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造业可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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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减税减负成为重点工作。尤其是当经济下行压力增加、行业困境凸显之时,降低税收支出对小型微利显得特别重要。从税收政策层面上讲,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大,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码,享受优惠户与优惠额增长明显。比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大,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经归纳梳理,由于各种税收政策限制性规定,下列七种情形的企业不允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提醒纳税人注意防控不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务风险。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形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情形三:不符合小型标准的企业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超出这两项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情形四:超过微利标准的企业微利,是指企业年应纳税所得低于一定标准。这里的应纳税所得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具体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自日起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形五: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合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禁止类主要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的;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对限制行业有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的行业或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因此,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情形六: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为亏损企业未有形成盈利,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这一点不同于增值税、营业税对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减免。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弥补。情形七: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的企业企业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补缴已减免的税款。《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一)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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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会计们注意了,别乱套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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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30:Execute time :0.47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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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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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新时间: 09:40:28&&浏览:955&&& :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由小学生作文网()为您精心收集,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文:第一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日至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正确履行备案程序。税收优惠政策分为备案类和审批类,该政策属于备案类,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目前正是2013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期,同时也是2014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申报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抓紧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名册、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等。●季度预缴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检查是否仍然符合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注意检查是否仍然符合备案条件,如不再符合,应进行补缴。●执行时间范围。该政策自日至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按照规定备案后,在2014年第一季度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第二篇:《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发布时间: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 ,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 ,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 ,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低税率 减半征收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4万元,减免税额1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按新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优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答:(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2)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度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今年4月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未结束,怎么判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2014年政策===========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发布时间: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一、什么是小微企业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一)企业所得税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4、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第三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及分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示来源: 日期:为发挥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通知明确,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栏专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发展沿革近几年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过了四次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据统计,2013年我省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有21万户,其中8.3万户企业亏损,2.2万户企业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原因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10.5万户企业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款5.75亿元,其中6.5万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近日下发的财税[2014]34号文件除了在时间上对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政策延续到2016年底外,在优惠对象范围上也有了扩大。本次政策调整后,全省在国税系统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中预计新增近2万户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到10万之间)受惠,预计新增减免税款近1.5亿元,户均新增优惠7500元。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符合一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2016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条件;其他企业需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微利”中的“利”不是指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考虑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可以享受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2014年这一标准是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之外,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三、小微企业享受最新税收优惠需注意起始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自日至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由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采取的是累计申报的方式,因此,虽然该项优惠政策出台时间是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已发文贯彻落实该文件,规定对财税[2014]34号文件出台前已完成1季度预缴申报但未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下一次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省局所得税处)2014年至2016年底,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厘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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