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车经销商纳入个人工行信贷c准入考试业务准入结构须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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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五章讲义
来源:中国会计网
 第五章 个人消费贷款
  考点5.1 个人汽车贷款基础知识((P129-P136)
  个人消费贷款是借助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以消费者的信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贷款基础,按规定发放的贷款。
  1.个人汽车贷款按车辆用途:自用车、商用车;
  按注册登记情况划分为:新车、二手车【办理完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所有权变更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2.个人汽车贷款的特征:①在汽车产业和汽车市场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②与汽车市场的多种行业机构具有密切关系;③风险管理难度较大【标的为移动易耗品,以汽车为抵押的风险缓释作用有限,风险难把握】
  3.国内汽车贷款业务最早出现在1993 年,银行业汽车贷款萌芽于1996 年中国建设银行;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2004 年8 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4.汽车贷款的原则&设定担保【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担保】,分类管理【车辆不同贷款条件不同】,特定用途【专用于购买车辆】&原则。
  5.运行模式:&间客式&模式,占有主导地位,&先买车,后贷款&,流程为:选车-准备所需资料-与经销商签订购买合同-银行在经销商或第三方的协助下做资信情况调查-银行审批、放款-客户提车。&直客式&模式,&先贷款,后买车&。
  6.贷款对象:中国公民或在境内连续居住1 年以上;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合法的收入或足够偿还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支付规定的首付。
  7.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 年,二手车不得超过3 年;展期:必须在贷款全部到期前30 天提出展期申请,每笔贷款只可展期一次,不得超过一年,全部期限不得超过银行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8.担保方式:质押、以车辆抵押、房地产抵押、第三方保证、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9.贷款额度:自用车,不得超过价格的80%;商用车,70%;二手车,50%;汽车价格,对于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中的低者;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与贷款银行认可的评估价格中的低者。
  考点5.2 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流程((P136-P143)
  1.个人咨询的渠道有:现场咨询、窗口咨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宣传手册等;
  2.申请资料: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还款能力证明、购车意向证明、抵押或质押或保证人能力证明、首付款证明;二手车补充资料:购车意向证明、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产权证明、机动车车辆登记证和车辆年检证明;商用车补充材料: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
  3.借款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和资金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在签订合同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为车辆购买指定险种的车辆保险,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5.签约时要明确告知在放款时遇法定利率调整,应执行具体放款日当日利率;因此,签约后遇利率调整,放款时发现不一致应通知相关部门按最新利率档次重新修改信贷发放信息,并重新办理开户放款的有关手续。发放贷款的方式: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
  6.贷后检查: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
  7.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还款期限内死亡无人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8.贷后档案管理: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登记、档案借(查)阅管理【实现监控】、档案移交和接管、档案退回和销毁。
  考点5.3 风险管理((P143-P152)
  近年来,国内银行纷纷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作为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重点。
  1.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包括:一车多贷、甲贷乙用、虚报车价、冒名顶替、全部造假、虚假车行;
  2.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汽车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担保保证;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使银行难追究;保证保险的责任限制造成风险缺口;银保合作效力有待确认。合作机构的风险防控措施:
  ①加强贷前调查,审核资信状况;
  ②严格控制准入,动态监控,及时调整;
  ③实时监控担保方是否有足额保证金;
  ④与保险公司拟订合作协议。
  3.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申请人资格、提交的材料、欺诈风险、担保措施。
  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业务不合规,风险效益不匹配;不按权限审批,超授权发放;审查不严。
  贷后管理的风险:未跟踪检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贷款管理与规模不匹配,贷后往往只关注借款人按月还款情况;还款正常的情况下,未对其抵押物的价值和用途等变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未按规定保存重要贷款档案资料,
  造成合同损毁;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
  4.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操作风险事件类型:
  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员工行为和工作场所问题;客户产品和经营行为;实物资产的损毁;经营的中断和系统的瘫痪;执行、交货和流程管理。
  5.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①掌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②规范业务操作;③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
  ④把握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⑤关键操作,做好记录备查,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信用风险的内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风险;
  (1)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因素主要有:
  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锐减、工作岗位变化、单位经济效益恶化、个人经营失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重病死亡或家庭遭遇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的灾难。银行在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中偏好职业稳定、预期收入较高、从事行业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个人客户,从而降低风险。
  7.银行在审查客户资料时,不得由经销商包办从借款申请到签订合同的全部手续,坚持面谈原则;不得将贷前调查工作全部委托给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进行。
  8.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周转有周期性,可以选择按月还息,按计划表还本的还款方式,但必须在放款后的第四个月开始偿还首笔贷款本金。
  考点5.4 个人教育贷款((P152-P161)
  1.国家助学贷款是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借款人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贴息【承担部分利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2.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3.个人教育贷款的特征:①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②是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
  4.国家助学贷款;来源:233网校
  贷款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贷款条件:中国国籍;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完成学业;遵纪守法等;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
  贷款期限: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 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 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还款方式: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
  贷款额度: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 元。
  5.商业助学贷款:
  贷款期限: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 年。
  还款方式: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
  贷款担保:需提供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也可要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保单由贷款银行执管】。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出国留学贷款:向个人发放的用于出国留学所需学杂费、生活费或留学保证金的个人贷款。
  基本原则: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贷款对象:年满18;贷款到期日实际年龄不超过55 岁等;
  贷款期限:最短6 个月,一般为1-6 年,最长不超过10 年;
  还款方式:贷人民币还人民币,贷外汇还外汇的原则;
  贷款额度:不少于1 万元,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学杂费和生活费的80%。
[责任编辑: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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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一次性还本的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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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申请条件有哪些?(2015)
  的个人自用车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申请购买自用汽车的客户发放的人民币。那么想要申请的朋友们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呢?欢迎朋友们对号入座。
申请条件如下: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至60(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一名当地联系人;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行所在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或抵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 能够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所购车辆首付款;
  7. 若为&间客式&贷款,还需持有与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购车合同;
  8. 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在工行的个人汽车不超过3笔(已结清除外);
  9. 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0.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与期限:
  贷款金额最高可达购车价格的80%,贷款期限最长5年。
融360提醒,
具体业务办理标准以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规定为准。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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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 银 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 第 2 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 (四)个人信用良好;
&&&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 (二) 贷款担保情况;
&&&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 (五) 贷款催收记录;
&&&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 (六)贷款担保状况;
&&&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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