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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

“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6月13日17时40分,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以下简称洁源二站)在给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充装过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时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92万元。

6月13日至14日,市委书记胡玉亭(时任市长)、畅志仁常务副市长、任忠副市长分别深入事故现场,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加气站及相关领域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善后稳定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6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规管局、交通局、质监局、消防支队及祁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燃气、安全、消防、质监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谈话询问、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6.13”低温绝热气瓶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洁源二站位于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108国道北侧,属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全资分公司,2013年6月开始建设,2013年9月开始运营,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梁栋,实际负责人为李波,主要经销液化天然气。企业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1)发改备案情况:2013年7月14日,山西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同意祁县马家堡液化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晋发改地区函20131017号),同意洁源二站开展项目前期工作。2015年12月3日,祁县发改局下发《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新建第二加气站项目备案的通知》(祁发改备字[号),明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予以备案。

(2)土地手续情况:2014年7月31日,取得祁县国土局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祁县[2014]字第45号),批准用地面积2198.46平方米,土地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取得方式:出让。2016年3月22日,取得了祁县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祁国用(2016)第GJ011号〕,明确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取得价格为71.2万元,使用权面积2198.45平方米。

(3)规划手续情况:2016年5月31日,取得祁县规划局颁发的围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018号补)。2016年5月31日,取得祁县规划局发放的加气站罩棚《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2016005),明确罩棚使用时间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

(4)特种设备情况:2013年8月、9月、11月,分别取得了晋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报告》(报告编号:GDAZ)、低温潜液泵泵池《压力容器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RA)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压力容器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YRA);2015年3月、5月、9月分别取得晋中市质监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液化天然气储罐)(编号:容晋KQX030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低温潜液泵泵池)(编号:容晋KQX026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营业执照情况:2014年3月28日,在祁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00),营业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2015年3月20日,第一次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100),营业期限为长期;2016年5月5日,第二次变更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4296),营业期限为长期。

(6)地震手续情况:2014年6月11日,祁县地震局出具《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祁震防字【2014】024号),要求洁源二站参照山西省地震灾害研究所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7)环保手续情况:2014年10月14日,晋中市环保局出具《关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二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市环函[号),指出该项目未批已建成投入运行,属未批先建。

(8)经营准入情况:2016年1月18日,取得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J),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9)防雷手续情况:2016年5月20日,取得了祁县防雷设施检测站发放的《山西省晋中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档案编号JC)

综上所述,洁源二站建设和运营前未办理任何行政许可和证照,属非法建设、非法运营。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陆续补办了一些许可和证照,截至“6.13”事故发生时,洁源二站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气瓶充装许可证》,仍属违法运营。

2.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祁县新建北路165号,成立于2003年10月21日,营业执照注册号01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法人代表李杰诚,经营范围:经销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安装、销售车用气瓶等。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取得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晋G)。

3.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贾令镇塔寺村村南,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注册号: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OGRYP00C,注册资本20万元,法人代表冯晓林,负责人渠彪,企业人数10人,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玻璃制品。

1.冯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6.13”事故发生时系晋J72907面包车司乘人员

2.渠彪,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6.13”事故发生时系晋J72907面包车司乘人员。

3.孟志毅,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洁源二站工作人员,“6.13”事故发生时给晋J72907面包车拖载的低温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

(三)晋J72907车辆情况

晋J72907机动车所有人:李云风,中文品牌五菱牌,车辆类型为小型面包车,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5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11月29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根据事故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6.13”事故发生时该车尾部有一个改造的金属牵引装置,通过牵引杆与装有低温绝热气瓶的铁制两轮车相连。

(四)事故监控视频被人为初始化调查情况

洁源二站发生爆炸事故后,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洁源二站实际负责人李波发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害怕其父亲(李杰诚,任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责骂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便授意洁源二站站长曹亚平向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振华咨询事故现场的监控是否可以删除。杨振华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通过远程电脑操作将洁源二站的监控视频初始化处理。公安部门针对监控被初始化处理是否有他人授意对李波进行了专门询问,李波供述该行为是自作主张,并无他人授意。

洁源二站的监控视频被人为初始化处理,严重影响了案件侦办和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影响恶劣,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规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祁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侦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6年6月13日下午17时28分25秒(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下同),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冯磊和渠彪驾驶一辆晋J72907面包车拖挂载有一台立式垂直放置低温绝热气瓶(经调查充装过液氧,容积为175升)的小车驶入洁源二站,17时28分41秒两人下车后对低温绝热气瓶的相关阀门进行了操作,17时30分50秒该站加气工孟志毅按下2#加液机预冷键,17时31分32秒将加液枪与小车上低温绝热气瓶的固定接口进行接驳,17时31分37秒按下2#加液机加液开始键,17时31分57秒监控摄像头信号中断,小车上的低温绝热气瓶发生爆炸。

祁县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调派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在爆炸现场附近演练的祁县消防大队和救护车辆迅速到  达现场开展救援,同时及时启动企业专职消防队联动机制,调派祁县港盛油库2辆消防车增援。祁县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对现场LNG储罐中残留的液化天然气进行排空、置换,彻底消除了次生事故隐患;吸取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加气站、加油站、储气配送站等企业的安全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企业能够较好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进行现场处置;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的救援措施得力,救援方案科学合理,现场管控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效控制了事故次生灾害的发生。

