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金所稳盈e享计划“多元策略计划”(富盈多元策略增强组合)的主要投资方向是什么?

安全检查中...
请打开浏览器的javascript,然后刷新浏览器
< 浏览器安全检查中...
还剩 5 秒&安心财富客户端,
一手掌握,马上有钱
热门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
陆金所富盈人生怎么样?投资陆金所的“富盈人生”安全吗?
16:49:34阅读数:250作者:未知
特此声明:以上企业信息来自互联网,本公司不对真实性负责。此信息为企业免费宣传展示。安心贷与以上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若需删除,请致电安心贷客服)
作为中的领军平台,其可靠性以及安全性都受到行业内外的认可,特别是背靠平安集团跟增加了投资者对平台的信任度,那么陆金所富盈人生怎么样?投资陆金所的&富盈人生&安全吗?
陆金所的&富盈人生&系列又开始发售了。1000元门槛,投资期限3到12月,最低6.2%,这在当前宝类产品收益集体破5的时节,还是有相当吸引力的。再加上有中国平安的金字招牌,很多人都开始考虑将其列为备选的投资品种之一。
&富盈人生&是什么?
在项目介绍中看到,&富盈人生&是平安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保监会要求,面向团体和个人发行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对这一概念,很多人不免会有疑问,&养老保险&,难道是保险产品吗?&委托管理&,难道是吗?其实两种都不是,它更像是信托计划与产品的组合,并不具备保险的性质。或许可以这么说,就是陆金所借用平安的通道,以养老保障托管的合法身份,把类似于信托的投资门槛给降低到1000元。至于这种跨界背后是如何操作的,小编只能用&不明觉厉&来形容了。
&富盈人生&的投资方向
从产品的组合投资方向来看&富盈人生&的收益。它不仅可以投资、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一大推各式各样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重要的是还可以投资于信托产品!在当前信托产品普遍年化收益9%的状态下,这也就不难解释该产品的收益率为何要比货币基金高了吧。
&富盈人生&风险如何?
投资方向不仅决定着收益,还决定了风险。即便募集公告上的投资方向写得再详细,我们也很难搞清该产品的实际投向。对&富盈人生&而言,首先它是非保本的,是否真的投资信托或者类信托产品也难以确定,这可能既带来较高的收益率预期,但也相应增加了投资风险。不过,这款产品既然由平安保险推出,仍属于稳健品种,根据往期的情况,小编认为实际收益率达到的可能性较高。
了解完这样一款跨界组合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富盈人生&到底值不值得购买相信不同投资者已经有了各自的判断。最后小编要提示的是:&富盈人生&的购买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一样,同样要注意认购期和到帐日等,以&富盈人生第6期&为例,它的认购期长达7天,项目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才进行利益分配,而费率大概为0.3%/年。投资需先注册再填写风险评估表,还要完成银行卡绑定,并且提前充值,然后才能投资。
陆金所富盈人生怎么样?投资陆金所的&富盈人生&安全吗?综上所述,陆金所富盈人生是针对特定人群的网贷,其安全性值得信赖。
类型 产品名称 期限 预期收益率
网贷最新攻略
实用理财工具
理财计算器
贷款计算器
信用卡计算器
理财频道入口
你可能也感兴趣
关注微信账号6月份陆金所新手最多可获得2999元注册奖励
陆金所开门红专享活动
活动时间:1月11-1月15日
参与对象:收到陆金所短信和站内信的用户
活动内容:活动期间累计投资5万或10万,除T+1、基金、、转让项目之外
奖励方式:获得专享开门红礼包(1月20日前发放,有效期至1月28日),礼包如下:
开门红5万礼包
开门红10万礼包
活动攻略:
1,投资什么项目获得礼包?
零活宝T+1、变现通这些常规的短期项目已经被本次活动屏蔽,那么有没有时间很短,无手续费,收益水平波动小的项目呢?
其实最适合的项目应该就是零活宝-28日聚财(如果是还未投资过的朋友可以选择零活宝-14日聚财)
之前说得——多元策略计划由于有1年内赎回有2.05%的费用,因此并不适合,感谢【lsm】的指正。
2,获得礼包后投资什么项目?
