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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36  (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一)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7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8  (六) 已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者;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 已在五家A股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者;  (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39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40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档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41.  (四)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当符合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或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就相关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四)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公司可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应当符合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或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就相关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42  第二百一十五条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董事会可决定分配半年度股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半年度股利数额不应超过公司半年度当期净利润的5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董事会可决定分配半年度股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半年度股利数额不应超过公司半年度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43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44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及其附件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及其附件。  45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46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须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  47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章 通知  第二十二章 通知  48  (五) 通函;及  (六) 股东授权委托。  (五) 通函;及  (六)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49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章 附则  50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1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52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议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议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53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档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档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54.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与《必备条款》中所称的“核数师”含义相同。  公司章程中所称“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的“经理”、“副经理”的含义相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会计师事务所”与《必备条款》中所称的“核数师”含义相同。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所称“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的“经理”、“副经理”的含义相同。  55  第二百六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表》  序号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2、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3、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授权  4、  (四)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和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或与其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于该等事项审批权限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则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  第八条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对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审批权授予一位或数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但该等授权应由董事会在《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对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审批权授予一位或数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但该等授权应由董事会在《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类型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类型  6、  第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  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召集类别股东大会。依照与会股东身份的不同,类别股东大会可分为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股类别股东大会。  第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临时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H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应召集类别股东大会。只有类别股东才可以参加类别股东大会。依照与会股东身份的不同,类别股东大会可分为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股类别股东大会。  7、  第十一条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一条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除股东年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提案的提出人  第一节提案的提出人  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9、  第十五条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负责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负责提出提案。  第二节提案的征集  第二节提案的征集  10、  第十六条在董事长发出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董事会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向监事、独立董事征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在董事长发出与召开股东大会有关的董事会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可向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监事、独立董事征集提案,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节会议通知  第三节会议通知  11、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日至 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日至 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发出或提供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而不必以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四节会议的召开与延期  第四节会议的召开与延期  12、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城市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城市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及股东身份确认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节会议的注册登记  第五节会议的注册登记  13、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除公司另有决定外,在会议主席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一)发言要求并记载发言内容(如有);  (二)按照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所代表的股份数领取表决票。  第六节会议的召开  第六节会议的召开  14、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席宣布会议议程后,应询问与会人员对提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应首先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及出席股份数符合法定要求,然后宣布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会议主席宣布会议议程后,应询问与会人员对提案表决的先后顺序是否有异议。  15、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提案人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提案人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提案人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第七节表决与决议  第七节表决与决议  16、  (6) 股权激励计划;  (7)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 股权激励计划;  (7)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7、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任何股东须按证券上市规则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或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反前述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人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18、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9、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至少保存10年。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九节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九节会后事项及公告  20、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21、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表》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法规以及《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法规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2、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  (三)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以上、且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投资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的项目进行审批。尽管有前述规定,董事长对单个项目投资的最高审批权限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包括债券、、和高科技产业等高风险资产进行风险投资的,单项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以上、且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单项投资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0.5%的项目进行审批。尽管有前述规定,董事长对单项风险投资的最高审批权限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  (三)对于单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项目进行审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的项目进行审批。  (四)公司运用公司资产对与公司经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包括债券、期货、股票和高科技产业等高风险资产进行风险投资的,董事会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的项目进行审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单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0.5%的项目进行审批。  4、  (一)授权董事长对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的单笔贷款进行审批。尽管有前述规定,董事长对单笔贷款的最高审批权限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二)授权董事长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借款总体授信合同。  (一)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审议批准当年的长期贷款金额;授权董事长对董事会批准的当年长期贷款金额作出不大于10%的调整;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长期贷款金额内,授权董事长审批并对外签署单笔贷款金额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长期贷款合同;授权总经理审批并对外签署单笔贷款金额不大于人民币10亿元的长期贷款合同。  (二)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内,授权董事长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签署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短期借款总体授信合同。  5、  (一)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不大于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的,由董事会决定;不大于10%的,授权董事长决定。  (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以上、且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的合同进行审批。尽管有前述规定,董事长对前述重要合同的最高审批权限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  (三)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须就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计算本条第(一)项中的5个测试指标。  董事会对上述5个比率均不大于5%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对上述5个比率均不大于1%的项目进行审批。  6、  第九条 如以上所述投资、债务管理、资产处置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董事会、董事长,则应最终提交最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如以上所述投资、债务管理、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如以上所述投资、债务管理、资产处置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董事会、董事长和/或总经理,则应最终提交最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如以上所述投资、债务管理、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构成关联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7、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至2人。