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选终止劳动合同 失业金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东兴金选稳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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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来源:东兴证券
关于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款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风险”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
第四条第(五)款 本计划的存续期间
指自本计划成立日起计算的2年固定期限,第2年的对应月对应日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到期日。
本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终止。
第四条第(六)款 本计划的开放期
指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计划成立后1年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5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上述工作日委托人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提前或延期结束参与开放期。仅满1年后的前三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可以办理退出业务。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指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计划成立每满1年后前5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上述工作日委托人均可办理参与业务,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提前或延期结束参与开放期。仅每满1年后的前三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可以办理退出业务。开放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第(五)款 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在本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前,管理人根据本章节的约定,确定是否须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对除管理人以外的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进行有限补偿条件适用于以下三个时点:
1、管理计划管理期限到期终止;
2、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低于0.95元(遇此情形时,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止损操作,并尽量变现集合计划所有非现金资产(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将按照第二十二章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的合同内容进行处理),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提前终止公告,管理计划应当在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前终止);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提前终止。
有限补偿日为本计划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前的十个工作日内的某一个工作日,指界定管理人进行有限补偿的工作日(简称:补偿日)。补偿日由管理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本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前,管理人根据本章节的约定,确定是否须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对除管理人以外的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进行有限补偿条件适用于以下三个时点:
1、管理计划终止;
2、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95元(遇此情形时,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止损操作,并尽量变现集合计划所有非现金资产(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将按照第二十二章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的合同内容进行处理),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提前终止公告,管理计划应当在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前终止);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提前终止。
有限补偿日为本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前的十个工作日内的某一个工作日,指界定管理人进行有限补偿的工作日(简称:补偿日)。
&补偿日由管理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二十一条 管理计划展期
本计划不展期。
本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不涉及展期事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 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
2.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本计划;
2.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并与合同保持一致。
二、合同变更流程
根据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或管理人公告的特别开放日退出计划;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或管理人公告的特别开放日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交易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管理人将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的交易日进行本次变更的征求意见,为保障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将于2015年8月14日-2015年8月17日(特别开放期)开放本集合计划,期间委托人可以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回复不同意的,也未在前述特别开放期内主动退出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2015年8月17日将该委托人的相关份额强制退出集合计划。以保障不同意本次合同变更的委托人退出的权利。
未在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回复意见,也未选择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视为认同本次合同修改内容。
本次变更生效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
&&& 根据《合同》的约定,本计划今年的普通开放期为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21日,投资者可在此期间内申请参与本计划。
请委托人在《关于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回函》(附件1)中做出意见表示,并且于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14日内采用以下方式回复给管理人: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联系人:陈世清
联系:010-
2、将签署的《关于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回函》拍照后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
3、将签署的《关于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回函》传真至管理人,传真号码:010-。
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如果同意变更的委托人人数达到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继续运作。否则,本集合计划进行终止程序。
感谢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给予的关注和支持!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7月20日
关于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的回函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公告》已收悉。本人/单位对东兴金选对冲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发表如下意见:
个人投资者请填写:&&&&&&&&&&&&&&&& 机构投资者请填写: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
登记账号:&&&&&&&&&&&&&&&&&&&&&&&& 营业执照号:
登记账号:
请在下表格中选择符合您意见的一项打“√”
&&&&&&&&&&&&&&&&&&&&&&&&& 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请您将本回函邮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联系人:陈世清,联系电话:010-;或者签署后拍照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或传真至010-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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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掌握最新财经资讯!关于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及开放参与的公告
日期:来源:东兴证券
关于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及开放参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协商一致,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对《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同时管理人决定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别开放期,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事宜。合同修改内容
预约期:指委托人可以预约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工作日
预约期:指委托人可以预约办理参与或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日期
四、(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其中,稳健型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8亿份,进取型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2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其中,稳健型份额的规模上限为8亿份,进取型份额的规模上限为2亿份。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45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下同),其中,稳健型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36亿份,进取型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为9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45亿份,其中,稳健型份额的规模上限为36亿份,进取型份额的规模上限为9亿份。
