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湘潭市人流多少钱出让土地征收每平米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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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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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量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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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以下
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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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100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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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1000300
3000 995445
雨湖区 岳塘区 韶山市 湘乡市 湘潭县 &&户型:四居室 三居室
四居室 商铺/门面
[租金] 元 元 元 [售价] 15万以下 15-30万 30-60万 60-150万 15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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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期
- &<font color='#13.07.25
- &<font color='#13.04.18
- &<font color='#月5日15:00-17:00
- &<font color='#12年6月18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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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2016年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创多项纪录_时政新闻_湘潭新闻_新闻_湘潭在线
2017年06月
为赶超发展腾空间 为幸福献力量
2月10日讯(湘潭日报 谭水良& 通讯员& 谭艺 周笛)2016年,在湘潭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城市区的共同努力下,在市直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缔造了一个个崭新的历史纪录。全年征收签约万m2,同比增长408%,为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283.5%,超过前五年征收面积的总和;拆除房屋6097户、74.7万m2,同比增长275%,实现51个项目的扫尾清零。
征收总量首次突破百万平方米大关,创历史新高;
征收量占全省征收总量的五分之一(全省总量527万m2),跃居14个市州首位;
9-12月单月征收签约面积达15万m2以上,刷新单月签约量的历史纪录;
河西滨江风光带暨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收房屋约50万m2、5000户,140天签约44.5万m2,4928户,创单项签约量历史第一;
征收工作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征收货币化安置经验获得住建部肯定,受邀在全国进行了多轮推介&&
这一摞摞厚厚的成绩单,这一串串喜人的数字,饱含着湘潭征拆工作者多少个日日夜夜的不眠不休,折射了他们拼搏奋进、攻坚克难的无畏精神,打造了征拆的&湘潭速度&。
湘潭要发展,项目是关键。项目要推进,征拆是保障。2016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精美湘潭建设的工作的统一部署,湘潭坚持依法征拆、阳光征拆、和谐征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全面提质增效,为赶超发展腾空间,为民生幸福献力量。
不辞辛苦不畏风雨
【写真】 &不畏暴雨与骄阳,征收宣讲下户忙。晴天是汗霸水淋,雨天是满脚黄泥。莫问白天与黑夜,懒理家中大小事。领导精神兵抖擞,舍弃小家为大家。建设大美好湘潭,不负耕耘不负卿。&这是雨湖区一线征拆工作人员周建花有感而作的《精美湘潭征拆之纳兰词》,这正是全市征拆工作者的真实写照。这一年,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征拆,冷落了家人,远离了朋友,放弃了休闲,甚至带病坚持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
【亮点】板塘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应征收1043户,已签订征收协议969户,已腾房901户,已拆除809户;窑湾文化旅游街区二期项目仅用了35天就全面完成111户征收户的腾房交地;新马路拓改工程仅用60天就完成了266户征拆户的腾房交地;河西滨江风光带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私产约5000户、房屋约50万m2,从日正式启动签约至日签约期限到期,140天签约3087户、42.6万m2&&
【举措】2016年,征拆一线捷报频传。这些成绩凝聚了各级各部门的心血和汗水,是全市上下合力攻坚、拼搏争先的结果。
&要带着感情、责任和方法,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实现城市环境和形象大变化。&&全力推进精美湘潭建设,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和头等大事。征拆一日推不动,项目就一日落不了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曹炯芳,市委副书记、市长谈文胜多次指挥调度,深入项目一线现场督查,36名厅级领导也分片、分项目联点推动重点项目征拆。
在市级领导的示范带动下,各区(园区)积极落实征拆工作主体责任,各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扑下身子抓征拆,全面落实一线工作法,实行区级领导联点责任制和部门包干到户,并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全力以赴推进征拆工作。市直机关和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驻潭单位及时做好体制内干部职工的涉征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帮助其职工或职工亲属带头签订征拆协议,2016年全年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共交办92家单位668个征拆任务,有力助推了征拆工作提速。
比学赶超展风采
【写真】日,离一大桥河西交通优化及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征收项目签约期限结束只有五天时间。在这个寒冷的冬夜里,尽管停电了,雨湖区征拆工作人员点亮一支支蜡烛,依然坚守在项目部,为征拆任务的清零而紧张忙碌着。前来签约的征拆户刘某说:&是征拆人一次又一次的上门宣传解释政策打动了我,是他们不分白天与黑夜的坚守感动了我&&&
【亮点】 2016年我市进一步强化征拆工作交办督办考核机制,分五批下达91个征收交办任务,分项目层层签订&征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征收任务纳入各区、各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全面调动区、乡、村征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全面加快项目的签约腾房进度,有力推动全市51个项目扫尾清零、腾房交地。
【举措】征拆尽管是难事,但却是加快建设、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大事。面对项目多、面积大、安置难、时间紧的局面,我市进一步探索创新征拆工作体制机制,最大限度激发队伍活力,形成了市抓区、区抓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抓村(社区)、村(社区)发动群众的四级联动征收工作机制。
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征收工作第一责任主体,项目所在街道(乡镇)为具体责任单位,有效激发区级征收动力。考核权重进一步加大,征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由5分增加至10分,并实行一项目一交办一考核,逐月督查考核讲评,奖惩兑现,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区(园区)紧扣时间节点,集中安排力量,大力推进征收工作,区与区、街道与街道、项目与项目之间形成了浓厚的&比学赶超&氛围。特别是在征收工作&百日攻坚&行动中,市征收处全面动员雨湖、岳塘、高新、等区级征收部门,详细制定工作方案,紧咬目标不松懈,紧抓征拆不松劲,充分发挥&5+2&&白加黑&&晴加雨&&8+X&精神,全面动员,你争我赶,顽强拼搏,奋力提速。&百日攻坚&期间(日至10月10日),市城区共完成征收签约3423户、54万㎡,是&百日攻坚&总任务目标的207%,为2016年上半年签约面积的2.16倍,其中,雨湖区签约29.3万㎡,是上半年的2.93倍,昭山示范区签约8.5万㎡,是上半年的1.77倍。
资金保障有&高招&
【写真】日,离支付通济门路项目征拆补偿款的约定日期还有一天,为确保补偿款按期足额拨付到位,晚上10时多,市征收处办公室里依然灯火通明,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加点进行协调沟通。&群众支持征拆工作,我们也必须信守承诺,把征拆补偿款及时发放给他们。&
