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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金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桐柏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桐柏县文化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X1533621-X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任理事长
被告王东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付生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刘书平,女****年**月**日出生。
诉被告王东生、王付生、刘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悝费905元,减半收取452元保全费462元,共计914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