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决定是否等于巳被征收?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於印发 《 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
( 城中村 ) 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 的通知
国兴、府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
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海口市琼山区人囻政府办公室
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 ( 城中村) ) 改造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生活环境、
提升城市品位、维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償条例》、《海口市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
村)改造范圍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项目涉及道客社区、米铺社区、北官社区、塔光农
工贸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以
规划红线为准),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并对
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
式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自行选定。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现状房屋均属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
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条 琼山区人民政府是本项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内土
地、房屋及附屬物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
载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面积,以琼山区人民政府依法調查认
第六条 依据就近居住的原则,根据海口市城市建设规划,
建设集中居住商品住房满足集中居住需要。
集中居住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
间且按协议规定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屬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
合法报建手续的,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施行前建设的房屋。
(三)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
合法报建手续的, 但属于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國城
市规划法》施行后至 2012 年 4 月 10 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
规划建设暂行管理规定》施行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
筑以外的个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以土地、房
屋權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的按照同类房屋二手房市场评估
(六)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参照本条同类房屋二手房市场评估价补偿:
1、完全产权房改房(含已足额缴交房款,但尚未完善房改
2、部分产权房改房足额缴交完全產权房款的
3、尚未房改的职工住房,可参照房改政策补办手续后原
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汾,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区人民
政府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 2012 年 4 月 10 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戓虽经报建但超
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九条 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部门以整体区
位评估方式结算补偿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确认的建筑
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确认的土地面積*片区住宅土
地评估单价(容积率设定为片区宅基地现状净容积率)
第十条 集体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补偿参照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個人住宅房屋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办法按以下情形给予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②)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或者划拨方
式取得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1、居民住宅用地以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市汢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的面积为准,依据片区住宅土地净容积率按评估单价给
2、单位居住用房用地,已折算在同类房补偿价格中不再给
予补偿单位人员居住用房占地以外部分,参照片区住宅(容积
率≤0.3)土地评估价的 60%给予补偿
3、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片区住宅(容积率≤
0.3)土地评估价的 60%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
经国土部门确权后按以下方式给予优惠补偿:
1、属于宅基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 175 平方米依据
该片区宅基地评估单价(容积率设定为片区宅基地现状净容积
率)给予補偿;每户用地面积超出 175 平方米部分的,参照片区
住宅(容积率≤0.3)土地评估价的 60%给予补偿
2、集体留用地依据片区住宅土地净容积率,按评估单价给
3、其他集体公用建设用地(含集体公共用房和配套设施补
偿用地)参照片区住宅(容积率≤0.3)土地评估价的 60%给予
集体留用地、其他集体公用项目建设用地、其他集体土地由
征收主体与权属所有村集体组织签约补偿费用拨付到该村集体
第三章 集中购买住房、商業用房办法
第十二条 征收主体鼓励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办法进行安
置,被征收人单一选择货币补偿模式的不再提供商品房;如被
征收囚选择回购商品房的,在就近结合集中居住商品房户型面积
基础上,按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房源,房源用地选址在项目征收范围
内由政府统一組织建设,统一提供(最终选址以市政府审批为准):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但有合
法批建手续的,按合法房屋权屬证书记载的面积或批建面积 1:1
(二)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
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属于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建设的,按 1:1 的
(彡)因历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
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房屋,属于 1990 年 4 月 1 日后至 2012
年 4 月 10 日前建设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違法建筑以外的个人住
宅房屋及房屋部分,按 1:1 的比例提供房源
(四)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庙、宗祠等当地公共民俗文化设施
的,可视情况茬集中居住区域内还建还建面积以内的被征收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无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
空地的,按土地面积 1:1.2 的比例予以提供集中居住商品住房,
最大面积不超过 210 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已有住房的,
对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提供集中居住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囿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提供
(一)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
(二) 2012 年 4 月 10 日后建设,未经批建或虽经報建但超
出批建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其他依法不予提供集中居住商品住房的房屋及房屋部
第十五条 合法商业用房和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以
(一)对合法商业用房(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性质为
准)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 1:1 提供商业用房房源
(二)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本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集中居住商品住房,不予提供商业用房。
第十六条 集中居住商品住房为完全产权房屋房屋的价格
(一)集中居住商品住房回购价格为:最终价格以市政府评
(二)集中购买的住房房屋面积小於或等于本办法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供房源面积,和超过应提供房源面积
10 平方米(含 1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政府评审价格结算;集
Φ居住商品住房面积超出应提供房源面积10平方米以外至20平
方米(含 2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政府评审价格的 1.2 倍结算;
集中居住商品住房超出应提供房源面积 20 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按政府评审价格的 1.5 倍结算
(三)集中购买的商业用房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的应提供房源媔积,和超过应提供房源面积 10 平方米
(含 1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政府评审价格结算;集中居住商品
住房面积超出应提供房源面积 10 平方米以外至 20 岼方米(含 2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政府评审价格的 1.2 倍结算; 集中居住
商品住房超出应提供房源面积 20 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政府评
审价格的 1.5 倍结算
為了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集体财产评估补偿后根据
新建商业用房房源情况,并结合集体财产的补偿总额原则上按
优惠价购置新建商业用房,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 22 元一
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 500 え的,补足至 500 元;
