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挂车环保喷漆房交强险保什么

新政策新导向挂车取消交强险 国务院对交强险条例进行修改
当前位置:---
新政策新导向挂车取消交强险 国务院对交强险条例进行修改
日&&&来源:汽车市场网&&作者:
关键词: &&
&& 据笔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日前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新修改的条例中我们看到从明年的三月份其挂车将不再缴纳强制保险,这个政策的实施将会对国内挂车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的,应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在投保的强制保险限额额度的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赔偿,而这其中不足赔偿的部分,应该有挂车方以及牵引车方一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据相关的业内专家表示在当前相关的保险公司对于牵引车的投保是对主车以及挂车分别实施的,如今挂车抢险投保的取消,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最终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但是同时将会对强险的赔付率进一步的提高从而对整体的亏损进一步的扩大,但无论如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次修改也标志着国内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汽车市场网版权及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汽车市场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汽车市场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汽车市场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X(非汽车市场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24-日 Tuesday
&&|&&&&|&&
牵引车未投保 挂车交强险是否赔付
日16时许,周某某驾驶(载带徐某)皖KXJXX5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颍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S102线交叉路口路段,遇红灯左转弯时,与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林某某驾驶的皖K5A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8382挂号挂车(事故发生时载带超吨货物)发生相撞,造成驾车人周某某、乘车人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颍上大队于日作出颍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周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车人林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徐某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林某某系皖K5A81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于安徽省颍上县刘庄煤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徐某被送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周某某支出医疗费用8547.9元,徐某支出医疗费用4925.61元。治疗结束后,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皖天衡司鉴(2014)临鉴字第5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周某某,本次外伤后休息期限,建议自伤后之日起休息90日,伤后30日需增加营养,伤后住院期间需设1人护理。事故车辆赣F8382挂号挂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为周某某垫付相关费用3000元。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事故车辆赣F8382挂号挂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林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先由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周某某、徐某的损失。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由林某某承担30%的赔偿的责任。关于人民财保公司主张由于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在挂车交强险范围内与牵引车投保义务人承担平均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在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人民财保公司作为挂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在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事故后,理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人民财保公司该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本案中,周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用8547.9元、误工费9144元(101.6元/天×90天)、护理费1524&元(101.6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车辆维修费1272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600元,以上合计为34985.9元。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根据规定,其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用4925.61元、误工费356.8元(44.6元/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交通费100元,以上合计为5622.41元。周某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由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某某损失19202.39元、徐某损失5622.41元。周某某损失不足部分,由林某某赔偿4735.05元&[(34985.9元-19202.39元)×30%]。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周某某损失19202.3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徐某损失5622.41元;三、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周某某损失4735.05元(含林某某已付的3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某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终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挂车交强险是否赔付的问题。在日常实践中,牵引车是相对于挂车而言的,指有驱动能力能够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后面没有牵引驱动能力的车叫挂车,挂车是被牵引车拖着走的。牵引车与挂车连接在一起时,由于挂车没有动力,牵引车与挂车是由同一驾驶人员驾驶控制的。当驾驶员驾驶连接在一起的牵引车与挂车(牵引车又称主车,因此牵引车与挂车简称为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是主车引起的事故还是挂车引起的事故,只会认定机动车的整体责任。因此,当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视为一体。在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挂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在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事故后,理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安徽颍上法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皖ICP备号
址:颍上县管仲大道西段777号 邮政编码:236200 电子信箱: 举报电话:本网站提供,
,单胎半挂车 轻体半挂车 半挂车以旧换新 轿运车 风叶运输车 叶片运输车 半挂车价格挂车交强险新规的困惑
& 日,国务院以以第630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日起执行。原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这是继日起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限制所作的修改(国务院第618号令)后,又一次对条例的修改。我们知道,取消对外资公司的限制,是入世时的承诺到期所使然。但对挂车交强险的修改,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呢?
据知,此次修改主要是交通运输部联合了保监会、发改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其原由为落实2011年12月以国办函【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意见部分分工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修改的理由为甩挂运输方式为先进的道路运输方式,但当前要求挂车投保交强险的制度限制了甩挂运输的发展,因此取消挂车承保交强险的规定。
对这样一个逻辑概念反反复复也无法理清。交强险制度是一项保障性制度,它有着强制、不盈利的特点,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存在出险更大返还利益的可能性。把它当作一项纯收费项目硬性规定取消,实在不知是否有利于养车者。挂车取消交强险看似减轻了车主的负担,但同时也意味着保障的减少。而从前几年的经营结果看,挂车交强险保费仅按主车保费的30%收取,明显有着政策性因素,故而挂车的交强险赔付率远高于平均水平,明显处于亏损状态。取消一个回报大于支出的项目,不知道到底是推动物流业还是损害了甩挂的发展?
