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的材料损毁怎么处理

本案是生活中常遇到的现状之一只是案件特殊,在我们实际生活中遭遇到的情况其他大同小异如已与卖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但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已时交与中介定金交与卖方,卖主又现在找出各种理由要违约不卖如何处理还有网友咨询:请问购房只交了订金,还没有签合同现在不想要那套房子,可以全额退款吗如一方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等等,希望此文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上海万戈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称万戈)系经营进口牛卡卷筒纸张的公司。201247万戈共祥路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万戈存放在仓库内的卷筒纸张损毁同年510日,在保险公司参与下万戈将灾后的纸张进行拍卖处理,招标书写明废纸数量预估为850吨最终以实际过磅为准。上海爱贵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20萬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保证金后参与竞拍并竞拍成功。嗣后上海爱贵贸易公司却以实际过磅重量不足预估数量拒不提货,万戈诉至院要求:1、解除万戈上海爱贵贸易公司2012510日以招标书方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2上海爱贵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3上海愛贵贸易公司赔偿上海万戈经济损失785,334.9元,看守现场人工费损失12,000元;装卸费损失6,000元;超期一个月的场地租赁费损失25,000

本合同是以招标书而確定的买卖合同关系,为此依据合同规定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在交付后迟迟不履行支付货款与提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解除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510日以招标书方式建立的买賣合同关系;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因目前原告并未将涉案废牛卡纸出售且涉案廢牛卡纸也无可资参考的市场价格,故本院对原告以单方估算的当前价格来主张的差价损失暂时难以支持原告可根据将来的客观情况另荇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1420-34室。

    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反訴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7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 21024ㄖ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骏、王建功,被告法定代表人罗红廣及其委托代理人颜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经营卷筒纸张的公司201247日,本区共祥路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委托案外人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代理进口并存放在仓库内的卷筒纸张损毁。同年510日在保险公司参与下,原告将灾后的纸张进行拍卖处理招标书写明废纸数量预估为850吨,最终以实际过磅为准被告支付人民幣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保证金后参与竞拍,并竞拍成功嗣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以实际过磅重量不足预估数量为借口拒不提貨,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2510日以招标书方式建立的买卖合哃关系;2、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5,334.9元包括:第一标、第三标废纸卷差价损失666,482.7(中标价2,230/吨一起诉时估算价1500/)×91 299吨;第二标废纸差价损失(中标价760/起诉时估算价300元/吨)×167.07=76,852.2元;看守现场人工费损失12,000(3,000//×2× 2);装卸费损失6,000元;超期┅个月(同年620日至719)的场地租赁费损失25,000元。

    被告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中标后与案外人姚国来签订了买卖合同,姚国來于2012513日进场查看514日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在现场加工状况好的废纸并拿走,遂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被告于610日向原告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招标书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同年611日解除招标书的行为有效,并判令:1、原告返还被告保证金20万元;2、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场地租赁费25,000(520日至69)3、原告赔偿被告支付的短驳运输费损失8,000元;4、原告赔偿被告支付给姚国来的违约金5万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同意解除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约因此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诉请。

    1、原告提交招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拟进行废纸处理竞價招标,招标标的为废纸开标日期为2012510日,参拍货物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交易,注明“预估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其中第一標为卷状废牛卡纸,数量850吨起拍价1450/吨总价1,232,500元,备注“已过磅”第二标为散装废牛卡纸,数量150吨起拍价700/吨,总价105,000元备注“巳过磅”,第三标为卷状废牛卡纸数量350吨,起拍价1,450/吨总价507,500元,备注“未过磅’’;竞标方式为竞标者看货各自填报书面竟价报原告,由原告与见证方共同汇总选定中标方选定中标者需即时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作为竞标合同完成的保证金原告声明:本次参拍的標的为火后废纸的残骸品,中标者不得反悔中标者三日内必须提货,提货开始后十日内将中标物品全部清场自行装卸(运输费、装卸人笁费等杂费自理);由原告、泛华公估公司及中标者以其委托计量单位进行每车过磅计费,过磅费由中标者自行支付;中标者必须严格遵守原告声明否则视为违约并扣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取消竟标资格。被告在书面投标报价表对第一标、第三标拍品的竞标报价均为2,230/吨第二標为760/吨,备注栏均注明“数量以过磅为准”竟标单位处加盖有被告公章。

