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南海劳动仲裁 公司应对给台弯,中国应怎样应对?

南海仲裁|如果再有仲裁,国际法如何为中国崛起保驾护航?(图)_网易新闻
南海仲裁|如果再有仲裁,国际法如何为中国崛起保驾护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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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海仲裁|如果再有仲裁,国际法如何为中国崛起保驾护航?(图))
  当地时间日,荷兰海牙国际法庭,尼加拉瓜与哥斯达黎加两国领土争议案举行公开听证会。两国都互指对方侵犯本国领土。 视觉中国 资料图
  【编者按】
  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宣布在即,海内外都对之报以极大关注。既然要谈国际法,我们就以法言法语辩个明白。为此,国际法促进中心发起组织了“南海法律研究组”。研究组由十位中国国际法年轻学者和律师自愿报名组成,针对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阶段程序、管辖权裁决以及实体阶段程序等5个课题进行了研究。澎湃新闻近日陆续刊出此次研究的成果,为南海仲裁案提供客观理性的法律分析,发出中国年轻学者和律师的声音。
  本文是南海仲裁案系列研究报告第五篇,旨在说明中方在本次南海仲裁案所采取立场的合理性,并为未来中国可能涉及的类似领土争端提供几种备选的关键策略。原标题为《仲裁案的具体程序考量和未来仲裁的策略选项》,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面对国际诉讼或者仲裁,出不出庭、何时出庭、是否退出诉讼或仲裁程序都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和处分自己所有的主权权利的体现,本身即合法,无所谓不遵守国际法的问题。
  同时,国际法、国家利益和国际政治密不可分,出不出庭更是一种通盘考量各因素后的国家的自主策略选择。无论在国际法院诉讼还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中,相当一部分国家都选择了“不出庭”的策略。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出于何种考虑
  在本次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中国选择了完全“不参与”仲裁程序但配合相关庭外措施的策略。
  中国虽然未提交正式的答辩状,但于日和2015年先后向“仲裁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以及中国驻荷兰大使的两封书信。《立场文件》和那两封书信都被“仲裁庭”视为中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抗辩。在2015年7月和11月“仲裁庭”审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时,中方未出庭。
  本次中方的策略是一种自主的当事国选择,是基于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综合考量而做出的决定,也是对以谈判协商友好解决领土争端的国家公共政策的一种贯彻。
  第一,“不参与”仲裁可避免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坚持对南海岛礁的主权主张。
  仲裁一旦败诉,后果非常严重。
  涉及战争与和平、领土与主权的争端具有高度政治性(high politics),可能直接危害一个国家的根本核心利益。
  即便少数国家通过国际诉讼或仲裁手段解决了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往往也是基于双方国家合意而进行的自愿仲裁,而非单方提起、单方判定、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二,“不参与”仲裁可增强各方以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动力和意愿,避免陷入集体仲裁。
  菲方此时提起的国际仲裁具有深刻的国际政治意义,不论菲方是否胜诉,其他与中国存在领土(包括领海)纠纷的东南亚国家,都可能有强大动力对中方提起或威胁提起类似仲裁,以增加其在南海谈判中的筹码和底气。中方可能陷入“集体仲裁”的漩涡。
  反之,如果中方坚决否定仲裁的效力,辅以适当的配合措施,减少提起仲裁方的收益,加大提起仲裁方的成本和损失,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使其他国家权衡投入和回报比例,从而打消类似仲裁企图,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南海各方以协商友好解决南海争端的动力和意愿。
  当然,中国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也需要承受一定的代价。
  第一,中国这一立场会遭受以西方为主的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但即便中方参加仲裁,以西方为主导的部分舆论依然会对中方施压;若最终败诉,此类舆论压力可能更大。
  为此,在国际层面积极发声,用国际的语言讲好中国的故事,阐述中国在南海的国际法立场,积极争取国际媒体、舆论的支持,通过外交努力,直接争取友好国家的支持,可能更为关键。
  第二,中国“不参与”仲裁,也意味着需要相应地放弃一些参与仲裁程序所能获得的程序性权利。
  如果中方在管辖权阶段主动全面应诉,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有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成功说服“仲裁庭”。
