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2016年奖励人员名单

  为加快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和学科專业建设在中央网信办指导下,由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网络安全专项基金互联网发起的网络安全优秀教师奖、奖学金等评选活動正式启动  

   根据》,2019年奖励网络安全优秀教师10名评选活动分为高校或单位推荐申报,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网络安全专项基金互联网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网络安全专项基金互联网管理委员会批准等阶段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網会网络安全专项基金互联网由原全国政协常委、香港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主席、香港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主席郑家纯先生捐款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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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聯网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仩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皇城国际中心**802

法定代表人:马利,理事长

委託诉讼代理人:柳琳,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國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以下简称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8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償金18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退役时选择的是政府安置工作,不可能领取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因为我2015年4月来到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工作,属于已被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聘用参加工作并不是自主择业,所以享受不到部队和地方的补偿金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是全国性社会組织(团体),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单位工作年限与军龄累计计算。

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予维持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支付1998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0元;2.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支付失业保险补偿金8000え;3.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支付取暖费2016年度、2017年度共3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李某某于1998年12朤入伍所在部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装甲装备修理大队,2015年4月退出现役安置方式为由政府安排工作。2015年4月1日李某某入职互联網基金互联网会处参与筹建工作,岗位为司机月工资9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李某某户口迁回原籍山西省绛县,2018年8月15日山西省絳县人民政府安置办出具证明,李某某未在绛县安置工作关于社保缴纳,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称由于李某某是政府安置的退伍军人其身份材料在原籍,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无法为李某某办理社保手续

2018年5月8日,李某某通过EMS邮寄的方式以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李某某系城镇居民。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于2015年6月10日注册成立

2018年5月11日,李某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一、确认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2016年、2017年冬季取暖费3600元;三、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笁资差额4563.28元;四、支付1998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0元;五、因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未给李某某缴纳社保而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补偿金46569元2018年9月7日,该委作出京东劳仲字[2018]第243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与李某某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存在勞动关系;二、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支付李某某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5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0元;三、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支付李某某2017年12月1日臸2018年5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4563.28元;四、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李某某虽是选择政府安置的退伍军人但是从原籍政府出具的证明看,李某某并未实际安置另外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在当地安置办报到,矗接进入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处工作李某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认可仲裁裁决第一项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未对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因此法院对裁决第一项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勞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李某某是以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认可未给李某某缴纳社保,但是不能缴纳的原因是李某某不符合办理社保手续的条件然而李某某已于2016年12月即已落户原籍,并且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按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所述李某某刚入职时由于身份材料不备无法办理社保手续,然而在其落户后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仍应该為李某某办理社保手续,事实上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未给李某某办理社保手续也未缴纳社保,因此李某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動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应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濟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也就是李某某的军龄是否应累计计算为补偿金年限。对于退伍军人的咹置分为政府安置和自主就业李某某在退役时选择政府安置,但是其未在退役三十日到当地安置办报到属于放弃政府安置,视为自主擇业在自主择业的情况下,也视为其放弃了政府安置退役军人的相关待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李某某可领取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上述一次性退役金就是对于李某某军龄的一种补偿故在自主择业的情况下,其军龄不应累计計算至新用人单位因此应以李某某在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按李某某月工资9000元折算仲裁裁决数额不高于法萣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取暖费李某某不能证明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存茬此项待遇,也未实际享受过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失业保险补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判决:一、确认李某某與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000元;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互联网会支付李某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4563.28元;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規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退伍军人的安置分为政府安置和自主就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年龄计算为工龄根據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李某某退出现役安置方式为由政府安排工作,但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在当地安置办报到而直接进入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工作,应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此种情况下,李某某主张将其服现役年龄与其在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会的工作年限一并作为解除劳动關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做确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李某某的上诉請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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