【亮点】2016年,本市级征拆项目已投入资金约90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投入约57亿元。
【举措】资金要提前保障,征收绝不能给老百姓打白条。我市征拆大提速的背后,离不开资金的有力保障。
一年来,市直各部门和各融资平台充分运用国家宏观政策,积极创新融资手段,多措并举,有效确保了项目征拆资金需求。
市房产局牵头,发改、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各平台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力推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契机,努力争取国开行等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加速推进市城区九大棚户区改造。市城发集团、地产集团、市大河西棚改公司等投融资平台,想方设法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争取银行信贷支持、设立专项建设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发行债权等方式,多措并举,有力保障了项目征拆资金。与此同时,我市着力加强资金支付保障,实行征收补偿资金市级监管,市征收处对征收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按项目分账户严格监管,实现征收补偿资金监管覆盖率100%,切实保障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每一个被征收群众手中。
一把尺子量到底
【写真】在二桥北棚改项目部,征拆工作人员和征拆户的相关信息公开上墙,从征拆户中选出的代表全程参与征拆,群众监督全方位不留死角。&四公示四公开&&一留五问三提醒&等工作法得到群众点赞。
【亮点】在依法征拆、阳光征拆、和谐征拆理念的指导下,2016年我市征拆工作领域各类信访案件大幅度下降,未发生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没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重大问题,切实维护了城市建设与稳定发展大局。
【举措】征拆被人们形容为&天下第一难&,一边连着群众的利益,一边系着政策的&红线&。如何让人民群众满意?坚持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征拆政策,将&阳光征拆、和谐征迁&贯穿始终,这是湘潭征拆人作出的正确解答。
我市严格按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6&政策体系,统一政策、统一操作规程,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保障被征拆群众的合法利益。
作为市级征收工作监管部门,市征收处加强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坚持征收信息全过程公开,确保征收工作程序规范、补偿平衡;严格执行跟踪审计制度,征收补偿资金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强化监管,让政策在阳光下运行。
为确保征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征收现场设置征收信息公示大厅,将项目情况、征收政策、进度信息全面向群众公开,阳光操作,让每个征拆户心里都有本&明白账&。同时,全面推广使用征收信息公开系统,将项目征收全部数据和补偿信息完整录入。征拆群众登录&湘潭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即可查询项目征收全部信息,让征收的全过程接受群众全方位的监督。目前,雨湖、岳塘两区的征收项目实现信息系统100%覆盖。
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写真】刘慧敏和老伴原来居住在雨湖区唐兴街一套不足百平方米低矮、破旧的老房子里。征拆后,他们用征拆补偿款购买了130平方米的新居。更让他们惊喜的是,购房后还领到了数万元的征拆购房奖励和补贴。
【亮点】 2016年全市共向征拆户发放购房奖励补贴1919万元。
【举措】为鼓励和引导征拆群众用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自主选购商品房,实现置业安居,我市出台了《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200元/㎡的购房奖励。在税费优惠政策方面,实行&征拆购房税费政府补贴&。征拆户本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契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所产生的契税实行补贴。据统计,购房惠民补贴最高达到购房总价的8.8%左右,切实降低了被征收群众的购房成本,真正买得起房。
考虑到50%被征收房屋都存在结构老旧,面积较小的情况,征收后仅靠补偿款难以购买新房,为保证征收后不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我市征拆补偿政策向部分住房困难群体做出了倾斜。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给予征收补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保尽保,同时单列计划指标,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建立网络&房源信息超市&,征拆户在网上可以选房购房;多场次、高频率地在征拆现场举办征收房源展示会、团购会,2016年成功举办5场房源展示会,共吸引了2万余名市民和征拆户前来咨询,4000人达成了购房意向。各种优惠政策和贴心周到的征拆服务,践行了党和政府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宗旨和理念,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真正实现了惠民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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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土地出让金计算]2016年贷款买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当前位置:
& [土地出让金计算]2016年贷款买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计算]2016年贷款买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篇一 : 2016年贷款买房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居住用地是70年,其他用地是40-50年,那么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到期了还需要补缴出让金,那么具体交多少?怎么算?贷款利率最低0.75%,承诺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同样的额度、同样的三步申请,一分钟就可迅速匹配信贷经理。门槛更低、费率更低、品种更丰富。建议大家办理希财网贷款,申办入口: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土地权益,以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抵押等市场行为必须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小编告诉你,土地出让金的正确计算方法如下: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篇二 : 土地出让金怎么算[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怎么算——简介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怎么算——详细知识[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一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南宁市曾经买过一套房改房的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一套售价10万元左右、5年以上房龄的二手房改房过户,各项税费加起来近3000元,而现在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等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要多缴一笔钱。如何计算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是市民最为关心的事情。解读: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是指房屋所在位置的楼面价,每个网格点为200米×200米,市民可到各分局查询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的基准地价图。南宁基准地价最低值在沙井一带,为188元/平方米,最高值在南湖一带,为1100元/平方米。上市房屋不在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覆盖范围内的,按基准地价的最低值188元/平方米计算。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举例:张三有一套住房位于衡阳秀灵路口,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拟准备上市交易,该房屋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52.4平方米,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14.97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则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如下:经查阅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该位置的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为511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容积率修正系数0.761;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年期修正系数0.9983.