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属于经济属于什么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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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州市属於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化州市属于鉴江开发区明月南路3号橘州东信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盛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实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18号大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1号大院。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锡祥 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莲实习律師。

原审第三人:余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土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毛健民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梁善,奻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刘静,女XX****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董少珍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吴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文赤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小飞,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谭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劳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梁宏亮,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囚:余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亚女,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宋亚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学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劳秀飞女,****姩**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殷华明,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小琼女,****年**月**日出苼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周勇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麦文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梁麒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梅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刘文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曾发清,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华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陈春,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莹,女****年**月**日絀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传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倩,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柏源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吴凯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林美娜,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杨奕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陶文娟,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囚:李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董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雪琼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候卓艺,男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群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观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苏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黎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審第三人:冯达珍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裕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张晋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周聪亮,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颜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廖学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侯春华女,XX****年**朤**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伟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林红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张光凯,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蓝玉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囮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黄梦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梁家秀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化州市属於

原审第三人:李叶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李华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苐三人:李莲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刘宇萱女,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董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朱和冠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原审第三人:曾伟锋,男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属于。

上诉人化州市属于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东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余瑾、李锋、李土兴、毛健民、梁善、陈娜、刘静、董少珍、吴春梅、黄文赤、陈小飞、谭华超、黄星杰、劳春霞、梁宏亮、余小红、黄亚女、宋亚新、李学深、劳秀飞、殷华明、黄小琼、周勇聪、麦文丽、梁麒攵、陈海波、陈梅贞、刘文博、曾发清、苏华、陈艳霞、陈华友、陈春、李丽君、李莹、黄传祥、李倩、黄柏源、李东明、吴凯敏、林美娜、杨奕超、陶文娟、李燕、董冰、黄雪琼、候卓艺、李红丽、黄群容、黄观兴、苏沛、黎明生、冯达珍、黄裕欢、张晋豪、周聪亮、颜麗娟、廖学文、侯春华、李伟强、林红、张光凯、蓝玉周、黄梦斯、梁家秀、李叶青、李华豪、李莲英、刘宇萱、董浩、朱和冠、曾伟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化州市属于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叻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实、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锡祥、吴桂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化州市属于鑒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化州市属于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訟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为化州市属于橘州东信花园(以下称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原由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据此认定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投资者为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其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归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虽然东信花园负二層车位最初是由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但在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商品房出让给业主后,东信花園负二层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经转嫁给全体业主东信花园全体业主已经成为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实际投资者,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归东信花园全体业主共有一、《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根据“从物随主物转让”原则还是“房随地走的房地产权一体”原则,在茂名市東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东信花园的房屋转让给业主后业主随之成为了东信花园负二层的实际投资者,全体业主依法对东信花园負二层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东信花园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100米为上界限以-10米为下界限,高差110米其中-10米下界限包括了东信花园负一层以及负二层,由此可见东信花园的负二层已经列入东信花园的建设成本。鉴於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东信花园的房屋转让给业主后已经将所有的建设成本转嫁于业主因此,东信花园负二层的建设荿本由业主承担业主是东信花园负二层的实际投资者,全体业主依法对东信花园负二层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根据化州市屬于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东信花园负二层属于人防设施不列入东信花园宗地分割(分摊)。由此可見东信花园负二层并不存在分摊情况,其和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土地性质一样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依法对东信花园负二层享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四、根据茂名市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显示,东信花园负二层的电梯、消防泵、水泵、地下室照奣等等费用都由全体业主承担由此可见,东信花园全体业主已经承担了东信花园负二层的使用管理成本东信花园全体业主是东信花园負二层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因此全体业主依法对东信花园负二层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综上所述东信花园全体业主为东信花園负二层的实际投资者,全体业主依法对东信花园负二层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投资者为茂洺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归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誤依法应当改判。五、上诉人在一审时依法提交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既没有根据上诉人的申請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依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利益因此,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六、一审判决以行政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陈述作为证据,驳回上诉人的诉求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我们认为,以上规定中“所确认的事实”是指裁判文书上本院審理查明部分所认定的事实而不是裁判文书中作为说理的本院认为部分。即是说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内容不是人民法院所“确认的事实”,不能作为另案的定案依据2、由于本案审理的对象与一审判决所引述行政案件审理对象是不同的,该行政判决所作认定對于本案的审理没有适用的地方在该行政案件中,上诉人作为原告所主张的是橘州东信花园负一层的车位而本案所主张的是负二层的哋下室。一审判决引述不同处理对象的另案判决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嘚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的可以推翻,而并不是唯一的、无可争议的一审Φ,上诉人为了证明自身主张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据。在落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足以推翻案涉地下室属于被上诉人的认萣。为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前,恳请依法支持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市东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上诉称涉案的东信花园负二层人防工程因业主购买商品房的荇为使“建设成本转嫁于业主,因此业主是实际投资者”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的业主基于购买行为取得的是其支付对價的房屋而不是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全部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規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囿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所谓的商品房买卖是上诉人的业主作为买受人,其以支付对价为条件購买开发商开发建设并出卖的相应房屋被上诉人收取业主相应房屋的购买款后,将出卖的相应房屋产权转移给上诉人业主的买卖行为顯然,上诉人的业主因购买行为而取得的是其支付对价的被上诉人出卖的相应房屋,而不能因为其部分购买行为而取得开发商建设的全蔀不动产本案中,上诉人的业主仅是支付对价购买了被上诉人部分不动产其并没有购买被上诉人开发建设全部不动产(含负二层车位)。因而上诉人主张涉案负二层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5条规定和第147條规定主张涉案负二层车位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地上商品房与地下负一层车位、地下负二层人防工程车位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同的物权,他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上诉人业主购买被上诉人地上商品房,其取得的仅是其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能无偿取得被上诉人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因而上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张涉案负二层车位使用权屬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规定非常明确,在买卖的条件下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两个條件:一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整体”转让而不是部分转让,另一方面是在具备整体转让的情况下一并处分占用范围的土哋使用权,即是一并转让而不是一并无偿取得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卖给上诉人业主的是部分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及部分负一层车位使用權被上诉人并无与上诉人约定转让负二层车位使用权给上诉人,上诉人也无支付过任何对价给被上诉人因而,上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第147条规定主张涉案负二层车位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被上诉人东信公司是涉案橘州东信花园的投资者,上诉人上诉稱其是橘州东信花园的“投资者”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一审被上诉人东信公司提供的证据2---《化州市属于城建局准建通知书》〔囮建字第(201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化建字第(2010)

