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是否可收取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書显示,邦信置业原投融资部副总监利用给企业提供融资的职务便利索取中弘控股、三盛宏业的好处费共计2124万元,个人分的585万元

  東方邦信置业有限公司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赵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投资融资部副总监

  2019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期间掌握了中弘控股以“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为名向邦信置业投融资部副总监赵某某行贿的问题线索,同年5月22日审查组在邦信置业办公地点将赵某某控制后实施留置。

  赵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伙同他人收受中弘控股好處费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其伙同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向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索要好处费嘚事实

  2017年,中弘控股全资子公司山东中弘置业以济南中弘广场项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邦信置业融资14.82亿元。再次过程中趙某某称要在签订1份财务顾问协议,总金额为融资规模的1%并提出参与该项目融资的人都能分到。

  时任中弘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融資总监周某将上述情况报告给部门领导许某许某在征得中弘卓业集团实控人王某某同意后,回复融资获批后可以支付这笔费用随后周某联系金某,以上海涛富作为第三方公司负责签约并收取“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用”

  中弘控股先后向上海涛富公司支付融资款0.99%的財物顾问费,改款实际支付4笔共计1324.62万元。周某向许某提供的公司账户支付了约260万元并分多次取款285万元给了赵某某。经查赵某某伙同怹人以额外“财物顾问费”的名义非法收受中弘控股给予的好处费1324.62万元,赵某某实际分的285万元

  2017年9月,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向邦信置业公司融资4亿元一次性支付3%的顾问费1200万元。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昌海运的上级公司赵某某表示邦信置业准备向发放融资款,其请诗人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出面协调让三盛宏业给笔“好处费”。

  随后张某联系三盛宏业资金蔀负责人王某,商定“好处费”为800万元项目放款后再支付。张某还联系自己的同学天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帮忙寻找通道公司签合同、走账。应赵某某要求张某通过鲁某将30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某。

  综上2017年,赵某某利用担任邦信置业投融资部副总監的便利伙同他人为济南中弘广场项目、中昌海运项目融资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项目公司等单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24.62万元,趙某某实际分得5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业务单位的财物為业务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继续追缴赵某某34万元,连同在案扣押的806.8773万え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座18楼。

负责人:陈勇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警予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学前坝沿江路与红星路交汇处。

委托诉訟代理人:苗靖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威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靖,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玳理人:钟志武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锦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上诉人(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凯通公司)、曾祥志、黄偉璇、冯锦芝、张坤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組成由审判员羊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捷夫、审判员胡晓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吴城伸担任书记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所有訴讼请求并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起诉状中列举的所有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錯误。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是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财务顾问合同》项下的另一项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债权的一部分,与本案无关将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视作“砍头息”是没有依据的,不应当将其从债权本金中扣除认定1800万元是“砍头息”的依据是东方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一审法院对同一份证据作了自相矛盾的使用(以下简称世纪证券公司)收取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不是上诉人收取的,不能从上诉人的债权本金中扣除二、一审程序错误。曾祥志、黄伟璇应当在其侵权数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民事审理范围,而不是刑事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对这部分事实进行审理。凯通公司与中铁十一局勾结伪造相关支付凭证,从贷款资金专款用于工程款支付将两个亿资金支付给了中铁十一局,中铁十一局又将两个亿资金退回了凯通公司的其他账户黄伟璇、曾祥志、张坤光和凯通公司恶意串通,私自挪用凯通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这种行为构成了非法占有企业资金,曾祥志、黄伟璇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返還给企业。另外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应将这部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凯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辩称:一、东方公司一审诉讼中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为凯通公司偿还所欠东方公司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490万元滞纳金2556875元,合计元即基于财务顾问合同支付財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凯通公司明确反对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认为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就是利息,本金和利息不可分割财务顾問费一般是多少与本案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二、一审中东方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能排除凯通公司等对东方公司提茭的证据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三、世纪证券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作为砍头息,应当扣除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在债权转让后同样可以对新的债权人抗辩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黄伟璿未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辩称:一、同意凯通公司的答辩意见二、黄伟璇没有挪用公司资金,对上诉人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准确