 (一)直接原因

洁源二站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加气工违规操作,直接将液化天然气充入低温绝热气瓶,气瓶内残留的液氧和液化天然气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由于气瓶在运输和充装过程中导致静电累积,达到了点火能的最低阈值,导致瓶内发生闪爆,进而引起氧气和天然气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此反应释放物质所含的化学能,致使瓶内压力瞬间急剧增加,超过低温绝热气瓶的极限承载能力,引起钢瓶瞬间爆炸碎裂。

1.洁源二站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期非法违法建设运营

该企业在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批先建、边经营边办手续;拒不执行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停业的指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运营。

2.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

该企业负责人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祁县住建局行政审批初审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到位

(1)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在明知未取得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初审同意并将申报资料上报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2)作为燃气管理部门,未发现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的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致使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在8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运营行为均未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行政处罚不到位

4.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①规定,对洁源二站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措施不够,制止不力,安全监管不到位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②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气瓶等特种设备情况排查检查不到位,未进行气瓶安全知识普及。

5.祁县消防大队日常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1)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3款③规定,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④规定,对不执行停业决定的洁源二站未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不彻底。

6.祁县发改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祁县发改局违反《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⑤规定,在洁源二站从2013年6月开工建设至2015年12月3日完成项目立项期间,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行为,未按规定予以制止并处理。

7.祁县安监局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

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⑥规定,在编制2016年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未能及时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8.祁县运管所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祁县运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⑦规定,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

9.祁县交警大队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的问题失察

祁县交警大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⑧规定,对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10.东观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日常监管不到位

东观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⑨规定,未依法对区域内洁源二站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和上报企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洁源二站存在的问题失察。

11.贾令镇政府未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贾令镇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不清,未依法对区域内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12.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把关不严

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⑩、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第7条规定及该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市规管党发[2015]9号)有关要求,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为企业发放有效期为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13.祁县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不到位

祁县人民政府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手续不全的洁源二站依法予以整治,未能有效制止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1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⑤《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强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执法计划的批准和备案程序,保证执法计划的协调运转。要根据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5条: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第7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晋中市规管局“市规管党发[2015]9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审查程序第4条规定“燃气项目审查(包括燃气经营许可;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批;燃气供气许可)由审批科派单给燃气办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燃气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审批科办理”。

四、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祁县安监局弄虚作假,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任命文件

在事故调查期间,祁县安监局安排有关人员伪造任命文件、在局务会会议记录本中添加任命的虚假内容,要求有关责任人员以虚假的职务接受调查组的调查。

(二)祁县环保局弄虚作假,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

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伪造32份对洁源二站的虚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记录,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为了掩饰行政处罚不合法的情况,该局伪造了虚假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组成洁源二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卷》向事故调查组提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35人)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7人)

(1)孟志毅,洁源二站工作人员,违规为车用以外的移动式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且在充装前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曹亚平,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洁源二站站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霍建国,男,汉族,1991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洁源二站班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人)

(4)渠彪,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违规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5)冯磊,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规将充装液氧的低温绝热气瓶拉运到加气站充装液化天然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2人)

(6)李波,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洁源二站实际负责人,原祁县人大代表。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取保候审。祁县人大已按有关程序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对李波处以1.68万元的罚款。

(7)杨振华,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群众,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气办公室负责人。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政纪处分的责任人(13人)、给予诫勉谈话的责任人(4人)

1.祁县住建局(3人)

(8)乔照中,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5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在任祁县住建局燃气办主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处罚不到位;对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移动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程宪俊,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90年参加工作,2015年4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副局长,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分管燃气办工作。在分管燃气办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未履行初审把关职责;对燃气办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洁源二站给车用以外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高子彪,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13年8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局长。在担任祁县住建局局长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初审把关不严;对该局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洁源二站非法经营的问题处置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3人)

(11)吕来喜,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山西运城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9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东观镇监管所所长。在担任东观镇监管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非法运营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洁源二站部分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米益民,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山西平遥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2年参加工作,2014年11月至今在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2015年11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贾令镇监管所所长。在担任贾令镇监管所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吕宏斌,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担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领导(未任命职务),分管东观监管所工作,2016年6月至今任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分管东观监管所)。在分管东观监管所工作期间,对东观监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祁县消防大队(1人)

(14)陈西平,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山东东营市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1年12月入伍,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任祁县消防大队负责人,2015年6月至今任祁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在任祁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洁源二站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擅自建设、非法运营的问题行政处罚不彻底,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鉴于陈西平现役军人身份,责成晋中市公安局按照《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

4.祁县发改局(1人)

(15)李云海,男,1964年6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4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4月至今任祁县发改局局长。在担任祁县发改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洁源二站未批先建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祁县安监局(1人)

(16)韩晋敏,男,汉族, 196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5年参加工作,2002年9月至今在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工作,2016年3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大队长。在担任祁县安监局安监大队大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编制2016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时,对新增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检查计划编制不科学不严谨,未及时进行检查并排除该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祁县运管所(1人)

(17)申立辉,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参加工作,1998年至今任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队长。在担任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稽查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祁县交警大队(1人)

(18)乔红卫,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11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观中队队长。在担任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观中队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祁县东观镇(1人)