  同时,参加管辖权阶段仅在于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有效抗辩,不代表接受仲裁庭的实体裁决。
  在1984年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美国就采取了全面参与管辖权阶段审理,结果不尽如人意时选择了退出实体问题阶段审理的诉讼策略。
  但是,应当看到,决定应诉与否需要通盘考虑所涉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和仲裁不利结果的风险大小等等因素,做出综合考量。
  助力中国崛起:如何用国际法破解类似争端
  国际诉讼和仲裁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战场形势变幻莫测,要赢得这场法律战,需要包括法律人精诚合作、群策群力,需要长远的战略,更需要灵活的策略。
  随着中国的崛起,面对类似领土主权争端的国际诉讼和仲裁的风险可能增大。结合本案程序上的考量,面对今后类似争端,我们提供几种备选的关键策略,以供探讨、参考。
  1.中方可以任命仲裁员,影响案件审理
  《公约》附件七第3条规定:仲裁庭由五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可任命一名仲裁员,可为本国籍的仲裁员;当事方未及时任命的,由国际海洋法庭庭长代为任命。剩余三名仲裁员(包括仲裁庭主席)由双方合意任命,未及时达成合意的,由庭长代为任命。
  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对于案件审理的导向与最后裁定结果有着微妙的作用。
  首先,如果一方根据仲裁员的背景、观点、经历等因素,选任了一名更可能接受己方观点的仲裁员,那么他(或她)在裁决过程中可能影响另外仲裁员的观点。
  事实上,当事方单方任命的仲裁员与其他仲裁员(如当事方合意任命或第三方指定的)存在某种微妙的差异,在争议较大、双方观点势均力敌时,这种差异可能发挥深远的决定性作用;再配合争取其他三位合意仲裁员中的一位、两位甚至三位的选任,会对仲裁结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其次,少数派仲裁员有力的反对意见会促使其他仲裁员更审慎、全面地对待一方观点,从而在整体结果和说理上,引导最终裁决向有利于该方的方向上倾斜。
  最后,即便少数观点不被采纳,少数派依然可以撰写反对意见。附随在裁决之后的反对意见,可以为反对多数裁决意见的观点提供了一个相对权威的理论支持和法理来源。这可能会对未来类似案件的仲裁庭产生事实上的说服和影响作用,为问题的争议创造空间,有利于为日后争取在其他案件中改变,甚至推翻之前的不利裁决,在舆论上尽量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并进一步配合该方整体战略的实施。
  值得借鉴的是荷兰诉俄罗斯的“北极日出号”案。该案中俄罗斯也采取了不参与仲裁的策略。国际海洋法庭应荷兰申请,在俄罗斯缺席的情况下发布了临时措施命令,然而在这份临时措施命令附件中,俄罗斯籍法官Golitsyn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法庭应基于该案缺乏可受理性驳回荷兰的申请。
  虽然在临时命令阶段,俄罗斯籍法官非争议方单方选任的仲裁员,但在此问题上同情、支持俄罗斯立场的反对意见,恰恰为法律问题的争议创造了回旋空间,客观上有利于配合俄罗斯国家战略,为其争取有利的国际舆论提供了一定的间接法理支持和助力。
  2.中方可以请求保密仲裁,尽量减少损失
  国际仲裁中,对仲裁程序性安排,仲裁庭通常坚持高度重视争议方自治的原则(party autonomy),一般以保密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的《2012仲裁程序规则》并没有强行公开仲裁程序的要求,而争端当事国一般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选择不公开。然而,本案中“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规则》第16条却规定本次仲裁对外公开。
  对其他南海争议国而言,透明的审理程序有利于帮助其更全面地了解南海争议的虚实,掌握敏感、甚至机密的信息,为日后就南海争议对中方的谈判或仲裁作准备,有利于实现菲方将南海争议由“双边化”带向“多边化”的目的。
  对域外国家而言,这些公开的程序和材料,也可能成为他们舆论造势和外交运作的基础和有力帮助。
  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案件中,中方可以及时提出强烈要求将仲裁程序和相关文书严格保密的要求,即使不参加仲裁,也可“低成本”地避免不利结果。即使无法实现完全保密,至少可将公开的范围限定为被允许参加仲裁的少数国家,避免向更多国家直接展示涉及的敏感和机密内容,以减少损失。
  3.借助“法庭之友”的力量
  在南海仲裁案实体审理阶段中,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curiae) ,反驳了菲方提出的“太平岛上没有永久居民、不能维持经济生活”的观点,证明了太平岛符合《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岛屿”定义,拥有专属经济区。同时,马英九等台湾地区领导人也主动登上太平岛,邀请西方记者现场观摩太平岛,配合“法庭之友”,论证太平岛为适合人类居住的岛屿而非岩石。
  这揭示了一条“应诉之道”。
  在未来可能出现的仲裁中,根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争端双方的法律意见外,争议方以外的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可考虑以“法庭之友”的身份,针对有争议的关键问题、易被忽视的重要观点提交法律意见。这有利于尽量争取仲裁庭的理解,间接促使其作出更全面、客观的决断,并争取国际舆论支持。
