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保险按平方米怎么算海运保险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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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0元 B.2000元C.8000元 D.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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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及制度衔接政策解读
一、《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是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需求;二是为了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的总体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方案》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 四、《方案》中对参加保险对象的年龄要求?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后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
五、《方案》实施后参保人在哪里办理及有关要求?
被征地农民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地所在的村(居)办理;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衔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
六、《方案》中缴纳保险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一)政府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二)个人和集体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七、《方案》中对个人账户是如何管理的?
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八、《方案》对领取待遇和领取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九、《方案》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是如何解决的?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可自愿按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他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自愿按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核查,被征地农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可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新的被征地方案与原被征地办法有什么区别?
(一)保障程序不同
1、新的被征地方案: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
2、原被征地办法:坚持先批准征地后实施被征地养老保险&先征后保&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同
1、新的被征地方案: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后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
2、原被征地办法:因建设征用土地后,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保险金筹集不同
1、新的被征地方案
(1)政府补贴。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由区财政局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2、原被征地办法: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各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青政字[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目前按22%的总比例缴纳。其中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6%的比例缴纳,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区、园)和市财政分别按5%的比例以补助的方式予以缴纳(市镇两级财政补助自2010年1月1日起改按&出口补&)。
(四)个人账户管理不同
1、新被征地方案: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曰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2、原被征地办法:(市镇两级财政补助自2010年1月1日起改按&出口补&)
(五)领取养老待遇条件不同
1、新被征地方案: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26055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80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055年龄每超出一岁,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递减12个月,最低补缴60个月;参保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180180
十一、《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二、《方案》实施后原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怎样衔接?
(一)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1、已经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其养老待遇共有四部分组成:
(1)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2)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
(3)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4)区级补贴养老金。
2、女年满55周岁(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人员: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计发,同时享受区级补贴养老金;
(2)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条件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区级补贴:被征地农民区级补贴养老金参照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区划调整转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区级补贴养老金每月242元的标准进行调整;成建制转非村居民与被征地农民原基础养老金差额部分在调整时予以保留,《方案》实施后到龄领取人员区级补贴调整为每月300元。
(二)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本《方案》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待遇人员,个人和集体缴费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继续缴费。
1、缴费年限的计算
并入后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缴费档次原则上不低于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和村(居)集体缴费额。
(2)累计缴费年限满必须满15年可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后可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又不补缴的,只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区级补贴养老金。
(3)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可享受区级补贴养老金,个人和村(居)集体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于女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补缴后可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女年满60周岁又不补缴的,只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区级补贴养老金,同时追回已领取的区级补贴养老金。
十三、对重复参加原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如何处理?
对重复参加原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种保险制度,对另一项保险制度进行清退,不得重复参加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十四、本方案实施后,新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人员如何处理?
(1)原被征地和成建制转非村(居)达到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衔接后&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政策规定办理;
(2)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3)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4)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9]86号)及《胶南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政发[1996]2号)文件,自本方案实施后停止执行。
十五、原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为什么要进行待遇调整?
一是根据区划调整,原胶南市部分被征地村划转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对其养老待遇进行了调整,按照&同城同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有必要对现有的被征村和成建制转非村待遇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多次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要求提高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的养老待遇。原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养老待遇目前最高为196元,最低为83元,低于现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六、原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待遇调整后的效果如何?
原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待遇调整后,使他们能够真正享受到政府财政的阳光雨露,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切身感受到区划调整带来的好处,对陆续开展的征地补偿、项目落地、村居拆迁改造等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提升了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认可度。
十七、原老农保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608号)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1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2〕608号做好原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2〕46号)的文件要求,我区要切实做好原老农保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以保障参保居民利益,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十八、对重复参加原农保和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如何处理?
对重复参加原农保和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了原农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以下意见处理:
已经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停止领取原农保养老金,将原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未开始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原农保保险关系。
十九、原老农保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怎样衔接?
(一)对于已领取原农保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同时按规定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合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合并发放。
(二)对于还未领取原农保待遇的,原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合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以2010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分段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折算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待遇。
折算缴费年限:在国家及省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缴纳的原农保基金积累(包括自行开展新农保过程缴纳的基金积累),在纳入国家及省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可一次性按当地新农保制度方案公布的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数,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参加原农保第一次缴费到本地实施新农保制度之间的年数(中间允许断保),同时,折算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5年,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折算年数的余数按四舍五入计。政府不再对原农保基金积累折算的缴费年数追加缴费补贴。
(五)对自愿选择退出原农保的(无论是否已经领取待遇),应当在信息核对清楚、参保人签字确认(按手印)后,按规定予以退保。
二十、案例分析:
(一)某男性今年53周岁,分别于1996年1月参加原老农保,于2006年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于2011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老农保是如何衔接的?能够享受哪些退休待遇?
此人今年53周岁,三种保险均属缴费期参保人员,可分两种情况办理:1、可在自愿的情况下,将1996年1月缴纳的老农保保费按政策做退保处理,然后只把被征地保险全部转移衔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中;2、将老农保和被征地保险养老个人帐户额分别全部转移接续到城乡居民养老个人帐户中累加计算。以上两种情况转移接续后,要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正常缴费至60周岁,可享受区级补贴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项退休待遇。
(二)某女性今年57周岁,同时参加原老农保和被征地养老保险(已领取)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老农保政策衔接后能够享受哪些退休待遇?
此人因已领取原胶南市被征地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养老待遇不变,调整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被征地村基础养老金每月80元标准的,月增区级养老金补贴157元,达到237元;基础养老金每月83元标准的,月增区级养老金补贴159,达到242元;基础养老金每月90元标准的,月增区级养老金补贴157元,达到247元。成建制转非村每月110元标准的,月增区级养老金补贴157元,达到267元;基础养老金每月113元标准的,月增区级养老金补贴159,达到272元;基础养老金每月120元标准的,月增区级养老金补贴157元,达到277元。此人因已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老农保养老个人帐户额集中在城乡居民养老个人帐户中累加计算,待年满60周岁后可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发放,享受区级补贴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项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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