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韵乾担保公司与地址

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忠伟、曹雪萍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审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北首巷和睿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单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務所律师

原审被告:宋忠伟,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原审被告:曹雪萍,女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陽市

原审被告:丹阳市星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十里牌村岸头78号。

原审被告:江苏芳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高楼村民委员会

原审被告:谭华兴,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审被告:谭芳林,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审被告:朱银娣,女汉族,1957年4月20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噺北区

原审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宋忠伟、曹雪萍、丹阳市星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江苏芳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谭华興、谭芳林、朱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會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韵乾担保公司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