(19)王峰杰,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东观镇人大主席,分管国土、建设和规划等工作,2016年5月后不再分管国土工作。在任东观镇人大主席期间,对分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够,对洁源二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祁县贾令镇(2人)

(20)吕勇,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12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任祁县贾令镇副镇长、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峪口乡纪检书记。在担任贾令镇副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企业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赵永挺,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高中学历,2012年参加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贾令镇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任贾令镇副镇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2人)

(22)郭贺君,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7年1月参加工作,2013年7月任晋中市住建局燃气办主任;2015年2月任晋中市规管局燃气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4月至今任晋中市规管局法规科科长。在担任晋中市规管局燃气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祁县洁源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同意为祁县洁源二站发放为期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3)常青,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山西武乡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3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5月至今担任晋中市规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在担任晋中市规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为祁县洁源二站发放了为期半年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祁县人民政府(1人)

(24)李耀强,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1987年5月参加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处级),协助县长分管祁县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联系消防大队等。在担任祁县政府副县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的住建局、消防大队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够,对“打非治违”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有效制止洁源二站非法违法运营的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在“6.13”事故调查期间,祁县安监局向调查组提供了虚假的局机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祁县环保局提供了虚假的执法文书和执法记录,此行为给调查工作设置了障碍,增加了难度,影响了事故调查的工作进度,给调查人员带来了干扰,造成了不良后果。

1.祁县安监局(2人)

(1)张永健,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1995年9月参加工作,2015年9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副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私自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伪造公文和会议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马勇,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山西祁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祁县安监局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发现下属人员伪造公文、会议记录的情况不反对不制止,反而纵容并安排下属人员再次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祁县环保局(4人)

(3)闫朝晖,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9年4月参加工作,2014年4月至今任祁县环境监察大队指导员。“6.13”事故调查期间,为隐瞒对洁源二站疏于日常监管和掩饰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向“6.13”事故调查组提供伪造的日常监管记录和行政处罚文书,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杨卫东,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11月参加工作,2012年7月至今任祁县环保局法制股股长。“6.13”事故调查期间,为掩饰对洁源二站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弄虚作假,安排祁县环保局法制股副股长霍绍忠伪造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韩晓勇,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山西平遥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92年9月参加工作,2012年3月至今担任祁县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6.13”事故调查期间,为掩饰对洁源二站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事实真相,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明知是伪造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签注“同意”意见,对下属人员伪造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的行为不制止,反而纵容下属人员弄虚作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杨琦,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山西祁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14年11月至今任祁县环保局局长。“6.13”事故调查期间,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在该单位下属伪造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签署名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加盖祁县环保局公章的虚假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和日常监管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鉴于祁县安监局综合协调股股长李丽、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段承业、祁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三中队队员王志勇、程海鹏、祁县环保局法制股副股长霍绍忠等5人都是受领导安排实施弄虚作假,建议上述5人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处理建议

1.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①规定,吊销洁源二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③规定,对洁源二站处以50万元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8条⑤规定,由祁县人民政府吊销祁县聚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实施关闭取缔。

4.责成祁县人民政府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安全生产法》第75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③《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县(区、市)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安全观的战略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这条底线,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定期研究部署、督促检点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解决本区域内突出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二)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企业自我管理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安全基础,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

(三)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以工商注册登记倒逼监管责任落地的工作要求,逐户现场核实摸底,逐一明确监管部门和人员。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依法果断采取停产、停建、停供、停电、扣押、拆除装置、关闭取缔等处理措施。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规范。

(四)强化低温绝热气瓶安全管理。使用低温绝热气瓶的单位要主动向质监部门申报,并主动按规定检验;要确保低温绝热气瓶充装介质有醒目的标识,不得随意变更气瓶的充装介质;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充分掌握气瓶的结构原理和介质的理化特性,以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质监部门要对低温绝热气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管理,严查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依法查处,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六)尽快规范加气站审批流程。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请示,恳请省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加气站审批流程,并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审批流程,精简和下放审批事项,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推动加气站行业有序、安全发展。

“6.13”事故调查组

本文来源于官网:晋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晋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贾令镇北左村村民张德刚(电话:)十几年前遭遇车祸,脑部严重创伤,留下了严重的脑后遗症,外出打工扛不住,只能默默耕种家里的几亩薄田来维持家中的生活。2003年听说邻村夏家堡对外承包荒地原来该村根本无人耕种,当时地内凸凹不平,杂草丛生,要想改造荒地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思前想后于2004年元月承包该村荒地20亩并贷款付清了30年承包费。于是一家人(张德刚父亲一家,老丈人一家,有时人手不够叫些朋友再花钱雇些人)投入到浩浩荡荡的改造荒地大会战中,经过8年的漫长改造岁月,荒地终于变成了良田,地内树木成林人见人爱,就在张德刚一家人憧憬着美好未来时,发包方夏家堡村委突然说合同作废于2012年元月强行把地霸占,地内树苗全被铲除并把地卖于其他人。张德刚欲哭无泪,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答,随即跟发包方村长陈向容协商无果,又多次向村支书高子彪(高子彪系贾令镇党委书记)反映却遭到高子彪屡次责骂恐吓,最后尽然指着张德刚的鼻子说:“出去,出去,别看你是个残疾人,照样收拾你,共产党现在讲稳定,不收拾你们能稳定吗?”

