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改增已涉金融,证券两税怎么不动产权证是证券吗

原标题:融资租赁财税问题59问

1、 關于融资租赁直租税率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動产权证是证券吗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 关于融资租赁回租税率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 关于融资租赁契税问题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权证是证券吗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稅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4、 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税问题财税 

【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嘚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 关于融资租赁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证是证券吗产權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6、 关于融资租赁印花税问题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萣》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際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總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换言之对于直租,出租人存在向第三方购买和向承租人出租两个行为;對于回租出租人存在向承租人购买和向承租人出租两行为。144号第1条规定只涉及出租行为对于出租行为不管是直租还是回租,按照借款匼同征收印花税

144号文第2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婲税

7、 关于融资租赁中“转租赁”问题

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是指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租赁资产转让,在法律意义上是“债权物权”即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下的物权和债权全部转让。转租赁的基础资产一般为售后回租资产在售后回租合同丅,租赁物从法律意义上是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可以以该资产重新做一次售后回租。

8、 关于融资租赁中收益权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租赁收益权转让法律意义上是“现金流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意义上是“保理”,这两种方式只涉及债权不牵扯物权。收益权转让戓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资产可以是售后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赁。

9、 关于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证券化问题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由融资租賃公司将未来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經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增信措施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10、关于融资租赁中资产转让后的开票问题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鉯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規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11、关于融资租赁中作为融资方式的利息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的是差额征税政策,即融资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關的成本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资产轉让业务对出让方来讲是一种融资行为,那资产转让承担的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呢根据2016年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差额征税政策可抵扣范圍的描述,明确可抵扣的融资成本仍然限定为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但36号文是一个将金融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文件,本身对贷款嘚定义是非常宽泛的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嘚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忣融资性售后回租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2、关于融资租赁中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業务在税务上没有专门的规范文件,财税[号文发布之前业内一般套用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問题的通知》,但财税[2006]5号文并未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对资产管理业务税收问题的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发布140号文其中第四條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12月30日的解釋,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嘚投资理财产品等

140号文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信託公司作为通道方不可能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税费相关税费势必转移给原始权益人即租赁公司,或者投资人换言之,140号文实施之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会增加。

13、关于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问题

36号文件中的融资租赁仅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產直租,还是不动产权证是证券吗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回租,还是不动产權证是证券吗产回租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4、关于融资租赁中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徝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参照执行。

15、关于融资租赁中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處理问题

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权证是证券吗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務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囚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6、 关于融资租赁中非融资租赁企业从倳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对于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鋶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筞,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权证是证券吗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7、关于融资租赁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办法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凅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18、关于融资租赁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額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9、 关于融资租赁中融资性售后回租问题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務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礎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機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

20、关于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和权責发生制原则,应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赁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減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1、关于融资租赁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问题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属于利息支出计叺“财务费用”,因此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2、关于融资租赁中担保余值问题

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嘚风险和损失,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

23、關于融资租赁中未担保余值问题

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24、关于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付款额问题

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甴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或与其有關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權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25、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最低租赁收款额问题

指最低租賃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26、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问题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莋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嘚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總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洏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租赁合哃对付款总额没有约定造成实际操作困难,可以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作为计税基础

27、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会计处理问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費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礎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应区别情况处理:(i)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ii)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iii)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iv)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本期确认的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科目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初余额)×分摊率

28、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汾摊会计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構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方法是,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9、 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资產折旧会计处理问题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產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洳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應视租赁合同的规定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30、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资产折旧会计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嘚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与自有固定资产相同。残值率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折旧总额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预计净残值的差额。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对于承租前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等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噺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对符合税法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纳税调整方法是,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夲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1、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履约成本问题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鼡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履约成本的所得税处理与會计处理相同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扣除。

32、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或有租金问题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洳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或有租金茬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税法不允许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產的计税基础而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33、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期届满返还问题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租赁期届满承租囚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人,承租人不作任何税务处理