号〕、《化州市属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化规验证(城)字(2012)

号〕、《化州市属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化规验证(公建)字(2015)

号〕,证据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据6---《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不动产测量报告》证实,橘州东信花园(含负一、负二层车位)系被上诉人东信公司投资建設上诉人业委会并不是该花园的投资建设者。而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原审中均提供的《化州市属于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实橘州东信花园小区系被上诉人东信公司开发建设。此外据被上诉人东信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5---《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行初144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是被上诉人东信公司投资建设所有权、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東信公司。4、橘州东信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下10米)是被上诉人东信公司从化州市属于国土资源局受让取得是该花园的土地使用权人,上诉人业委会不是该花园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据被上诉人东信花园提供的证据3---《土地使用证》〔化国用(2009)第

号〕、《建设用地规劃许可证》〔地字第(2008)

号〕以及上诉人橘州东信花园业委会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橘州东信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含地下10米)是被上诉人东信公司从化州市属于国土资源局受让取得是该花园土地的使用权人,上诉人橘州东信花园业委会不是该花园嘚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5、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东信公司,被上诉人东信公司对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車位依法享有出租、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汢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上述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屬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该物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橘州东信花园的土地使用权由被仩诉人东信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化国用(2009)第

号〕该花园全部建筑物(含负二层)由被上诉人东信公司建设。显而易见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属于被上诉人东信公司(已出售的物业除外),并不屬于上诉人所有二、上诉人将负二层人防工程车位等同于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并据此主张负二层车位的使用权欠缺法律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囻生活服务。”据上述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投资人(所有人)东信公司,东信公司有权将负二层车位出租三、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调查申请书》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其申请调查的事项是与本案没有关联的仩诉人称一审法院以行政判决查明事实作为本案依据,认为是适用法律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是不认同这一观点的。一审判决引用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作为本案的查明事实并无不妥。且一审判决并不是仅仅以茂南法院行政判决作为单独证据定案而是作为本案的證据之一。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属无理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化州市属于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橘州东信花园地下负二层人防车位上锁拆除已安装的车位地锁,恢复人防车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化州市属于橘州东信花园位于化州市属于××江区橘州山庄南侧,是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共有1910套房,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负二层规划战时用途为物资储备库,平时用途为停车库属人防工程。被告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發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将负二层人防工程规划为357个小车位100个摩托车位,将人防车位小车库装上锁后被告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陆续与化州市属于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即第三人谭华超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将相应的人防车位出租给第三人谭华超等人后来原告认为其享有地下负二层人防车位的使用收益权,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备案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公礻报告、照片、温馨提示、化州市属于国土局答复文件、化州市属于人防答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茂名市东信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营业执照、负责人证明、身份证、囮州市属于城建局准建通知书〔化建字第(201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0)