针对礼包1:除非对股市/黄金未来的走势有很大把握,否则不要选择财富汇浮动收益的几款产品,尽量选择期限短的项目,可以预见礼包发放之后,短期的彩虹/财富汇项目一定会一抢而空。
这里提醒一下,新项目的发布时间有两个:午夜0点,或者同系列的前一个标满额后,要抢标的朋友们可得掐好这两个时间。
针对礼包2:长期项目抢得人会少一些,个人建议选择,相同时长的项目,信托的收益比专享理财高一些。
用支付宝扫描二维码打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打赏
如果您觉得有帮助,可以给小沙发打赏哦~
6月份陆金所新手最多可获得2999元注册奖励陆金所富盈产品合法性分析 信托100违法角度对比分析
来源:搜狐媒体平台
作者:徐晓雪
  陆金所富盈产品合法合理性分析
  ――从100违法角度对比分析
  作者:徐晓雪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近期,陆金所“富盈人生”信托组合产品和信托100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广泛讨论。本文先对两个产品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阐述了陆金所产品合法但信托100产品违法的原因;再从陆金所“富盈人生”产品表面上是一款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实际运作模式与该产品并不相符的角度,进一步得出“富盈人生”产品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的结论。最后,本文针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现的法律漏洞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法律漏洞
  近期,上海(600663,)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陆金所)“富盈人生”信托组合产品和信托100的信托产品交易模式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广泛讨论。大多数观察者都认为这两款产品,从本质上来看都是拆分信托产品以降低信托投资门槛,只不过陆金所将信托产品拆成了一份1000元,而信托100则拆成了一份100元。因此,在信托协会和认定信托100违法[1]的同时,陆金所“富盈人生”系列产品的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
  本文针对这一疑问,从陆金所相应产品的交易结构入手进行分析,并对其相应产品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信托100违法性分析
  (一)产品介绍
  信托100将自己定位为一个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信托搜索、购买一站式服务的创新型理财平台。该网站上的产品栏目分为“本期精选”、“信托合买”和“收益权转让”这三种。“本期精选”产品栏目中不定期推出各类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在8%到10%之间,投资者1份(100元为一份)起投,期限短,锁定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信托合买”栏目中,合买平台依照投资期限,标的门槛的不同,提供不同收益率的产品,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投资收益率需求及资金能力,挑选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组合。这个栏目产品的标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在8%到12%之间,期限在12-36个月,产品投资门槛1万元;“收益权转让”栏目中,用户可以自行转让已投资的信托资产份额及收益权,也可以投资其他用户转让的份额从而获取该份信托的收益权。该网站上的产品标的持有90天以上,即可进行收益权转让。但是目前该栏目尚未推出。“本期精选”和“信托合买”两个栏目的产品没有设置投资上限,投资者的投资额度不超过剩余份额就可以购买(一般的募集最低份额为10000份)。
  (二)交易结构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该网站的实际运作业务就是将信托拆分卖给投资者以及对接投资者之间的信托份额转让。具体的交易过程(如下图所示)是:在信托100交易平台上,用户先挑选自己偏好的信托产品,然后与财商通投资公司(具有信托100网站的经营权)签订产品委托认购协议确认购买,通过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用户和财商通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财商通公司取得代理权之后,再以自己的名义与签订信托合同,将汇集的资金投向信托公司中的具体信托产品;产品到期后,由信托公司兑付,然后本息返还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的资金在认购产品阶段直接打入资金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中,进行资金的单独管理。待信托公司兑付后,返还的本息也由国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投资者账户。
  (三)违法性分析
  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信托100的违法性:一方面,信托100背后的财商通投资公司汇集公众资金而并非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具体来讲,在信托100产品的交易模式中,用户通过信托100网站委托财商通投资公司进行信托购买业务,但是财商通并不具有吸收公众资金进行信托产品投资的金融中介机构资质(目前在我国,只有和保险机构享有该资质)。银监会今年4月8日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信托公司要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财商通假冒有资质的机构投资者,私下拆分信托份额,投资具体信托产品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如果仅仅将信托100网站作为一个信托销售中介平台进行信托投资,那么就需要分析该平台上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银监会办公厅出台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要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信托100网站平台上的投资者起投额最低为100元,并且在该网站上《信托100注册协议》和《信托100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中也没有要求财产和收入要求,显然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2]。信托100网站作为销售平台,汇集不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投向信托产品,违反上述《指导意见》中坚持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信托100网站的交易模式无论从投资者角度还是中介机构资质角度都不合法。正如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声明[3]中表示:“信托100”网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募集资金、销售信托产品的行为违法,投资者应当对各类信托产品宣传信息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信托活动。
  二、陆金所富盈信托组合产品合法性分析
  (一)产品介绍