  张德刚被逼得走投无路第二天带着农药在高子彪办公室喝下农药3911被送往医院,妻子和丈母娘向上级各政府部门不断反映,各部门像在踢皮球,始终不予处理,被逼无奈只好北京上访,十八大前夕,高子彪逼迫北左村委几十号人把张德刚家团团包围。白天黑夜轮流看守,跟看犯人一样吃饭上厕所都严密监视,如想外出买东西门都没有,2013年两会期间,高子彪又派贾令镇政府的人又把张德刚家包围了半个月。期间有病的妻子吓得血压骤然升高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往医院,高子彪的人立马跟到医院继续监视,楼道和各个出口都把满了人。这是全镇的父母官吗?跟土匪有何区别?难道中国的法律还有软禁,监视,包围老百姓这一条吗?老百姓是特务吗?是间谍吗?为何要收到这非人的“待遇”难道讨公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要受到这种“待遇”吗?后来北左村委看到张德刚身有残疾且供俩孩子上学救助张德刚五万元钱,并且让张德刚回去继续种地,并写下协议不去北京上访,镇副书记刘学昌把张德刚从医院接回家。张德刚把地要回来就绝对不去北京了,回家后买树苗又把地栽满,可第二天树苗又被拔掉卸下了非法土炼铁厂的铁渣,高子彪地不让种却让非法土炼铁厂做了渣场,(高子彪向残疾人展开了疯狂的报复想置残疾人于死地,高子彪逼迫医院起诉残疾人医药费),残疾人去镇里反映,他们互相推诿不予处理,什么回去继续种地没人阻拦。原来这一切都是骗局,被逼无奈残疾人还得上访,茫茫维权路,何时才能还残疾人一个公道呢?何时残疾人才能走出阴影?才能扬眉吐气?残疾人何时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摘要:晋安监发〔2015〕134号 2015年3月10日,根据省政府副省长付建华指示,由省安委办组织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对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核查,仅在祁县城赵段约4公里范围内发现中海油城赵加气站等14个加气站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行为。

2015年3月10日,根据省政府副省长付建华指示,由省安委办组织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对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核查,仅在祁县城赵段约4公里范围内发现中海油城赵加气站等14个加气站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行为。

3月13日,省安委办就此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对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核查的报告》(晋安办发〔2015〕17号),省长李小鹏、副省长付建华对核查情况十分重视,分别做出批示,省长李小鹏要求按照事故调查规格、程序对此事进行调查、整改、问责。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省质监局和晋中市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省政府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案件调查组。

调查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2015年3月26日至6月2日,通过现场勘察、综合分析、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当事人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原因,认定了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经6月2日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省政府调查组《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调查报告》。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案加气站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3月8日,在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祁县城赵段)约4公里范围内建有加气站14个。其中:在建2个、运营12个;规模120m3的2个、60m3的12个。主要分以下三类:

(一)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

涉案的鸿宝能源加气站、五洲加气站、宏鑫源加气站、福瑞加气站、雅安加气站、鑫裕通加气站和源通加气站(以下简称: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未申请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规模小,多数利用原有建筑搭建,加气设施简易,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3月22日已经按县政府要求拆除主要设施设备,设备自存。

1.鸿宝能源加气站:位于城赵镇白圭村,由许世信等6人投资建设,租用使用权人为渠云蛟的集体建设用地,占地0.8亩,建筑面积51.36㎡(旧建筑物),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2台加气机,投资270余万元。2014年5月建设,当年10月运营。

2.五洲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雅安村,由任明强等5人投资建设,租用集体农用土地(其中0.3亩为个人耕地),占地2.9亩,建筑面积121.88㎡,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2台加气机,投资160余万元。2014年5月建设,当年6月运营。

3.宏鑫源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郑家庄村,由范建福等5人投资建设,租用使用权人为李思胜的集体建设用地0.36亩、农用地0.64亩,占地1亩,建筑面积129.6㎡,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1台加气机,投资140余万元。2014年4月建设,当年5月建成运营。

4.福瑞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高城村,由马凯投资建设,租用使用权人为张建刚的集体建设用地,占地2亩,建筑面积53.49㎡(含旧建筑物),主要设备有1个60m3罐体及1台加气机,投资200余万元。2014年3月建设,当年4月运营。

5.雅安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雅安村,由崔建刚等3人投资建设,租用个人集体建设用地,占地2.74亩,建筑面积18.76㎡,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1台加气机,投资200余万元。2013年6月建设,当月建成运营。 

6.鑫裕通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郑家庄村,由武立宁等7人投资建设,租用集体农用地,占地3亩,建筑面积95.39㎡,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1台加气机,投资200余万元。2013年6月建设,当月建成运营。

7.源通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高城村,由郭守明等4人投资建设,租用使用权人为祁县保温材料加工厂的集体建设用地,占地2亩,建筑面积201.58㎡,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2台加气机,投资400余万元。2014年8月建设,当年9月运营。

(二)办理部分手续、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的5个加气站。

涉案的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晋中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山西国神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富康加气站、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加气站、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加气站(以下简称:办理部分手续,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的5个加气站),办理了“四气”从业资格、前期工作函等部分相关手续,属于政府拟保留站。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因设备简易已拆除,其余4个已于2015年3月22日停业整顿。

