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房屋租赁合同出售代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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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中介和买方签了买卖合同,现在不想卖房,怎么处理?
提问者:130****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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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关注链家网!按您所说已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中会对双方违约的情况定有相应责任条款,建议您先看一下违约罚则。如果合同已经生效,对方有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您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就会涉及单方违约。可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协商解约。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一般都是守约方提起诉讼,可向法院提起主张以下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权利:1、双倍返还定金。2、房款20%违约金。3、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守约方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一旦判决,违约方只能按判决履行,拒不履行的,胜诉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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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买卖合同,纠纷 正文
链家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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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张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一中民终字第5841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 日,就张某向我出售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16号楼2门601号房产及收取购房定金事宜,双方签署了《买卖定金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张某保证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我,为保证双方能够签署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并履行,双方约定由我支付定金50万元。该协议书签订后,我向张某交付了定金5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双方通过中介机构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却在日通知我,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理由为该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其夫不同意其出售该房产,我对此不予认可。 2011年初,张某之夫汤益诚将双方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份《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我认为,在双方谈判购房事宜时,张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真相,谎称其夫同意其出售房屋,最终却因为其夫不同意出售而导致合同无效。其恶意谈判、不诚信的行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我为购买该房屋卖掉了自有房屋,同时支付了16.7万余元的中介费,以及3.3万元的房屋评估费,而且错失了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张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同时,张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所签署的《买卖定金协议书》的规定,因此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其作为收取定金的一方,在其明确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张某已返还了50万元,但尚有50万元没有返还。 据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某双倍返还我支付的定金50万元;2、支付迟延返还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50万元为基数,自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赔偿损失20万元。 张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 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定金交付是在《买卖定金协议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一周才交付的,可见《定金买卖协议书》并未成立,所以其依据买卖定金协议书要求双倍返还没有合同依据;涉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涉及到返还定金的问题,不涉及承担违约责任;吴某交付的50万元定金是基于买卖定金协议书而言,并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第二、关于利息损失的部分也不应当支持。交易过程中,张某在通知对方不同意售房后,即于日提出退还50万元,但是吴某不同意,属于故意扩大损失,且张某此后于日支付了对方利息损失2247元,并已经退还了50万元,故不应该再支付利息;第 三、吴某所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出售人张某(甲方)与购买人吴某(乙方)以及购买人的代理人链家公司(丙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购房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情况概述:1、房屋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16号楼2门601,建筑面积105.86平米,房产证号306719,产权人张某;2、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权属无瑕疵、无债务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第二条:定金收付约定:1、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800万元整的总价款购买该房屋,此价款不包含依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2、乙方购买上述房屋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甲方收取定金乙方出具收据。第三条其他:1、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一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法律文件;2、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3、因本定金收付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次日,张某(甲方)、吴某(乙方)与链家公司(丙方)签订《居间成交确认书》,载明:乙方确认,甲方已应丙方要求,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及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已审核了上述文件;甲方已对乙方身份证件进行了审核;乙方已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核,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对房屋本身及其权属的所有情况均已了解。对由丙方此前提供的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的差异亦均已知晓。 同日,张某与吴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载明经出卖人及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700万元,由买受人一并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50万元;买受人拟贷款400万元;出卖人应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 同日,张某(甲方)与吴某(乙方)、链家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鉴于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座落于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16号楼2门601之房屋买卖及相关事宜已经签署了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现三方作出补充约定:乙方于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万元,该定金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同日,张某(甲方)、吴某(乙方)、链家公司(丙方)北京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丁方)签订《过户、按揭代理合同》,载明:鉴于1、甲乙双方通过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就位于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16号楼2门601之房屋的交易签署了买卖合同,丙方的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丁方与丙方为关联企业并存在业务合作关系;3、由丁方为甲乙双方房屋买卖事宜的后续贷款、过户等手续继续提供服务和协助,并由丙方督促并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现就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甲、乙方委托丁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贷款、过户等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委托丁方协助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及商业贷款手续,服务费为各3000元。 