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法律里规定,企业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困难,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可缓交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泉州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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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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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教案 正文
社会保险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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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社会保险教案
社会保障概论教案 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教研室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历史发展
1.1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 (一)辞源:(Social security ) 1、1935 美国 《社会保障法》 首次提出 2、1941 《大西洋宪法》(Atlantic Charter)两次 3、1944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费城宣言》 4、1948.12 联合国《人权宣言》 正式被使用 (二)定义(P4)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是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二:社会保障对个人的意义 1、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防不行,不保不行。 2、最无法抗拒的风险:越好越老,老无新养。老态龙钟疾未消,更甚俗事败幽情。 3、人生三大风险:有什么别有病,没什么别没钱。少年、中年、老年。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1、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的大规模经济。 a、家庭保障力下降b、社会保障成为必要。 2、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3、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内需不足) 4、市场经济是以应用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经济。 5、任何社会中存在的先天性疾病、残障或各种原因导致的无依无靠者需要社会救助。 市场经济效率高但风险大,社会保障可以发挥减震器的作用。 英国:1834年《新济贫法》 德国: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 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 二战后兴起了“福利国家”运动,形成了以救助、保险、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
1.2 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古代:人类对理想社会的探索包含了十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 (一)中国:孔子――“大同思想” (二)西方: 柏拉图《理想国》,之后又出现了诸如: 英国,莫尔《乌托邦》;意大利,康帕内拉《太阳城》; 法国,傅立叶《和谐社会》; 英国,欧文《劳动公社》 二:19世纪初 (一)福利国家理论:办公共福利事业,缓和阶级矛盾。 社会改良思想:德国,俾斯麦采用新历史学派的思想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英国,费边主义者,韦伯夫妇,“福利国家”蓝图。 (二)福利经济学:通过再分配使收入均等化。 庇古:1920年《福利经济学》收入转移:对富人征税补贴穷人。 (三)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 1936年《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贝弗里奇报告,1942年,内容社会保障主要由三项构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自愿保险。原则共计六项。
1.3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慈善事业→1601年《旧济贫法》→1834年《新济贫法》) 一、社会成员的互济行为 二、慈善事业:恩赐 (一)世俗的慈善事业 (二)宗教的慈善事业 三:社会救济:国家介入(社会政策) (一)15、16世纪法国,官方济贫机构(常平仓:以工代赈) 2000年泰安磁 窑。 (二)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the poor law) 就业保障(强迫劳动)+财政补贴(福利救济) 北洋政府时期:天津、济南设劝业场。 (三)1834年 新《济贫法》。 评价:仍属于社会救济但确立了国家承担最后责任的原则。 旧《济贫法》的原则 : a、亲属责任原则 (家庭照顾的原则)。 b、教区救助原则(本教区居住三年以上才能得到救助)。c、政府(税收)支持济贫的原则。
1.4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建立 (标志) 德国:是世界上的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俾斯麦政府:1883《疾病社会保险法》 1884 《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5 《老年预残帐保险法》 ◆问题:为什么会在德国收现建立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 1、经济上:欧洲工业革命完成,德意志统一后超过英、法。 2、政治上: a、德国的工人运动:一方面工人受资本家的压迫很重;另一方面,德国盛产哲学家,无产阶级思想影响工人运动。 b、铁血宰相开拓海外殖民地,攘外必先安内。 3、理论上:新历史主义的理论。 (二)发展 欧洲各国效仿建立 1、英国 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国民社会保险法》。 2、美国 1935年 罗斯福《社会保障法》 ◆为什么美国出台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 1、经济上: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导致经济衰退,失业增加,社会危机剧增。 2、政治上:罗斯福新政。危机→政府干预+扩张性财政政策+提高社会总需求。 a、举办公共工程b、扩大社会保障开支c、拉动消费d、促进就业 3、理论上:凯恩斯主义经济学。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基础与技术基础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基础:互助组织 1、原始形式:互助会 古罗马: 拉奴维姆丧葬互助会(士兵)→人寿保险的起源。 古埃及:金字塔石匠互助会。 2、中世纪 (11―16世纪)基尔特(Guild)行会互助会. 3、近代: 德、英已具备近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友谊会(友爱社,Friend Society) 工会俱乐部。 我国上海人力车夫 互助组织为社会保险的产生奠定了组织基础。 (制度属性,管理形式、项目设置、责任承担) a、 非营利性保险模式 b、管理方式:行业、职业、地区、项目? c、 项目: d、个人缴费制度:三三制。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技术基础:商业保险 15世纪海上保险(银行、放债人、抵押贷款) 17世纪中叶:火灾(英国保险公司) 18世纪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商业保险(技术体系) 爱德华?哈雷:生命表→精算技术。 詹姆斯?多德森:自然保险费法→均衡保险费法; 之后数学方法与位代方法; 二者的区别。
