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税是中外籍人员统一适用的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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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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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地税局
作者:无锡市地税局 人气:<span id="pv_4 发布时间:
摘要: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日入境,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例: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日入境,2008年2月离境12天,2008年5月离境17天、2008年7月离境8天、2008年9月离境15天、2008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63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应税所得的确定
  1、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据国税发[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国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四、对外籍人员居住日的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的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按国税发[2004]97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
  按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日本人黑田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20000元人民币(以1月份为例)。
  计算税款为:
  {()*25%-/=735元。
  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日本人黑田月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境内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境外每月支付并承担工资20000元人民币。(假设全月须境内工作)
  计算税款为:{()*25%-=3675元。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某外籍个人1995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未满五年,其中10月份临时离境10天,当月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34000元人民币,境外雇主支付工资折合20000元人民币(假设境外支付的全属临时离境期间境外工作的报酬),则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全月境内、除外工资的应纳税额=(3-4800)&30%-元
  第二步:境内所得的应纳税额=11385&(1-2&10/30)=9979.44元。
  5、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的计算起始日期,是从日起。(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财税字[1995]98号)
  6、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有特别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国税函发[号)及国税函[号
  五、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与中方人员一样计算。
  2、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申报的期限
  1、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 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 日 ,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 日或183日后的次月七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如果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为月工资薪金后,按照对应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国税发〔号,国税发[2004]97号)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的天数/当月天数
  其中,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的全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外籍人员2007年2月份受派到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天,该企业按日支付其工资,每日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则该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日工资&当月天数-费用扣除标准
  =5000&28天--(元)
  第二步:计算工作20天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5375)&20天/28天 =32475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可以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可以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B.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C. 个人转让自用达2年,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D. 购买公司债券取得的利息下列表述中,符合车船税征税规定的有( )。 A. 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车船税 B. 无法核定载重量的专项作业车,可按总重量确定自重 C. 车船的所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代为缴纳车船税 D.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从提供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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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研究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投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的数量将近60万人,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更加重要。本文针对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中国论文网 /3/view-5860876.htm  关键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的数量将近60万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员数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是:韩国、美国、日本、缅甸、越南、加拿大、法国、印度、德国、澳大利亚,其中,外籍人员数量排在首位的韩国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籍人口比例的20%,美国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12%,日本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11%,澳大利亚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2%。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非常必要了。   一、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大发展,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进行投资,同时,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日益增强。在各国企业之间融合度逐渐提高的同时,各国人员的交流也变得更加频繁,统计表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人数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一般来说,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人员,他们随着在华投资的企业来到中国承担管理工作。第二类是技术人员,他们随着项目移动,一般承担技术密集性设备安装和高科技技术咨询工作。第三类是外籍教师,他们被神秘的东方文化吸引来到中国,在中国的大、中、小学校中承担教育工作。这三类外籍人员的共同之处是他们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相比同等职业的中国雇员工资要高得多,不同之处是外籍人员中管理人员和外籍教师在华工作相对稳定,而技术人员可能项目结束后就离开中国。那么,在税务管理中,外籍人员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隐瞒收入,少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精细化分工,各个行业之间岗位职能及工资标准相对固定,但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现,如果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横向比较,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同岗位外籍人员对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基数相差甚大。例如,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大型跨国企业,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为十万元,而B公司是一家小型家族式外商投资企业,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为六千元,虽然说企业的规模会影响各自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效益,但是工资薪金差距如此之大,税务机关应当对B公司进行关注,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看看企业是否有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而隐瞒工资收入的行为。   (二)分解收入,适用低档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档累进税率,在达到一定标准之后,就会适用更高层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外籍人员的工资一般来说都很高,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有些外资企业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分解,采用两张工资卡方式,一张工资卡上发放少量数额的工资并就这部分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一张工资卡发放大额的剩余工资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中国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信息并不能做到有效共享。因此,税务机关只能就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税收管理,而外籍人员大额工资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可能游离于税务机关管理范围之外。   (三)收入形式多样化,税务机关很难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的多元化,外籍人员在中国的收入来源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外籍教师汤姆,除了在中国某一城市的学校任职并获得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薪金以外,还可能到其他学校做兼职教师赚取另一份收入,甚至可能带几个学生教语言又拿到一份收入。对汤姆的三份收入而言,任职的学校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学校代扣代缴;其他兼职学校的收入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汤姆与兼职学校商洽好收入是税后所得,由兼职学校承担个人所得税;也可能是兼职学校通过分解收入,降低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帮助汤姆少交个人所得税;对带学生教语言赚的第三份收入,汤姆最可能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这笔收入一般用现金支付,对税务机关而言很难监管。   (四)降低收入,混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   降低工资收入,混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的情形一般发生在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身上。外籍高管们在企业中领取与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相差甚远的少量的工资,同时又将大量的个人消费支出费用在企业报销。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约翰,每月企业给他发一万元工资,而他在中国期间购买的房屋、小汽车,家用电器、手机等都在企业进行报销。约翰通过每月低报工资薪金收入,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层级,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他的个人消费支出又通过企业报销,增加了企业的费用支出,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外籍高管们降低收入,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混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并且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合理比例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外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税法宣传应当关注纳税人需求。纳税人是税收宣传的重点对象,如果税法宣传想取得纳税人的认同,就必须改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传统思维方式,学会进行换位思考,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围绕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宣传内容,使税收宣传更加人性化、更有针对性。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大多是素质比较高,从事的职业也相对稳定。外籍人员可能由于语言、地域等原因对中国的税收政策掌握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而言,要不定期加强对外籍人员税收政策,尤其是与外籍人员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辅导,让外籍人员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知道逃避税收义务会承担的后果,强化税法的震慑力。同时,税法宣传的途径可以多样化。现在网络的力量非常强大,但是海量的信息需要甄别,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上针对外籍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做有针对性的解析,使外籍人员提升税法的遵从度。
  (二)强化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合作机制   要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监管,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例如,外籍人员到中国,首先会与公安部门打交道。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那儿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有效信息,而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对个人所得税中临时离境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在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税务机关掌握外籍人员的出入境情况,可以判定该外籍人员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的纳税义务。   另外,外籍人员可能会将资金汇回其籍贯所在国。目前各国对资金的监管都非常严格,各国对入境现金的数量都有一定标准的要求。例如,美国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美元,澳大利亚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澳元,欧洲大多数国家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在5000欧元以上、德国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欧元。因此,外籍人员除非使用地下钱庄,一般来说必然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税务部门应当积极与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进行沟通,了解外籍人员的资金流向,促进税务部门对外籍人员的有效监管,尽量减少外籍人员通过隐瞒收入、分解收入等方式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三)实行档案管理,建立外籍纳税人的动态监控机制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外籍人员会来到中国工作与生活,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将逐年增加。税务部门应当对外籍人员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仅应当记录外籍人员的自然信息,而且要记录供职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华工作时期的纳税情况。例如,外籍人员个人档案的内容可以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文与外文)、性别、出生地(中文与外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文与外文);派遣单位的名称、境内任职或者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出入境时间;中国境内居住的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收入的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尤其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外籍纳税人动态监控机制,根据外籍人员的自然信息变动、供职企业变动、出入境时间变动、收入情况变动等及时对外籍人员的档案进行更新,使档案信息真正能够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四)加强情报交换工作,提高对境外税收控管能力   随着税收国际化的趋势,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中国与相关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税务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要的信息。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籍所在国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对外籍人员的信息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即可以避免国家之间就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可以防止外籍人员利用国家之间不同的税收政策规避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应重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挑选外语能力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与服务。税务干部可以利用“专项情报交换”和“自动情报交换”机制,向外籍人员国籍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情报请求。另外,中国和外籍人员国籍所在国应加强对外籍人员境内境外多处兼职、境外取得收入报酬隐瞒不报等情报进行采集与整理,并及时进行情报交换,从而有效提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 成新轩,王龙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3(46).   [2] 朱兵荣.外籍个人工资及薪金所得的纳税规定[N].中国税务报,:011.   [3] 杨坤.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讨[J].涉外税务,2012(2).   [4] 严郓,钟小新,等.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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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问:计算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自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提示:自日起,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为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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