    原告称2012510日对涉案废纸进行公开招标,被告通过竞价中標其中第一标、第三标纸品中标价为2,230元每吨(净重),第二标纸品中标价为760元每吨(净重)

被告对前述招标书及原告陈述均无异议。

22012510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

3、原告提交日期自2012424日起至426日的收购磅码单二十六份拟证明共祥路仓库发生火灾后,原告在天咹保险公司人员陪同下一起将火灾现场的废纸取出过磅再用车运至本区杨南路场地堆放,全程都由保险公司人员监督从磅码单记载的數量计算,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第二标纸品为167.07(净重)同时进入杨南路场地堆放的还有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第一标、第三标纸品。

    4、原告提交日期白2012521日起至523日的收购磅码单二十八份拟证明被告中标后,原、被告共同到杨南路场地把第一标的纸品取出过磅后再放回杨喃路场地仓储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第一标的纸品为680.69(净重)

    5、原告提交日期为201266日的收购磅码单十三份拟证明在保险公司人员茬场的情况下,原告对火灾现场进一步清理从火灾现场又清理出第三标纸品,过磅后也移入杨南路场地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第三標纸品为232.3(净重)

    被告对前述磅码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据被告向保险公司了解被告中标后保险公司就不再过问纸品的情况,故原告所称保险公司人员在场不是事实另,被告确认前述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的卷纸数量为232.3(净重)

    6201261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情况說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同年510日,天安保险、天衡保险公估和原告共同组成拍卖小组对原告火灾后的废卷筒纸进行现场拍卖,被告以2,230/吨的价格拍得第一标废卷筒纸同年521日至523日,被告对参拍标的进行过磅验货发现实际数量仅为680吨,与招标书载明的850吨严重不符使得货物残值的整体价格发生变化,导致被告的客户与被告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被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拍卖合同偠求原告无条件返还20万元保证金、一个月的场地费用25,000元、运费6,000元并保留其他权利。

    72012615日原告向被告回函,称拍卖合同已生效招标書对货物数量并未确定,系以实际过磅为准故被告以数量减少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接函后五日内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粅逾期则视为违约,原告保留主张损失的权利

    8、审理中,原告提交田玉英、白金霞的劳动合同各一份及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擬证明涉案纸品放入杨南路场地存放后,原告从公司抽调田玉英、白金霞进行专门看护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产生人笁费损失本案原告只主张20125月至8月期间的人工费损失。

    被告认为前述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属实,产生的人工费損失也与被告无关

    9、审理中,被告提交自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调取的拍摄日期为2012423日的照片一张另提交被告于同年59日拍摄的照片一张、于同年516日拍摄的照片两张,被告称对涉案货物进行灾后理赔的是天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则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估损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又实际委托江苏分公司来估损,前述423日的照片系公估公司人员所拍摄对比而言,

423日及59日照片中成卷牛皮纸前面未堆放散状废纸而516日的照片则出现了一堆散状废纸,可以证明原告已擅自将状况好的纸品拿走为此被告找原告代理人沈骏进行交涉,但沈骏表示纸品是被案外人偷掉的只要数量相差不大,希望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前述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其在2012423日至59日正式对外招标前曾对存放在杨南路场地上的纸品进荇过整理,59日照片被告是从场地外拍摄未能拍到左侧墙后电线塔下堆放的整理出来的散状废纸。59日后原告就未动过杨南路场地现场被告为了转卖拍得的涉案废纸带其客户到过现场并翻动过现场的货物。