1.5 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 19世纪40年代末→70年代初社会保障大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四种模式。 一:“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德国、美国、日本) (又名“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或“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最早产生在德国”) (一)代表国家:德、美、日 (二)特点: 1、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其他救助或福利性政策为补充,构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完备的社会安全网。 2、基金来源多元化:责任共担,个人与雇主投保+国家资助。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给付以缴费为基础。 4、完全社会统筹:(无个人账户)互济互助,共担风险。 5、基金筹集方式:现收现付。 6、长期项目以代际转移方式进行 二:“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英国、瑞典)篇二: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教案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教案 第一周 课程名称: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本次授课内容:第一章社会保险概说之第一节社会保险的起源 第二节社会保险的特征 日期:秋季 授课教师姓名:王君南 职称:副教授 授课对象:人力资源管理三年级 授课时数:54 教材名称及版本:林义《社会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授课方式(讲课
设计) :讲课 本单元或章节的教学目的与要求:1、了解社会保险起源的一般原因 2、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授课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3学时 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说 1.1社会保险的起源 1.1.1社会保险的定义和关于起源的一般性解说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用,当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风险而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由国家或社会物质帮助或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如果撇开社会形态和经济制度的不同性质,撇开各国社会保险产生的具体历史条件和原因,而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保险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的要素导致了社会保险的产生并影响了它的发展。 1.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毫无疑问地成为印象社会保险产生的首要因素。因为无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财富的富余才使得保险的产生成为可能。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社会生产的成果除了满足人们的正常生活需要之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剩余,这是社会保险产生的根本前提。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有当劳动者或其家庭的收入除了维系基本生活支出之外还具有了交付能力;对于国家来说,其财力除了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之外,国家或社会具有了支付能力之后,社会保险制度才有诞生的可能。经济的发展水平不仅是社会保险建立的前提,而且还决定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广狭、险种的多寡、保障幅度的大小以及给付水平的高低。 2.思想因素。思想因素在社会保险的起源阶段显得尤其重要。社会保险的思想起源很早。早在古代社会中,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就有济贫、扶老、助残的思想和行为。在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闵采尔的《千年王国》以及后来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的著作中都充满了社会福利思想。在当代,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贝弗里奇关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福利国家论,都直接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学者对某一理论客观而公正的阐述,一旦为统治者认可,就会转化为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或措施。 3.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一个基本性影响因素,因为作为一项社会政策,社会保险计划的实行往往是试图解决一种或数种社会问题。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后,工资劳动者的数量大量增加;在工业化社会里,由于智力、体力和技能等原因,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就有了差别,因此所得的劳动报酬就有了差异,当差异巨大时就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这时就需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再分配以缩小这种差距了;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虽然有劳动能力但无就业岗位时,收入就会降低,而这种收入减少的风险有不能得到有效的化解时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动荡;由于营养和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口的平均年龄有所延长,老年人口的增加同样需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成员的分化、由于过高的收入差别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以及由于老年人口的增加而导致的赡养比的提高,都影响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4.政治因素。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因此国家很早就推出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而这些措施的制定与推广都是以皇帝诏令的形式出现的,这充分体现了政治的作用。西方的情况与中国不同,其政治影响对社会保险的作用是从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才开始的。《济贫法》标志着国家通过法令来承担济贫责任的开始,从此,政治因素对社会保险越来越重要。社会保险计划之所以首先在德国出台,政治的因素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也符合社会保险正常运行的需要,社会保险单靠一个部门是办不起来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具备国家那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和调整各种关系的权利。 1.1.2现代社会保险起源于德国 如果我们不是从名词形态而是从制度形态上去追溯社会保险的起源,就会发现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方法,它的确起源很早。公元前4000多年古埃及修建金字塔时,石匠们就自发组织互助会,共同缴纳会费,用以支付会员死亡的善后费用。在13-16世纪,流行于欧洲的基尔特(Guild,行会),是基于业缘的劳动者组成的互助组织。其职责一是维护会员职业上的利益,二是对会员的死亡、火灾、疾病、失窃等风险事故进行补偿。17-18世纪在英国出现的友谊社、德国的互助金库是在基尔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助组织。友谊社是有产业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成员缴纳一定数额得到互助金,在遭遇疾病、年老和死亡风险时就能得到一笔津贴。在我国明清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在全国特别是江南地区商人们基于业缘建立的行会、基于地缘建立的会馆等,也具有同样的功能。这些都是社会保险的初始化状态,尽管它的覆盖面很小,保障能力也很有限,但它们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并且对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在学术界,一般认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统一。这时的德意志帝国雄心勃勃,决心加快经济的发展,扩张殖民范围。当时担任首相的是奥托?冯?俾斯麦通过德皇威廉一世在日发表《黄金诏书》,宣布要建立社会保险基本法,公开宣称“社会弊端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靠对社会民主党进行过火的行为镇压,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在这一思想的知道之下,德国开始设计并颁布一系列的社会政策。1883年,德国首先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法案,它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1884年,德国有推出了《工伤保险法》;1889年,有颁布了《养老、残障、死亡保险法》。