四、(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期票据、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到期日在1年以上)、央行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中小企业私募债(限于投资有良好增信措施且外部债项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品种)、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7天)、债券正回购等,占资产净值的0-100%,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不高于20%,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票、期限在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占资产净值的0%-100%,其中稳健型份额退出开放期不低于10%;
(3)其他资产:包括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仅限有良好抵质押担保措施的品种,且集合信托投资标的的抵质押物第三方评估价值不得低于集合信托发行规模的160%)、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仅限有良好抵质押担保措施的品种,且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抵质押物第三方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规模的160%,但现金管理类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外),占资产净值的0%-100%,其中,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投资比例不高于资产净值的80%,且单个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均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5%;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若本集合计划不提前结束,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前五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持有现金类资产占比不得低于70%。如变现存在困难的,管理人应及时对集合计划净值和进取型份额的净值进行重新估值。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现金类资产、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
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7天以上债券逆回购,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同意管理人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并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0%-100%。
(4)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四、(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25个月,不设展期。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5个月后,管理人有权安排一到两个特别开放日,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特别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规模以公告为准,管理人也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但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现金后终止。
四、(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期及特别开放日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1)稳健型份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成立之日起满11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月的最后7个自然日为预约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预约期的前3个自然日为预约退出期,7个自然日均为预约参与期,预约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开放期。
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委托人的稳健型份额预约退出申请,在预约参与期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在开放期对预约期内收到的委托人预约退出和预约参与申请集中处理,并继续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延期结束开放期。
(2)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进取型份额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仅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5个月后,管理人有权安排一到两个特别开放日,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特别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规模以公告为准。
如触发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追加进取型份额。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3、流动性安排
为保持计划的流动性,稳健型份额退出开放期和特别开放日,本集合计划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10%。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除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及管理人安排的特别开放期、临时开放期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1)稳健型份额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开放预约期为每年11月1日起的后7个工作日。其中,开放预约期的前4个工作日为预约退出期,后3个工作日为预约参与期,开放预约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开放期。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以及其对应的开放预约期。
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委托人的稳健型份额预约退出申请,在预约参与期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在开放期对预约期内收到的委托人预约退出和预约参与申请集中处理,并继续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延期结束开放期。
(2)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进取型份额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仅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对应的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3)特别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安排一个或多个特别开放期。特别开放期中,管理人可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也可按一定限额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特别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份额、退出申请或参与申请的限额等具体安排以公告为准。在特别开放期内,若按比例进行强制退出,委托人强制退出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委托人退出份额=委托人持有份额×(本次特别开放期的强制退出份额÷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强制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强制退出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强制退出后,委托人不受最低持有金额为100万元的限制。
(4)临时开放期
如触发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追加进取型份额。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3、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可视本集合计划运营情况在开放期应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以保持本集合计划整体流动性充足。
四、(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1%/年。若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净资产全部分配稳健型份额本金和收益,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总额的差额,则管理人以已收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收益为限返还用于支付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此时如果已收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收益大于差额的,则返回后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管理人;如果已收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收益仍不够弥补差额的,则由稳健型份额委托人承担相应损失。
4、托管费:0.1%/年。
5、上述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的相关约定。
1、认购/申购费:免收。
2、退出费:免收。
3、管理费:1%/年。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本计划对进取型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2.5%的部分提取100%的业绩报酬。
6、上述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的相关约定。
五、(一)集合计划的参与(2)存续期参与
①稳健型份额的参与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成立之日起满11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月的最后7个自然日为预约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7个自然日均为预约参与期。预约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开放期。管理人只在预约参与期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在开放期对预约期内收到的委托人预约参与申请集中处理,并可以继续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延期结束开放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预约参与期为2014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共7个自然日),管理人可以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开放期为2014年8月1日,委托人可以办理稳健型份额参与业务。
②进取型份额的参与
