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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夶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靳宏、被告孙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大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大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
法定代表人昝文君,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美霞, 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雅俊,实习律师
被告靳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守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靳宏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栋东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靳宏、被告孙守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蔚洲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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