到了1911年,德国将以前颁布的社会保险条理合并,并加进了遗属保险,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至此,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德国推出社会保险制度之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意大利、英国、荷兰、了、比利时、瑞士、加拿大等国家在20世纪20年代末之前分别建立了一种或几种社会保险。 从国家政权关注社会保障的时间上看,德国不如英国;从经济发展上看,在18世纪末,德国也赶不上英国,但是社会保险制度为什么最早产生于德国而不是其他已经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呢?原因有三: 1.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加上猎取的普法战争的胜利果实-50亿法郎的赔款,国外先进生产技术的引进和对工人的残酷压榨剥削,使得帝国的工业发展水平在19世纪60年代至一战期间超过了英国和法国。当时的德意志帝国雄心勃勃,试图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殖民地,并在经济上做欧洲的霸主。而实现这一野心,就必须建立起良好的经济环境。 2.社会稳定的需要。帝国政府非常清楚,要发展经济,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19世纪下半叶,德国的工人运动在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的武装下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觉醒了的工人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劳工权利的社会政策;同时,工人阶级自发组织的各种互助基金组织越来越多,人数不断扩大,到1880年,已有6万人。德国政府一方面要镇压工人的反抗斗争,另一方面又要瓦解工人的各种自发组织。为此,以镇压工人运动而著称的铁血宰相便推出了他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一方面继续残酷地镇压工人运动,一方面推出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安抚工人,调和劳资关系,给工人以更多的权利。俾斯麦公然宣称,社会保险是一项“消除革命的投资”,是一项“最划算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安分守己的,也是最容易统治的”。由此看来,如果说工人运动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的话,维护社会稳定就是社会保险的根本意图。 3.新历史学派的理论宣称。除了政治与经济的因素外,社会保险制度首先在德国产生还有思想因素。从19世纪70年代至一战以前,在德国学术界最为流行的流派是新历史学派。因为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如古斯塔夫?斯莫勒、阿尔道夫?瓦格纳、路德维希?布伦坦诺等都是活跃在德国各高校讲坛上的学者、教授,因此又被称为讲坛社会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积极拥护帝国的统一,因此便不遗余力地向帝国贡献自己的理论主张。他们的主张包括:国家应该具有管理经济生活的职能;帝国面临的最危险的问题是劳工问题,必须采取社会措施加以解决;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实行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措施,自上而下的实行经济和社会改革;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不符合德国的国情,马克思主义仍然“深深地沉浸在空想之中”。新历史学派的理论主张得到了帝国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俾斯麦推出社会保险法案的理论基础,其理论主张的许多内容转化为具体的社会保险措施。理论的喧嚣有时是无用的,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点点缀而已。但当它一旦为统治者认可,就会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这时,理论的喧嚣才变得有意义起来,学者的社会作用也才因此而彰显出来。 1.1.3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德国社会保险计划的建立,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缓和劳资矛盾、振兴经济的作用十分明显。不仅如此,它还给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此后,欧洲的许多国家都模仿德国推出了自己的社会保险计划。它以制度化替代了社会救助时的不确定性、临时性;以三方共同建立的风险共担机制代替了原来的单方责任机制和道义基础;以雇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消除了救助时的尊严丧失。因此,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传统的济贫制度来说是一次质的飞跃。这时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福利性与劳动性的兼容。德国19世纪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具有福利性与劳动性兼容的特点。它不是纯福利性的。俾斯麦的国家社会保险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劳动的重要性,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写进了宪法。他在提出工保险法案时曾经宣称,国家完全有责任帮助那些不是由于的错误而失去工作机会的人。 2.覆盖的对象是雇佣劳动者而不是全体的公民。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的对象既不是需要救济的贫民,也不是全体的公民,而只是所有的雇佣劳动者。从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而不在于济贫。 3.社会保险责任的局部性而非全局性。俾斯麦的社会保险法案中,国家并没有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责任,而是把一部分责任留给了个人、社会和家庭。在其疾病、工伤、养老三项保险中,都采用了让劳动者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方式,除了个别情况外,雇主要缴纳保险金的三分之一到一半,雇员要缴纳保险金的三分之二或一半,政府视情况对整个项目进行补助。这一做法体现了劳动者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也体现了先纳税后受益、劳动和福利相结合的原则。 1.2社会保险的基本特点和功能 1.2.1社会保险的特点 1.国家性 国家性是社会保险具有的最鲜明的特性。国家政权作为一个实体,自始至终是社会保险运行的管理者、制度的制定和推行行者和坚强可靠的后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国家通过其专业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的。这个机构在政府领导之下,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组织、执行和保证实现。这是从行政管理角度来讲的;社会保险制度遵从的各项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利率政策以及调节人际关系的社会政策、稳定社会生活的政策、工伤政策、生育政策、老龄化政策、残疾人政策、就业政策等都是出自国家政权,这里而更重要的,国家把社会保险本身就作为一项既定政策――社会政策付诸实施。这是从政策角度来讲的;国家通过税前征收社会保险费,通过规定偏高的保险基金储蓄利率,特别是通过财政补助,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自始至终的支持和帮助。社会保险制度在一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统一管理,统一执行,是社会保险固有的国家性的表现。 2.强制性 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具体表现,首先,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强制用人单位和工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其次,国家还通过立法强制劳参保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容不缴,也不容拖欠,否则给予经济惩罚。再次,国家还通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强制劳动者届时解除劳动义务,退出工作岗位。3.公平与效率统一 公平与效率统一,也是社会保险固有的特性。这一特点的实质在于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既使人们的生活差距有所缩小,又使这个制度对经济效率起到促进功能。 “福利国家”就曾经过于强调社会保险的公平而存在忽视经济效率。目前几乎所有“福利国家”都已察觉此项弊端,正高法消除它。 