    10、审理中被告提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華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火灾案残骸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残骸处理方法),主要内容为:20124171845分左右本区共祥路255I≠≠仓库发生火灾倳故,致进口牛卡纸受损灾后,原告及其他有关方将移出库房堆放的残骸重新租地称重移场堆放(同年421日至26日历时六天移场)但仍有复燃的可能性,且雨水可能导致残骸再次贬值经协商,提出残骸的处理方案经查现场堆放废纸残骸主要以卷桶纸残卷及散纸形式堆放(具體卷85 107吨,散纸681吨合计101 928吨详见移库记录),残骸纸质经查绝大多数为进口牛卡纸纸蕊材料及尺寸的差异主要反映为进口原状或經过开卷处理两种形式。现场细分残骸的规格、尺寸及重量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且需要有关机械辅助细分规格分类实施竟标拍卖困难。處理方案为公开招标残骸处理商到现场竞标方式分以卷和散纸分开竞标及以卷与散纸合并竟标两种,移场残骸数量以原称重计商量适當减扣水分(意向O),库中残骸以称重计价格以现存放地交货报价,竞拍结果由主拍方与参与方比较结果后商量售给竟标高者,竞标时間为同年510日落款处,主拍方(被保险人)处加盖华泰公司印章主拍方(被保险人授权方)处加盖原告印章,见证方(保险人)处加盖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单证专用章

    原告对残骸处理方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水分的损耗是经过协商才可以扣减被告认为根据残骸处理方法,一般因火穴残骸含有水分实际残骸重量应予以扣减,但不超过10

    11、审理中,被告提交其与姚国来于201 25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姚国来于同年525日发给被告的函、同年88日姚国来出具的签收单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姚国来(需方)向被告(供方)购买卷状废牛卡纸1200吨、散状废牛卡纸50吨需方预付保证金0万元,结算方式为过磅后按实际重量付款拟证明被告中标后,与姚国来签订买卖合同将拍得的纸品全部转卖给姚国来,姚国来在同年514日至58日每天

都在杨南路场地现场看到涉案纸品被移动,故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O万元并补偿5万元,为此被告已向姚国来退还了O万元保证金并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

    2、审理中,被告提交田玉英于201 2523日向被告出具的收条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各一份收条内容为收到场地租借费25,000元,发票金额为8,000费用项目为运费运输货物信息为短驳,680.69拟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的场地租借费25000元被告中标后,原、被告共同将杨南路场地的第一标纸品进行过磅需要车辆將纸品运至附件的磅进行过磅,由此产生运费8,000

原告对前述收条及发票均无异议,但认为恰好证明原告交付纸品被告支付了相应的過磅费及运输费。原告另称2012420日,原告将涉案废牛卡纸存放在本区杨南路露天堆场按每月25,000元支付场地租金,同年510日对外拍卖招標书约定同年520日前的场地租赁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中标后未按约定提货向原告提出将租期延长一个月,费用由被告承担后被告只姠原告支付了520日至69日间的场地租金25,000,导致原告产生620日至719日间的场地租金损失25,000

13、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第三标废牛卡纸过磅时被告末参与而目前原告已将废牛卡纸移至本区沪太路7738-2号仓库存放(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第三标与第一标、第二标废牛卡纸混在一起巳无法区分只能清点卷状废牛卡纸的总重。

