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在农村信用社贷款900元,一直未还,08年签了贷借款催收通知书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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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逾期通知书、欠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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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逾期通知书、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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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94年在信用社贷款187000元,到期是95年6月份的,才到贷款催收通知书没盖章的,都20年了,请问要怎么处理,问题详情:还说之前因为名字搞错还是什么原因,现在光利息到差不多10万了推荐回答:借款人和银行都有过失,可以和银行相互协商,协商不通可以走法律途径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几年都没有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对方还有权追究吗问题详情: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几年都没有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对方还有权追究吗推荐回答:银行不会那样便宜你的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对方仍有权追究,既使几年都没有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还是尽快还钱吧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几年都没有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请问对方有权起诉到法院吗问题详情: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几年都没有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请问对方有权起诉到法院吗推荐回答:法院受理后,则将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应当查明是否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驳回起诉,如果没有的 这种情形下,当然是可以起诉的,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是2年办信用卡,下了一个催款通知书,对以后有影响嘛?推荐回答:没有能力按时还款,还是因为实在消费过多。当事情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银行通常不会将你告上法院,是银行盘活不良贷款的一种手段,马上还款则是你当务之急的首要任务,很多人很不幸就会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书经常贷款的人总是会有意或者无意间发生贷款逾期的事情,督促借款人马上还款,当你拿到这份通知书的时候,实在是经济困难所致。不过。无论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忘记了还款日期,当申请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而银行将其告上法院时可以作为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催收通知书是针对逾期还款的人群而下发,所以毋庸置疑,还款逾期在很多贷款人的贷款经历中发生了,意在制造紧张局面。而你在收到催收通知书后。除此之外,便意味着个人信用已因逾期还款行为而遭到破坏,如果借款人的欠款行为不是有意而为之。催收通知书通常是在电话催收未果的情况下而下发今天收到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单是15年前的贷款,可我没有借过这笔钱,我该怎么办?推荐回答:银行找不到那人有可能是同名同姓的人在15年前贷款,楼主15年前成年了吗,只好病急乱投医?如果没成年可以不理他们或者电话联系他们信用社员工用我的身份证贷款,原始单据我没签字,后来我只在催收通知单上签了一回字,对我有什么影响?推荐回答: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尽快到信用社去找其领导说明情况要求清理该贷款。否则有可能因该贷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你今后贷款产生影响!在催收通知单上签了字就表示你已认可了该贷款或变相认可了!。务必,更有甚者会因此吃上官司!!!信用卡逾期还款会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详情:我就帮他先还上了,这才傻了。。,他提现2000,并且迟迟不还款(历时三个月吧),我先问问大家。。,我的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贷款了,害得我收到两张 银行的催款通知书,郁闷当时没当回事后来知道可能会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我的信用卡借给一个朋友用?交友不慎。推荐回答:,如果要想贷商业贷款的话就要写份情况说明就可以你只要有认识银行的人或者适当做点工作纯公积金贷款的话问题不大。反正什么事总有解决办法的。信用社要担保人签催款通知书可以拒签吗推荐回答:催收通知书应该是借款人签,你也得签因为你是担保人,你就有责任偿还,所以借款人要是无法偿还贷款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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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作者:延玉翠 贾军柱  文章来源:山西信合网  加入时间: 12:43:54   点击:3186
&&&&&如果说贷款贷前调查的合规操作是为了保证贷款的真实性和严肃性,那么在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人能根据贷款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直至诉诸法律使贷款得以收回就体现了贷后管理的重要性。在贷款诉诸法律时因贷款失去法律时效使法院无法执行,就等于拱手放弃贷款债权的主张。因此,如何加强贷款时效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债权安全,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是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丧失诉讼时效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和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 &&&&毋庸讳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部分人群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法制观念淡薄,信用意识直线下降,贷款时百般对自身“信用包装”,贷款后一反常态,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主动变为被动。部分客户不比诚信比举债,更有甚者部分公职人员带头拖欠信用社贷款,由过去的信用村变为现在的“不良村”。 &&&&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非常重视,人民银行也相继建立了征信系统,但社会公开程度不高,银行间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不能及时全面发现客户的信用记录,减弱了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识别能力。 &&&&客户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形式多样,贷款到期后既不偿还,又拒不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遏力躲避信贷人员或以各种理由拖延,致使诉讼时效过期。 &&&&(二)借款人长期在外,贷款到期无法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不少农户外出打工,路途较远的一般春节才回家一次,致使贷款到期后信贷人员在送达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时,无人签收催收通知单,又没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从而导致部分贷款丧失诉讼时效;二是个别借款户因经营失败,无法归还贷款而举家外迁,不留音信,有意逃避信用社债务,造成信用社无法实施债权的催收;三是外地商户在本地发展,这部分人在本地找不到合适的担保,自身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资产做抵押,他们在信用社借款一旦经营不善便会“溜之大吉”,使信用社催收无门。 &&&&(三)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欠缺,责任意识不强 &&&&一是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是一个要求信贷员综合素质较强的岗位,然而部分信贷员不善于积累、不善于学习,对贷款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等概念模糊,对诉讼时效的认识存有偏差,于是在借款人、担保人拒不签收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又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便束手无策、坐等诉讼时效届满。 &&&&二是重贷前调查轻贷后管理。长期以来,“重贷轻管”的现象一直没有彻底扭转,贷后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其实放贷仅仅是“春播”,最后的“秋收”效果如何还需要我们不断的呵护。不少信贷人员认为只要贷前调查过得硬就会得到收获,对贷后管理只是流于收集报表,测算指标,到期催收,不了解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情况反映无重点,风险提示不到位,使贷后管理流于形式,造成潜在风险。 &&&&三是对贷款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贷款通则》规定贷款管理要坚持“三查”制度,其实信用社在实际信贷工作中又进行了细化,如企业的评级授信,贷款权限设定的层层审批,信贷部门对大额客户的专项检查,银监部门、审计部门对信贷业务的各种检查,无疑对揭示贷款潜在的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部分信贷员对贷款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对客户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的预测缺乏敏感思维,只注重贷款是否逾期,是否欠息,对潜在的风险不能及时发现,发现风险后往往“晚期”,此时信贷人员进行催收,客户往往以企业改制、名称变更、债务承接、合并组合等理由进行搪塞,使贷款债权被悬空,诉讼时效无法延续。& &&&&(四)制度建设缺失 &&&&一是对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缺失。对逾期贷款及时催收是贷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信用社现有的信贷管理制度中对逾期贷款催收的频率不明确,部分信贷员认为贷款届满只要不超二年就不失诉讼时效,自己就尽到了贷后管理的责任,致使贷款催收被复杂的情况变化而搁浅。二是不良贷款移交制度缺失。由于岗位调整,信贷人员对新接受的不良贷款情况不明,思路不清,更谈不上对症施措;原信贷员贷款移交只是以贷款余额进行交接,对不良贷款情况不做说明,对不良贷款催收情况不做交接,很容易使新到岗的信贷员对即将超时效的贷款错失贷款诉讼时效。三是对丧失诉讼时效贷款责任界定不清。丧失诉讼时效贷款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对信贷岗位调整导致丧失诉讼时效责任追究不到位,降低了信贷人员对不良贷款管理的责任感。四是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缺陷。部分办贷网点对贷后管理收集的相关资料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对入档时间和责任管理不做具体规定,导致客户信息及信贷业务数据、文件、资料收集不完整,信贷员签收的催收通知书回单没有及时入档或入档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出现重要的书面法律证据遗失或残缺不全,影响诉讼执行的效力。 &&&&二、保证诉讼时效的措施 &&&&一是强化信用环境建设。要树立“维护信用、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利用业务柜台、街头、墙体、报刊、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可耻”的口号,制造舆论氛围,弘扬诚实守信,打击逃债赖债。同时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自觉抵制。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聘请专业人士对信贷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及信贷培训,组织员工有计划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部制式合同如《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票据贴现合同》等逐字逐句进行梳理,掌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时效中断和中止等重要的法律概念,学会准确界定时效内贷款诉讼时效届满日,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能力,依法维护债权。 &&&&三是强化保全诉讼时效。催收签字是保全诉讼时效的一条主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信用社要注意灵活运用还贷结息催收、贷款核对催收、照片及音像方式催收、公告催收、公证催收、邮寄送达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长期在外客户适合公告催收,对拒绝签字客户适合照片及音像方式催收、公证催收、邮寄送达催收、律师见证催收等。 &&&&四是强化制度建设。要改变以往“重放轻管”的贷款管理模式,具体细化贷后管理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贷后资料的真实性和实用性,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重视信贷人员的移交工作,不能是简单的数据和名称移交,要对不良贷款逐户逐笔详细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借助上级管理部门监督交接,以期达到职责明确、管理到位的目的。在信贷管理上,要建立贷款管理免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让信贷员掌握贷后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对不良贷款的催收频率,及时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决策者采取措施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尽责,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使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要严格追究责任。(平定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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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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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优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理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的
按照国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求和银监部门及省、市、县联社农商行改制工作规划,我镇农村信用社要于2014年底启
动农商行改制工作。但因往年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改制工作进程,必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清收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全面化解信用社历史包袱,打击逃废赖债行为,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确保我镇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二、清理对象
截至2014年6月30日在农村信用社逾期未还和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清理的重点为: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农村信用社逾期未还的贷款及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
(二)村组集体贷款及以村组干部及其家属名义在农村信用社逾期未还的贷款。
(三)个体工商户及从事加工、收购、运输、贮藏业的农村个体经营户在农村信用社逾期未还的贷款及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
(四)在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逾期未还和为他人担保贷款逾期未还的农户。
三、清理原则
(一)坚持“全面清理,分类处置;鼓励主动还账,打击恶意拖欠”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收贷,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坚持“谁借款,谁还账;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现金清收为主,转化盘活为辅”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永乐镇清理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王收鹏(纪检书记)
副组长:张林怀(副镇长)
成&&员:任夏丽(信用社主任)
&&&&&&&&&&&&宁天虎(派出所所长)