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雇主或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无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种强制保险义务而不准享有保险权利的规定,便把资本丰厚、生活水平高的雇主集团的一部分收益再分配给了工资劳动者,后者有权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结果,使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偏低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减,有利于社会公平化逐步实现。第二,工资收入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低收入者,按照社会保险原则,允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由雇主代交,但却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就更促进了公平化。 第三,有些社会保险待遇按反比例规定,即在业期间工资越高,失去劳动能力后按越低的比例获得收入补偿;相反,原工资越低,可以按偏高的比例获得收入补偿。其结果必然是,工资劳动者之间在失去劳动能力后享有比较接近的生活水平,从而有助于社会公平化实现。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实行社会保险,使暂时或永远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权利获得物质帮助。这就大大缩小了本来会出现的生活差距拉大的现象,使在业者与暂时不在业、永远离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生活上不致出现差距扩大现象。显然,这也是一种公平化的表现。 至于社会保险促进经济效率的功能,指的是范围合适、标准合理的保险体系,有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因为它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这里关键是“合理”两字。如果不合理,即项目太少或太多,标准过高或过低,都无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因而都促进不了经济的效益提高。显然,这不是使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而是过分强调或并未充分体现公平原则。而过分强调公平化,或是未能充分体现公平化,都无助于经济效率提高,都没有充分实现社会目标从属经济目标这个既定的任务。 4.福利性 实行社会保险,要求对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的收入给予补偿,可视为给劳动者带来的一项福利。生育津贴就是对妇女工作者因怀孕、生育以及产后抚育婴儿所损失掉的收入的补偿。工伤津贴是工人因工业伤害或因患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生活来源而获得的一种收入补偿。疾病津贴则是工作者患病期间,因劳动能力暂时丧失引起工资暂时丧失,而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收入补偿。退休金是劳动者年老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后,获得一种长期收入补偿。国家实行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不便不致陷入贫穷,而且损失掉的收入还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显然,这是向劳动者提供的福利。 另外,社会保险机构除给予物质帮助外,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向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以及通过其他机构向劳动者提供服务,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等等。显然,所有这些不具物质形态的服务,两样是国家提供的福利表现。 5 .权利与义务统一 权利与义务统一,也是社会保险固有的特性之一。一方面,国家政权机构必须把自己执政的目的放在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上,必须在不同的阶段,根据经济发展的程度,增进劳动者的生活福利,并将此社为自己的使命所在;另一方面,劳动者必须为国家、社会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才有资格和条件享受增进生活福利的权利。这就是说,对国家而言,努力增进劳动者生活福利,也是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在。对每个劳动者来讲,为享受社会保险权利而力尽义务。在国家法律的规定下,任何一名劳动者都必须照章缴纳社会保险费(税),不尽纳税义务,当然也就不具备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这表明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是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准则。 不过,对这个特点应有正确的理解。第一,不可把义务理解得过于狭窄。比如,不能仅仅把投保、缴纳社会保险税,看成为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尽了义务。义务,应当有更广泛的理解。比如,好像失业工人只享受社会权利而未尽义务,但应当看到,他们在过去在业期间毕竟给国家、社会做出了贡献,这贡献就是他们尽过的义务。所以,义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投保或纳税,不投保、不纳税照样可尽到应尽的义务。义务可以表现为投保或纳税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纳税形式。第二,不能把权利与义务一致仅仅理解为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要与应尽的义务完全一致。刚刚工作不久就因病或因工而负伤致残的劳动者,以及收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的劳动者,他们都是国家的公民,按照宪法规定,都有生存权利,都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但这些人向国家尽到的义务很少,然而,国家却有义务供养这些人,使他们充分享有生存的权利。 6.互济性与自我保障性统一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它固有的互济性愈益增强,此外,也愈益带有自我保障性。因而,互助互济性与自我保障性的统一,也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特性。 互助互济性最最重要。社会保险制度在正式推出之前,流行于机器工业工人中间互助合作保险,就曾以互助互济性而受到工资劳动者的欢迎。社会保险制度出台后,从一定意义上讲,首先承继了互助互济的精神,而成为它特有的色彩。在投保式社会保险制度之下,互济性表现得最直接,也最明显,这就是每个工资劳动者都投保,仅仅是遭受劳动危险者得到收入补偿。众人投保,而使遭受危险者获益,表现出来的互助互济特色十分鲜明。甚至,几乎每个劳动者必将碰到年老危险,由于不是在同一时点遭受,有前有后,也体现出互助互济的特色。因为老年社会保险基金已由全体劳动者投保而逐渐积累起来,随时可用以解救任何劳动者的老年危险。 社会保险还具有自我保障特性。工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也就是社会保险的自我保障性的体现,即自已投保,防止自己遭受危险。这种自我保障性,由于通过工资额计算投保费和保险待遇,更明显地体现出来,也就是:多投保多受益。 应当指出,社会保险固有的互助互济性,比起它的自我保障性,要重要得多;但是,今天强调它的自我保障性却十分有益。众所周知,实行国家统筹型社会保险的国度,由于无须劳动者投保,出现了以下弊端:劳动者毫无自我保障意识,在他们看来,好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不投保是天经地义的事,认为保险金是理应享有的福利。其结果是,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越滚越大,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劳动者中间形成了一种对任何劳动危险有恃无恐,甚至有意制造危险,而恣意享受国家保险的不良风气。显然,这种保险待遇同个人投保安全无关的做法,有百害而无一利。 