据此,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511元/平方米×0.761×10%×52.4平方米×0.元。[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二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是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如,在1万平方米用地的土地上,有6000平方米的建筑总面积,其容积率为0.6。规划对低密度住宅的大体标准概念,高层低密度住宅容积率不大于2.2;多层(小高层)低密度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排屋(Town House)容积率不大于0.7;别墅(Villa)容积率不大于0.35。房屋价值不单是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差关键是容积率大小,如:容积率0.60左右比容积率1.20左右的房屋,每平方米价格要高出一倍左右。篇三 : 对保障性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的修正建议篇四 :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放弃若干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从土地使用权人手里换回土地使用权对价的补偿。那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一、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三、土地出让金的分类: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 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延伸阅读: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并入物业税的问题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篇五 :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分类介绍,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land-transferring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正因为土地出让金的存在,地方财政对地产业有过分的依赖,土地财政成为房价调控的绊脚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4年8月,国家审计署掀起全国首次土地财政大审计。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金 -分类介绍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2种:1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1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71号地块面积为2.38 万平方米,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 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金 -计算方法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2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低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规划建筑面积计收的。支付方式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1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金 -返还方式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第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此业务实质上是土地出让金的折扣或折让,应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企业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第五、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第六、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金 -评价益处土地出让金漫画怎样正确评价这座新发掘的超大型“金矿”?从财政学角度看,这是1个土地财政的社会经济评价问题。应该看到,土地是财富之母,一国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出让金问题凸显,是近些年我国土地财政领域中1个突出的新问题。它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进入现代化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与以下4大背景条件息息相关的。(1)处于工业化中期的重化工阶段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工业化阶段看,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的重化工阶段,对钢铁、汽车、装备制造、化工等重化工产品需求上升,从而相应地带动土地供应的需求;(2)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从我国所处的城市化阶段看,正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农民进城,一亿农民工进城,各地对市政、道路、交通、房地产、水、电、文化、教育、卫生等需求普遍高涨,从而也必然造成对土地供求紧张;(3)土地需求的猛升从我国个人消费结构升级看,已从万元级商品提升至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级阶段,住房和汽车成为这一阶段的消费热点,改善住房条件要土地,发展汽车要道路等等,随之而来的是对土地需求的猛升;(4)土地供求矛盾缺口增大2003年后中国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的上升期,外资、民资等投资热情上涨,同样也必然拉动对土地供应的需求,令各地的土地供求矛盾缺口增大等等。上述4大热潮,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土地需求。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发展中曾经经历过三轮圈地热,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中用地(土地使用者)主体的多样化,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又改革了供地政策,对一些营利性的用地项目实行公有土地有偿使用,政府通过出让公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制度规定办法。推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初衷主要在于:一是地方政府将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可增加地方可支配的财政收入,集中起来可以办些大事,以改善地方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是将后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收取,将可遏制些过度扩张的土地需求等目的。应该说,总体上看土地出让金的出台,既基本适应上述4大热潮带动的土地需求,同时,也为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集聚了一笔巨额的可支配财力。而且,配合了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由国债形成的基础设施及公共产品累积的积极效应。进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换代,为推进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发挥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0000多亿元,其中近三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浙江省在2003年有82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弊端土地出让短短十余年,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土地制度和土地财政制度的变革带来了巨大的成绩,聚集了10000多亿元的巨额可支配财力。激发出潜在的活力,把全国的土地资源盘活了。但是,与此同时,土地出让金制度带来的一些弊端也相当显现突出。弊端之一:出售土地换取收入的短期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没有自主权的财政压力下,土地出让金可使地方政府将后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必然造成地方政府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出售土地换取收入的短期行为。