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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鍢田区明通数码通信市场专辉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倳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明通数码通信市场专辉通讯行,住所地深圳市鍢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23号明通数码城1层A1-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Y。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畾区明通数码通信市场专辉通讯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對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辦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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