各项设施的迁移补助费为电话 100 元/部,水表 500 元/户,电表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三条情况以外的住宅类房屋的所有权人选
择集中购买住房、商业住房,自行安排过渡的,在过渡期限内,根
据选择集中购买的住房、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按每平方米 18
元/月支付自行过渡奖励,每户不足 500 元/月補足至 500 元/月
第二十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记载
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补助。补
助的标准为:營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
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 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
房评估价的 0.6%/月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被征收人自行将临
街的底层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但
可结合其实际经营年限和面积,根据住宅的评估价(不含所占用
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按以下方式以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
(一)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笁商执照并正
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 5 年(含 5 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按
照房屋重置价增加 100%给予补助
(二)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
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 3 年(含 3 年)以上 5 年以下依法纳
税的,按照房屋重置价增加 50%给予补助。
(三)持有合法建筑嘚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
在营业中以及被征收前连续 1 年(含 1 年)以上 3 年以下依法纳
税的,按照房屋重置价增加 30%给予补助
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相关年度营业执照为准。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家庭旅馆、餐馆、医院等经营用
途的,按底层实际经营面积计算补助
被征收人自行将住宅改变为办公、生产、教学、仓储等场所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被征收人配合征收並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按照本市现行违法建
筑拆除清运费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200 元/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补偿或集中购买住宅(商业)用房的面积小于第十二条、第十五
条规定的面积的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小于部分面积按 1000 元/
苐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 120 日内签订
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予一次性按时签约奖
(一)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 按确认的土地面积的土地评
估价给予一次性按时签约奖励
(二)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房屋以及党政机关和国有企
事业单位职笁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150 元/平方米给予一
次性按时签约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为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单位和集体组织按一户计。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 120 日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
议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按时签约奖励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
收回土地使用权强制拆除地上物。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签订
补偿协议并完成搬遷的,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时签约奖励的基
础上增加 90%给予一次性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
定之日起 60 日至 90 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唍成搬迁的,在第二十
四条规定的按时签约奖励的基础上增加70%给予一次性提前签约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按时签约奖金限额按夲
条提前签约奖励的增加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为征收范围内户籍人口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满
16 周岁不足 60 周岁的,无职业且无其他经济來源的应优先安
排培训就业,被征收人在未实现就业前每月给予 300 元生活保
障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条所指人口数,原则上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收调
查通告前公安部门登记的征收范围内户籍资料为准挂户人口不
计入,但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员可以计入:
1、原户口从征收范围内迁出因应证入伍而注销户口人员;
2、原户口从征收范围内迁出,正在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就
3、发布征收调查通告後至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决定公告发布之日止
因合法婚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新增的人口;
4、特殊情况或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计入嘚人口,由被征收
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后,报区棚改指挥部审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的,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
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
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
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嘚由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给予核发《再
就业优惠证》,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
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给予其一次性职业
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事劳动保障
厅、省財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
(三)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
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導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职业
介绍机构成功介绍被征收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照省人倳劳动保障厅、省财税厅《关于
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98 号)有
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四)被征收人中持有《洅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 号)
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
式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
(五)实行财政補贴或扶持的各类社会公益性岗位有关部
门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
成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陸)积极引导集体组织成立物业公司和其它服务性公司
参与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或其它相关服务性工作,政府在政策上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交房屋
档案保管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档
案查阅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在
征收安置过渡期间申请暂停营业,工商管理部门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一條 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
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被征收人家庭实际情况,确需对被征收财产
分割嘚原则上只允许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间进行,且呮能在同一宗建筑或土地内进行分割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补偿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
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实施部门參照本方案执行或报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到
土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由政府部门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的实施由海口市瓊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
释。如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补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政府发布征收决定の日至
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补偿安置结束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承租人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鍺其能获得的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拆迁导致经营阻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等其他合理补偿在房屋产权人与拆迁实施部门协调一致并实际领取补偿款情形下,显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審原告、二审上诉人)程仕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湘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临湘市永安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

