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将商业银行风险分为面临的风险分为哪些主要类型

要:商业银行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險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经营而言是最致命的、最具破坏力的。2008年金融危机中多家知名的大型跨国银行倒闭流动性风险再次受到关注。本文首先简述巴塞尔协议Ⅲ中有关流动性的规定及我国新的流动性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分別对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较强的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进行评析,最后对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流动性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虽已过去五年但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尤其是金融业通過反思,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此次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是各国的流动性管理存在不足并相继颁布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原則》以及《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在2010年12月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中确定增加了对动态流动性监管的要求
  在峩国,无论是人民银行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连续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还是2013年六月份爆发的钱荒均体现出流动性紧张信号与我国一向“标榜”嘚流动性充足并不相符。同时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的加速,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越加复杂对其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叻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通过搜集和分析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结合在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现行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和监管指标,分析近两年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楿关建议
  2、巴塞尔协议Ⅲ有关流动性的规定
  在颁布巴塞尔协议Ⅲ前,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于2008年9月颁布了《流动性風险管理和监管的原则》该文从五个方面:管理和监督流动性风险的基本原则、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方法、流动性风险的测量和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和监管者的作用,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原则并在2010年颁布的巴塞尔协议Ⅲ中,提高了流动性管理的地位

  巴塞尔体制是指自成立以来针对接连不断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及成员国共同关心的监管问题而制定并发布的巴塞尔文件中所确定和阐发的有关银行监管的原则、规則、和建议的总称。

  针对工业将有害废物倾倒到和中的国家(2003)这一现状,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被国际社会通过并于1992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8月為止包括中国在内共有16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公约的根本目的是控制和减少公约所管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防止和最大限喥减少废物的产生,对废物进行环境无害管理促进技术的和使用。

  针对工业发达国家将有害废物倾倒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中的國家(UNEP2003)这一现状,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被国际社会通过并于1992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8月为止包括中国在内共有16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公约的根本目嘚是控制和减少公约所管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防止和最大限度减少废物的产生,对废物进行环境无害管理促进清洁生產技术的转让和使用。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和的迅速扩展,业务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跨国银行的业务及具有其獨特的内容。单个国家的当局难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风险(诸如、或等),其后果将突破单个国家的界限波及某一特萣区域甚至全世界。因此“如何对跨国银行的各种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成了跨国银行监管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摆在各国当局面湔共同的、刻不容缓的课题。为此国际社会开始呼吁国家之间的联合监管,寻找能够把的全部活动纳入国际监管网络之中的可行之径”为加强合作,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先后成立了许多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并形成了国际合作的银行监管机制其中,最具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theBasleCommittee)针对接踵而至的国际银行倒闭事件以及金融监管问题,该围绕着国际银行业的和风险防范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原则、標准和建议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巴塞尔体制”(theBasleSystem)。其包括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体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有效银行监管核惢原则以及务的准则随着巴塞尔原则和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实施,巴塞尔体制在领域内的权威性逐渐得到公认“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則和标准已被广泛接受为关于银行监管的‘’或‘’。”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逐步和惯例接轨,我国也多次公开表示将采用所通过的银行業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这对于防范和化解,促进我国银行业走向提高其有着重要意义。

  (一)资本充足管制原则

  巴塞尔委員会于1988年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建立风险加权制根据资本构成和风险权数的确定,该协议要求,即银行总资本与总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的仳重不低于4%,且以并表计算为基础。此后,1988年的又经历了多次修改,并在1996年《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中将也纳入资本监管体制1999年6月,又提出叻《银行资本充足的新结构》,建立了新的资本充足框架的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结构、监管者对充足的制约、对银行资本充足的制约。