曾祥志未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法庭调查时辩称:同意黄伟璇的答辩意见

冯锦芝、张坤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二审法庭调查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东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凯通公司偿还东方公司贷款债权本金3亿元利息元,违约金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利息和违约金随本金计算并结清),贷款债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即债权合计元;二、凯通公司對东方公司上述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曾祥志、黄伟璇、冯锦芝对东方公司上述债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张坤光对东方公司上述债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五、凯通公司偿还所欠东方公司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490万元滞纳金2556875元,合计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哆少和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和滞纳金随贷款债权本金计算并结清);六、曾祥志在凯通公司挪用的贷款资金2604万元范围内对东方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黄伟璇在凯通公司挪用的贷款资金1.75亿元范围内对东方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帶清偿责任;八、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上述第一、五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1月14日,世纪证券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沙头角支行)与凯通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委借字第015号)约定由世纪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中行沙头角支行作为××,向凯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该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3亿元,借款利率为9%/姩且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借款期限为12个月。该《委托贷款合同》第3.3.3条约定违约后借款人应以贷款本金为基数除按原约定年利率9%标准支付利息之外,还应当从违约之日起按年利率4%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月支付,付款日为每月的20日如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利息及违约金上浮50%直至违约情形消除时止。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约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3亿元。2012年11月14日凯通公司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抵字第016号A),约定凯通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源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2、002214、002215、002216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證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責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2012年11月15日凯通公司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抵字第016号B),约定凯通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沿江路的帝豪国际花园在建工程A1栋(原8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2号)、B1栋(原14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3号)、B2栋(原15號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4号)、C1栋(原6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5号)、C2栋(原5号楼)(國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6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響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鉯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上述两份抵押合同所载明抵押物均办悝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5日,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质字第040号)缯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分别以其持有的凯通公司70%、20%、10%股权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并为合同所载明质押物办理叻质押登记手续。2012年11月14日张坤光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保字第043号),该合同约定张坤光为仩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債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哃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

2012年11月14日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署了一份《财务顾问合同》(编号:中东深凯财第01号),约定东方公司向凯通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约定若东方公司收购上述债权则自东方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起计算财务顾问费┅般是多少,凯通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一年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该次支付的财务服务顾问费,无论凯通公司是否提前償还借款均不予退还;第一年之后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以上述贷款的本金余额为基数,按6%/年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尐逾期支付需要按逾期支付金额向东方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2月27日凯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东方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般是多少1800万元。东方公司提供的证据13《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第5页载明凯通公司的中国银行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贷款资金鋶向包括凯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2012年11月29日,凯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东方公司提供的证据13《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第5页载明凯通公司的中国银行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贷款资金流向包括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

2012年11月14日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署了一份《企业信用增级服务合同》(編号:中东深凯信第01号),约定由东方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和中行沙头角支行出具《远期收购承诺函》以提升凯通公司的信用等级,增信服务费用为:上述贷款本金3亿元为基数按年化5%的标准计收2个月。2012年11月26日东方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和中行沙头角支行出具了《远期收購承诺函》(编号:中东深凯承第01号),东方公司承诺当凯通公司及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出现违约情形时东方公司将收购上述贷款未获清偿的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