&&&&&&&&&&&&李忠实(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郑瑞斌(郑家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李自让(新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刘富义(永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蒋月旺(西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王步道(枯垛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梁振江(杨涧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郝建民(历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任夏丽(兼)
五、清理工作步骤
全面清理工作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至2015年1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舆论先行,全面启动(2014年8月16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层层召开动员会议。领导组统一印制清理公告,在人口密集场所进行张贴,在电视台、报刊、网络进行广泛宣传。镇农村信用社以2014年6月30日为时点,对全镇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全面澄清,分类汇总名单及贷款本息额后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对排查不准、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电视台和芮城信息社对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将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不断提高清收工作的影响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二)自查自纠,自觉还贷(201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行政村、镇直单位积极对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户进行动员清收,督促贷款户主动归还。
(三)公开曝光,督促还贷(201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对自查自纠阶段不能自觉还贷的,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公开催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还贷。一是纪检监察部门对欠贷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约见谈话,对党员干部和村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向其下发《责令还款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二是对欠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经营户等存在违法经营的,由工商税务部门采取限制经营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办法,督促其清理。三是对所有不良贷款户,人民银行全部列入金融“黑名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动员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支付、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制裁,督促其清理。
(四)分类处置,强制还贷(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督促还贷仍无效果的,采取代扣工资、行政、组织、法律等手段分类清理:一是对逾期拖欠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报分管副县长签批后,除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外,其余工资全部扣还贷款,直至还清为止。并对党员干部和村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且村组干部在换届中不再列为候选人。二是对个人贷款集体(单位)使用的,由具体使用集体(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报镇清理工作组,情况属实无争议的,由实际用款集体(单位)负责归还,拒不归还的,采取扣划集体(单位)经费等措施还贷,直至还清为止。三是对有能力还贷而拒不还贷、有欠贷事实而拒不认账等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清收,采取起诉、查封、拍卖等措施强制还贷。四是对通过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等方式逃避还贷义务,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阻挠清贷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涉及恶意骗贷或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五是对属于主观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由镇信用社根据内部责任认定结果,对放贷责任人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对涉嫌违法放贷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督导检查,考核奖惩(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此次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将纳入各行政村、镇直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畴,镇清理领导组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根据各行政村、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通报排队。对推进力度大、成效显著的行政村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清收工作结束后,以村为单位,不良贷款率降至5%以下的,授予“信用村”荣誉称号,并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通力协作。此次清理工作点多面广,涉及人员多,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的“一把手”是本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采取得力措施,确保组织到位。派出所负责对欺诈贷款、骗取贷款、诈骗贷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纪检部门负责对欠贷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干部等存在违纪违规、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在清贷过程中发现有借清贷名义私吞贷款和清贷不入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清收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扯皮、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法院负责受理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有关诉讼案件,对不良贷款依法立案,审理和清收。对已审结案件,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要加大执行力度,在全镇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镇信用社要积极开展清收工作,及时将各类不良贷款清单分送各村、各单位。信用社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全力以赴开展清收工作。清收过程中,必须由清贷人员携贷户到信用社柜面办理还贷手续,必要时可由清贷人员和信用社指定人员上门办理还贷手续。各村、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强化措施,通力协作,形成落实清贷工作任务的强大合力,确保清贷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快清理进度,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清理领导组将清理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与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二是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全镇通报批评。三是日前仍未归还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人民银行将其录入个人征信“黑名单”,所有金融机构不得再给予贷款扶持。
(三)加强督导,建立机制。镇清理领导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组织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包庇袒护欠贷人员,不按方案规定执行的,要严肃查处。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清贷氛围;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款管理,严格内部责任追究,坚决杜绝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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