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阿克陶科邦锰业运输锰土工程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简介:主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允许经营边贸项下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等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五种废旧物资的进口;运输和仓储业务,矿业投资,锰矿石加工、制造、销售;锰铁合金产品,冶炼生产设备,锰原副产品,销售锰富渣;电解锰,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允许经营边贸项下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等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五种废旧物资的进口;运输和仓储业务,矿业投资,锰矿石加工、制造、销售;锰铁合金产品,冶炼生产设备,锰原副产品,销售锰富渣;电解锰,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黑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材料。

  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480K

  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奥依塔克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生荣

  2017年11月16日至18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一期工程7.5万吨/年电解金属锰项目破碎车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长期闲置,车间内粉尘污染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调查询问笔录(0003381);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现场执法检查影像资料;4.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腾监字第(2017-WT-487)号);5.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8.《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442号);9.《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新环函〔2017〕169号);10.《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7〕729号);11.《关于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科邦(综)字〔2017〕64号)12.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生产用水发票;13.阿克陶科邦锰业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投诉举报材料等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厅于2018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环听告字[2018]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厅在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后经集体审议,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涉及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延期整改申请;其他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减免情形,不予减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针对违法事实1,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针对违法事实2,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 。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账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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