8.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位于城赵镇朴村,由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占地3.3亩,建筑面积366.25㎡(为原加油站的旧建筑物),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1台加气机,投资200余万元,2013年11月建设,2014年4月运营。服务于山西省煤销集团煤炭物流通道建设,因撬装加气站设施简易,于2015年3月22日拆除。

手续办理情况:已取得“四气”从业资格、前期工作函,省政府已批准为国有土地,符合规划。

9.晋中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位于城赵镇朴村,由中石油昆仑能源公司(国有企业)投资,占地7亩(含原集体建设用地3.83亩),建筑面积788.6㎡,最初于2013年3月利用原有加油站建筑使用LNG撬装加气罐运营。在祁县住建局责令停业拆除后,于2013年11月重新建设。投资1200余万元,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4台加气机。

手续办理情况:已取得“四气”从业资格、开展前期工作函、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占地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土地,已交土地预收款,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10.山西国神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富康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高城村,山西国神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占地5.39亩,建筑面积1308.88㎡,主要设备2个60m3储罐及4台加气机,投资700万元,2014年7月建设,当年11月建成运营。

手续办理情况:已取得“四气”从业资格、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交土地预收款,现不符合规划(祁县规划局拟调整规划)。

11.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加气站:位于祁县城赵镇高城村, 由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占地4.32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建筑面积712.57㎡,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4台加气机,投资1100万元,2014年3月建设,年6月建成运营。

手续办理情况:已取得“四气”从业资格、开展前期工作函,占地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土地,取得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电气消防检测合格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符合规划

12.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加气站:位于城赵镇高城村,原属陆路通汽贸公司,土地性质为集体农用地,占地7.09亩,建筑面积1109.82㎡,主要设备有2个60m3储罐及3台加气机,投资700余万元,2013年6月建设,当年11月投入运营。2015年3月15日,由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公司晋中分公司(属国有企业)在未签订收购合同情况下,接管该站,对加气站部分电气线路进行了整改,未投入运营。

手续办理情况:取得“四气”从业资格,符合规划。

(三)违法建设、未运营的2个在建加气站。

涉案中海油城赵加气站、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城赵加气站(以下简称:法建设、未运营的2个在建加气站),取得“四气”从业资格,但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目前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未投入运营。已于2015年3月22日停建整顿。

13.中海油城赵站:位于城赵镇雅安村,由中海油晋中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占地6.18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土地(部分为未利用地),建筑面积947.41㎡,投资1300余万元,2014年7月建设,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

手续办理情况:取得“四气”从业资格,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符合规划。

14.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城赵加气站:位于祁县城赵镇雅安村,由华润煤气、国新能源、交投集团投资建设,占地6.57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农用土地(部分为未利用地),建筑面积1803.36㎡,主要设备有1个60m3储罐及4台加气机,投资1200余万元,2014年8月建设,土建工程基本完工,设备安装完毕。

手续办理情况:已取得“四气”从业资格、开展前期工作函,符合规划。

二、涉案加气站形成经过及其危害性

涉案的14个加气站,其中,2013年3月至6月,建设4个, 2014年3月至9月,建设9个。

2013年3月,晋中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利用原有加油站建筑使用LNG撬装加气设备运营。

祁县住建局于2013年3月、7月分别下达停止运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祁县工商局于2013年7月,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该加气站拆除旧设施后于2013年11月再次开始建设新加气站,建成后再次非法经营。祁县住建局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两次查封施工现场;祁县质监局于2014年3月、9月和2015年3月,3次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没有有效制止。

2013年6月,雅安加气站、鑫裕通加气站、陆路通加气站开工建设,分别于当年6月、6月、11月非法投入运营。

祁县住建局于2014年6月、7月分别对前2个站均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于6月对陆路通加气站只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祁县工商管理局于2013年7月、7月和2014年8月分别对上述3个加气站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质监局于2013年6月、2014年7月、9月对前2个加气站多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4年3月、9月、2015年3月对陆路通加气站3次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国土局分别于2013年10月、11月对前2个加气站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2013年11月,山西压缩天然气祁县城赵加气站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4月非法开始运营。

祁县住建局于2015年1月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祁县工商局于2014年8月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祁县质监局于2014年5月、9月2次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4年3月褔瑞加气站、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加气站开工建设,分别于当年4月、6月非法开始运营。

祁县住建局于2014年4月、6月对褔瑞加气站依次下达了责令停业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对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加气站于2015年1月,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祁县工商局于2014年8月对该2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质监局于2014年4月、9月,对褔瑞加气站2次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2014年8月对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加气站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4年4月,宏鑫源加气站开工建设。5月,五洲加气站、鸿宝能源加气站开工建设,相继于2014年5、6、10月开始非法运营。

祁县住建局于2014年5月、6月对宏鑫源加气站分别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4年10月对五洲加气站、鸿宝能源加气站分别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祁县工商局于2014年8月,对宏鑫源加气站、五洲加气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5年2月对鸿宝能源加气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质监局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4年11月对3个加气站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国土局分别于2014年6月、10月对前2个加气站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2014年7月,山西国神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富康加气站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1月开始非法运营。

祁县住建局于2014年10月下达相关监管通知书;祁县工商局于2014年8月因该站涉嫌无照开设加气站(筹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质监局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2次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国土局于2014年11月,下达处罚决定书。