  从2013年12月份开始到现在(2014年6月份初),陆金所网站上已经推出了九期平安养老富盈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这九期产品认购的投资组合均为富盈信托产品组合。从平安保险官网上目前披露的信息看:1.前九期产品募集公告中,这些产品的存续期限最长397天,最短92天;预期年化收益率最低6.2%,最高7%;认购起点份额除了第七期要求5000元,第八期要求20000元外,其余7期均为 1000 元,超出部分以 1000 元的整数倍递增;资产管理费每年最低0.42%,最高0.72%,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这四款产品的投资方向为等货币类资产、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债券型保险产品、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2.第一期和第二期的产品成立公告中,披露了这两期分别募集资金121,700,000元和79,032,000 元。
  (二)交易结构
  富盈人生系列产品是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根据相关规定所设计,面向团体和个人发行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是该产品的管理人,依据陆金所官网上提供的第三方产品线上服务协议,该款产品由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提供,陆金所只负责信息发布、信息收集交互、交易管理以及第三方产品信息查询等服务,并不承担销售的最终责任。具体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用户先通过陆金所的网上平台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签订购买该款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协议,然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进行统一管理,再进行信托等产品的投资。产品到期后进行兑付,将本息返还用户。在资金运作过程中,(600016,)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产品托管人对投资者投入的产品资金进行托管,保证资金安全。
  (三)合法性分析
  陆金所的富盈人生系列产品是一款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该款产品是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依据陆金所网站上的第三方产品线上服务协议,陆金所在这个交易中只相当于一个销售平台。因此在分析该产品的合法性的时候,首先要从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金融中介机构资质来讨论:一方面,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下称43号文)相关规定[4],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管理人,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据此,平安养老保险公司有权利接受公众委托进行养老保障的资金管理,即能够以养老保障的名义募集公众资金;另一方面,依据43号文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在进行资金管理的时候,投资范围也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这个角度来看,平安的这款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进行信托分拆。
  其次,从投资者角度来看,陆金所的这款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不需要合格投资者条件。依据保监会43号文的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该法规没有对集合客户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条件进行规定。从上面介绍的产品其他方面来看,无论是募集形式、托管机构还是期限,富盈系列产品都符合43号文的相关规定。反观信托100的信托投资行为,则不符合银监会99号文的“合格投资者”规定。
  最后,2013年8月保监会官网上公布了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富盈信托产品组合等投资账户的批复。综上所述,陆金所网站上的这款富盈人生系列产品在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比分析
  通过对两个产品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陆金所和信托100都是在做“信托拆分”业务。目前来看,我国的中介机构做合法的“信托拆分”业务,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金融中介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吸收公众资金同时利用吸收的公众资金投资信托业务,目前只有银行和保险机构有这个资质;另一种是中介机构只做信托销售平台,也即信托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实质上交易的是信托公司和合格投资者。陆金所的富盈产品交易模式和上述第一种模式一致;而信托100并不符合上述两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上述两款产品都是“拆分信托”的行为,监管机构却认定一个合法而另一个违法。
  陆金所的富盈系列产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是依托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以这款产品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理由,然后再以管理该笔资金为由将资金投资到相应的集合信托计划――以此达到拆分信托的目的。从表面上来看,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赋予了保险公司委托平台拆分信托份额的权利。从实质上看,究竟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本质是什么?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以该产品的名义募集公众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是否具有实质合理性?43号文针对这一产品的监管是否存在法律漏洞?下文将逐一分析。
  四、陆金所富盈产品运营模式实质合理性分析
  陆金所富盈产品表面上来看,是一款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根据43号文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是一款养老保障基金;2. 保险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只接受两类主体的委托:一类是多个客户;另一类是单一客户(要求符合5000万的初始金额)。对于该产品的定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定性分析