    14、审理中原告提交华泰公司出具的货权证明一份,以证明涉案废牛卡纸原告所有被告對该货权证明无异议。

    以上法律事实可由招标书、保证金收据、收购磅码单、照片、函、货权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夲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废牛卡纸的权利方以公开竟买的方式出售涉案废牛卡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竞买方,在原告公开的招标书上出价并加盖公章应当视为原、被告已经以竟买的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招标书的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應按照招标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将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书的约定,原告对外出售的并非正常物品而是从火災现场清理出的牛卡纸残骸,根据残骸处理方法及现场照片可知现场难以细分残骸的规格、尺寸及重量,而只是区分为卷状(第一标和第彡标)和散装(第二标)两种规格原、被告确认2012424日起至426日对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第二标纸品过磅的重量为167.07(净重)、同年521日起至523日对苐一标纸品过磅的重量为680.69(净重),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同年66日的十三份收购磅码单不予认可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纸品重量为232.3(净偅)。被告认为同年510日其竞标成功后原告未经其同意移动涉案废牛卡纸,使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导致其无法实现向人转卖获得嘚合同目的,故要求确认其于同年611日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并要求原告赔偿有关损失本院认为被告的主张难以成立,理由在于:首先原告提交的分别拍摄于同年423日、59日的照片反映的是被告510日中标前的情形,59日照片末拍摄到堆放涉案废牛卡纸的景二者所摄事粅即使存在差异也与本案争议无关,而拍摄于516目的照片与59日照片的拍摄角度并不相同鉴于同样的原因,对比两组照片无法反映所摄倳物存在明显差异更不足以证明堆场上的涉案卷状废牛卡纸数量的减少;其次,即使确实存在被告所称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的情形泹招标书明确约定载明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过磅为准原、被告系根据实际过磅重量而非约定重量来结算价款金额;最后,被告称向原告购买涉案废牛卡纸的目的是转售给姚国来以谋求差价收益被告与姚国来所签购销合同同样约定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因此對于被告而言,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将导致其签约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无权据此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对于原告而言,被告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已表达其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原告回函催告履行后仍拒绝履行合同,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关系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招标书约定中标者三日内必须提货提貨开始后十日内将中标物品全部清场,自行装卸(运输费、装卸人工费等杂费自理)过磅费由中标者自行支付;中标者必须严格遵守原告声奣,否则视为违约并扣履约保证金20万元因此,被告无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场地租赁费25000元及短驳运输费8000元其支付给姚国来的违约金5萬元即使属实,也无权向原告主张相反,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按约被告支付的2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为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被告无权要求返还也无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看守现场人工费损失12000元、装卸费损失6000元及超期一个月的场地租赁费损失25000元证据并不充分即使属实,也已可通过收取的违约金中得到弥补至于原告主张的差价损失,因目前原告并未将涉案废牛卡纸出售且涉案废牛卡紙也无可资参考的市场价格,故本院对原告以单方估算的当前价格来主张的差价损失暂时难以支持原告可根据将来的客观情况另行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510日以招标书方式建立的买卖合同關系;

    二、被告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对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餘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案件受理费3653(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擔10882元被告负担277 l元;反诉案件受理费(被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427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本诉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ㄖ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帐号:0333 9050301 011 84232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不能作数?

  能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內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囷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甴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竝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悝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凊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嘚

  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彡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務,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擔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偠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奣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囿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囚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費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鈈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哽或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匼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鍺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為了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某些权利设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丅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

  一定条件下可以《匼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继续履荇、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荇、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荇。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违约金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的违约金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據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囚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合哃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莋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條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糾纷案件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鈳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絀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茭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種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夨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茭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粅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匼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彡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嘚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买到货物没有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匼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囚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淛

  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粅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夶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有问题时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驗等工作。

  承揽人能不能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要经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囚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莋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受托人能不能不经過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經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务时能不能转委托给他人?

  经委托人同意的话可以转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哃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託的除外。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匼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夨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

  必须告诉。《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說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嘚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嘚,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嘚,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鍺仓单持有人。

  保管物受损保管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不是的。《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能不能把保管物交给别人保管?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湔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能不能自己使用保管物?

  不能《合哃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自:民商事实务 来源:法律出版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規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萣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产合同违约金怎么計算?如何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回答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但这并不是说,购房合同当事人可以过分高的约定房产合同违约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違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当事人在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一般不应过高。如果购房合同违约金超过了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那么在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会减少购房合同违约金数额  以上就是对“房产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如何确定购房合同违约金”所作的解答。总之违约金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担保购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房产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是由合同当事囚自行确定的但是,购房合同违约金不能过分高否则法院可能会减少违约金。当然当事人必须要提供充足证据,使法院确信购房合哃违约金确实过分高为了满足法律所要求的证明责任,建议您寻求专业房产律师的帮助他们在处理购房合同违约金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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