  这一点在国家缺席的仲裁中,可能显得更为重要。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启示
  随着中国的崛起,如何看待、应对涉华的国际诉讼或者仲裁,是中国成为世界强国道路上必须积极面对、认真分析、有效解决的问题。中菲南海仲裁案恰恰是这样一个绝佳的“学习机会”,让法律人、媒体人、外交人、经济人、决策者和大众一起亲历战场,开拓视野,提高水平,相互协作,未雨绸缪。
  在中国和平崛起道路上,南海维权维稳、亚投行开张营业、一带一路全面铺开、网络安全与自由,哪个不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带来大量的挑战和宝贵的机遇?
  为此,深刻全面总结南海仲裁案,努力提高中国人对于国际法的整体理解,培养优秀的国际法诉讼团队、法官和决策者,确立通盘长久的国际法战略,适时地主动出击,灵活、有效、优雅地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推动世界和平,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中国贡献”,不仅是应有之义,更是迫在眉睫、意义深远一项长远任务。
  (作者高杨,律师,纽约大学法学院硕士,厦门大学法学硕士;何佳伟,律师,哈佛法学院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学士。该系列研究报告由何佳伟律师发起、负责,由十位中国年轻律师和学者志愿共同完成,研究团队联系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来源: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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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南海仲裁案,台北比北京略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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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阿基诺三世& &菲律宾挑起的南海仲裁案本预计月底宣判,中方南海立场已获得30多个国家的力挺。不过,17日有台媒称,因台湾就太平岛地位提交相关证据,宣判时间将会延迟,可能要等到6月甚至7月。(观察者网)& & 南海仲裁案主要是针对中国政府1947年单方面宣布的九段线,在去年11月24日到30日该案的第2阶段言词辩论中,菲律宾称太平岛是“岩礁”而非“岛屿”,不得享有超过12海里海洋权利。因此引发台北的强烈反弹。从去年12月开始,台湾当局在太平岛动作频频,先后派出高级官员和各类专家登岛,论证太平岛是“岛”不是“礁”。马英九1月底亲自登岛巡视,3月还邀请多家国际知名媒体赴岛考察。近期就太平岛地位又向国际仲裁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台湾方面的努力,给国际社会的总体印象是有理有据有节。& &大陆方面虽一再坚称,中国对南海仲裁案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但针对即将裁决的南海仲裁案可能面临的不利局前,其紧张与重视程度可说远在台北之上。外交部连日密集发声,部长王毅马不停蹄对各国穿梭访问寻求支持,驻外大使们忙着在海外报纸上撰写文章,南海频繁出动军舰以期形成武力威慑。说是不奉陪,实际上卵足了劲儿。笔者个人的看法,若不是台北提交了相关证据,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很可能不会放慢脚步。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方面自然也可以就太平岛向南海仲裁案主张权利,还有南海仲裁案首当其冲的黄岩岛,不是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吗?想必大陆方面应该有足够的法律证据可以为自己辩护。由此可见,两岸在如何应对南海仲裁案的策略上,台北要比北京略胜一筹。& &大陆方面之所以觉得自己提出的不接受、不参与国际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 一是在南海仲裁案之前,有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东盟共同确立的“南海规矩”,包括中菲双方在内的南海各方自然有遵守的义务,但问题是,当当事国双方协商不成,特别是有一方认为另一方已经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该怎么办?《宣言》没有相关条款就此作进一步规范。值得一提的是,菲律宾曾一度控制黄岩岛,2012年菲律宾军舰与中国海监船对峙多天后撤离。& & 我们民间签协议也都有协商解决争议的相关条款,有的协议即便是亲兄弟也不例外,既然签定了就是有约束力,但协商不成,还不是得向法院起诉?何况《宣言》第四条有“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说明,当当事国双方协商不成,一方认为是因另一方没有遵守上述承诺,所以依据《公约》请求国际法庭裁决,笔者认为,这并没有什么不妥。& &二是大陆方面自认为对南海仲裁案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有媒体统计,截至5月13日,共35国支持中国南海立场;或者分为19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笔者却不以为然。如果是东盟8国支持,还有的一说。地球上有两百多个国家,公开支持只有35个,从某个角度分析,岂不等于承认剩下的是不支持了?而台北就太平岛地位又向国际仲裁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则是公开反对了?