2014年8月,源通加气站开工建设,当年9月开始非法运营。祁县住建局分别于2014年8月、9月,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停业通知书;祁县工商局于2014年8月因该站涉嫌无照开设加气站(筹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质监局于2014年9月下达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4年7月、8月,中海油城赵加气站、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城赵加气站违法开工建设,目前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尚未投入运营。祁县住建局于2015年1月,对中海油城赵加气站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并查封施工现场;祁县工商局于2014年8月对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城赵加气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县国土局分别于2014年4月、11月,对2个加气站分别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于2014年10月,对华润国新交通能源有限公司祁县城赵加气站下达处罚决定书。

期间,祁县住建局于2013年8月,将华油城赵站等3个加气站非法经营案件移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3年6月、12月,2次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关停加气站的请示和报告;祁县国土局在行政处罚执行中,向县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但未受理。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请示》,也未回复;祁县工商局对12个未取得燃气许可已投入运营加气站,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抄告县住建局;祁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3年2月,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无证经营天然气加气点核查情况的报告。2014年9月,对国神能源富康等6个加气站下达了《督办通知》;城赵镇人民政府对该镇乡村规划区监管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非法建设的加气站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未实施拆除。

祁县县政府在加气站形成过程中,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加气站整顿治理、打击取缔事宜。2013年11月26日,祁县政府常务会议(第18号会议纪要)研究议定:“按照‘整体规划、疏堵结合、分类规范’的原则,引导壮大一批、整顿规范一批、打击取缔一批天然气加气站点。”12月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第19号会议纪要)议定:“同时具备省发改委四气准入资格、省市发改委审批路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全设计条件的,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住建部门尽快将符合要求的天然气加气站名单汇总抄送工商、国税部门…尽快办理营业证和纳税等手续…”。之后,县政府督查室违规组织召开督办会,下达督办事项单,要求县住建局等部门违规出具、办理天然气加气站相关手续,违规变相行政许可。

2014年6月、10月和2015年1月,县政府又分别研究部署打击取缔加气站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和涉及乡镇对非法加气站进行了依法取缔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加气站采取了查封、断电、暂扣部分加气站电脑设备等措施。

祁县有关监管部门虽然对上述加气站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的监管指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但监管不力,未有效落实到位。祁县政府多次研究加气站整顿事宜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但态度不坚决、处置不当、关闭取缔不彻底,造成非法违法加气站屡禁不止,截止2015年3月8日,14个加气站仍在非法违法建设经营。

2015年3月10日,省安委办核查后,祁县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就规范、整顿和取缔天然气加气站进行了研究部署。3月19日接到省安委会督办通知后,又召开了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整顿取缔相关事宜,责成县发改局、住建局分别确定依法规范整顿和取缔具体行动方案。截止3月26日对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进行了强行取缔,对其它7个加气站进行了停业、停建整改(其中,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已拆除简易撬装设施)

(二)安全隐患及社会危害性。

涉案的14个加气站虽然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因非法违法建设,均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特别是已拆除的8个加气站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核查时已经拆除,未能反映出其全部隐患),经现场核查,发现在规划布局、站房、撬装加气设施、安全间距、电气防爆、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如操作处置不当,易导致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经营还扰乱了经营秩序,造成社会危害。

三、涉案加气站违法事实认定

(一)加气站审批流程及涉案加气站手续办理情况。

根据晋中市加气站项目建设及运营审批流程,加气站从建设至运营,审批流程涉及省、市、县3级多个部门,20多个环节。

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申请“四气”从业资格(发改)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函(以下称“路条”,发改)土地预审(国土)、环评审批(环保)、地震安全评价(地震)、节能评估审查(发改)、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项目核准(发改)→用地手续(国土)→规划许可(规划)→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施工许可(住建)。

项目竣工后,需申请环保、消防、特种设备与能源计量专项验收和防雷检测→工程竣工验收(住建)→燃气经营许可(住建)→营业执照(工商)→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质监)→投入运营。

经调查,涉案的14个加气站,有7个取得“四气”从业资格,4个取得“路条”,3个报经省政府批准为国有土地,但没有1个取得项目核准。

(二)涉案加气站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1.无任何手续,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的7个加气站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4)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5)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

(6)未领取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从事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

(7)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上述7个加气站建设规模均小于300㎡,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2.办理部分手续,违法建设、非法经营的5个加气站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3)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

(5)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6)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

(7)未领取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从事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8)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违法建设的2个在建加气站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3)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

(4)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1.县政府两次对全县违法建设非法运营的加气站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未能对14户非法违法建设运营加气站进行依法取缔,整治不彻底,打击不力;

2.2013年12月5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住建部门尽快将符合要求的天然气加气站名单汇总抄送工商、国税部门,工商、国税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尽快办理营业证和纳税证等手续。”存在违规行政许可问题。据此,2014年3月23日,县政府督查室召开督办会,并下发《督办事项单》,要求住建、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为不符合条件的加气站限期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土地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此后,住建、国土等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会议和督办事项单的要求,分别出具了15份手续,县工商局为本案14家中的2家加气站(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第五加气站、山西压缩天然气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办理了营业执照。

1.对大于300㎡、投资30万元以上,集体土地上的7家加气站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指导镇政府处置;