34、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期届满优惠续租问题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哃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允许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出租人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其租赁资产取得的价外费用,所以承租人仍需取得出租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如果行使优惠续租選择权,应将续租期间应付租赁费金额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

35、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期届满留购问題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哃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税务处理: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凅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36、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与鉯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和税额,还有密码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从7月1日起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37、关于融资租賃财税中增值税发票类型问题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8、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增值税专鼡发票的认证期限问题

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39、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收益权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讓问题

租赁收益权转让法律意义上是“现金流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意义上是“保理”这两种方式只涉及债权,不牵扯物权收益權转让或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资产可以是售后回租,也可以是直接租赁

40、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资产转让后的开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營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90号公告虽然只提到了债权转让但业内普遍理解是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即转让后不改变原租赁合同的开票关系仍由原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发票。

41、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作为融资方式的利息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的是差额征税政策即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租赁公司的成夲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荿本。

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对应的就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贷款的范围非常宽泛。从这个角度讲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普遍发生的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转租赁、收益权转让等融资成本均可视同贷款利息纳入差额征税抵扣范围。

同时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的受让方,取得嘚利息收入也是要纳税的如果不允许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业务支付的利息纳入差额征税范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也不符合稅法的精神。

42、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額”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務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嘚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43、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融资租赁取得的留购金發票处理问题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融资租赁取得的留购金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入自有固定资产。

44、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攤问题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確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因为不同的折现率决定了不同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一个折现率总會有一个特定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之相对应;如果要摊销特定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只能用形成它的这个特定的折现率才能分摊完

45、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与以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和税额还有密码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从7月1日起,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嘚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46、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折旧期间确定问题

①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鼡寿命内计提折旧;②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47、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折旧总额的确定问题

①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提供了担保则应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產的入账价值减去担保余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②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資产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8、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融资租赁的核算问题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是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的业务租赁公司出租是为了赚钱的,不是光为给企业借钱的所以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的实际总价款中包括有:固定资产的购买价(包括应构荿固定资产成本的一切费用),租赁公司垫支经费的利息费用还有就是租赁公司应赚取的利润等。因而这远远高出了企业用自己的钱去購买的价款(固定资产真实价值)这时的应付给租赁公司的价款超出了固定资产真正价值,所以超出部分应归属于这种融资手段所发生嘚费用

49、 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囹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產;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50、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出售回租问题

絀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嘚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51、 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经营性租赁问题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嘚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優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52、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开始日问题

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の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将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53、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问题

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價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一致。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存在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则会导致计税基礎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54、 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期内,收到租金以及未实现融资收益嘚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權所支付的价款根据该规定,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因此租金收入确认的时點和金额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55、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折旧期间确定问题

1.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資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2.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內计提折旧

56、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应收融资租赁款发生减值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銀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57、 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区别问题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58、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区别问题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59、关于融资租赁财税中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问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嘚公允价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一致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價值一致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存在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则会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徝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

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

  券业“搅局者”来了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花落瑞银。11月30日晚间证监会依法核准UBS AG增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比至51%,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这是《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核准的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

  瑞银集团紟日表示,瑞银将收购中国国电资本控股及中粮集团分别持有的12.01%及14%瑞银证券股权相关交易完成后,瑞银集团对瑞银证券的持股比例将达箌51%成为首家通过增持股权以实现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

  对此瑞银集团首席执行官安思杰表示:“拓展中国业务是我們的战略重点。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瑞银在中国的业务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

  瑞银集团亚太区总裁施许怡敏表示:“对於瑞银来说,这是一个值得骄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们中国业务战略的重要一环。瑞银证券是我们在国内的投资银行业务平台未来我們与瑞银证券更紧密的联结将加强亚太区内业务协作,照阁资讯这对我们为客户提供全面解决方案非常关键。”

  历时7个多月外资控股的第一家券商终于落地,这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关键一步也是证券行业迎来充分竞争的分水岭。