重点、难点及对学生的要求(掌握、熟悉、了解、自学): 1、了解社会保险起源的一般性原因 2、熟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出台的背景 3、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主要外语词汇: social wefare 辅助教学情况(多媒体课件、板书、绘图、标本、示教等):板书 复习思考题: 1、分析社会保险起源的一般性原因 2、怎样理解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参考教材(资料):孙光德《社会保障概论》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第二周 课程名称:社会保险 本次授课内容:第一章社会保险概说之第三节社会保险功能 第四节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教学日期:秋季 授课姓名:王君南 职称:副教授 授课对象:人力资源管理三年级 授课时数:54 教材名称及版本:林义《社会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篇三:社保法教案 第一章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4学时) *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重点掌握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识记和掌握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和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 教学重点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 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出现在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20世纪20-40年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中已普遍建立,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实施,国际劳工组织也积极促进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合作。 *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已产生,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创立时期、改革时期和停滞时期。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着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由英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出自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从此,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以及深入研究。 什么是社会保障?在英国、德国和美国有不同界定,但有共同之处,即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保护。
*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 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 基本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的水平线,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素。社会保障是社会按照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予以物质帮助。
*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 * 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 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或社会稳定器。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 1、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保险。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2、社会福利 * 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 3、社会救济 *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 * 4、社会优抚 * 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社会优抚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社会优抚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 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调整对象 *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 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 * 1、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 2、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 3、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 4、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 5、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 6、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 7、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 8、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 (三)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 1、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 在权利方面,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人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也有全社会承担。 * 2、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 比如,社会保险中的各项义务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不可选择的。救灾救济、扶贫救济中的捐赠,就是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的。 * 3、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 人道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是强者对弱者的帮助和付出。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法也实行社会成员间互助共济的原则,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准则。 * 4、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的竞争,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生活无保障而生存困难,失去平等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机会。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分配的不公平。 *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 比如,在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对社会成员的退休养老保障作了规定,第45条对国家和社会给予社会成员物质帮助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等作了原则规定外,还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社会保障专门法律及可以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一、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 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全社会成员都承受着诸如失业、伤残、疾病、老龄等多方面的风险,这不仅对社会成员的生活甚至生存构成威胁,而且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因素导致的。对于社会风险完全靠个人来承担其后果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对于社会成员中的弱者也是不公平的。这就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互相帮助,有条件地共同分担社会风险。 *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凭空建立起来的,立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对象、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 *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不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 四、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 在发达国家,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出来。 第四节社会保障基金 *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核心内容,介绍社会保障基金这一节主要是学习社会保险基金。 *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 *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它一般按不同险种分别单独建立,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 * * 二、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一)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企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理分担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国家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负担,劳动者也缴纳一部分,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负担;但实行差额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对各项社会保险费都应缴纳一部分。* (二)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不由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本地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需要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分别确定;由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应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 *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代扣;劳动者应缴纳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遇有严重困难需缓交,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核和批准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其应缴保险费,应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债务。各项社会保险费一般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并按不同项目分别立账。 * (四)建立个人账户。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建立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劳动者就业转移而转移,劳动者死亡时,有的险种(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在法定银行按不同项目分别设立各种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项存储。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情况下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必要时应采取保全措施。 *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分别独立核算,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挪用,不敷支出时由同级政府临时拨付。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定支出项目有: (1)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2)按法定方法和比例提取社会保险服务费用和管理费用;(3)在失业保险基金中依法定标准支出再就业服务费用;(4)法定其他支出。 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为确保其保值和增值,可在保证正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前提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将其用于投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全部并人社会保险基金。 思考题: 1、社会保障的概念和内容。 2、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3、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资料:关于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的问题 挪用社保基金2500万 公安县委原副书记被判无期 日 18:02:1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1月28日电 湖北省公安县委原副书记杨政法挪用社保基金2500万元进行炒股盈利,收受他人贿赂84.15万元。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杨政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据《湖北日报》报道,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5年,杨政法在担任公安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公安县委常委、公安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童成松等19人或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4.15万元;杨政法2000年8月任常务副县长时,挪用社保基金2500万元进行炒股,并截留利润392.6万元。 法院认为,杨政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取做假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政法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故作出 我国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制度 日 20:12:39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刘羊D)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制度。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将研究制定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来自: 在 点 网:社会保险教案)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2007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将分别达到5660亿元、1835亿元、353亿元、136亿元和66亿元。 如上判决。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20学时) * 教学目的与要求 *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社会保险制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 教学重点 * 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一节养老保险 *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概念 * 养老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 (二)特征 * 除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如下特有的法律特征: * 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 * 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 * 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 * 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 二、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保障对象 *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劳动者。但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非全体劳动者都能一体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全体劳动者都享受到养老保险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 (二)确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原则 * 1、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 * 2、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管理和监督 *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 * 从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出资,并以企业和个人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确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担的筹措原则,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负担为主。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 1、管理机构 * 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之一。