这不知道又是哪位官爷的一念之动。
更多的问题是,这样的制度出台,看似一个小小的政策变动,却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而到目前还尚未见到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果不尽快明确相关问题,可能又会出现当年交强险制度单方面法律规定之乱。让我们简单作一个分析。
一困:挂车取消投保交强险,但保额是否还有效。我们看上面修改后的条文,大致可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挂车取消投保交强险;二是挂车发生事故,由牵引头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是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由牵引头和挂车分摊。三层意思中,第一和第三都很清楚,关键是第二层容易发生歧义,即交强险的限额到底是多少,是牵引头的限额,还是挂车也有一个限额。正常理解,这一条文的修改只是取消了挂车投保交强险的规定,既然不投保当然也不存在保障的问题,也就是说其交强险的限额也不复存在,交通事故的赔偿只应该按主车一个交强险的限额来计算。但条文没有明确就存在漏洞,万能的律师和基层法院未必不会在这方面作另一层理解:即挂车作为一个车辆主体,虽然不再投保交强险,但交强险的限额仍然生效,仍可以理解为现在的两个限额,不然啥叫鼓励甩挂运输的发展呢?如若这样,牵引半挂车的理赔问题可能将来又会成为诉讼的焦点。
二困:牵引头的交强险费率是否调整。挂车取消投保交强险,但赔偿却由牵引头来承担,势必加大赔付成本,赔付率上升成为必然。按照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大幅亏损经营应上调费率。但当前情况下,上调费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牵引头的投保问题就将变得突出。虽然强制保险不能够拒保,但投保主被动的倒置必将为车主带来不少麻烦。
三困:与主、挂车的车辆管理制度的冲突。此次修改中,明确规定挂车不再单独投保交强险,其实是将主挂相连发生交通事故时视同为一体。但当前,特别是牵引半挂车成为市场的重要运输方式后,挂车的管理制度还沿用独立挂车时的办法,其实给实践造成了很多麻烦。比如两个行车证、两份独立保险的赔偿问题,主挂相撞的赔偿问题,一直都是争议比较大的地方。制度的不清晰,人为造成了不少交通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纠纷。现在又规定挂车不必投保交强险,那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赔偿如何认定,商业三者保险需要进行什么样的原则性修改,都会是将来需要尽快明确的问题。
四困:法规的冲突。就在交强险条例修改令公布的几乎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也同时公布。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还对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起诉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给予了支持,挂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能否得到法院的准确理解和认同又将成为将来事故赔偿和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焦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互相呼应,必然容易给实践制造葫芦案件提供借口。
五困:商业三者险的改革。条例的修改无论是对保险公司,还是对车主,其实都是双刃剑。从车主来讲,虽然少交了30%的保费,但减少了一个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势必使多出来的赔款按照责任比例来进行划分,按照商业三者险的原则来进行赔偿,可能会在赔偿调解后形成更大的损失。从保险公司来讲,虽然减少保额可能在控制赔付方面有一些便利,但基于大数法则,以及不容乐观的营业性货车的赔付状况,势必需要对挂车是否投保商业三者险才对主车商业险生效进行决择,同时对目前的费率进行调增。在费率的调整方面,牵引类车辆种类众多,赔偿方式又存在很多变数,进行精细的厘订费率确有很多困难。这一措施如若不能很快完成,或者行业协会在费率调整方面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合理确定,必将使牵引类车辆的经营结果产生不确定性。这些问题解决的不好,出现牵引类车辆投保难题或许也不是不可能的。
政策的出台,牵一发而动全身,希望有一些政策的出台应该考虑得更周全一些,以免先行的先行,后赶的后赶,或许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但具体的群体却必将受尽波折。
& & 但愿只是杞人忧天。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推动甩挂运输 三月起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中新网
推动甩挂运输 三月起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
  保监会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挂车自3月1日起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实施后,物流业不用一辆车交两份交强险,只给牵引车主车投保即可,不用为挂车投保,保费支出成本将降低。这将鼓励物流企业购置挂车,推动甩挂运输的长远发展,有利于道路货运组织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编辑:吕思言】
>汽车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半挂车交强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