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凌尔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8号樓创业工场520室。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原大钓手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盐店街美乐广场西側。
法定代表人:尹革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凌尔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原大钓手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凌尔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杨凌尔坤生物科技囿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上诉人杨凌尔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