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审核、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董事和监事组成,其中审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核委员会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9、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10、  (七)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处理董事会交予的其它相关事项。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11、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12、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订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详细职责及工作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  13、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十)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一)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14、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专门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15、  3、季度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历二、四季度首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第一、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  3、季度业绩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历二、四季度首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第一、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  16、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可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应进行录音和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做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后,以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除非董事在会议记录上另有记载,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可视电话会议形式举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并进行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应进行录音和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可视电话会议方式的,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接纳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的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电报、传真送交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做出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后,以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则该决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须召集董事会会议。除非董事在会议记录上另有记载,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六章董事会议事程序  17、  (四)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等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任何董事或监事可放弃要求根据前述规定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任何董事或监事可放弃要求根据前述规定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19、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董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将该等意见或建议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关议案。董事会秘书还应及时安排补充董事对所议议案内容做出相应决策所需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董事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决策的资料。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除非该等要求在董事会会议上直接提出,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董事联名提出的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发出通知。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董事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除非该等要求在董事会会议上直接提出,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董事联名提出的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的书面要求后,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发出通知。  20、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21、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董事会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时,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董事或董事的联系人(按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所定义)在须经董事会审批的某合同、交易、安排或其他事项上具有重大权益,则有关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亦不得列入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  董事会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时,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做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保存于公司住所不少于10年。  (六) 董事签署。  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董事审阅,希望对记录做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周内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告董事长。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的重要档案妥善地保存于公司住所不少于10年。  第八章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第八章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23、  (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和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和  (七)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24、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后,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表》  序号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3、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  4、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5、  (三)对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或出具监督性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6、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3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包括4-6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7、  第七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除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8、  第十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年度业绩审核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半年度业绩审核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季度报告审核会议分别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季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9、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  11、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12、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当四分之一以上监事或两名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13、  第二十条 公司应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14、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15、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后,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股票代码:600871 股票简称:*ST仪化 公告编号:临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经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3年股东年会审议批准,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普华永道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师,任期自2013年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2014年股东年会结束时止。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公司的现有业务将全部出售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而本公司将成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负责编制石油工程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董事会认为,聘任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将更有利于促进本公司今后的审计工作。经与普华永道协商同意,董事会拟自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再聘任普华永道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不再聘任普华永道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同时,经公司审核委员会建议,聘请致同及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同香港”)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聘请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  一、拟聘任的审计机构情况  根据《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同意不再聘任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不再聘任普华永道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名致同及致同香港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提名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  致同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于1981年,是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首批获得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及首批获得金融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已经在PCAOB注册,是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Grant Thornton国际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致同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和Grant Thornton国际成员所,坚持本土智慧、全球视野的发展战略和共达优秀、共悦成功的经营理念,为140余家上市公司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致同香港是Grant Thornton国际在香港的成员所,也是致同在中国的全面整合业务中的一员,致同香港向数十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多年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致同的“全国一所”业务策略能发挥资源、知识、人才、资讯共享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高水平综合专业服务。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认为,致同及致同香港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专业实力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201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二○一四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决议案》,同意聘请致同及致同香港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聘请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上述决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行业标准及审计工作实际情况,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报酬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符合公司业务变更和后续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致同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致同及致同香港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本次更换境内外核数师和内部控制审计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聘请致同及致同香港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聘请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经过充分评估,同意不再聘任普华永道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不再聘任普华永道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名致同及致同香港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提名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前述更换符合公司业务变更和后续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致同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致同及致同香港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聘请致同及致同香港为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核数师,聘请致同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中国,南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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