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进取型份额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仅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开放期为2014年8月4日(周一),委托人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如触发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追加进取型份额。
①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的参与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开放预约期为每年11月1日起的后7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开放预约期的前4个工作日为预约退出期,后3个工作日为预约参与期,开放预约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开放期。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以及其对应的开放预约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预约参与期为2014年11月7日、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1日,管理人可以接受稳健型份额预约参与申请。开放期为2014年11月12日,委托人可以办理稳健型份额参与业务。
②进取型份额开放期的参与
稳健型份额开放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进取型份额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仅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对应的进取型份额开放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开放期为2014年11月13日(周四),委托人可以办理进取型份额参与业务。如触发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追加进取型份额。
稳健型、进取型特别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参与办理时间见本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五、(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2、参与的原则
(5)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稳健型份额募集规模上限为8亿元,进取型份额募集规模上限为2亿元。存续期稳健型份额规模上限为8亿元,进取型份额规模上限为2亿元。
(5)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稳健型份额募集规模上限为36亿元,进取型份额募集规模上限为9亿元。存续期稳健型份额规模上限为36亿元,进取型份额规模上限为9亿元。
五、(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成立之日起满11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月的最后7个自然日为预约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预约期的前3个工作日为预约退出期。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稳健型份额委托人的预约退出申请。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预约退出期为2014年7月25日至7月27日(共3个自然日),管理人可以接受稳健型份额委托人的预约退出申请。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5个月后,管理人有权安排一到两个特别开放日,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特别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规模以公告为准,委托人退出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委托人退出份额=(委托人持有份额/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特别开放日强制退出规模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5个月后管理人安排的特别开放日,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退出的价格为强制退出当日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1)开放期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开放一次,预约退出期为每年11月1日后的4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只在预约退出期接受稳健型份额委托人的预约退出申请。但因合同变更,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与临时开放期后最近的一个稳健型份额开放期(以下简称“特殊开放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0个自然日的,则管理人不设置该特殊开放期以及其对应的开放预约期。
举例说明:如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2013年7月15日,第一个预约退出期为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4日、2014年11月5日、2014年11月6日,管理人可以接受稳健型份额委托人的预约退出申请。(2)特别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退出
特别开放期、临时开放期退出办理时间见本合同第四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二)集合计划的退出4、退出费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价格×退出份额
退出金额保留到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于本集合计划。
稳健型份额退出金额=退出价格×退出份额
进取型份额退出金额=退出价格×退出份额-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保留到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于本集合计划。
五、(二)集合计划的退出5、退出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退出后在推广机构保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足500,000份的,在退出时须一次性全部退出。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退出后在推广机构保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足500,000份的,在退出时须一次性全部退出。(管理人办理强制退出、发生巨额赎回时不受此限制)
六、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因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除因上述情况外,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进取型份额不得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因本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以符合法规要求。除因上述情况以及特别开放期安排的强制退出外,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进取型份额不得退出。
七、(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1
1、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在推广期之前的3个工作日,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在首个封闭期内的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存续期内,在每个预约期之前5个工作日,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在下个封闭期内的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管理人有权在预约期、开放期或临时开放期上调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从开放期或临时开放期结束后首日(即稳健型份额折算日)开始,按最新公告的收益率为稳健型份额计提收益。
1、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在推广期之前的3个工作日,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在首个封闭期内的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存续期内,在每个预约期、开放期、特别开放期或临时开放期之前,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在下个封闭期内的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管理人有权在预约期、开放期、特别开放期或临时开放期调整稳健型份额预期收益率(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公告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日开始,按最新公告的收益率为稳健型份额计提收益。
七、(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4、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
4、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
计划进取型份额净值低于0.75元时,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存续期内,管理人如预见或已知投资资产有违约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相关资产,并对进取型份额重新估值,若重新估值后的进取型份额净值低于1.0000元,应以进取型份额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4、需要追加进取型份额的情形
(1)在存续期内任一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进取型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运作期间,管理人的前述追加行为最多累计不超过六次,即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六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
(2)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进取型份额相应缩减。管理人须在折算后三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至初始投资份额占总份额比例。
在本集合计划整个运作期间,管理人的前述追加行为最多累计不超过六次,即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六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本集合计划资产仍不足以分配稳健型份额本金和收益的,管理人不再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
七、(七)进取型份额的折算1. 折算条件
计划进取型份额净值低于0.75元时,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存续期内,管理人如预见或已知投资资产有违约风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相关资产,并对进取型份额重新估值,若重新估值后的进取型份额净值低于1.0000元,应以进取型份额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1)在存续期内任一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2)稳健型份额收益分配(含份额折算)时,若出现可分配收益小于稳健型份额的预期收益,或稳健型份额本金出现亏损,则利用进取型份额的本金弥补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差额。收益分配后,进取型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进行份额折算。
十二、(七)估值方法