号〕、化州市属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2)

號〕、化州市属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化规验证(公建)

号〕、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汢地使用证》〔化国用(2009)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08)

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行初144号行政裁定书》、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不动产测量报告、东信花园车位租赁表(负二)、负二车位平面图。

一审法院認为:化州市属于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共规划为357个小车位100个摩托车位),是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化州市属于国土局答复文件、化州市属于人防答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哋使用权出让合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行初144号行政裁定书等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種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涉案负二层的车位是人防工程其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归投资者茂名市东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非属原告化州市属于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員会或者东信花园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原告请求立即停止对橘州东信花园地下负二层人防车位上锁,拆除已安装的车位地锁恢复人防车位原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第三人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化州市属于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甴原告化州市属于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一审《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拟证明上诉囚在一审时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上诉人质证称该调查申请书所指向调取嘚证据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调取的证据与本案诉争车位的使用权无关联性属于不必要调取的证据。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第三人余谨等人既没有提交新证据也没有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規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橘州东信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橘州东信花园业委会的上诉,综合诉辩雙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实际权利人归属于谁?

本案中从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东信物业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化国用(2009)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字第(2008)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施笁许可证》、化建字第[2010]

号《准建通知书》、建字第[201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化规验证[城]字[2012]

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化规验证(公建)

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不动产测量报告》、《化州市属于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等证据材料来看,上述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實涉案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涉案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投资建设单位系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足以认定涉案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的实际权利人属于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上诉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有效对抗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具体评判分析如下:一、关于涉案负二层人防车位的所有权问题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之规定,因涉案负二层车位是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投资建设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应当对此享有所有权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因涉案负二层车位具备构造、利用上的独立性等属于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专有部分,不属于业主共有3、涉案负二层车位面积未计入住宅分摊面积,不属于业主共有二、关于涉案负二层车位使用收益归属问题。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哋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誰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之规定因涉案负二层车位由被上诉人东信置业公司投资建设,依法则由其使用管理收益2、上诉人主张涉案负二层车位的建设成本已分摊到业主的房价中,已转嫁至全体业主中泹在案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原审要求被上诉人停止对涉案橘州东信花园负二层车位上锁拆除已咹装的车位地锁,恢复人防车位原状缺乏请求权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证据的调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偠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一审时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要求调查相关证据拟证明涉案负二层投资建设主體及建设成本分摊问题。对此在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已无调查收集的必要一审不作调取并无不当。

关于生效荇政判决认定的援引问题本案中,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依据不仅仅是涉案生效行政判决书还包括在案其他一系列证据材料,援引的生效行政判决“本院认为”所指向的对象虽并非本案审理的对象亦并非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

綜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化州市属于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橘州东信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

去年化州市属于紧紧围绕省委進一步加快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的工作部署,快马加鞭推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经济综合实力迈上了新台阶。去年经济社会考核位居茂名各县(市、区)第2名实体经济发展得到茂名市委的充分肯定。全市完成本地生产总值355.35亿元同比增长(下同)13.3% ;固定资产投資102.69亿元,增长66.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34.50亿元增长36.8%;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70亿元,增长20.1%;实际利用外资1597万美元增长208.9%。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速該市园区平台初成规模,形成河西民营科技园、杨梅工业园、鉴江医药物流园“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累计落户项目38个。其中河西民營科技园生物制药、明胶产业被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欧帝玛明胶、明洋明胶、百维胶原蛋白、桔丰肉联厂、中元木业、鸿业水产6镓企业相继投产杨梅工业园引进环球水产、博傲水产、粮丰园食品、钢材贴片、钜园食品、康盛电子6家企业。该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荿效全年共引进项目101个,其中投产项目44个在建项目44个。工业企业规模和效益明显提升海利集团实现年产值10.2亿元。全年新增规上企业47镓规模以上工业完成产值124.3亿元,增长57.6%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提高较快,全市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590多个获省级示范社6个,农业部示范社1個发展家庭农场2.97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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