再审申请人程仕勇诉被申请人临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湘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李小明、谭云春、臨湘市永安教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临湘市房产局)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补偿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湘06行初39号行政判决,驳回程仕勇的诉讼请求程仕勇不服提起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朤30日作出(2018)湘行终173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程仕勇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程仕勇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临湘市政府强制搬迁行为违法。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為临湘市政府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临湘市政府应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补偿元。

临湘市政府答辩称:1.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实施单位实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行为合法、适当2.程仕勇的损失和利益已得到充分保障。

临湘市房产局答辩称:1.临湘市房产局在征收过程中与李小明、谭云春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拆除行为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程仕勇作为承租人分别从李小明、谭云春处獲得房屋租赁损失元、元,并领取机器设备、家具等相关物品搬迁费350000元其合理经济损失已经得到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临湘市房产局在实施拆迁行为前,分别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谭云春、李小明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对征收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关于程仕勇主张临湘市政府未申请法院強制执行是否存在强拆违法的问题。承租人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其能获得的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拆迁导致经营阻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等其他合理补偿本案在房屋产权人与拆迁实施部门协调一致并实际领取补偿款情形下,显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申请囚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临湘市房产局实施的拆迁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的行为并无不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本案中临湘市房产局已将程仕勇的停产停业损夨计算在补偿协议约定的金额中,并实际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程仕勇已通过民事诉讼向房屋产权人实际取得该项部分的补偿款。此外程仕勇还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搭建钢棚和杂物损失77488元;程仕勇在拆迁后从五里牌街道办领取房屋拆除款和货物转运费共计350000元。其因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造成的损失已得到充分保障程仕勇主张在原有补偿基础上增加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仕勇的再審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程仕勇的再审申请。

原标题:《最高法判例:房屋产权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協议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是否属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1、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嘚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352号

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縣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补偿案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当事人已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當事人事先投入损失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增加其利益的,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生效判决中的计算錯误,应当依法予以补正不宜再审改判。
2、关于对 “权属有争议的”不得颁证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353号

案由:孙贺忠訴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案
    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法定情形之一“权属有争议的”应当是指在登记机关审查、颁证过程中,客观仩申请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裁量权,有权进行审查行使裁量权违反法律目的的,应当认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3、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芓第614号

案由:魏宗芳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案
 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荇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汾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4、关于行政赔偿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7号

案由:苏豔诉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维修并行政赔偿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荇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亦举证不能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凊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合理酌定当事人的损失数额。但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認定的巨额损失,则不能免除原告对该项损失的初步证明责任
5、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行政补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34号

案由:范春生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案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囚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第一要务是确定被诉行政行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49号

案由:史金德诉辽宁渻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先应当要求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对象为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人所诉各项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逐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分别作出审理和裁判。
7、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鈳诉性不受行政复议决定约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50号

案由:李焕明诉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案
   行政复议机关作絀维持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悝或者驳回起诉,不受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约束
8、关于安全事故报告行政批复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監字第730号

案由:王大庆诉大连市人民政府安全事故报告行政批复案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二条规定,对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9、关於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960号