日吴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 日,吴某向链家公司支付代理161 000元、代收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 日,张某之夫汤益诚向链家公司发出通知书,称其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 日链家公司向吴某发出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于日收到售房人张某亲自送来的通知书一份,内容为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并要求终止合同,由于此种情况售房人张某无法继续履约,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特此通知。 2011年初,汤益诚将张某、吴某及链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成交合同》及《过户、按揭代理合同》无效。经审理,法院以张某无权处分为由(转载于: 在点 网),判决确认吴某与张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日,张某向吴某汇款507 000元。经询,张某称该款项是返还吴某此前交付的定金,以及物业费、供暖费共4753元以及利息2247元。 经询,吴某及张某确认吴某于日交付的50万元系依据《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定金。 诉讼中,吴某称张某于日汇给吴某的款项是其应当双倍返还的部分,而非吴某交付的定金本金。张某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买卖定金协议书》、付款凭证、《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据、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居间成交确认书》、汇款单及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在庭审中,吴某与张某均确认吴某于日交付的50万元定金系依据双方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而发生,在该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应属无效,本案中吴某再依据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认为张某还应在此基础上赔偿利息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因张某无权处分而致无效,张某作为出卖人对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应当是明知的,其在此情形下仍然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应属存在重大过错;但是,根据吴某与张某签署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中均载明买受人已经对出卖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房屋权属情况进行了了解,故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也存在疏于审查的过失。综上,应当确认,在吴某与张某之间的签订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一事上,双方均有过错,张某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根据吴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吴某在交易过程中支出代理费
167 000元,上述费用应当认定为吴某所遭受的损失,因张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故应予赔偿。法院根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将张某的赔偿责任酌定为13万元,对于吴某诉请中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篇二:链家房屋买卖-签约文件合同
合同编号: 交易编号:
房屋买卖业务 签约文件合订本 签约提示 1、本合订本包括的每个文件,您均需要签署―式三份。交易双方及链家地产各执一份,请您在合同骑缝处签字确认。 2、请您确认,在签署合同前,您已仔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理解和接受,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3、请您核查一式三(多)份合同的内容(包括手工填写的部分)。 4、在您签署的合同中,除需手工填写的地方以外,其他部分均不得随意进行手写补充和修改,否则将会影响合同或条款的有效性:如您确实需要对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的,请您及其他签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或盖章后,方为生效. 5、在您向居间方支付居间代理费或服务费时,用收据;如该经办人员不能提供上述专用收据的,请您务必谨慎付款,必要时,请与您签约的店面经理进行确认。 6、在填写相关合同文本时,如遇“【 】”或“口”等需要选择的内容,选,以划“√”方式选定您选择的事项: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或该条不适用时,应当划”×”,以示删除。 7、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请您在向我司支付居间代理费及服务费时,优先选择如下方式: ――您可以使用本人或亲朋的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刷卡(本地卡、异地卡均可),刷卡后请持卡人在POS小票上亲笔签字 &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我公司对公账户 &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公司对公账户 另因特殊原因,您需要在店面以现金方式缴纳代理费或服务费的,请直接将现金交给店面负责人。 交易方留存信息表各方确认,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本合订本全部文件,包括《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文本。
房屋出售人(签章):
房屋购买人(签章): 本合同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的合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的合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的合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层,地下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监证号(主产权)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档案保管号(权)为: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己将该房屋出租,
【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以下方式达成交易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案证明编号:姓名:_________,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 (二)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买受人采取第______种方式支付定金,剩余房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 l、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l)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保证机构)在 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 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四)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整。(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为准)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告知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及账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买受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 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3项手续: l、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 2、