2.未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12家非法运营加气站,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第五加气站、山西压缩天然气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明;

4.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宏鑫源加气站、鑫裕通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1.对利用旧建筑物及场地进行经营的6家加气站,未依据《土地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2.对其余无土地手续的8家加气站,下达了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执行罚款到位4家,行政处罚不到位,存在以罚代管,没有有效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3.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福瑞加气站、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四)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祁县工商局、质监局等合并组成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没有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为12家非法违法加气站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祁县洁源天然气公司第五加气站、山西压缩天然气晋中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发放营业执照;

(3)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五洲加气站、雅安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1)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2家加气站,仅下达了24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实施有效行政处罚和监管;

(2)未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条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12家非法运营加气站进行罚没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存在处罚执行不彻底的问题。

1.祁县规划局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6家加气站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祁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2.对乡村规划区域内的8家非法建设加气站,未督促指导城赵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监管,存在监督指导不到位的问题。

(六)祁县公安消防大队。

经晋中市消防支队调查认定,祁县公安消防大队存在对加气站申报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督促不到位问题。

(七)祁县城赵镇人民政府。

1.对乡村规划区监管范围内的8家加气站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未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实施拆除,存在监管不到位,处罚执行不力的问题;

2.没有认真落实县政府做出的,对宏鑫源、鑫裕通、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福瑞达4家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决定。

五、案件性质及形成的原因

认定鸿宝能源加气站、五洲加气站、宏鑫源加气站、福瑞加气站、雅安加气站、鑫裕通加气站、源通加气站7个加气站为:非法建设、非法运营。

认定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祁县城赵加气站、晋中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城赵加气站、国神能源富康加气站、祁县洁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加气站、陆路通(国新能源天逸达) 加气站5个加气站为:违法建设、非法运营。

认定中海油城赵站、山西华润国新交通能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城赵镇加气站2个加气站为:违法建设。 

认定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处罚执行不到位,致使事件持续发展。

企业(业主)非法违法建设、非法经营加气站,祁县有关监管部门对非法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祁县政府组织打击取缔力度不够。

(1)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导致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经营现象严重。交通运输业是祁县支柱产业之一,目前,全县拥有大型运输车辆超过10000辆,其中约30%为LNG车辆。本地及过境车辆日均消耗LNG约1200吨左右,需要30多个加气站才能满足供应。另一方面,简易加气站设施投资小、建设周期短、收益高。由于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刺激一些业主以及租赁公司和养车大户纷纷投资,违法进行撬装式简易加气站建设。

由于撬装式加气设施简易,购买设备到货后,在站场安装就可以投用,建设时间很短。因此,客观上,对这种加气站违法建设的监管难度很大,也导致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经营现象严重。

(2)加气站建设审批周期长,造成未批先建和边批边建现象。加气站项目审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流程多,且有的互为前置。按照《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73号)设定的加气站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核准前首先要取得从业资格、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然后需要取得土地预审、环评批复、规划选址意见书等有关部门的多项前置审批。加之,加气站建设用地必需是国有土地,而其它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周期长,土地审批影响到其他建设手续的正常办理,制约了加气站建设。 

此外,近两年省市县三级有些审批权限还进行过下放与承接工作,客观上造成办理和完善手续缓慢。由于审批制度与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加气站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

(3)多部门监管,交叉执法,监管指令落实不到位。针对加气站存在的非法违法建设经营行为,县住建、工商、质监、国土等部门,分别依法下达了停止非法违法行为等监管指令,有的部门采取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但存在执行难、监管指令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同时,由于部门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缺乏执法协作,最终未能有效制止加气站非法违法行为。

(4)县政府对打击取缔非法违法加气站认识不足。县政府曾几次组织开展了加气站专项整治活动,由于对非法违法加气站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同时考虑当地运输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对发展经济与依法打击取缔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当。由此,导致政府在严格依法整顿,彻底打击取缔方面,措施不力,取缔不彻底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其中,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0人,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14人。具体如下: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10人)

(1)高子彪,男,汉族,1970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年8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局长。对集体土地上的7家加气站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没有及时督促指导镇政府及时处置;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对12家非法违法加气站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规安排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明;组织落实县政府取缔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要求不到位。作为祁县住建局局长,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人)

(2)李清泽,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8月至2014年8月任祁县工商局局长,现任平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在任祁县工商局长期间,工商局没有对为12家非法违法加气站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违规安排为不符合营业执照发放条件的2家加气站发放营业执照。作为祁县工商局时任局长,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冯如珍,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 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任祁县质监局局长,2014年6月至今任晋中市质监局监察室正科级干部。在任祁县质监局长期间,工作被动,等靠政府统一部署打击、取缔行动,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2家加气站,只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查封处理,未进行罚没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存在安排不到位、处罚执行不彻底的问题。作为祁县质监局时任局长,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祁县国土资源局(1人)

