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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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公司现在准备裁员,不少员工就面临下岗的情况,但是开始的时候大家都是签了合同的,请问公司跟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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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地区:安徽&合肥|解答问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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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你工资比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地区:北京&西城区|解答问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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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再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为:你所在公司的年限13年,每年作为1个月,的2倍,即共26个月的赔偿金!
最后,依据劳动合同法,你还可要求,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要求离职,那么,你还可要求,支付1个月待通知金!
地区:浙江&杭州|解答问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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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者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除上述第7种情形外,法律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日和提前3日书面通知解除是劳动者正常解除和试用期间解除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只要不具备前述解除条件,劳动者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者 徐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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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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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赔偿金的总结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微信:chinazhang2014&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二)即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6对应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五)不得预告解除【上述(三)】和经济性裁员【上述(四)】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定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合法假期间;7、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除外)8、因实施工会行为或职工代表行为而受特别保护(参见《集体合同规定》);9、在约定辞退的法定适用范围之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具备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适用补偿金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7、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出自《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9、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10、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11、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1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四、适用赔偿金的情形: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补充: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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