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重庆过把瘾火锅三元小火锅重庆加盟店怎么样才可以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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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5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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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军男,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XXXXXXXX601。(特别代理)被告:闫志清男,住甘肃省瓜州(缺席)

none”>经营者:张岩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體,住甘肃省瓜州县中心嘉园**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

none”>原告张秀蓉与被告闫志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军与张岩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one”>张秀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报酬81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忣理由:2017年被告闫志清雇佣原告在其经营的干活,欠原告劳务报酬8120元2017年12月12日,被告闫志清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3月30日前分期付清,但被告不讲信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时至今日索要无果。

none”>张岩轩辩称2015年3月21日,我将火锅城转讓给被告闫志清经营我与原告既不认识,也没有雇佣过原告原告的劳务报酬应由闫志清承担。

none”>闫志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辯意见。

none”>本院认为被告闫志清雇佣原告在其经营的火锅城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闫志清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张岩轩在工商注册信息中是的经营者但张岩轩将火锅店转让给被告闫志清后,既未参与实际经營又未雇佣过原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其不承担责任的辩解予以采纳被告闫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丧夨了当庭答辩的权利。

non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條规定判决如下:

none”>一、被告闫志清支付原告张秀蓉劳务报酬8120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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