(4)武玉龙,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任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现任祁县审计局局长。任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国土局对6家加气站土地持有人擅自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用于加气站建设的行为,没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监管不力,对另外8家加气站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没有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组织落实县政府取缔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要求不到位。作为祁县国土资源局时任局长,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杨宗俊,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任祁县规划局局长,现任祁县农机中心主任。未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未组织对城市、镇规划区内6家加气站违规建设行为及时查处;未督促指导城赵镇政府依法对乡村规划区内的8家非法建设加气站进行监管,存在监督指导不到位的问题。作为祁县规划局时任局长,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6)张英杰,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祁县城赵镇镇长。执行《城乡规划法》不到位,对该镇乡村规划区监管范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8家加气站非法建设,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未实施拆除,处罚执行不力;执行县政府取缔加气站“硬盯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的要求不到位。作为祁县城赵镇镇长,对本辖区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许建祥,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中共预备党员,2014年1月任祁县政府督查室主任。2014年3月23日,违反《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对开展的一切政务督促活动,都要填写立项报告卡片,提出拟办意见,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督查方法、办理要求等内容,送主管领导同志同意审批”的规定,只是口头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后,未填写立项报告卡片,违规组织召开督办会,违规向住建、工商等5个职能部门下发政务事项督办单,要求限期办理天然气经营许可、土地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梁小辉,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任祁县政府办主任,2014年11月至今任祁县财政局局长。任祁县政府办主任期间,违反《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暂行规定》,越权同意县政府督查室召开督办会、下发政务事项督办单。对此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张鹏,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今任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政府两次在全县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但措施不得力,未能对14家非法违法建设运营的加气站依法取缔;在主持召开的县政府常务会上以收税为由,集体研究作出要求有关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加气站办理相关手续的错误决定。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耀强,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祁县政府副县长,分管住建、规划工作。任职以来,虽然两次组织全县联合执法行动,但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有效制止非法经营行为。对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态度不坚决,是造成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责任人(14人)

祁县县委、县政府(2人)

(1)吴文胜,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年2月至今任祁县县委书记。对本地区加长期以来加气站的无序状况缺乏有效应对措施,对县政府督促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要求不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

(2)郝昭仁,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祁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对县政府督查室违反《山西省政府督查工作暂行规定》,违规召开督办会、发政务事项督办单问题失察。对此负有责任。

祁县有关职能部门(12人)

以下人员在天然气加气站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管、执法、审批等职责,存在监管、执法不到位和违规出具行政许可手续等问题,对本县加气站非法违法建设运营负有责任。鉴于其岗位主要是执行部门领导安排、部署,问题轻微,建议免予党政纪处分,进行过错追究。

(3)赵忠,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4月至2014年2月任祁县住建局副局长,现任局党总支副书记,分管燃气管理工作。

(4)乔照中,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今任祁县住建局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人事关系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5)高瑞强,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年1月至今任祁县工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企业注册登记股、企业监管股、城赵工商所等。

(6)武建义,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8月至今任祁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分管国土监察工作。

(7)史宏军,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祁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事业编制,聘用制干部)。

(8)程建强,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2012年5月至今任祁县规划局副局长,分管法制股、监察大队。

(9)赵宏海,男,汉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 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任祁县城赵镇镇长,现任祁县西六支乡党委书记。

(10)李浩,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祁县城赵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组长,2013年10月至今任城赵镇人大主席,分管住建工作。

(11)王建刚,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任祁县城赵镇副镇长,2014年1月至今任城赵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组长,分管国土工作。

(12)陈西平,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2014年2月至今任祁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建议:同意晋中市消防支队的意见,诫勉谈话。

(13)缪瑞珍,女,汉族,1964年5月出生,群众,2007年至今任祁县工商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股负责人。

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4)段迪生,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群众,2012年3月至今任祁县国土资源局城赵国土所所长(事业编制,聘用制干部)。

建议: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祁县人民政府对非法建设、非法运营的7个加气站彻底关闭取缔。

2.责成祁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非法运营的5个加气站依法实施停业整顿。

3.责成祁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2个在建加气站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责成祁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非法运营的5个加气站、违法建设的2个在建加气站等相关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全省加气站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祁县政府对已经关闭取缔并拆除的7个加气站,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关闭取缔彻底,防止死灰复燃。对拆除后业主自行保存的撬装式设施及其设备内残存物料,依法进行安全处置。

(二)祁县政府对已经实施停业整顿的5个加气站和已经实施停建的2个加气站,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在取得相关手续前,确保停业、停建落实到位。对其存在的隐患,结合建设项目有关审查、审核、验收程序,一并整改。

(三)祁县政府要举一反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加气站依法进行整治,严格查处非法违法建设和经营行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规范全县加气站建设、经营秩序。

(四)祁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加气站打非主体和部门职责,建立打非治违的部门间联合执法和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并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和查处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建议由省住建厅牵头,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加气站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违法加气站依法应关闭取缔的一律关闭取缔,对依法应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依法应当停止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规范全省加气站建设经营秩序。

(六)建议适时废止或由省发改委牵头修订《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73号)。该办法为规范我省“四气”项目建设,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加气站建设项目改为备案制度,取消“四气”从业资格,理顺加气站项目建设程序,促进行业发展。

(七)建议由省住建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促进全省加气站规范建设、经营和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精简和下放审批事项,取消和简化前置条件,规范和理顺审批办证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推动全省加气站行业有序发展、安全发展。

(八)建议由省国土厅牵头,结合土地经营权流转改革,研究土地制约加气站发展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

(九)祁县政府要增强法制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依法建设和经营观念,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同时,县政府要对关闭取缔加气站经营者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大局。

山西省政府G108公路祁县至平遥段沿线加气站

违法非法建设运营案件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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