* 2、基本管理 * 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的管理;基金存款和债券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管理;基金制度管理;管理服务费的管理;稽核管理。 * 3、运营管理 * 运营目标:保值和增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 投资渠道为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库券;购买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机构放款。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投资如下领域:直接放款;经商;办企业;投资股票买卖;提供担保。
*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督 * 1、监督检查体系 * 权力机关和政协机关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监督;群众监督。 * 2、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 (2)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检查机关和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 如缴费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 五、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 (一)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 1、年龄条件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老年,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老年年龄有特殊规定者,从其规定。* 2、工龄条件 * 我国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 3、缴费年限 * 国际劳动组织建议为15年。我国一些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为10年。
*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 1、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 * 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 2、发放标准 *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标准工资为计发标准,但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有学者认为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为基数进行计算。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采用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工资双挂钩的方式。 * (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 一般而言,养老金的发放有用人单位发放和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两种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节失业保险 * 一、失业保险概念和特点 * 概念:失业保险是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 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对失业保险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已经就业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失业登记的那部分劳动者,未曾就业者不在此列。现在国际劳工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对失业新界定为:凡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职业或工作负荷达不到一定标准而正在为获取收入寻找工作,并已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者,均为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的对象。 *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限制 * 如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 3、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 * 二、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起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不包括乡镇企业。 * 根据农民合同工工作时间长短,在其回乡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三、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 (一)失业保险金的概念及构成 * 概念: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专项基金,是国家法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资金。 * 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条例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其中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 四、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 * 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篇四:第六章养老保险教案 第六章
一、教学目的:要求学生掌握养老保险的含义、特点,掌握现行政策体系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熟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二、教学重点:养老保险的含义、特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教学难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标准、计发办法等。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法、讨论法相结合,传统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法相结合。 五、教学课时:1学时 六、教学步骤:
导入:养老――一个世界性话题 年老是人生不可回避的自然规律,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越来越多的国家跨入了老年型社会,人口老龄化及其不断加快的发展趋势对各个国家与社会均构成了日益严重的挑战。伴随着老年风险的普遍性和日益社会化,养老也就成为当今社会各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 讨论:靠什么养老最? (一)方式一:养儿防老? 1、人口老龄化的概念: 65岁占7%或60岁占10%, 我国从1999(国际老年人年)进入老龄化社会 2、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①来得早――西方国家都是完成工业化之后进入老龄化,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都在美元以上,属于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而我国是经济尚不发达,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才刚超过2000美元的情况下就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属于“未富先老”; ②来得快――西方国家老龄化率从5%上升到10%,普遍用了40多年的时间,而我国只用了18年; ③持续长――由于人口基数特大,预测我国在本世纪30年代进入老龄化高峰后,要有40年左右的高位保持期。 3、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家庭结构:特有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导致4+2+1倒金字塔结构,年轻人背负着沉重的就业压力、家庭生活压力、住房压力、医疗压力及养老压力等,难有更多精力与能力去实现老年人的“老有所养”的美好愿望,原有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极大冲击。一些毕业后的80后、90后们甚至成了依靠父母过活的“啃老族”。 (二)方式二:以房养老? 1、概念:“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 2、条件: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子女同意以房养老,不会产生房产纠纷。 3、可行性分析:以房养老的前提是大家手里有房子,可近年来房价非理性的上涨已经大大超出了百姓的承受能力,目前,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也不过是万把块钱,在城里买套能住的房子最少也要四五十万,如果现在人到中年,即使不吃不喝到60岁也还不上贷款,60岁之后人养房都成问题,别说房养人了。因此,在房价暴涨住房紧张的今天,以房养老不具普遍性。 (三)方式三:以土地养老? 1、方式: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土地成为他们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2、可行性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大量失地人口,这张安全网也并不牢靠。并且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造成家庭空巢化的现象较为普遍。家中多以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劳动力为主,更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程度,尤其是老年人大多体弱多病,再想凭借自己的力量去靠种地换取收入以供养老也不是很现实,土地养老并不是一种理想方式和正式的制度安排。 讨论结论: 分析了以上几种养老方式,发现都各有其弊端与不足,有些甚至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究竟要靠什么去解决亿万百姓的养老问题,答案只有一个: 靠社会、靠制度――完善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节 养老保险及其特征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这一含义。 1、养老保险的对象――老年人社会对于老年标准的确定一般是以人的生理衰老和社会功能的下降为依据 判断老年的标准的依据:日历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 2、养老保险的目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的手段――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有何不同?)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在我国,具体事务一般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三、案例分析 高薪能否代替社会保险 ? 赵博士毕业后受聘于一家外商独资的软件开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薪15000元。对于如此高的工资,赵博士颇感意外,公司的解释是,“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赵博士心里盘算:“反正自己才刚30来岁,得不了大病;考虑养老又为时太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更实惠。” 以后,赵博士为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三年后,由于在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赵博士被公司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以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公司则认为,不缴纳养老保险是双方事先协定好了的,现在无权反悔;再说,赵博士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因此,公司不再负任何责任。 请问,1、公司是否侵犯了赵博士的合法权益? 2、如果你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这起劳动争议 案件? ※思考题: 1.案例分析:员工写保证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小李2003年从外地来上海,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很规范地为每个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小李由于不久将去国外,觉得国内的社会保险费交了以后自己也享受不到。于是小李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每月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直接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他,同时小李写下,绝对不反悔,绝对不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放弃社会保险系本人自愿。可是公司还是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李很奇怪,社保反正是自己的事,为什么就不能放弃? 2.试析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本节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胡晓义 著:《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9年9月版。 2、郑功成 著:《社会保障学》(第1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7月版。 3、李珍 著:《社会保障理论》(第1版),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邓大松 著:《社会保险》(第1版),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2年2月版。
一、教学目的:要求学生掌握养老保险的含义、特点,掌握现行政策体系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熟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二、教学重点:养老保险的含义、特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教学难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标准、计发办法等。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讲授法、讨论法相结合,传统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法相结合。 五、教学课时:2学时 六、教学步骤: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中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城镇劳动者一种最主要的养老待遇。改革开放以后,曾实行退休制与离休制双轨并存的格局。实行退休制度改革后,原有的退休、离休制度逐渐被养老保险所替代,并自1995年起确立了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在改革试验中又被不断修订。 (一)国发(1995)6号文件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构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标志,并由此提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二)国发( 1997 )26号文件 1997年7月,国务院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这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里程碑。在此文件中统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1、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账”结合模式。 2、统一规范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篇五:社会保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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