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
被告:沈阳沈阳满融发展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张某某与被告沈阳沈阳满融发展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赵某、张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請。
本院认为赵某、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許赵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计2,073元由赵某、张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