& &再说这35国多是游说的结果。有的是“一路一带”利益交换,像科摩罗的“科是第一个采用中国数字电视标准的非洲国家,中国青蒿素为科消除疟疾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久中国还将派医疗队赴科开展光明行活动,科对中方真诚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将继续在涉及中国主权等问题上予以坚定支持。科方希充分利用中阿合作论坛和中非合作论坛,加强与中国在各领域合作,更多从共建一带一路中受益。”这国之国之间赤裸裸的买卖行为,与南海仲裁案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吗?有的只是客套话,有的则是不希望付诸武力。在笔者看来,既然是不接受、不参与国际仲裁,多说无益,与其到各国撒钱,不如把钱用在黄岩岛填海工程上?& 笔者认为,在具体应对南海仲裁案这件事上,至少在目前,两岸还同属一个中国,因此,其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为了维护祖国的领土完整。但台北做的有针对性,北京明显事半功倍。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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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结果在即 中国需出两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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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结果在即 中国需出两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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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诉中国的南海仲裁案预计在6月底至7月上旬将公布最后结果。这场较量起始于日,菲律宾外交部宣布将包括黄岩岛争端在内的南海事务提交国际海洋法仲裁程序。中国随即提出反对意见,并以正式的立场文件宣布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接受仲裁法庭的管辖。日仲裁法庭宣布对本案有管辖权,并开始实体性问题的审理。经过两年多的外交拉锯战,这场较量已经接近尾声。倘若南海仲裁案结果不利于中国,中国可能会在南海问题上面临不小的麻烦。中国不能简单地“不接受”结果,然后无视之。近期的一系列事件可以说征兆已现,中国应当深思熟虑地应对即将到来的挑战。美国当然是首当其冲的挑战。过去几个月内,美国不仅在外交表态上声援菲律宾提起仲裁的行动、谴责中国在南海的所谓“军事化”,还进一步强化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屡屡派出军舰在南海进行活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南海九段线周边的国家也有可能乘机作祟:本月内,印尼频繁抓扣中国渔民导致两国关系紧张,印方没有按照以前的“默契”缓和事态,反而指责中国渔民侵犯印尼渔权。这种试探性活动,就是看准了中国现在需要南海事务上的国际支持。可以预见,南海仲裁结果宣布后,中国需要获取更多的支持,周边国家的意图将更加不可控制。因此,中国应该警惕、思考怎样在南海问题上“让自己的朋友多多的、敌人少少的”。2012年4月至9月,中国和菲律宾围绕黄岩岛海域发生一系列冲突。中国依据对黄岩岛的领土宣称,将菲律宾的执法船和渔船驱离这一海域。碍于自身实力的不足和美国的调停介入,菲律宾选择了一条“曲线救国”的道路:诉诸国际仲裁程序。日菲律宾外交部正式发布照会,将黄岩岛争端提交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仲裁法庭,从而拉开了持续两年之久的仲裁程序。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在这些规定中,当双方没有办法通过双边协商解决争端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在提交仲裁庭的起诉状中,菲律宾列举了多达13项主张,其中可以归类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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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联系:qq专家谈中国不应诉南海仲裁的应对之策
  国际仲裁法庭针对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出国际仲裁的请求近日任命了仲裁员,目前,仲裁程序已箭在弦上,中国应对各种可能的结果应有何应对之策
  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对中国提起的国际仲裁近日又起波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仲裁法庭组成五人仲裁团,那么即便中国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菲律宾也可请求仲裁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继续作出裁决。
  中国政府已于2月19日通过外交途径退回了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至此中国缺席本次南海仲裁的结果已成定局。目前,仲裁程序箭在弦上,中国应对各种可能的结果有何应对之策?
