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没有统计人员乡镇工作人员补贴补贴

关于印发河南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豫统办文〔2014〕5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局:
现将《河南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0日
河南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监测评价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十二五”时期统计基础建设发展规划》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结合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五区”包括:全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以下简称“五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是对“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五区”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五区”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统计机构。
“五区”统计机构,应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五区”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
统计人员应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五区”统计机构应具备专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技术设备等。
“五区”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项工作制度应装订成册或设制版面。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电脑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业务培训工作制度等。
第三章& 统计调查
“五区”统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按照名录库管理维护办法的要求,实地调查、核实基本单位信息,及时更新名录库。
第十条& 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
1.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认真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2.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3.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调查对象明确法定填报义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指标含义等,达到准确填报报表的要求。
4.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调查对象布置调查,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
1.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催报工作,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现场调查工作要认真、细致,调查中遇到不能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2.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要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要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报日期。
4.统计报表应由法定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编造、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数据录入、审核
1.接收统计资料,对数据进行录入或加载。
2.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3.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报原始报表。
4.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5.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催报、查询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上报
1.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规范报送流程,做好报送记录。报送记录基本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部门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五区”领导签字等。
2.对政府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做好查询记录。
第十四条& 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规范操作,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逻辑关系等方面着手,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2.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制定数据质量检查方案,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检查。
3.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发布
1.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
2.做好统计资料解释说明工作。
3.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
1.“五区”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进度分析,并根据“五区”发展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题分析和课题研究。
2.开展统计分析要做到选题准确、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用词严谨、对策和建议可行。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五区”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储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
1.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硬件、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统计业务人员要达到“人手一机”,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3.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身份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4.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实现与乡镇、街道、企业通畅的网络连接,积极推行网络报送系统。
第六章& 统计法制建设
“五区”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普法教育,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统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五区”统计管理
“五区”统计机构要接受市、县统计机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调查对象管理
“五区”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调查对象的管理。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监督检查,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原始记录,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管理
“五区”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用档案柜等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形成的统计资料,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便于开发使用统计资料。
1.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职责。指定专人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如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2.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各种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省统计局依据本规范,制定考核办法,各省辖市统计局和省直管县统计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统计局在省辖市统计局和省直管县统计局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评标准
河南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评标准
一、统计机构及工作条件(170分)
1、建立“五区”统计机构。
有专门履行“五区”统计职能的机构,得60分;在其他部门设置此职能机构,得30分;无此职能机构不得分。
2、有专用统计办公室。
有专用统计办公室,得35分;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得20分;无办公室不得分。
3、有统计专用计算机,并能与政府统计信息网连网。
有统计专用计算机且达到“人手一机”,并能与各级政府统计信息网联网得35分;只有计算机没有与各级政府统计信息网联网得15分;没有统计专用计算机不得分。
4、有统计专用固定电话、打印机、照相机等配套设备。
有统计专用固定电话、打印机、照相机等配套设备得20分;缺少统计办公配套设备酌情扣分;没有统计办公配套设备不得分。
5、档案管理规范。
有专用档案柜和档案负责人,得20分;每缺一项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二、统计人员(190分)
1、有明确的统计工作分管领导。
有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得20分;未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分。
2、有明确的统计工作负责人。
有统计工作负责人得20分;未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不得分。
3、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3人(含)以上,得70分;配备统计人员少于3人,得20分;没有配备统计人员不得分。
4、具备统计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统计数据处理和网上报送报表。
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具备统计业务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和网上报送报表的,得30分;否则按人员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5、能对辖区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制定年度业务及技能培训计划,得10分;按计划实施培训,得15分。
6、有健全的统计人员组织网络。
辖区内乡镇、街道、企业及统计调查单位有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员,得25分;否则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三、完成统计工作任务(500分)
1、各项职责任务明确,规章制度健全。
岗位职责、资料搜集、数据评审、提供服务、微机管理、档案与资料交接等制度健全,得30分;制度不全酌情扣分;没有建立制度不得分。
2、建立有辖区内完善的统计调查单位联系名册。
建立有辖区内完善的统计调查单位联系名册,得30分;否则,不得分。
3、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
能够按政府统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得60分;对于应该增加或删除而未及时更新的,发现一个单位扣5分,扣完为止。
4、分专业按时、不重、不漏、准确收集基层单位统计报表。
能分专业按时、不重、不漏、准确收集基层单位统计报表,得50分;否则发现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5、基层统计报表数据完整、计量单位正确、没有逻辑性差错,签字、盖章齐全。
基层统计报表数据完整,没有缺项,计量单位正确、没有逻辑性差错,有制表人、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得50分;否则发现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6、通过网上报送统计报表。
所有专业能按时通过网上报送统计报表,得100分;否则按专业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7、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准确及时报送报表得50分。有迟报、缺项、差错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8、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设置和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分专业主要数据进度和历史台帐,得50分;否则少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9、统计资料开发利用。
能够编辑进度或年度统计资料的得10分;能够提供进度统计分析得10分;根据“五区”发展热点和难点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题统计分析,每篇5分,最高得30分。
10、如实报送河南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自评情况。
按时、如实报送“五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情况的,得30分。没有按时、如实报送的不得分。
四、统计执法(100分)
1、统计法宣传情况
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得20分,否则不得分。
2、执行统计法情况
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得80分,否则不得分。
五、统计资料整理和归档(40分)
1、有明确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责任人。
有明确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责任人,得10分;未明确责任人不得分。
2、统计资料整理齐全,实行档案化管理。
对统计资料能够按照档案化要求分类管理,得30分;未按照档案化要求管理统计资料,得10分;未对统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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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豫人退[2007]2号)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豫人退[2007]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些地方反映现行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对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适当修订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将修订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 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补助标准&&&&&& ( 一)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 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 三、其它有关规定&&&&&& &&&&&& 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 &&&&&& 2、工作人员亡故后,配偶再婚,其配偶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应予取消,其子女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享受;如果其配偶的新夫(妻)没有固定收入、无供养能力且无子女赡养的,其配偶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工作人员亡故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工作,没有工作的一方应由有工作的一方负责供养,不能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4、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了一定数额补偿费的,其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6、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8、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9、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亡故者原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由市、县(区)政府人事局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 &&&&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事厅&&&&&&&&&&&&&&&&&&&&&&&&&&&&&&&&&&&&&&&&&&&&&&&&&& 2007年7月18日
信息来源:社会保障处  &&发布人:张玉峰 &&&&发布时间: 13:23:5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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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主办&&河南省财政厅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承办
&&&&&&&&&&豫ICP备号&&访问量:统计工作_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
表彰河南省软件服务业2014年度统计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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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决策科学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改变目前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削弱的现状,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统计调查网络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单位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3.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在统计调查中快速、灵活、准确的特点和优势。对国家和省直属的派驻各地的基层调查队,当地政府要在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地方调查队,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各级调查队要在完成国家和省各项调查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协助完成当地政府所需的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4.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胜任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
5.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6.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依法进行各项统计活动。要依法规范统计行为,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的轨道。要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改动统计数据。
7.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可设立执法队,或在有关处(科、股)室加挂统计执法队的牌子,并在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兼职的统计执法联络员。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8.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9.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当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10.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并积极实施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延伸。各级统计局要积极参与各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初步建成全省宏观经济数据库,初步建成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服务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11.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要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和有关行政资料,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13.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管理。要依法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4.加强对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宏观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省性的,必须经省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本辖区统计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15.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加大对统计事业的投入,切实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改善统计部门特别是县级统计部门的条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经费投入机制,将统计事业经费和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等所必需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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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工会关于表彰2014年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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