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四级残疾人优惠政策上班保险怎么交

四级残疾人是否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_百度知道
四级残疾人是否交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不是全额补贴:北京市是补贴50%浙江临海是补贴100元,临海残联。资料来源:北京市残联;云南也是补贴100元。例如,云南省【2】对于3级和四级残疾人都是有补贴,你要看你们省的具体规定。【3】具体怎样补贴。例如:北京市,浙江临海【1】各地都是1级和2级残疾人全额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云南残联网站****************************************************************************************************************************分类为什么是《外语学习》?这和外语学习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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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只有一各地政策不一,由政府代缴!你们当地的具体政策最好咨询你们当地的残联、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免交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一百元)
这里是山西的残疾人的福利
省残联教育就业部的傅丙岩介绍,我省对残疾人的保障体系是从2009年开始建立的。按照国家的要求,地方政府为城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的群体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而且大部分县级政府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30元的补贴。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省27个试点县(市、区)展开,政府全额代缴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对其他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27个试点县(市、区)政府为3万多名重度残疾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已有7.7万残疾人领取了养老保险金。
全省有4.4万残疾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对一、二级重度残疾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保险免缴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村,财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
北京的政策最低缴额管一半,自己那一半必须缴上。 详细咨询当地人保局或残联,外省政策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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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农村残疾人医保参保率达94.9% - 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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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医保参保率达94.9%
&&&来源:未知&&&佚名
  从市残联获悉,过去5年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将3.9万名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我市城乡残疾人养老实现全覆盖,城市残疾人参保率达到48.2%,农村残疾人参保率达到81.7%,使残疾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农村残疾人医保参保率达94.9%
  为保障贫困残疾人生活,过去5年,我市扎实落实救助政策,对因大灾、大病造成贫困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救助;对7万余名三级以上贫困残疾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元;5年来共筹集资金1000万余元,扶持慰问贫困残疾人5万余户。
  我市建立了残疾人医保制度,初步解决了城乡残疾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城镇残疾人医保参保率达到55.6%,农村残疾人参保率达到94.9%。我市城乡残疾人养老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城市残疾人参保率达到48.2%,农村残疾人参保率达到81.7%。凡参加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程度,对个人交费部分给予了全免或减半的优惠。
  为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过去5年,我市共投入1400万余元,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800余户;城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残疾人也享受到优先登记、优先选房的优惠。
  集中供养孤残儿童生活标准提高
  我市积极探索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新机制,全市共建立集中托养机构10个,托养残疾人近900人次;建立“阳光家园”24个,照料残疾人600余名;每年为7200名居家安养的城乡残疾人购买,集中供养的800余名孤残儿童的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为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康复,实现生活自理,我市全面启动精神病防治、儿童少年抢救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3个重点项目,在过去5年中每年投入资金近千万元,受惠残疾人达1.2万名。
  残疾学生入学率达85%以上
  教育是改变残疾孩子命运的希望。过去5年,我市特殊教育取得新发展,积极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保障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使残疾学生入学率达到85%以上。我市还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资助力度,共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4200余名。
  在残疾人就业方面,过去5年,我市每年新增安置残疾人稳定在1000名以上。我市加大福利企业和就业扶贫基地扶持力度,共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107个,集中安置残疾人2700余名;创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57个,辐射带动残疾人2600名;开展残疾人“创业行动”,共扶持1100余名残疾人自主创业;开展农村残疾人“自强绿色行动”,扶持近9000户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南方财富网理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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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残疾人个人是否需要缴纳
[导读]:符合区委办[2009]39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个人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城镇残疾少年儿童、残疾老年居民和非从业残疾人员属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及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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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中残疾人个人是否需要缴纳
  内容:201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缴纳200元,其余由区镇街道补助。符合《关于转发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意见》区委办【2009】39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意思就是符合该文件的残疾人不用出钱就可以办12年了。我想问一下哪些残疾人可以不用自己出钱办理?是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了,还是残疾证必须几级以上的说法?
  符合区委办[2009]39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个人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城镇残疾少年儿童、残疾老年居民和非从业残疾人员属困难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及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以上人员是指:1、非农残疾儿童少年,即0-16周岁的非农业户口的残疾人;2、60周岁以上残疾人(农业非农业均可);3、持有《失业证》的困难残疾人;4、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所有持证残疾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二级以上);5、持有《低保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其中持《低保证》的实际上还包括其家庭全体成员,由民政部门纳入)。
  &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均属民政部门确定的登记在册人员或照顾对象。
身故/残疾保障
已交保险费
60岁前:岁后:3.28万元
身故/残疾保障
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元*给付比例
实际医疗费用*80%
身故/残疾保障
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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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保险费*1.05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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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保险费*1.05
身故/残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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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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