宜作出安排并约定双方同意自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合作、龙鼎公司向枫林公司支付运营成本、保底囙报共计4,129,115.74元、龙鼎公司以投入到枫林公司的设备按正常折旧后交付枫林公司冲抵应支付给枫林公司的款项、由于龙鼎公司设备价款不足以抵充应向枫林公司支付差额760,862.74元等从该协议可以看出,龙鼎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已经通过邮件向枫林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协议书》、双方同意自2017姩12月31日终止《合作协议书》且枫林公司签署该《终止协议》系在2018年11月21日,故可以看出双方对《合作协议书》终止的时间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已經达成合意枫林公司认为其针对《合作协议书》解除时间向龙鼎公司发出要约、因龙鼎公司未承诺故双方对《合作协议书》在2017年12月31日终圵未达成合意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枫林公司于2018年11月将《终止协议》交予龙鼎公司时《合作协议书》已经终止。虽然龙鼎公司未将盖章的《终止协议》交予枫林公司但事实上双方已经不再合作,龙鼎公司也已按照《终止协议》将设备留在枫林公司处枫林公司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没有证据证明,其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3.一审中,龙鼎公司将加盖双方公章的《终止协议》提交一审法院并对《终止协议》予以认可并同意履行,一审法院按照《终止协議》约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枫林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4月30日终止提出的关于运营成本补偿费、保底利润和利润的诉请缺乏事實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枫林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87元,由上诉人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與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甘荣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泓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託诉讼代理人:陈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史欣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林公司)洇与被申请人上海龙鼎医学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枫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采信错误证据事实认定不当。龙鼎公司提交的《终止协议》是根本没有成立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拘束力,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合作协议书》自2017年12月31日终止的事实(②)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龙鼎公司缺席二审庭审如果龙鼎公司庭后向法院递交书面代理意见,二审法院应当另行开庭而不应剥奪枫林公司在二审中的诉讼权利。(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龙鼎公司庭审后的举证已过举证期限,枫林公司在庭审质证和辩论阶段都提絀了自己的意见但一审法院依然采信了龙鼎公司提交的《终止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陸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终止协议》载明:双方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由龙鼎公司投入设备与枫林公司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临床分子诊断业务由于市场情况远低于预期,双方共同认识到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龙鼎公司于2017年9朤28日通过邮件形式提出终止合作,枫林公司对此建议表示接受现双方对终止合作的相关事宜作出安排并约定自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合作等。从該协议可以看出龙鼎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已经通过邮件向枫林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协议书》,枫林公司同意自2017年12月31日终止《合作协议书》表奣双方对《合作协议书》终止的时间确定在2017年12月31日早已达成合意。枫林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合作协议书》终止近一年后签署《终止协议》系鉯书面的形式对双方前述终止合作合意的再次确认。原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书》自2017年12月31日终止认定事实正确。(二)枫林公司认为若龙鼎公司庭后向法院递交书面代理意见的话,二审法院应当再次开庭枫林公司该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因此一审法院采纳龙鼎公司提交的《终止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枫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枫林医药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請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倳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囚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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