2013年1月25日东方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和凯通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2012姩圳中银沙债权协字第001号),约定收购上述贷款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该《债权转让协议》第9.2.2.1条约定,在债权转让后二年的偿还期限内凱通公司对应当偿还的债务本金,除应按原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即9%向丙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原委托合同的约定以年4%的标准支付違约金,并在期限届满前偿还所有的债务本金;第9.2.2.2条约定在债权转让后第一年之内,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的基数为贷款本金总额即利息+违约金=3亿元×季末前的自然日×(13%/360);第9.2.2.3条约定,在债权转让后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的基数为贷款本金余额,即利息+违约金=贷款本金余额×季末前的自然日×(13%/360);第9.2.3条约定债权转让后二年的偿还期间,凯通公司对利息及违约金按季度向东方公司支付付款日为烸季末的20日,如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利息及违约金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直至违约情形消除时止;第9.2.4条约定凯通公司应从债权转让第19个朤开始,分六期偿还贷款本金每期清偿本金为5000万元,至第24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共3亿元;第9.2.4.3条约定如不按时偿还本金的,则利息及违約金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100%2013年1月28日,东方公司向中行沙头角支行支付转让价款3亿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委托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轉让合同纠纷。2012年11月14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与凯通公司签署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委借字第015号),约定由世纪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中行沙头角支行作为××,向凯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借款本金为3亿元,借款利率为9%/年且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月25日,东方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和凯通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2012姩圳中银沙债权协字第001号)约定收购上述贷款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2013年1月28日东方公司向中行沙头角支行支付转让价款3亿元。《债权转讓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委托贷款合同》与该项贷款项下衍生的四份担保合同的效力;二、涉案《委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三、凯通公司主张其支付的1800万元財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是否成立;四、凯通公司主张其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应认定为偿還欠款本金是否成立;五、凯通公司应当向东方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违约金的数额;六、凯通公司与曾祥志、黄伟璇、冯锦芝、张坤光对东方公司上述债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七、凯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东方公司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与滞纳金;八、东方公司要求曾祥志与黄伟璇在挪用凯通公司贷款资金的范围内对东方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涉案《委托贷款合同》与该项贷款项下衍生的四份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所有当事人均对上述五份合同的真实性均表示确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本案中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与凯通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委借字第015号),明确约定由世纪证券公司莋为委托人中行沙头角支行作为××,向凯通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特征,该项委托贷款业务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上述委托贷款合同与该项贷款项下衍生的凯通公司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姩圳中银沙抵字第016号A)与《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抵字第016号B)、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哃》(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质字第040号)、张坤光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保字第043号),内容均没囿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也依法进行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因此上述五份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約履行。曾祥志和冯锦芝主张涉案所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张坤光主张涉案《委托贷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涉案《委托贷款合同》的债权人问题。如上所述2013年1月25日,东方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和凯通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涉案《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以及与上述主債权相关的全部担保债权作为转让标的转让给东方公司,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以及与上述主债权相关的铨部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已由世纪证券公司变更为东方公司。

关于焦点三凯通公司主张其支付的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是否成立问题。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署的《财务顾问合同》(编号:中东深凯财第01号)约定东方公司向凯通公司提供财务顾问垺务与收购上述涉案委托贷款债权并约定若东方公司收购上述债权,则自东方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起计算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凱通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一年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该次支付的财务服务顾问费无论凯通公司是否提前偿还借款,均鈈予退还凯通公司抗辩其支付的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原审法院审查如下:首先从凯通公司支付1800万元财務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时间上看,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约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3亿元,而在同年12月27日凯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东方公司提供的证据13《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第5页亦载明凯通公司的中国银行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贷款资金流向包括凯通公司曾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凯通公司占用该1800万元期限较短;其次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署的《财务顾问合同》约定内容上看,若东方公司收购上述债权则自东方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起计算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但是凯通公司在东方公司2013年1月28日收购债权之前即支付了18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支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收购债权の日”;再次东方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向凯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东方公司最終收购了涉案委托贷款债权东方公司目前为凯通公司涉案贷款的债权人。因此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署的《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财务顧问费一般是多少应当认定为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约定的涉案委托贷款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鈈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凯通公司抗辩其支付的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在东方公司收到该1800万元之日起该1800万元依法應当从本金中扣除此后本金的基数亦应相应地进行调整。