  1. 立法目的――为企业年金提供管理服务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剧,退休人口的生活费用来源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除了家庭养老、社会普惠制养老金发放等模式外,养老基金是世界各国解决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方式。现代养老金制度中,被普遍接受的是三支柱模式:政府强制实施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基金和面向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个人自主或者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第三支柱。其中,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政府财政支持[5],第三支柱的运作有专业保险机构进行,均存在问题,只有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目前的发展情况十分不利。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推出对于完善第二支柱养老金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障基金。在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机制是:企业和企业员工共同缴费,然后将该账户的钱投入进行,待员工退休后将该账户的钱用作养老补贴。传统的企业年金的运作具有业务管理环节多、运作流程复杂、盈利周期长等缺点。目前来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通过两方面来补充这些缺点:一方面,小企业的资金规模小,基金运作较困难,如果多个小企业委托同一家养老保险公司集合进行企业年金账户的管理,既可以利用保险公司丰富的投资水平,又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分散风险的组合投资;另一方面,大企业的资金雄厚,但是除了运作自身的管理经营之外,还要对企业年金账户进行资金管理或者委托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势必会增大运营成本和监督成本,通过保险公司的这一业务进行投资,只负责交管理费的话,会大大提高运作效率。可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补充了我国第二支柱养老金制度,具有养老保障的性质。
  2. 保险公司角度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本身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制定保险产品并销售;二是利用吸收的保险金做投资。各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力主要源自第二种功能,其原因是:第一,各公司制定保险产品,需要的是精算方面的专家,以此制定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价格。各大保险公司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都能请到精算方面的专家,在这一方面企图拉开价格并不现实;第二,同样的道理,现在的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营销模式也没有太大区别,从营销方面提高收益也比较难;第三,保险公司通过吸收保险金积累了巨大的沉淀资金,如何将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投资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定价能力,如果投资能力强,获得收益多,就可以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从而获得更高的竞争力。随着第二种功能在的发展,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得到了业界肯定,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其他投资业务来赚取管理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就是利用保险公司出众的投资能力为特定的客户(一般来说是具有募集养老基金资格的企业主体)进行资金管理。从该产品为特定客户进行资金管理这一角度来看,“性”的基金更适合保险公司的新业务定位。
  3. 投资者保护角度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分析这款产品的“私募”性质:
  第一,43号文的立法本意在于支撑第二支柱企业养老金制度,因此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并未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监管,只是规定了最基本的风险隔离问题:比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二,同样的道理,43号文也只规定了最基本的信息披露问题,并未达到公募基金的披露要求:比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委托人对投资风险提示函进行书面确认或在。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史业绩等情况,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
  从上述两方面分析可知,43号文的规定并不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其立法本意是为企业年金提供管理服务,并非针对公众投资者。因此,虽然43号文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向合规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在这一产品适用的两类客户中仅明确限制单一客户5000万的初始金额,但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这款产品应当针对特定对象销售、具有“私募”性质。
  (二)陆金所富盈产品运营模式的不合理性
  通过上述分析,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被定性为一款具有养老保障性质的私募性基金。陆金所富盈产品虽然打着“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旗号,但是该系列产品的交易结构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没什么关系,并不具有实质合理性:
  第一,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实质上是针对特定客户进行养老基金管理,并不具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性质。从养老保障体系来看,这一基金既要体现买者自负风险也要有养老保障作用,那么就不可能像陆金所系列产品那样1000元起投,采取公众募集的形式。
  第二,从养老保障的性质分析,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为了接受企业主的委托进行企业年金管理,补充我国第二支柱养老金制度。陆金所的系列产品本质上是以“养老保障”的名义向公众募集资金,既不具有对象特定性,也不具有养老保障的特点,并不符合业务性质。
  第三,从投资的传导性来看,如上文对陆金所的系列产品介绍,这系列产品的投资组合均为富盈信托产品组合,投资方向也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本质上是一款,并不对公众投资者开放。而陆金所的这款产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将公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连接到了一起,这一传导性违反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私募”、“合格投资者”条件。这款产品将本来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由“私募”改成“公募”,违反了信托本意,缺乏实质合理性。
  综上所述,陆金所富盈人生产品虽然从形式上符合保监会43号文的要求,但是其实质上并不合理,不符合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私募”性质,不具有养老保障基金管理功能。如果陆金所的该款产品始终被视为“合法”,那么其他行业投资者为了使“拆分信托”行为合法化,势必会纷纷挤入,从事形式上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从这个角度来看,陆金所这款产品的推出暴露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养老保障管理制度存在监管套利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对43号文所建立的养老基金保障管理制度进行分析。
