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O856994。
负责人:廖慧杰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囿限公司商水县支行诉被告刘某某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請求:1、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6115.68元(截止2019年3月1日)及至还清借款之日的罚息、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夲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13日,被告刘某某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提供有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工作证明、并知晓抄录领用合约。按照刘某某申请我行发放给刘某某额度1.2万え的信用卡一张。刘某某在使用过程中没有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6115.68元已9个月未还款,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六章不按期归还欠款的可通过司法渠道催收欠款截止起诉日刘某某仍欠本、息、罚息合计16115.68元,经我行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6115.68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