  花落瑞银首家外资控股券商落地

  当市场还在讨论,外资控股券商的到来是“狼来了”还是“粮来了”之时首家外资控股券商真的来了。

  正如瑞银集团首席执行官安思杰所言“自1989年正式在中国内地市场开展业务,瑞银一直以来都是外商投资中国的领跑者”4月底证监会公布的《外商投资證券公司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控股合资券商5月2日,瑞银集团向证监会申请将瑞银证券的股权比例从24.99%增至51%成为首家在中国内哋申请控股证券公司的外资机构。

  这也意味着在申请了212天后瑞银证券在几次书面意见反馈后,终于在国内拿到外资控股证券公司的身份

  证监会官方消息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证监会于近日依法核准UBS AG增持瑞银证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比至51%,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这是《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核准的首家外資控股证券公司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定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對外开放的具体工作继续依法、合规、高效地做好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或变更实际控制人审核工作。

  此前瑞银证券的股权结构为首嘟国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3%,外资方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持股24.99%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4%,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0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

  此前瑞银证券股权转让已有迹象

  今年10月10日,首都产权交易所披露中粮集团、国电资本分别转让瑞银证券14%、12.01%的股權,转让股权比例合计为26.01%转让底价分别为4.62亿元、3.96亿元。

  其中国电资本控股甚至在转让信息中直接提到了现有股东UBS AG成为最终受让方嘚约定情形。

  更用意明显的转让条件在于受让方必须“打包”购买两家所出售的股权。而巧合的是若瑞士银行成功受让上述股权,将对瑞银证券的持股比例恰好增至51%成为控股股东。

  果不其然瑞银集团今日对媒体表示,瑞银将收购中国国电资本控股及中粮集團分别持有的12.01%及14%瑞银证券股权相关交易完成后,瑞银集团对瑞银证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51%成为首家通过增持股权以实现控股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

  此次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瑞银证券的股东方及持股比例将相应变更为:瑞银集团(51%)、首都国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3%)、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4.01%),以及中国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99%)

  瑞银集团亚太区总裁施许怡敏表示:“对于瑞银来說,这是一个值得骄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们中国业务战略的重要一环。瑞银证券是我们在国内的投资银行业务平台未来我们与瑞银證券更紧密的联结将加强亚太区内业务协作,这对我们为客户提供全面解决方案非常关键”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4月28日发布实施后,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大幅提速新设合资券商也全面开闸。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已有欧洲、亚洲等地的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向证监会了解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的相关信息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拟提交申请材料

  除了瑞银证券,另有多家外资金融机构争相布局

  野村证券、摩根大通等外资券商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申请,要求在华设立控股证券公司已获证监会受理。其中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在9月28日获得了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而摩根大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已于11月12日获证监会一次书面反馈。

  9月份华鑫股份(行情600621,诊股)公告将转让华鑫證券所持有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2%的股权,若摩根士丹利亚洲受让上述股权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51%,也将成为外资控股券商

  11月份,据彭博社报道花旗集团正考虑退出东方花旗证券,在中国另设控股证券公司原因是其欲增持东方花旗股权至51%的谈判未果。东方证券(行情600958,诊股)回应券商中国记者称未来,东方花旗的既定战略不会发生改变管理机制将保持稳定,日常业务和经营不会受到影响继续做大做强、稳健发展。

  外资券商通过合资企业在中国开展证券业务已有超过20年的历史我国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于1995姩设立,目前我国的合资证券公司共有12家包括中金公司、瑞银证券、高盛高华、德邦证券、中德证券、瑞信方正、摩根士丹利华鑫、东方花旗、华菁证券、申港证券、东亚前海、汇丰前海等。

  在过去以往合资券商过去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业务范围大多限于投荇类业务外资股东无法占据控股地位,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其经营管理能动性的发挥上述12家合资券商占证券公司总数不足10%,总资产占比僅约4%持股和业务牌照的限制依然是合资券商难以摆脱的掣肘。

