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富源街道丰民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該村村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国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區。
法定代表人:郑行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丰鑫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玉米秸稈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合该社经理。
申请人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富源街道丰民二村村民委员會与被申请人山东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国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丰鑫源农机服务专業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在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丰鑫源农机垺务专业合作社院内价值50万元的农业机械一宗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两被申请人在玉米秸秆块草滨州哪里有卖市沾化区丰鑫源农機服务专业合作社院内价值50万元的农业机械一宗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達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