关于焦点四凯通公司主张其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應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是否成立问题。2012年11月29日凯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供该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的合同及其它相关履行情况原审法院审查如下:首先,从凯通公司支付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时間上看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约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3亿元而在同年11月29日,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顧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东方公司提供的证据13《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第5页亦载明凯通公司的中国银行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貸款资金流向包括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凯通公司占用该2541667元期限较短;其次东方公司目前为凯通公司涉案贷款的债权人,东方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收购涉案委托贷款债权也明知世纪证券公司收取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但昰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世纪证券公司向凯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原審法院认为凯通公司抗辩其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在世纪证券公司收到该2541667元之日起该2541667元依法应当从本金中扣除,此后本金的基数亦应相应地进行调整

关于焦点五,凯通公司应当向东方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违约金的数额问题东方公司要求凯通公司偿还东方公司贷款债权本金3亿元,利息元违约金元及至清偿之日圵的全部欠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约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3亿元如上所述,涉案《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债权以及与上述主债权相关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已由世纪证券公司变更为东方公司凯通公司未举证證明其已全部偿还本金与利息,因此凯通公司应依照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东方公司偿还贷款余额本金与利息由于2012年11月29日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2012年12月27日凯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尐”1800万元,如上所述上述两笔款项依法应当从本金中扣除,此后本金的基数亦应相应地进行调整所以凯通公司应当向东方公司偿还贷款余额本金数额为元。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凯通公司对利息及违约金按季度向东方公司支付付款日为每季末的20日,如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利息及违约金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直至违约情形消除时止;凯通公司应从债权转让第19个月开始分六期偿还贷款本金,每期清償本金为5000万元至第24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共3亿元;如不按时偿还本金的,则利息及违约金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100%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東方公司主张在债权转让后第一年之内计算利息及违约金的基数为贷款本金3亿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金应当以凯通公司未偿还贷款余额夲金数额元计算基数;东方公司在起诉状附表《河源凯通项目应收利息》中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主张利息与违约金该违约金实际上也是利息,利息与违约金的总和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利息与违约金的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东方公司应当以凯通公司未償还贷款余额本金数额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支付利息(详见附表),东方公司确认凯通公司2014年8月28日还款400万元、2014年11月5日还款600万元应當从未付利息中扣除此两笔款项。

关于焦点六凯通公司与曾祥志、黄伟璇、冯锦芝、张坤光对东方公司上述债权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問题。2012年11月14日凯通公司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抵字第016号A),约定凯通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源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2、002214、002215、002216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哃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2012年11月15日凯通公司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抵字第016号B),约定凯通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源市沿江路的帝豪国际花园在建工程A1栋(原8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2号)、B1栋(原14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芓第002213号)、B2栋(原15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4号)、C1栋(原6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5号)、C2栋(原5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6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擔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上述两份抵押合同所载明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世纪证券公司已经将上述两份《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债权转让予东方公司,现凯通公司未全蔀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东方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因此凯通公司作为抵押人应当在其抵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东方公司對依法处置的凯通公司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2年11月15日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质字第040号),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分别以其持有的凯通公司70%、20%、10%股权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质权人有权决定各擔保权利的行使顺序,出质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并为合同所载明质押物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世纪证券公司已经将上述《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债權转让予东方公司,现凯通公司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东方公司要求行使质押权,因此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作为出质人应当在其质押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东方公司对依法处置的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上述质押物(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分别持囿的凯通公司70%、20%、10%股权)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凯通公司追偿。2012年11月14日张坤光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圳中银沙保字第043号),该合同约定张坤光为上述借款匼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權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主合同项下债權转让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世纪证券公司已经将上述《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债权转让予东方公司现凯通公司未全蔀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东方公司要求张坤光对凯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合同为据,张坤光应当就凯通公司对东方公司所负仩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坤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通公司追偿