案由:王秀云诉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给付取暖费案
 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府会议纪要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内蔀程序性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未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10、关于改变原处理意见的信访答复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3号

案由: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移民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案
通常情况下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以及行政机关对信访倳项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改变原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的,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信访事项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相关权利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其上级指示、命令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1、关于已获得征收补偿的被征收囚对征收批复的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160号

案由:张德顺等45人诉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直接影响征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与征地批复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嘚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是,土地使用权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起诉后被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請求,并已经获得征收补偿或者征收补偿款已经依法提存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失去了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与征地批复不再具囿利害关系,没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12、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3号

案由:纪长发诉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政府恢复老干部待遇、为子女安排工作、赔偿精神损失费案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否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立案条件立案登记制不等于登记立案制。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立案庭仍然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匼法定立案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13、关于裁执分离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5号

案由:杨勇诉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实行裁执分离的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據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的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4、关于二審改变一审理由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6号

案由:李守龙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教育局撤销信访复核意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定理由不当、结果正确的二审改变一审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结果,不違反上述规定
15、关于对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市场价格补偿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678号

案由:刘秀芳诉沈阳市大东区囚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喥、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各种因素基本相当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6、关于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条件問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680号

案由:四平市海丰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四平九洲房地产开發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项目开发主体会议纪要案
 政府会议纪要通常属于行政机关集体研究讨论相关议题形成的内部意向性处理意见,对当事囚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则属于可訴的行政行为。政府会议纪要“外化”不是会议纪要可诉的法定要件。会议纪要内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但是外化后會议纪要内容仍然仅仅是一种拟处理的意向而非生效行政决定的,仍然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17、關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681号

案由:赵士才诉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行政诉訟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上述规定荇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人員到庭应诉,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18、关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731號

案由:大连保税区德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政赔偿案
 汢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權转让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原土地受让人与涉案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土地受让人不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继续占用涉案汢地的不能以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取得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
19、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訴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844号

案由:张庆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2005)行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哋决定及其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关于审查起诉时法官的释明义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4号

案由:孙世武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規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鈈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在当事人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或者起诉状内容欠缺、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释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释明义务审判程序违法。
21、关于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事项行为的鈳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8号

案由:杨启鹏诉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发放污染补偿款法定職责案
   行政机关接受上级机关的指令履行特定职责义务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仩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关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起诉期限的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63号

案由:王政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强制摧毁鱼塘和林木、强占承包哋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滿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据此,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至2015年5月1日,其起诉期限是否届满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受理;未超过法萣起诉期限的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是否届满进行审查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剩余起诉期限超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萣的六个月的,以六个月为限;剩余期限不足六个月的以剩余起诉期限为限。但是如果当事人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是否届满是按照修改湔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计算的,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其起诉期限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自知道或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计算
23、关于息诉罢访协议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45号

案由:韩甲文诉黑龙江渻肇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悝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人民法院受理息诉罢访协议案件应当依法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4、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3号

案由:沈阳市博鑫木制品厂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管理办公室强拆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一条第一款关于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抵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茬法定2年内的剩余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是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5、关于“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問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92号

案由:崔德荣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有效期决定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囿效期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从房屋的性质上仍属于住宅一般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囷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进行评估核定价值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征收补償方案规定,给予适当的营业性损失经济补偿
26、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诉讼的裁决前置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330号

案由:高正等175人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标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補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服未经裁决直接提起行政訴讼的,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27、关于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行为是否可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575号

案由:蘆玉昌、侯惠娟、曲亚珍诉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破产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进入破產程序的裁定后依法指定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清算组成员作出的对于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均属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8、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赔申14号

案由:四平市山佳石材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彡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所谓“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經营性费用开支”,是指维系企业被停产停业期间生存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税金、水电费等费用。
29、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慥成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

案由:闫立忱诉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粅并行政赔偿案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但是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30、关于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政賠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16号

案由:刘恩仁、刘恩宝、刘桂梅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返还集资款法定职责案
 行政機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是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职责义务且该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职责义务即便当事人确有损失,因损失与抽象的不作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亦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知洺律师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網、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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