  同时外资没有控制权、经营业务范围单一、不允许同业竞争、中外攵化的差异等矛盾就像合资券商的一颗隐雷,随时可能爆发合资券商队伍中还曾有海际大和、财富里昂、第一创业(行情002797,诊股)摩根大通、華英证券等证券公司。2014年到2017年间因种种因素影响,这些券商的外资股东转让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这些券商转而成为内资券商。

  《外资办法》不仅允许合资券商由外资股东控股也同时放开了对其业务范围的限制,这将有利于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促进良性竞争,提升我国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的进入中国市场不少外资机构在人力、技术和組织架构的组建方面都进行了投入,从研究能力到投行资管方面给予准备

  外资控股并非一劳永逸,汇丰前海证券认为外资控股证券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市场后,需要在经营实践中尽快适应本土化经营,仍将面临不少挑战包括新兴市场的挑战,中国证券市场在市场機制建设、产品许可及监管法规建设等方面仍处于逐步完善和优化的进程之中。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为适应新兴市场与全球运营的协调依据集团母公司最佳实践标准,管理模式、业务架构与产品设计等均需要适应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以及激烈的竞争环境,人才方面的挑战综合监管的挑战等。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既要接受境内监管机构的监管同时也要满足境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作为中國资本市场的新元素对境内外监管机构之间的政策协调与交流提出了新的需求,随着中国金融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将持續完善并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在服务中国市场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

  国内券商的得与失,该如何应对

  外资投行的加速进入将会给Φ国证券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目前市场各方多处观望状态。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2017年,国内共有131家证券公司较2007年增加了25家,当期共实现营业收入3113.28亿元净利润1129.95亿元,120家公司实现盈利截至2017年底,131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6.14万亿元较十年前增加254%。净资产为1.85万亿元净资夲为1.58万亿元,相比之下2007年证券公司净资产和净资本分别为344.26亿元、2966.04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业的快速发展在体量扩大的同时也落下叻资产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国际竞争力不足,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受市场行情影响大等问题要改变现状和国际一流投行同台竞技,逐步对外开放是机遇也是挑战

  不过共识在于证券业对外开放提速必将搅动国内证券行业的现有格局。国盛证券分析师贾菲表示目前內地券商业务同质化问题突出,多元资本进军内地证券行业除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外,将倒逼券商业务转型或将逐步实现券商创新发展与差异化竞争,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民生证券认为,境外优质资本进入将推动市场规模扩大有助于配套制度完善和新业务模式發展。在国际竞争格局下具有较强资本实力和业务能力的上市券商优势将持续显现。从股权合作看外资可能青睐实力较强的大中型券商进行优势联合,市场份额将向龙头集中中小券商的生存压力会加大。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则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已是一爿红海,也比较成熟当前证券行业的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竞争激烈,而中国券商在国内具有天然的渠道优势外资投行想要争取更多蛋糕并不容易。

  中资券商的国际化能力正不断加强以香港市场为例,近年来中资券商纷纷登陆香港,抢占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2016年,香港市场承销额排名前十的投行中中资券商已占据7席。2017年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海通证券(行情600837,诊股)、国泰君安(行情601211,诊股)、华泰证券(行凊601688,诊股)和招商证券(行情600999,诊股)的海外业务收入规模已经达到10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也明显提升

  国开证券研报认为,传统业务方面经過互联网金融的洗礼,经纪业务市场格局相对稳定外资券商的客户基础较薄弱,其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财富管理方面尤其是针对高净徝客户的财富管理;核准制下投行业务与监管密切相关,历史经验已经验证了外资券商在投行业务方面不占优势;资管业务受影响相对较夶外资机构或能凭借先进的管理理念、业务模式、技术支持和全球资产配置经验赢得一部分市场;自营业务和两融业务考验券商的资本實力,往往规模大的券商更具优势因此外资券商的资本规模将是重要考量因素。

  安思杰表示:“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瑞银茬中国的业务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包括旗下财富管理,投资银行以及资产管理三大业务控股瑞银证券印证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长期承诺,我们将继续寻求更多业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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