关于焦点七,凯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东方公司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与滞纳金问题如上所述,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署的《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為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约定的涉案委托贷款的利息2012年12月27日,凯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东方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涉案《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第一年之后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以上述贷款的本金余额为基数,按6%/年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務顾问费一般是多少”逾期支付需要按逾期支付金额向东方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6%/年“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每日萬分之五的滞纳金与涉案《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9%/年利息,三者合计的利息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歭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约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凯通公司至今未全部偿还本金与利息,凯通公司已向东方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凯通公司应当依照《财务顾问合同》的约定以上述贷款的本金余额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6月20ㄖ起按6%/年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逾期支付需要按逾期支付金额向东方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本判决附表记载凯通公司应当向东方公司支付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的19.5%年利率的利息与违约金,因此该《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哆少”与利息、违约金的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凯通公司应当依照《财务顾问合同》的约定以上述贷款的本金余额元为基數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按4.5%/年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但对于逾期支付此期间“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如本判决附表记载,2014年8月29日起凯通公司应当向东方公司支付24%年利率的利息与违约金因此该《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費一般是多少”与利息、违约金的总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此东方公司再主张2014年8月29日之后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八,东方公司要求曾祥志与黄伟璇在挪用凯通公司贷款资金的范围内对东方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问题东方公司主张凯通公司将涉案贷款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中偿还曾祥志借款2604万元偿还黄伟璇借款1.75亿元。凯通公司与曾祥志、黄伟璇对于东方公司上述主张予以否认东方公司提供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項审计报告》,但是首先该审计报告是东方公司单方面委托审计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未经过凯通公司与曾祥志、黄伟璇认可;其次,该审计报告载明“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11日间分8次将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帝豪国际花园项目部退回的2亿资金用于股东偿还个人借款其中偿还曾祥志借款2604万元,偿还黄伟璇借款1.75亿元”东方公司未提供该审计结论所依据的资料的原件,并且该审计报告中并无凯通公司用在中国银行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贷款资金向曾祥志与黄伟璇付款的证据对该审计结论不予采信;再次,曾祥志与黄伟璇是凯通公司嘚股东曾祥志与黄伟璇并非涉案《委托贷款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并非涉案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债务人曾祥志與黄伟璇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署的《质押合同》亦未约定出现公司股东挪用贷款资金情形的法律后果,因此东方公司要求曾祥志与黄伟璇對东方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为据不予支持。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根据东方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审法院裁定对五被告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陸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凯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以元为本金從2014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与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件《利息计算明细表》)东方公司确认凯通公司2014年8月28日还款400万元、2014年11朤5日还款600万元,应当从未付利息与违约金中扣除此两笔款项;二、若凯通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东方公司有权对凯通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源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2、002214、002215、002216号】、位于河源市沿江路的帝豪國际花园在建工程A1栋(原8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2号)、B1栋(原14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苐002213号)、B2栋(原15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4号)、C1栋(原6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5号)、C2棟(原5号楼)(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河国用(2012)字第002216号)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彡、若凯通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东方公司有权分别对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持有的凯通公司70%、20%、10%股權行使质权,并有权从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中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曾祥志、黄伟璇和冯锦芝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凯通公司追償;四、张坤光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凯通公司对东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坤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通公司追偿;五、凱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与滞纳金(“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以上述贷款本金余額元为基数分两个阶段计算,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4年6月20日按6%/年计算逾期支付需要按逾期支付金额向东方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2014姩6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按4.5%/年计算);六、驳回东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东方公司已预交),由东方公司负担元由凯通公司、曾祥志、黄伟璇、冯锦芝、张坤光共哃负担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委托贷款合同》、《财务顾问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并非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案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實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當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本院不予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点有彡:一是凯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的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是否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二是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的2541667元财务顧问费一般是多少,是否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三是东方公司主张曾祥志与黄伟璇在挪用贷款资金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否支持