5、集合计划持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及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成本列示,在持有期间按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如有)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6、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
(1)对于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预期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异常情况处理:
①股票质押回购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约定利率与到期购回一致,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
②股票质押回购延期购回
延期购回利率与到期购回的利率不一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在综合考虑估值影响的前提下,与托管人确定估值方法。原则上以以下方式估值:在发出延期购回的当日起,以延期购回利率计提利息,直至延期购回到期日。
融入方自发起初始交易指令至发出延期购回指令的期间,因原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商定利率与延期购回利率所产生的应付资金差额,自发出延期购回指令当日起,在延期期间每日按照直线法摊余估值。
③股票质押回购违约部分估值方式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融入方违约,常规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十三、(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1、管理费
若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净资产全部分配稳健型份额本金和收益,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管理人以已收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收益为限返还用于支付稳健型份额的本金和收益。此时如果已收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收益大于差额的,则返回后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管理人;如果已收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收益仍不够弥补差额的,则由稳健型份额委托人承担相应损失。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
(三)业绩报酬
本计划对进取型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2.5%的部分提取100%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 按委托人每笔参与进取型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
(3)& 在计划分红并提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下,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进行分红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4)& 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支付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5)& 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分别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6)&业绩报酬采用按账户计提的方式,多次参与、退出在计算份额持有天数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如,某投资者2009年1月1日参与100万份,2010年1月1日参与100万份,2011年1月1日退出150万份,则认为其中100万份持有了730天,剩余50万份持有了365天,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1)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份额确认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P1-P0)/P2×365/T×100%
P1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进取型份额单位累计净值;
P0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进取型份额单位累计净值;
P2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进取型份额单位净值;
T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R为年化收益率。
(2)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不高于2.5%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高于2.5%时,业绩报酬为年化收益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10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Y=A×(R- 2.5%)×100%×T/365
注:Y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A为每笔推广期参与或存续期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如管理人已经提取业绩报酬,即使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时净值有所下跌,则该部分已提取业绩报酬亦不退还委托人。
如进取型份额发生过份额折算,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应先追溯调整折算事项。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相关信息在注册登记机构记录。
3、业绩报酬支付
在分红日及进取型份额退出日,由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四、(二)收益分配原则4
4、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半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一次;
4、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一次;
十四、(四)收益分配时间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半年现金分红一次。其中,第二年现金分红应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进行。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集合计划稳健型份额至少每年现金分红一次。进取型份额至多每年现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十五、(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走向,结合货币政策和市场利率变化,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制定各自策略。
1、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在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定并不断优化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变动方向,并以此为基础设定并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判断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相应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策略进行组合期限的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类属策略
基于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策略
根据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在组合中配置具有信用利差优势的券种。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政策的分析研究基础上,精挑细选行业,透彻分析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和风险;在行业选择的基础上,进行个券甄别,选择安全性高的、收益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并随时跟踪重点监控信用风险的变化。同时,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问题,选择资质较好、流动性相对好的债券,并进行系统的流动性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追求稳定较高的收益。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策略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具有投资领域广泛、资金运用方式多样性的特点,为取得良好稳定的投资收益,在资产配置方面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同时将根据本集合计划整体收益、风险及流动性需求,动态配置合理的信托计划类别及相应投资期限。管理人将精选优质信托公司的信托项目进行投资,为控制项目风险,管理人将派专人参与信托项目资金投放及后续管理。管理人将充分评估项目的发展前景、整体规模、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在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性和收益的基础上,使所投资的信托项目在既定风险约束条件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5、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具有固定或者确定预期收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管理人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在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6、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
为取得良好稳定的投资收益,在资产配置方面,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具有较高预期收益率,拥有良好兑付能力的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根据本集合计划整体收益、风险及流动性需求,动态配置合理的投资期限,管理人将利用自身专业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结合产业发展方向,精选优质项目进行固定收益的技资。为控制项目风险,管理人将派专人参与项目资金投放及后续管理。管理人将充分评估项目的发展前景、整体规模、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在综合考虑项目的风险性和收益的基础上,使所投资的项目在既定风险约束条件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走向,结合货币政策和市场利率变化,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制定各自策略。
1、大类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在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定并不断优化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主要考虑本集合计划的总体流动性需求,在为集合计划的动态资产配置提供有效缓冲的基础上,获得高流动性资产的稳定收益。配置高流动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政策面调控和资金面分析为基础,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短期金融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集合计划整体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主要是投资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管理人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在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以获取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资产投资策略