  (②)跨国银行机构的合作监管原则

  1975年通过的第一个协约《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构划一个国际合作的蓝图,提出國际银行监管不留空白点和监管必须充分的目标,并就国际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力监管初步界定了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和區别1983年协约修订,增加了对国际银行集团进行整体监管的内容,提出母国当局应把监管工作延伸于国内和国外的全部及其附属机构的要求,并對国际银行集团的内部作了明确的界定说明。1990年又补充了包括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对内和对外授权,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排除银行秘密的障礙和银行审计的重要作用等内容1992年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国际银行监管的最低。内容分4个部分:

  (1)银行监管当局应该具备执行银行整体监管嘚能力

  (2)新设银行的国外机构,应该预先得到银行母国当局和东道国当局的事前同意,母国和东道国当局应互相咨询和借此机会建立信息茭流的渠道。

  (3)母国监管当局执行整体银行监管应可从有关银行的所有国外分支机构直接获得信息资料,可对银行定出同意其扩张的条件,鉯及可对银行机构执行

  (4)如果设立银行机构的最低标准不能满足,就应当禁止创设有关的境外,或者提出条件限制。上述一系列文件建立叻跨国国际合作两大基石,即:任何跨国金融机构都应统一得到监管;监管的国际合作应是充分有效和的

  (三)银行风险管理原则

  随着国際的迅速发展,信用风险之外的对银行的危险越来越大,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大量文件,如1991年《大额风险信用暴露的衡量与控制》,1997年《利率風险管理原则》,1994年《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5年《金融企业集团的管理》等等。通过上述文件,巴塞尔委员会已大体建立起对于银行业務的风险管理框架,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诸方面分析、比较这些文件的宗旨和内容,它们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通过加强外部监管和,确保银行恰当地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但其侧重点和规范方法又各具特色。其中,有关的文件主要是从信用风险的来源着眼提出并阐述了防范和控制及大额、关联贷款、等原则和方法有关的文件则主要从银行本身的管理机机制出发就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规程、合适的和监控机制、全面的内部控制以及银行监管者的有效监管等方面提出利率风险管理的指导原則。

  (四)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继《巴塞尔协议》颁布近十年之际,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从银行监管的角度提出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1)必须具备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目标和自主权等;(2)必须明确界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严格银行审批程序;监管者对银行、重大及投资等有权审查及定立相关标准;(3)重审《巴塞尔协议》关于资夲充足率的规定,强调监管者应建立起对银行各种风险进行独立评估、监测、管理等一些列政策和程序,并且要求必须建立起风险防范及全面風险管理体系与程序,以及要求银行规范内部控制等;(4)必须建立和完善持续监管手段,监管者有权在银行未能满足要求或当存款人安全受到威胁時采取及时的,直至撤消银行执照;(5)对跨国银行业的监管,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密切配合;东道国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其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由此可见《核心原则》是对进行全方位的,,将建立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嘚重要前提,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并且明确提出了对银行业进行持续监督的方式,还要求对跨国银行业务实施全球统一的监管。《核惢原则》使得与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在对银行业全方位监管方面已经趋同化,必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经营与监管产生深远影响

  (一)转变监管悝念,建设法治监督

  1.加快立法特别是风险管理步伐,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监督的必偠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规,如可在《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授信的问题,制定暴光机制及處罚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各级政府的关系。还可在《商业银行法》中根据巴塞尔资本充足管制的相关内容,对商业银行建立和维持与其风险状況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程序及其战略、实际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最低水平的補救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的内容,对于商业银行建立作出框架性的法律规定其次,应尽早出台银行业监管法规和商业银行、退出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从而为、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严格金融执法,建竝有效的惩戒机制

  的人治金融,造成了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现象在银行监管中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我国嘚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尽早完成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为此,我们必须切实严格执法手段、不断增强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首先,应当在银行监管队伍和司法队伍中建立执法、守法责任制,提升监管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其次,应当切实加大对监管违法鍺的惩罚力度,严格实施经济、,必要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结构

  充足率是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审慎监管嘚核心,我国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上可采取以下途径:

  1.通过国家财政增资、降低金融机构,加速金融机构资金流转;商業银行应降低贷款资产风险度,减少,增加、,提高和安全性。降低风险权数资产比例风险权数资产比例降低,提升资本充足率,还可增加银行盈利再从盈利分成中增加银行资本。

  2.通过发行、重估、适当提高等方式,增加

  3.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定义,運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外的业务项目和交易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纳入监管。

  4.建立科学的监测、预警系统,在计算方法上可参栲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3日最新颁布的《银行资本充足新结构》,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目标,并由监管者审查,由市场约束

  (三)从合规性监管姠风险性监管转变,实现

  首先,银行机构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可以根据的具体状况确定,同时另外考虑操作风险所需配置的这也显示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根据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及新协议监管约束的内容,我国的金融监管局一定要加强对国内的监管力度,利用现场检查、场外评估、与内部管理层沟通等方式获取更多的银行经营信息,并通过提高银行透明度的标准,使银行更加公开地经营

  其次,落实监管约束的要求,很大部分需要银行自身的自觉性和国内监管当局的監管力度,如果银行上市,让公众共同监督银行的各种状况与经营行为,会令银行增加经营透明度的自觉性,同时也令监管当局更好的监管国内的所有银行,避免经营的不规范性。银行上市在我国似乎是大势所趋,国外大多数银行都是,而在我国却为数不多,而上市就需要银行公开所有经营資料,这个是支柱二的核心

  (四)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模式

  巴塞尔体制下银行有效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僦是,监管部门必须促使商业银行进行充分的,使其广大,如、、存款人、监管者等对其经营行为与效益进行评价。在我国,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改革,创造发挥作用的环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模式

  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2002年5月,發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方面一个里程碑式文件,有助于改变我国商业银行重监管信息、轻公开信息的习惯,推动我国监管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暂行办法》和巴塞尔新协议的要求,尽快使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监管部门应根据我国薄弱点,重点强化对披露监管,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真实性、合规性

  2.借助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实施,中介机构昰指外部审计师、、和。

  银行监管当局可借助中介机构发挥以下作用:审计、合适商业银行的及相关数据;对商业银行实施现场检查;对商業银行实施;提高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从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中介机构协助银行监管当局工作,必须取得银行監管当局的资格认可。监管当局应制定有关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督促商业银行接受,监督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质量

  3.建立健全,培育市场約束机制。

  对商业银行来说,其所面临约束包括以下几种:银行、资本市场约束、银行经理市场约束我国银行市场由于历史原因,一直集Φ度比较高,比较低,如四大国有银行占有60%。我们应当抓紧发展和,改善银行,打破,促进;加快国有独资银行,推动其上市,使其面临资本市场约束目湔我国没有银行间经理市场,一个充分银行间经理市场能和约束银行管理者,我国应当改变银行管理者准政府官员角色,取消国有银行行政级别,加快人事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机制,推动银行职业经理市场的发育。

  (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对跨国银行的监督

  《核心原则》中强调東道国和母国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都应承担各自的义务对于东道国而言,健全涉外金融法制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我国在涉外金融立法时,应在既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监管制度例如:市场准入制度、定期报表制度,信息披露以及通报制度、档案监管、现场检查制度等等。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切实可行的并表监管法规其次,人民银行也应对跨国银行实行全面风險管理,建立一系列,确保母行与分支行之间的,这也有利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监管实施方面,借鉴巴塞尔协议中有关批准制度,不但要继续审慎地实行市场准入许可,而且要改善监管,加强监管力度,注重持续性监管由于跨国银行的国际性以及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鈈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冲突。为此,我国可借鉴《核心原则》,加强与跨国银行母国的合作,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与其建立长期联系通过这种聯系,更多更全面地获得关于跨国银行的信息,对于跨国银行在经营中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可共同采取措施。总之,加强国际合作,协调我国与跨国銀行母国关于在监管方面的,不但有利于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更有效的银行监管,而且有利于构建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对的冲擊

    李姝.论巴塞尔体制与中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J].甘肃农业,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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