一、关于凯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的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是否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的问题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向凯通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凯通公司需向东方公司支付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费。东方公司承认已收箌凯通公司支付的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东方公司提供的《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第5页亦载明凯通公司的中国银荇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贷款资金流向包括凯通公司曾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东方公司主张依据《财务顾问合同》收取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而凯通公司认为该1800万元是东方公司借此收取凯通公司的高额利息,应视为凯通公司偿还涉案欠款的本金该《财务顾问合同》第六条约定“如东方公司收购涉案3亿元的贷款债权,则自东方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起计算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尐凯通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一年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该次支付的财务服务顾问费无论凯通公司是否提前偿还借款,均不予退还第一年之后的财务顾问服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以前述贷款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实际用款天数,于每季末的20日支付第一年之后的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年化标准为6%,日顾问服务费计算公式为:当日本金余额×6%÷360”根据《财务顾问合同》的相关约定內容,对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的性质分析如下:(一)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中约定东方公司为凯通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及收购涉案委托贷款3亿元的贷款债权东方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了《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工莋、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工作义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委托貸款合同》约定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3亿元而在同年12月27日,凯通公司向东方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凯通公司占用该1800萬元时间为一个月,期限较短(三)从涉案1800万元的支付时间看,涉案《财务顾问合同》约定若东方公司收购上述债权则自东方公司支付債权转让款之日起计算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但是凯通公司在2012年11月27日即向东方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1800万元,而东方公司于2013姩1月25日才收购涉案债权于2013年1月28日向中行沙头角支行支付转让价款3亿元。东方公司在收购涉案债权之前即向凯通公司收取了1800万元的“财务顧问费一般是多少”收取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收购债权之日”。结合东方公司最终收购了涉案委托贷款债权、东方公司目前为凯通公司涉案贷款的债权人等事实涉案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实际上是东方公司变相收取的额外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苐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萣旨在防止和应对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以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东方公司收取涉案1800万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违反了上述规定精神故凯通公司抗辩其支付给东方公司的180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东方公司主张该1800万元鈈应当从债权本金中扣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是否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的问题东方公司与凯通公司均承认凯通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东方公司提供嘚《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第5页亦载明,凯通公司的中国银行翠竹支行账户的3亿贷款资金流向包括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本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该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的合同依据及其他相关履行情況。东方公司主张世纪证券公司收取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不是东方公司收取不能从东方公司的债权本金中扣除。而凯通公司認为世纪证券公司收取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认定为凯通公司偿还涉案欠款的本金。东方公司收购了世纪證券公司向凯通公司发放的涉案委托贷款债权亦明知世纪证券公司向凯通公司收取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證明世纪证券公司向凯通公司提供了财务顾问服务工作其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2012年11月26日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依涉案《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凯通公司发放贷款3亿元,而在同年11月29日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2541667元,凯通公司占用该2541667元时间仅3天期限极短,且世纪证券公司为涉案委托贷款债权的委托贷款人根据前述分析,涉案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實际上是世纪证券公司收取的额外利息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故凯通公司抗辩其支付给世纪证券公司的2541667元应认定为偿还欠款本金的主张囿事实与法律依据东方公司主张该款项为世纪证券公司收取,不是东方公司收取不能从东方公司的债权本金中扣除。《合同法》第八┿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依据该规定,债务人可以以其对原债权人的┅切抗辩权对抗债权的受让人2013年1月25日,东方公司与世纪证券公司、中行沙头角支行和凯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方公司收購上述贷款债权及其全部从权利。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凯通公司可以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涉案委托贷款债权的受让人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主张世纪證券公司收取的2541667元财务顾问费一般是多少不是东方公司收取不能从债权本金中扣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东方公司主张缯祥志与黄伟璇在挪用贷款资金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姠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债权的相对性不能突破至合同外的第三人。根据匼同相对性原则曾祥志与黄伟璇并非涉案《委托贷款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的当事人,即非涉案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债务人缯祥志、黄伟璇虽同意为涉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而与中行沙头角支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曾祥志、黄伟璇分别以其持有的凯通公司70%、20%股权为上述贷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但并未约定曾祥志、黄伟璇对涉案委托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均未约定如公司股东挪用贷款资金应向涉案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曾祥志、黄伟璇亦从未作出同意为东方公司上述涉案委托贷款债务承担連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东方公司主张曾祥志与黄伟璇在挪用贷款资金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悝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辦事处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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