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_“卖方因房屋网签价低要求解约,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因房屋网签价低要求解约,法院判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区**楼**室。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楼**单元**门。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办公楼**室。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院*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150万元。原告应于日将首付款5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链家地产通知3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2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故此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0万元;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3235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33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150万元办理网签,却收到中介公司职员3月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100万元办理网签,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绝配合办理网签。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做成了100万的房屋买卖和50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按照100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当承担定金罚则。
第三人述称:补充协议是否解除听从法院判决。不认可被告的反诉请求,合同是有效的。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贷款面签手续,被告在两次面签时均拒绝配合,其理由一是网签价格与合同不符,二是网签合同中对税费承担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对于网签价格问题,被告自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100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等作价50万,对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且在原告和中介公司已同意按其要求修改网签价格后,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据。对于税费承担问题,双方已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全部由买方负担,在贷款面签时为了打消被告顾虑,原告同意先办理缴税手续,但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据。 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贷款面签,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原告已于日将房屋交还被告,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保留定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3万元和中介费损失323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原告和中介公司至迟在日之前已经通知被告可以注销原网签重新办理。被告此后仍拒绝办理面签造成双方交易履行迟延,按照双方《补充声明》的约定,此后的租金有被告自行承担。 【律师讲法】 本案原告在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贷款面签,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对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非常焦虑,并立即向具有相关案件丰富经验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进行了咨询,张律师在对案件进行具体了解之后耐心为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解答,并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法院对本案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判决,在张律师的代理下原告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仁藏律师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通过收集证据、分析案情,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2、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3、被告在第一次面签时提出对网签合同中“新政出台后增加的税费由政策规定方承担”的约定有异议,但这不能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原本是担心“新国五条”出台后可能会承担20%的所得税,第三人**地产已经向被告明确解释过涉案房屋是被告唯一住房且已经超过5年,不会产生新的税费,被告本人也表示认可。因此在第二次办理面签的时候,被告也未再次提出该问题。 4、被告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完全是无稽之谈。原告与第三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也更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也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二手房交易避税本身也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惯例,且实际上被告对避税行为本身并不反对,只是想因此向原告索要好处,要求原告加价,这一点在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可以证明。因此尽管原告及**地产多次表示可以重置网签价格,被告仍不予理睬。 5、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重置网签价格,按照房屋总价款150万来缴纳税款,被告仍然不同意;甚至原告提出可以先缴税后办理网签手续,这样情况下,被告仍然表示反对,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不配合办理面签的真实原因不是网签合同本身的问题,而是另有原因。 6、从原被告的谈话录音中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多次索要好处费,后并堂而皇之的表示:不是网签的问题,而是因为房子卖亏了,并提出要求原告增加购房款22万,否则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的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因此可以得出,被告违约的真正原因是:认为房子卖亏了,要求涨价。 7、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5条约定,原告被告双方已经于**地产通知3个日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第四条第2条约定,被告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15天、拒绝将房屋出售给原告、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视为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当于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中介费损失。 8、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服务费、评估费、物业交割费、中介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等。由于近期房价上涨,原告如想买到相同地段,品质相似的房屋,需要多支付30余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能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另行向原告赔偿中介费损失。 在房屋纠纷类型的案件中,卖方违约,拒不卖房、过户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是作为国内一线城市的北京,随着房屋价格的不断攀升,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卖方见房屋价格上涨巨大,不满足于约定价款而要求提高房价或拒绝过户、交房的现象非常普遍,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违约的案件。 本案被告见房价上涨,以各种借口拒绝网签,致使原告即买方在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之后迟迟不能办理贷款面签及房屋过户手续,明显的违背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此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被告以各种原因阻碍合同履行,在原告与中介公司多次协商的情况下仍无理拒绝,并要求增加购房款等过分要求,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无正当理由的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张律师提请大家,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逃避税负,损害国家利益,不断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护,意图主张合同无效。原告与中介公司分别出具了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往来等证据以证明被告名义上假借网签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异、税费承担的划分等事由拒绝签订合同,实际上是因为房价的攀升而不满足于卖房款,意图增加房价以谋取更大利益,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其拒绝办理贷款面签及房屋过户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这种情况下,原告与中介公司具有法律常识与维权意识,积极收集并保存证据的行为最大限度的佐证了被告的违约行为与不当意图,在张律师的代理下,合同按照原告的意愿得以解除,被告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支付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北京房地产纠纷案件专业律师 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 电话:010-1906926(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 邮箱:zrclawyer@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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