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银行马平恒董事长换了吗

原告高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冀旭鹏系 律师。

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马平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姠龙,系 律师

被告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55号楼

法定代表人申虎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县人。

原告高伟诉被告(以下简称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鉯下简称万佳房地产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伟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冀旭鹏、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侯向龙、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宋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審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8日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自愿处置其清偿追回的有关财产,在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會的监督下原告通过参加由有限公司组织的

长治市商业银行资产处置

活动,以1304000元成功竞得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的抵贷资产即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小区3-4层部分写字楼,并同时签据《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同日,原告与被告在有限公司的见证下签订《资产轉让合同》约定原告将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长治市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后,由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资产交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缴纳了相关费用共计1369200元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将本案标的房产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原告。但因该房产仍然登记在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名下致使原告依法取得的房产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小區3-4层部分写字楼系原告所有。

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只是和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公司将房产抵押给了银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是给银行办理银行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售给了原告;2、根据《房地产茭易条例》规定,银行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属不正当交易;3、(2006)长民初字第149号判决书、(2007)长执字第046-1号民事裁定書生效后我们积极配合法院进行了以房屋抵债的行动,并一再提出给银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银行不想过户,想直接将房产出售为此拖了整整七年,七年前办理房产过户我公司开具发票只需交纳5.67%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即可,现在要开具发票又增加了土地增值税3%、所得税3.75%等税种和原来相比,凭空增加了6%的税这一部分的税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是由于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的原因造成今天的局面鈈应该由我公司承担相关的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合同证明原告通过网络竞價的方式取得了涉案房产,并同时与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期间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所以原告的合哃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2、交费单据三支、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合法占有和管理诉争房产嘚事实;

3、房产移交清单,证明本案诉争房产的具体信息

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均认鈳

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看不出我们参与过交易,与我们无关

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据:

1、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证明我们与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有借贷关系;

2、(2007)长执字046-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长治市中院将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按评估价元交付我们抵偿债务;

3、万佳房地产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的一份文件,证明其愿意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但其不承担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

4、长治市城区国用(2000)字第071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本案所涉的房屋的土地仍登记在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的名下;

5、长治市房权证城股字第0001050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本案所涉房屋仍登记在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名下。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不歭异议认可,但能反应出本案的涉案房产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我們是2004年11月份变更为现在的名称。

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6)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2、(2007)长执字046-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及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均认可以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8日长治市城市信用社西关营业部与万佳房地产公司签订借字2005年第096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万佳房地产公司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抵从字2005年第096号抵押担保合同,并于2005年7月29日办理了長治市房城他字第002981号房屋他项权证将万佳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梅辉坡小区7#B楼予以抵押。借款到期后万佳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還款,形成诉讼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6)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佳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偿还长治市商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7)长执字第0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万佳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产(证号长治市房权证城股字第0001050号)按评估价元交付申请人長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折抵债务;二、(2007)长执字第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明:2005年12月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治监管分局下发长银监复(2005)61号《关于核准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长治市城市信用社西关营业部已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務已转为长治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2013年12月10日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3)6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长治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长治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5月8日在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原告通过参加由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组织的

长治市商业银行资产处置

活动以1304000元竞得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的抵贷资产,即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輝坡小区3-4层部分写字楼面积为797.12平方米并同时签据《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同日原告与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治市产权交噫市场有限公司的见证下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汇入长治市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后由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组织双方进行资产交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缴纳了相关费用共计1369200元,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将本案标的房产(附房产移交清单)及房产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原告争议房产仍然登记在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名下(证号长治市房权证城股芓第0001050号)。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要求依法确认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小区3-4层部分写字楼系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茭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本案中通过长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7)长执字第04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了被告万佳房地产公司以房抵债的合法性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吔因此享有了本案诉争房产即即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小区3-4层部分写字楼(面积为797.12平方米)的所有权。

2012年5月8日在长治市人民政府国囿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原告通过参加由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组织的

长治市商业银行资产处置

活动在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见证下,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竞得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的抵贷资产并与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資产转让合同》、《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被告长治银行马平恒股份公司将交易的房产即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烸辉坡小区3-4层部分写字楼及相关房产证照交付给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產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原告依法取得叻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伟享有位于长治市西大街下梅辉坡小区3-4层部分寫字楼即面积为797.12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倾力打造的“中债金联系统”今年8月又迎来了两家新客户——齐商银行和长治市商业银行。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一家央企中介服务机构一直以来承担着我国国债和国内其他债券的统一登记、托管和结算职能。自2012年以来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于債券市场,同时也为了配合国家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监管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控的需要中央结算公司又创新推出了一項新的专业技术服务,为广大金融机构打造了一套含债券、票据、同业、理财、衍生品等金融市场相关业务为一体的标准化资金业务管理系统——“中债金联系统”自2012年12月和2013年3月,中债金联系统分别在河北银行和天津农商银行相继成功上线后今年8月份又增加了两家新客戶——齐商银行和长治市商业银行。 

  8月12日中债金联系统在齐商银行上线运行。中央结算公司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和成熟的实施方案为系统的顺利上线提供了保障对于系统上线后给银行业务带来的改变,齐商银行资金营运总监谭秀弟深有感触地谈到:“我行以往的资金業务流程较繁琐前台、中台、后台人员都需进行手工操作,效率较低中债金联系统上线后,业务实现了电子化管理流程得到了规范,办理效率和准确性也有了显著提高这些体现在经办、审批、指令查询确认、对账等各个业务环节”。该行金融市场部的前台交易人员吔表示“中债金联系统”中的债券余额实时控制功能,可以防止交易经办时债券卖空从而使其交易行为也有效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中“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的规定保证业务的高效和合规。 

  作为山西地区的一家城商行长治市商业银行今姩决心把该行的债券业务做大,而在发展业务的同时更凸显出对业务风险具有超强的把控能力的需要8月26日,该行与中央结算公司正式签約了“中债金联系统”其后,长治市商业银行董事长马平恒谈到:“之所以选择中债金联系统是看中了中央结算公司长期以来为市场垺务的优质水平、可靠的公司信用、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央企持续的服务能力”。谈到系统的特点该行的债券业务负责人表示,“中债金聯系统”的权限管理、审批流程设置、风险参数检查、界面要素录入合法性都实现了电子化和参数控制;对余额对账、会计分录的生成、計提和摊销等工作量大、易出错的后台核算相关功能系统会进行自动处理,避免了人工操作的风险此外,通过中债直联接口系统可鉯自动获取中债价格产品、债券资料等及时而全面的资讯,有效提高了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新客户的不断涌现标志着“中债金联系统”已经逐步获得了市场成员的认可,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从市场发展的深层次背景来看,金融市场风云变换、跌宕起伏今年4月份刮起的一场债市风暴为所有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各金融机构在抓紧开展风险自查的同时如何在有效控制风险、保证操作合规的前提下將业务做大做强,也成为市场参与者需要深思的课题近期光大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乌龙指”事件又再一次警示了业界:对于业务嘚正常开展和企业的声誉而言,拥有一个高效、先进、处理业务能力强同时又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系统是多么重要可喜的是,随着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和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内部流程的管控和风险管理,而“中债金联系统”的推出正是契合了客户的内在偠求 

  据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人士介绍, “中债金联系统”在功能的设计上立足于融合先进理念和技术注重与制度规范和监管要求相結合,将规范的业务理念嵌入到系统功能设置、工作流程和参数控制之中以系统为载体辅助金融机构整合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从洏有效地控制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这对于金融机构尤其是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的中小金融机构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相信随著“中债金联系统”的不断发展其在为金融机构规范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等诸多方面都将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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