  具体分析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要求仲裁法庭认定菲律宾在海洋法公约下享有对南海其邻近区域的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的相关权益;二是要求仲裁法庭认定中国对南海划界的“九段线”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三是要求仲裁法庭认定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只是国际海洋法下的“暗礁”,不能享有领海。此外,要求认定黄岩岛的六个小岛以及永暑礁、华阳礁和赤瓜礁都只能称为国际海洋法下的“岩礁”而非“岛屿”,因此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
  按照中国的立场,本次仲裁中最有利的结果是由仲裁庭认定其对菲律宾的各项仲裁请求均无管辖权,因此无法作出任何裁决。中国在管辖权的问题上有着较为充分的抗辩理由。首先,菲律宾的各项仲裁请求均涉及有关岛屿的主权争议,而海洋法公约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能解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各种争端,无法解决主权争议。以菲律宾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例,如果中国享有菲律宾邻近岛屿的主权,那么菲律宾对其邻近区域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所享有的权益自然受到中国主权的限制。如果仲裁法庭无法对根本的主权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的认定自然无从谈起。
  其次,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298条的规定,已明确声明有关中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争议和基于历史的主权诉求不受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中国南海划界的九段线源自中国历史上对该海域和岛屿的传统控制,因此菲律宾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涉及基于历史的划界争议,中国已通过2006年的声明豁免了仲裁法庭对此类争议的管辖权。
  此外,中国可以在此次仲裁中充分掌握好时间步骤。涉及海洋划界的仲裁程序通常旷日持久。以最近孟加拉国与印度的海洋划界仲裁为例,自2009年10月孟加拉国提起仲裁,至今仲裁结果仍然遥遥无期。由于菲律宾仲裁请求中的第三项有关美济、西门、黄岩诸岛礁的认定问题需要现场取证,以判断各岛礁是否在高潮时高于水面以及是否能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笔者保守估计此次南海仲裁将会耗时三年以上。如果中国拒绝参与本次仲裁,那不妨在现场取证的问题上掌握好时机与合作方式。只要这些岛礁还在中国的实际控制之下,中国就有能力拒绝仲裁法庭与菲律宾的现场取证。
  综上所述,笔者并不担心仲裁法庭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对中国不利的判决,但更为现实的危险来源于周边各国的连锁反应。日本和越南已多次表示应以国际法解决其与中国的海洋划界问题,如果两国在短期内相继提起针对中国的仲裁请求,中国可能会在海洋法仲裁法庭上成为众矢之的。中国如果坚持缺席此类仲裁,将会丧失影响仲裁结果的宝贵机会。而如果中国积极应诉,则又可能受到不利仲裁结果的约束。比较折中的应对方式是,仅对仲裁法庭的管辖权作有限的抗辩,一旦仲裁进入实质阶段,中国应撤出仲裁并公开否认仲裁法庭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中国对于此次仲裁的消极应对恐怕也是无奈之举。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菲律宾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上都缺乏和中国抗衡的实力,如果本次仲裁失败,菲律宾没有任何实质损失。但如果仲裁法庭支持了菲律宾任何一项仲裁请求,菲律宾必然会大肆宣扬其在国际海洋法上的重大胜利,将南海问题更加国际化与复杂化。而对于中国来说,南海问题是中国的核心利益,无论是谁都担不起丧权辱国、丢疆失土的沉重责任。哪怕中国在本次仲裁中有99%的胜诉把握,政府和民众也不愿意冒着1%的败诉风险将国家的领土问题交由几个外国人来决定。
  此外,中国在此类国际公法仲裁中面临人才匮乏的情形。考虑到此次仲裁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中国可能更倾向于聘请中国本土的律师。但中国自1949年以来,从未以国家身份参与过任何国际法庭或仲裁庭的公法案件,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实战经验严重不足。随着未来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变化,可以预计中国还会涉及各类国际公法下的诉讼和仲裁。由此看来,中国不但应当重视国际公法的学术研究,也应着力培养本国的国际公法诉讼人才。(郑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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