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不到场父母怎么给子女买房用父母公积金

买房父母出资2/3夫妻共同出资1/3 离婚怎么分配_律师帮_网上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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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父母出资2/3夫妻共同出资1/3 离婚怎么分配
09:17:25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提问:已婚儿子买房子时,我们夫妻出资总房款的2/3(通过银行转存),剩余1/3由他们夫妻贷款。请问,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您陈述的不是很清楚,确认房屋的归属还要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你儿子名下,则视为该三分之二的部分为你们夫妻对你儿子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房屋由其共同所有。
  房子归他们夫妻共同所有,老人给的房款三分之二属于赠与。平均分配。
  如果房产证写你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你们出资部分属于你儿子的个人财产,他们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知识小讲堂: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法律性质
  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由于参加工作不久,经济能力有限,加之一路攀升的房价,远远超出当今年轻人的承受水平。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为购房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对于这些出资在法律上或称在婚姻法中性质到底如何,应该如何定性;是借贷还是赠与;婚姻法解释三又有何新的规定,这些都成为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购房出资往往是一笔不菲的数目,有可能是父母毕生的积蓄,也有可能是向外举债而来,一旦子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该笔出资款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作为对子女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买房出资数额往往巨大,是一个家庭的重大开支,也正是由于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特殊,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出具欠条等书面凭证,更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转为推定为赠与,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民间习惯。
  笔者认为,在考察父母出资性质问题时,不能简单以不是借款就是赠与,不是赠与就是借款这样简单的推导来认定问题,两种法律关系就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两种合同都在合同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区别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一、合同相对人是否负有义务,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出借人负有给付钱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钱款的权利,借款人则负有按时归还借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出借人给付钱款的权利,两者的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而赠与合同则是典型的单务合同,不要求合同相对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不相一致,这是区别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点;二、成立生效的时间不同,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不一致,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生效,赠与合同则不一样,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成立生效时间相一致;三、形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赠与合同没有形式上的要求;四、合同订立履行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不同,借款合同强调的是诚实信用,合同订立履行是建立在彼此信赖、诚实履行的基础之上,赠与合同则同时强调了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赠与的法定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都体现对社会善良风俗的维护。
  二、不同情况下出资性质的认定。
  赠与合同与借款合同具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实生活中不能随意推导,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则要根据具体案件区分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即以父母明确表示为界定,如果约定为借贷,并且立了字据打了借条,那么则为借贷关系,子女对购房款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子女负有返还钱款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出资时的表示为依据。一旦子女日后婚姻有变,为维护子女利益,父母往往会偏袒自己子女一方。但在现实生活中,向父母借钱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表示,那就引发了第二种情况。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双方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通过法条,不论结婚前还是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为赠与,只是对赠与给单方还是双方有细化而已。按社会一般常理推论,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时一般是父母经济能力较好,子女经济能力较差,无力负担买房压力。此时,不论子女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父母出资的真正目的是要解决子女的居住环境,让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从出具钱款时就没有要求子女日后返还的意思。法律上,借款合同与赠与合同区别明显,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要求返还,一般而言,既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对于出资是否需要返还也没有约定,如果约定返还就是明确表明是借贷关系,子女有义务返还钱款,所以对于此种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认定为赠与。
  三、《婚姻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对于父母出资购房则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并没有改变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依然认定为赠与,只是针对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并且只针对一种情况,即出资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处理办法排除了《婚姻法解释二》中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总的来说,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如无父母的特别声明,其出资款认定为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结婚后,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产权登记上有子女夫妻两人,无特别申明,应当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另一种是房屋产权登记上只有出资一方子女名字,则认定为使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父母在为子女出资时可以写一份书面申明,将出资的性质明确,从而避免日后因出资性质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责任编辑:刘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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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郑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提取原因等内容,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此表三联都需加盖单位财务章。
(2)本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
(4)父母、配偶、子女两年内的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二者任选一项。提供购房合同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第2、4、16页内容一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发证机关签章页、产权信息页、发证日期页各一份。
(5)父母、配偶、子女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凭证二者任选一项(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与父母、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薄、派出所开具的上述关系证明均可。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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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婚后子女购房的如何认定?
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审判实践中对如何适用该条文存在较大分歧。这里的“一方父母出资”是指出全资买房还是部分出资?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答: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仅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之判断依据更加客观合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总之,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情形。对父母出资部分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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