为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在资产配置方面此部分投资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收益,拥有良好兑付能力的信托计划、期限较长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同时将根据本集合计划整体收益、风险及流动性需求,动态配置合理的投资期限,以使各级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内的收益与风险水平不变。管理人将利用自身专业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结合产业发展方向,精选优质项目进行投资。
5、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
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3个月;
(2)不得为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
(3)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
(4)质押标的证券最近三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200%;
(5)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监会公开处罚、谴责、调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6)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7)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已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8)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值的10%;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金额的10倍;
(9)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5%,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5%,创业板、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40%。按最近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10)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最低平仓线130%,最低预警线150%,创业板股票、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涉及个人限售股所得税的最低平仓线140%,最低预警线160%。当某日收盘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融资方应按合同约定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补充交易,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当某日收盘后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按合同约定启动处置质押物程序。上述“平仓线”又称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该特定值时,管理人于次一个交易日启动违约处置程序;上述“警戒线”又称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中,管理人规定的履约保障比例的特定值。当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人新开补充质押后,其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所有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该值。
(11)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售出价格承诺等。
(12)融资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最长存续期限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十七(一)投资限制
2、单个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35%;
二十一、(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或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的运作情况决定提前终止的;
3、计划进取型份额净值低于0.7元;
4、需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追加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或管理人根据本计划的运作情况决定提前终止的;
3、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和营销其他投资者累计进行六次追加购买进取型份额后,连续5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85元时;
4、需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营销其他投资者追加进取型份额,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追加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二十四、(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3
3、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本集合计划所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具有固定或者确定预期收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项目违约,无法按时偿还本息的风险。项目提前或延后偿付,给委托人造成提前或延长终止的风险。项目流动性不足,不能按时变现的风险。
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风险
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在项目违约,无法按时偿还本息的风险。项目提前或延后偿付,给委托人造成提前或延长终止的风险。项目流动性不足,不能按时变现的风险。
二十四、(五)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7
7、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有风险
(1)信用风险
指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来看,特指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中,最大的信用风险来自股票质押回购对手方的违约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风险导致的融入方违约风险、融入方信用变化导致的违约风险两个方面:
①市场因素导致融入方违约。因出现重大利空,导致标的证券出现连续大幅下跌,将有可能导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公司规定阀值。
②融入方自身因素导致违约。融入方信用评级的变化和履约能力变化,可能导致股票质押回购不能到期购回。违约事件的发生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当标的证券市值缩水时,导致集合计划损失。
③融入方违约,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可能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主要指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
①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②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只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在进行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单只金融产品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单只金融产品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估值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成本计划,按照约定利率计提利息。在出现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的情形时,对估值进行调整。在出现违约处置情形时,可能造成集合计划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限售股风险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时,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司法冻结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可能存在交收失败的风险。
标的证券为限售股份的,发生融入方违约情况时,违约处置时标的证券仍处于限售期,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并与合同保持一致,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托管协议内容与本次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改内容为准。
三、开放参与
管理人安排的特别开放期为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0日,新委托人可在特别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管理人有权按照新委托人参与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特别开放期。单个委托人在特别开放期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50万元。从2015年11月6日起,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稳健型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在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再次调整稳健型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之前,管理人按本次公告的收益率为稳健型份额计提收益。
四、特别说明与提示:
1、鉴于管理人将按照《东兴金选稳赢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强制退出的公告》,于2015年11月5日为原合同的全体稳健型份额委托人办理稳健份额的全部强制退出,本次合同变更生效前除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之外的其他原委托人份额已全部强制退出,故本次合同变更不再向原委托人征询意见。
2、因本次合同变更和开放参与同时进行,在特别开放期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受变更后合同的约束,请参与变更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变更后的合同。
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期为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之日。
&&&&&&&&&&&&&&&&&&&&&&&&&&&&&&&&&&&&&&&&&&&&&&&&&&&&&&&&&&&&&&&&&&&&&&&&&&&&&&&&&&&&&&&&&&&&&&&&&&&&&&&&&&&&&&&&&&&&&&&&&&&&&&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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