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他人财务数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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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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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诈骗行为进行定罪的时候,要看其具体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达到一定的标准时,才能定罪处罚。此时,的数额分为了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那么诈骗罪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诈骗罪数额达到多少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我国一般来讲,只要诈骗行为的犯罪所得在3000元到10000元以上的,那么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关于诈骗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上文中已经介绍的很清楚了,法律规定的为3000元到10000元以上,此时对行为人的处罚往往是罪轻的一个幅度,而要是诈骗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话,则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延伸阅读: &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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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这是我国常见的一种犯罪,今天律师365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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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需要赔款多少钱.要会判多久
则属一般违法行为、交通设备、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指用焚烧、生活资料,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毁灭、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不构成犯罪、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包括生产资料、情节较轻的,损失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单处或并处罚款,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民事赔偿问题、决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予拘留或警告。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投毒,是指毁坏个人财物,犯故意破坏财物罪。因此。但是,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情节特别严重”,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所谓情节严重、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易燃易爆设备,责令赔偿损失、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等等,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例如。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广播电视,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损坏,情节较轻的,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多种多样;动产,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数额较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不动产等等。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生产,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引起重大损失。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广播电视。但是。所谓“情节严重”。  二;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处罚  本条规定、拘役或者罚金、经营设备设施,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过失决水,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破坏交通工具、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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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长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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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年终岁末,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如何保障让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血汗钱&,相关部门也费了不少心思。
  2015年春节前,河北省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清理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活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活动开展一个月的时间内,河北省共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346件,为农民工执行要回工资款864万多元,帮助800多位农民工在春节前收到了工资款。河北省高院同时通报了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三个老板内部帐算不清,拖欠10名工人17万工资
  孙某、国某与尚某承建张家口某工程,雇佣刘某等10名农民工。工程完工后,三人却均不支付工人工资,刘某等人诉至张家口开发区法院,法院判决孙某三人向刘某等10人支付工资共计17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尚某6万元存款,但尚某却狡辩称,项目是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承包的,自己和孙某各出20%,国某出60%,要付工人工资,也应当按出资比例负担,超出自己出资比例部分自己不负担。
  执行法官向尚某阐明,三人内部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三人对该笔工资款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只查找到一人财产而查找不到其他两人财产,就只能先执行尚某的财产,再由其向国某、孙某追偿。
  不愿单独付欠款的尚某很快提供了孙某与国某的财产线索。经了解,三人之所以拖欠工人工资,是因为内部账目结算不清,对支付工资各自所应承担比例无法达成共识,想先要求法官给他们确定份额,或通过起诉先解决他们的财务纠纷。
  执行法官又掌握到,甲公司处有一笔三人的工程款尚未支付,劝导后,三人同意从工程款中拿出一部分钱先支付工人工资,具体各自承担的份额待三人结算后再确定,10名农民工拿到了17万元血汗钱。
  &建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查封开发商房产推进执行
  2013年初,承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平泉县开发一处新民居项目,由承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四川籍农民王家某分包了劳务工作,雇佣了43名四川籍及贵州籍的农民工。后因该项目未能取得预售资格,在建楼房未能出售,开发公司及建筑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部分工人工资及其他债务若干。
  43名农民工于2014年8月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建筑公司及包工头王家某支付原告工资122万余元。43名农民工于日向平泉县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刻意藏匿、躲避,执行局干警未能查到建筑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经过反复努力,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虽在工商登记上体现无任何关系,但在具体洽谈项目和日常管理中存在交集,两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执行干警对两公司展开攻势,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通过公安机关对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协查,并将建筑公司所有银行账号均予冻结。开发公司最终同意以在建楼房为担保,执行局立即查封其房产。但因两公司近年效益不好,信誉受损,加之房地产业近期行情低迷,筹款又遇困难。
  执行局了解到当地一经济实体有闲置资金,促成该经济实体接受在建楼房的转让,执行局及时从中提取122万余元,并于2015年1月将钱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河北新闻网)
  &不守诚信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列入&黑名单&
  各级法院充分运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高效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充分运用罚款、拘留、失信惩戒等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规避执行行为的反制力度。同时,运用联动威慑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拒不履行的企业,不但加大执行力度强制执行,还及时向其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将其不守诚信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列入&黑名单&;对涉及政府部门工程范围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督促其自觉履行,对不自觉履行的果断采取执行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办,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华网)
  &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河北法院系统连日来集中清理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对相关案件采取从快审理、专项执行、曝光&欠薪老赖&等办法,确保被欠薪农民工尽快拿到&血汗钱&。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按照河北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对已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将围绕是否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将从快审理,专项执行,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河北省法院还加大了涉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执行力度。按照部署,春节前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压态势,促使被执行人解决欠薪问题。
  针对&拖欠工资&顽疾,河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此前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明确,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严重欠薪者,可能面临刑拘、逮捕、判刑等后果。(河北新闻网)
关键词:工资,农民工,河北
责任编辑:张天虎盗窃多少财务才能构成犯罪?_百度知道
盗窃多少财务才能构成犯罪?
  补充回答:法理上不构成,但是,这不现实,盗窃行为一般对标的物并没有可能预估。受害人的财物不可能正好499元。  如果受害人有500元,小偷偷到手之后退还1元,从法理上看,定的是500元,因为,小偷到手以后就是既遂了,不存在未遂或中止,归还行为属于既遂后的悔罪。  例如:甲偷了乙一万元,后来害怕乙报警,悔罪又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万元赃物放回原地。这种行为在法理上不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  因此,如果小偷刚好两次都只偷到499元,当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小偷在偷窃的时候,控制了超过499元的钱,为了防止被定罪,就将499元以上的金额退回失主,这时仍然是构成盗窃罪。而且,不是悔罪行为,而是意图逃避罪责的愚蠢行为,因为悔罪是全部悔罪,不存在部分悔罪。因此,这样的行为是愚蠢和毫无意义的。  小偷在看见并控制500元时只取走499元,是当然构成对500元的既遂,而不是499元。  小偷实施盗窃行为能够预知失主手上只有499元以下吗?  假设真如楼主所言,正好这么凑巧,那么,小偷只承担行政责任,处15日以下的拘留并处罚款。  ##############  一,三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500至2000元。各地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进行规定,如北京、上海等地2000元,云南、贵州等偏僻地区500元,除了地区还有城乡区别。  三,虽然超过当地规定的盗窃金额要求,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 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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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这一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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