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
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
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
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ABD三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聽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經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訂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C项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用劳动法敲诈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正式的裁员方案应当公布但是被裁减人员对其无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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