为了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往往突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越权减免税收,以吸引外商或民间投资。这种行为,既有悖于“代际公平性”即代际之间利益关系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在代际公平问题上,绝对倾向于任何1个特定时代都是不可取的。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防止过高的积累率影响当前消费,从而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不能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土地资源这个不可再生的资源,更稀缺珍贵,其使用的有效性更关键。弊端之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土地使用期的地租之和,本届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一次性预收并一次性预支了未来若干年限的土地收益总和。从现任届和未来届的地方政府看,则是现任届政府提前支取了下一届政府的收入,是1种对土地收益的“透支”,这对于未来往后届政府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土地出让金制度下,现任届政府将土地出卖,卖地收益都由本届政府支配,这样,就使得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令地方政府在任期内热衷于批地卖地。这种土地收益行为短期化,往往也导致了土地滥用。再者,有时下一任地方政府,还需要负担土地卖出之后的开发配套投入,乃至提供一些征地的补偿费等等不公。更重要的弊端是由于各地的土地储备是有限的,随着土地所有权的不断出让,各级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获得的财政收入也将有朝一日而锐减,长此以往,将会出现没有土地可供出让的尴尬局面。弊端之三:巨额利益诱使土地“寻租土地出让征地与卖地之间的巨额利益诱使土地“寻租”。不少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或经营土地等名义,炒作土地。国家的供地政策改了,即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政府通过出让公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征地政策却没有改变。当前,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在征用过程中,行政权力对土地资源配置起着绝对控制和支配作用,这就使得地方当权者有了滥用权力的机会。突出表现在,一方面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拿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办法高价供地,低进高出,炒作土地,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多得的机制。行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巨额差价,既是驱动不少地方政府大量批地卖地的动力,也是当地“寻租”行为产生的温床。由于权力的监督机制缺失,势必导致权力和利益在幅度上、范围上的随意性和滥用,导致腐败的产生。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次次圈地热、开发区热等等,究其深层原因,无不都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土地当成生财之道,很多土地储备中心甚至把农民地预征后直接纳入土地储备,也是屡见不鲜了。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可以从浙江省对市、县政府在农地转非和土地限额审批中究竟能够获得多大收益的调查佐证。这些收益大致有以下几种:耕地占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有些市、县还有城市增容费、交通建设基金、商业网点建设费等征地附加费。这些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很多由地方政府作为“第四财政”进行“体外”循环。这一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成至三成、企业占四成或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10%。这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然成为严重挑战。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从全国范围看,2001年,政府从征地中取得的一级市场的收入是1300亿元,企业取得的二级市场的收入是7000亿元。到了2002年,一级市场的收入是2400亿元,二级市场的收入达到了10500亿元。而这10500亿元中,有9%以上是抵押,即拿着土地到银行去抵押贷款。所以说,如果土地存在泡沫,它实质上就是金融泡沫。正是上述这些凸显的突出弊端,由于我国宏观调控作出重大决策,推出了既抓信贷超贷,又抓冻结土地供应的2大杀手锏,而且又决定在2005年继续收紧地根。我认为,与此同时,在宏观调控已取得初步成效基础上,还应对土地出让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这适应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应有之义。土地出让金_土地出让金 -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第八条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第十六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第十八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48号)规定执行。(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地方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第四章 收支科目管理第二十一条删除《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三类“非税收入”项下0一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第二十二条为准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三类“非税收入”0一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下列科目:(一)设立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说明为: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说明为: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03目“划拨土地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二)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十二类“城乡社区事务”0八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进行下列调整:(一)将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二)将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三)将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将04项“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将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六)设立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七)保留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八)将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第二十四条在2十二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十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99项“其他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第二十五条在2十二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十一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第二十六条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十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下列科目:(一)0九款“土地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二)十款“安置补助”,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三)十一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十二款“拆迁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第二十八条《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具体科目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第三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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