  五、养老保障产品相应监管问题
  由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从本质上来看是一款具有私募性质的养老保障基金,因此,在监管层面一方面要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性质,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养老保障的特点。从陆金所富盈系列产品的实质不合理性可以推断,监管方面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监管存在法律漏洞。下面分析相应法律漏洞,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法律漏洞分析
  早在2009年12月份,保监会就出台了《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当时这一通知的客户仅限于团体客户。直到2013年5月,保监会出台43号文,增加了单一客户的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养老保险公司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由于考虑得不全面,这一制度出现了多个客户没有准入限制的法律漏洞。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平安保险通过陆金所网站以养老保障名义面向公众进行小额筹款。低廉的成本让平安能够要求投资者1000元起投,同时也使43号文的法律漏洞更为明显。
  43号文第十三条第二款只限制了单一客户的投资初始金额,并没有限制多个客户办理集合业务时的初始金额,为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方便。首先,保监会发布43号文的初衷是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作为企业年金的补充纳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对投资者的要求要审慎,其中的投资者包括单个客户,更要包括多个客户;其次,该产品和养老保险不同,比如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以及不强制规定提供担保,这些都体现了其作为一款基金的特点,再加上其具有“私募性”,因此需要规定合格投资者(包括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条件)条件;最后,虽然单一客户相比之下所承担的风险比较集中,在制定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时候,要对待单一客户更为严格一些。但是这并不代表对集合性客户没有要求,集合性客户投资该产品的时候也存在风险,因此对于集合性客户需要比照单一客户制定合格投资者条件。
  此外,在富盈人生系列产品的募集公告里,产品存续期限从92天到379天不等,一般来说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险产品期限至少10年,因此这款产品会给用户带来功能和期限完全不匹配的感觉;此外,第四期产品的存续期限是92天,认购的投资组合却是富盈信托组合产品,而根据信托相关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至少要一年,43号文又规定了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如果监管方面对产品期限完全放任,可能会出现期限错配的问题,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完善建议
  为了遵循立法目的、符合产品的私募性、弥补上述法律漏洞,需要规定合格投资者界限。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将43号文第十三条第二款拆分成两款,分别针对单一客户和集合性客户进行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限制;对集合性客户的监管标准,可以借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判断标准,将合格投资者分为三类:1.投资一个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为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职能,控制流动性风险,需要对这一产品的期限做最低限制。虽然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本质是私募性基金,私募性基金产品期限由双方协议即可。但是这款产品还具有养老保障的性质,故而从审慎的角度分析,监管机构需要对产品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具体来看:监管方面可以细化投资范围,将可投资产品按流动性分为若干档,然后确定投资每一档产品所需要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期限极值。正确匹配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相应的投资产品的期限,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虽然在养老保障方面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漏洞的存在,该产品有被各保险公司滥用的风险存在。因此,为了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发展,投资者在选购投资产品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自己所能承担风险的能力,切勿被投资产品的“外表”迷惑,选购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产品;保险公司审慎运营养老保障业务,不能利用监管套利,损害投资者利益;监管方面应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及时清理这类披着“合法”外衣的产品,修订法律漏洞,将投资者利益放在监管首位。
  【参考文献】
  1、王一飞,丁日佳:《投资政策新动向与第二支柱养老金运营绩效管理》[J].保险市场.2013(3)。
  2、信托100官网:。
  3、陆金所富盈产品:/list/listing/fuying。
  4、张新生:《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研究》,184-191,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5、文杰:《基金法律问题研究》,172-185,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注释】
  [1]搜狐财经:《银监会非银副主任:严肃处理信托100违规行为》资料来源:/8748201.shtml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分为三类: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业协会:“信托100”违规销售信托产品》资料来源:http://www.xtxh.net/xtxh/industrynews/19656.htm
  [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5]《社会》第十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关键词阅读:
责任编辑:吴晓璐
中国证监会授牌&&&民生银行资金监管&&&
数据来源:盈利宝基金研究中心,巨灵数据支持
全场购买手续费4折起!
近一年涨幅
近一年涨幅
已有&0&条评论
24小时新闻榜
理财产品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陆金所稳盈e享计划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